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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区政府就"超龄子女"赴澳定居问题发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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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5 12:17: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澳门特区政府身份证明局今日发表声明,指任何不属于“超龄子女”范围的澳门居民在内地亲属,须根据现行内地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申请来澳定居。

    自2009年内地公安机关公布《澳门居民在内地超龄子女前往澳门定居申请须知》以来,得到了澳门社会各界人士的欢迎和好评。但是,也有部分澳门居民向特区政府提出了在内地亲属来澳团聚的各种诉求,其中主要是要求特区政府追认前《临时逗留证》持有人在取得澳门居民身份证之前具有澳门居民身份,并发出证明书,使其内地子女可以列入“超龄子女”的范围。

    声明说,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2条的规定,内地居民来澳定居属中央人民政府的权限。中央人民政府已对解决超龄子女问题的原则及范围作出清楚界定。“超龄子女”是指在当年申请与澳门的父母团聚时符合申请资格,但在等候审批过程中超过年龄上限而未获批准的澳门居民在内地所生的子女。

    声明亦指出,根据当年的法律规定,“临时逗留证之持有人不被承认有居民资格”。因此,提出上述有关诉求的曾持有《临时逗留证》的澳门居民的内地子女当年已不符合申请来澳定居条件,所以他们不在上述《须知》所指“超龄子女”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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