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31|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安部收缴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0-3-31 12:15: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据公安部网站消息,公安部今日发布《关于收缴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的通告》,依法收缴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管制刀具、弩等危险物品,严格查处违反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管理规定的违法犯罪活动。

    为切实加强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管制刀具、弩等危险物品管理,严防涉爆涉枪涉刀等案件、事故发生,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自201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开展治爆缉枪专项行动。

    ——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和军用枪、射击运动枪、猎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弹药以及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

    ——严禁非法私藏、持有、携带、使用、处置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管制刀具、弩等危险物品。

    ——严禁邮寄或者在邮寄、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

    ——严禁走私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

    通告称,凡有以上行为或者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必须立即自首,并将非法危险物品上交当地公安机关。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自首并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免除或者不予处罚;逾期拒不自首、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收缴并从重处罚。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微信微信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小黑屋|中国海外利益研究网|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 京ICP备12023743号  

GMT+8, 2025-4-20 13:52 , Processed in 0.078125 second(s), 3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