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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英九称台湾要参与联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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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0-2-2 10:23: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马英九主持萨尔瓦多外交部新大楼揭牌仪式。

环球时报驻台北特约撰稿人周先报道:据台媒报道,马英九1日表示,台湾今年参加世界卫生大会是38年来的一大突破,将来会采取更“积极、多元与务实”的作法,继续争取参与联合国的活动。

  据“中央社”报道,马英九在下榻的旅馆接受萨尔瓦多及国际媒体访问时说,台湾今年获邀参加世界卫生大会,显示目前推动的政策获得台湾民众与国际的支持,有必要继续。

  在台海两岸关系发展方面,马英九说,自从台湾采取“活路外交”政策以来,台海两岸关系获得改善。双方共举行3次协商,获得9项协议,不再相互攻击。



马英九率团访问萨尔瓦多。

他说,在此情况下,萨尔瓦多可以不必在台湾与中国大陆之间选边站,可与台湾保持“外交关系”,同时与中国大陆发展经贸关系,必要时台湾也可提供萨尔瓦多信息协助
文章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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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0-2-2 10:23:06 | 只看该作者
“两个中国”倾向很明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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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0-2-2 10:23:20 | 只看该作者
可能他在做白日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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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0-2-2 10:23:28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标题很吸引,进来一看,有些震撼!马“嘴巴”很会说很会说滴!。。。在中国大陆主导下,台湾参与联合国的有关活动,是这个意思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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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0-2-2 10:23:31 | 只看该作者
标题少了俩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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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0-2-2 10:23:36 | 只看该作者
做梦。想都别想,除非台湾下地狱参与地狱联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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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0-2-2 10:23:39 | 只看该作者
马白脸铁了心要正大光明搞台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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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0-2-2 10:23:47 | 只看该作者
楼主的命题是瞒天过海的帽子戏法,文不对题呀!?
国家继承只有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成立:

一,国家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通过协议而组成一个新的国家。

二,国家分离。是指一个主权国家的一部分脱离母体,单独成立一个新的国家,而母体依然保留存在的情况。

三,国家分立。分立就是解体,是指一个国家主体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国家。如苏联。

四,国家独立。是指原殖民地或附属国人民通过斗争而独立成立新的国家。

以上四种情况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情况。

同时,联大1668号文件和联大2758号文件都是只解决中国代表权的问题,

根本不涉及国家变更,除名,注销,或登记注册另外一个国号的问题。

因为联合国大会职能和程序中没有这个权力。

也从来没有讨论过这个改天换地的问题。

只有联合国安理会才有权解决国家变更问题,

也必须安理会全体成员一致通过才能生效,缺一不可。

所以这是不可能变更的联合国法律绝对保留原则!

所以,不存在+++国在不在联合国的问题。

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代表名副其实【+++国】的法人,

如何体现法人的责任义务,体现让海峡两岸人民实现民主共和,当家作主,共建家园,振兴中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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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0-2-2 10:23:58 | 只看该作者
什么是“承认”:在这里是一个国际法名词,也叫“国际承认”,或“外交承认”。它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一个主权国家承认另一国——一般是指新建立的国家或新更改政体、更改国名的国家——也是主权国家; 二是指承认一个主权国家的新政权——一般是指通过革命或政变所建立的新政权——为这一主权国家的合法政府。 无疑,两国互不承认,或只有单方面的承认就不可能建立外交关系,所以,互相承认是两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前提和出发点。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有一系列殖民地国家获得独立,建立新国家,它们需要“国际承认”。也有不少国家经过人民革命或发动政变更新了政权,也需要“国际承认”。是否能获得“国际承认”对于一个新国家或新政权来说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一个国家或政权之能否存在取决于自身的力量而不决定于是否得到国际承认,而且新国家或新政权是否接受承认也是有条件和原则的。 在中国***领导下,我国人民于1949年推翻了蒋介石的反动政权,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旧“+++国”不复存在。但是,蒋介石政权跑到台湾,继续自称“+++国”,这就产生“国际承认”问题: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还是继续承认已不复存在的“+++国”,还是既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又承认“+++国”,搞两个中国,这是摆在全世界所有国家面前的尖锐问题。我国的一贯立场是,任何外国要同我国建交必须断绝同台湾当局的外交关系和官方联系,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代表中国的惟一主权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中国的惟一合法政府,台湾只是中国的一个省。任何把台湾仍当作“+++国”,或任何其他形式的独立政治实体,都是我国所不能允许的。我国的立场完全符合国际法,这是同我国建交的前提。这说明,尽管我国渴望获得最广泛的国际承认,同一切主权国家建立外交关系,但必须是有原则的。 **年8月后,先后有格林纳达、尼加拉瓜等个别早已同中国建交的国家却宣布同台湾也建交,制造两个中国,并适应台湾当局奉行的所谓“弹性外交”。我国政府当即宣布中止同这些国家的外交关系,并宣布“弹性外交”绝不能得逞。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问题,链接http://www.21lawyer.cn/study/guojifa/4/3-6.html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毛**主席代表中央人民政府宣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公告》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为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的惟一合法政府。凡愿遵守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完整和主权等原则的任何外国政府,本政府均愿与之建立外交关系”。随后,许多国家纷纷来电致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央人民政府。 尽管各国通知承认的文件措辞不同,有的是“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的是“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惟一合法政府”,就承认的性质而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属于对新政府的承认,而不是对新国家的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的社会制度和国家性质,但从国际法的观点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不改变中国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它既没有使原来的国际法主体——中国——消失,也没有因此而增加另一个新的国际法主体。作为国际法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是中国,因此,不需要对国家的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是中国的新政府,需要其他国家的承认。因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实际上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的承认,属于对新政府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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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0-2-2 10:24:02 | 只看该作者
老头又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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