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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了解两德历史去理解马英九两德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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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0-2-2 07:40: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两德统一
2008-04-25 17:10
 
50年代至80年代中期两德对统一问题的不同立场
 
  从德国***为民主德国和联邦德国两个国家之日起,对统一问题的立场就是两国政府各自的重要国策之一。
  50年代,民主德国主张在和平、民主的基础上恢复统一。建国那天,民主德国全国阵线发表宣言,提出了全体人民争取重新统一的斗争纲领。从60年代起,随着苏联将德国问题搁置起来和两德力量差距拉大,东德开始强调两个德意志国家将长期并存。1963年,统一社会党“六大”宣布“统一是不现实的”,从而放弃了统一的口号。1971年该党“八大”又提出“两个民族”的理论,称民主德国是“社会主义的民族”,联邦德国是“资本主义的民族”,“‘德国统一’永远不可能。”1973年两德同时加入联合国,成为该组织第133和134个成员国。1974年民主德国修改宪法,删去了所有有关“德意志民族”和“重新统一”的提法,强调:两个德国都是主权国家,互为外国,它们之间的边界是国界,民主德国公民有自己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国籍”;德国问题已经以德国的最后***而获解决,德国的***成为欧洲和平、安全与稳定的重要保证。
  联邦德国建国之始就把统一德国作为最高政策目标。《基本法》序言规定:“全体德国人民仍须在自由的自决情况下实现德国的统一和自由。”但西德政府借口东德政府是在没有反对派作为候选人的情况下选举出来的,“缺乏法律基础”,因而声称自己代表全德,拒绝承认对方。针对1955年赫鲁晓夫首次作出“两个德国”的提法,联邦政府宣布了以外交部国务秘书哈尔斯坦命名的“哈尔斯坦主义”,声明除苏联之外,任何国家如同民主德国建交,联邦德国即与之断交。因此,当时联邦德国所追求的“重新统一”,实际上是将民主德国并入联邦德国,即其自称的“收复东部失地”。1969年,勃兰特政府推行“新东方政策”,承认在德国土地上存在“一个民族两个国家”。1972年12月21日,又同东德签订两国关系基础条约。但同时联邦德国政府坚持认为,两个德意志国家之间只存在着一种特殊的关系,它们作为德国的两个局部国家是互相独立的,但不互为外国,东、西德关系是德意志内部关系。在附属于基础条约的“联邦政府关于统一的公开信”里,联邦政府强调应使“德国人民能够自由地通过自决重新获得统一。”
  自德国***以来,两德政府和四大战胜国曾几次提出关于德国统一的倡议。
  1950年11月底,东德部长会议主席格罗提渥向联邦政府发出有关德国统一的建议信,放出第一个试探性的信号。东德政府建议:首先成立一个双方对等组成的全德制宪委员会,然后由它筹备自由选举,召开全德大会,协商订立和平条约并筹组政府。联邦政府不愿直接与东德政府发生联系,1951年1月15日通过记者招待会提出关于统一问题的反建议,要求先举行自由选举产生全德大会,由全德大会制订宪法,然后举行议会选举,产生政府。从表面上看,双方的分歧在于统一的步骤不同,实质是双方都想用自己的政治构想来统一德国。
  1954年初,苏、美、英、法四大战胜国的外长在东柏林举行自1949年以来的首次外长会议,德国重新统一问题成为会议的中心议题。英国外长艾登代表西方三国提出了“统一的五点计划”,苏联外长莫洛托夫针锋相对地提出“四点计划”。艾登的“五点计划”为:全德举行选举;召开全德大会;制订宪法和准备和平条约谈判;在和平条约谈判的基础上通过宪法并组成政府;缔结和平条约。莫洛托夫的“四点计划”:吸收东德和西德代表共同参与制订和平条约;通过东德的人民议院和西德的联邦议会组织临时政府;由临时政府实施全德选举;组成全德政府。由于东西方阵营都力图用自己的方式使统一后的德国进入自己的体系,因而不可能取得一致意见。
  1957年2月,东德统一社会党中央第一书记乌布利希又提出解决德国统一问题的“过渡性方案”,方案建议两德建立联邦,其执行机构是由双方各自选出的代表对等组成“全德管理委员会”代行政府职能,并准备组建统一的管理机构并在双方同意的选举法基础上举行选举。由于乌布利希方案的出发点是两德地位平等,与联邦德国和西方阵营的政治路线相背,因此又遭到联邦政府拒绝,同时,联邦政府声称只有自己才有权代表整个德国讲话。
  1959年,美国政府提出了分4个阶段重新统一德国的建议。该建议设想首先统一柏林,尔后由25名联邦代表和10名东德代表组成混合委员会,负责起草选举法草案,并最迟在2年半以后根据选举法规定选出全德大会,经四大国批准后成立全德政府,最后缔结永久性和约。该建议很快遭到苏联和东德政府的拒绝。
  1972年两德签署“基础条约”后,统一的前景显得更为渺茫。


http://hi.baidu.com/yangyq_1993/blog/item/9e4d580ebb387ee237d122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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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0-2-2 07:41:00 | 只看该作者
红色字体的内容像不像现在两岸的说法,像不像伪+++国的要求?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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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0-2-2 07:41:03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理解了,原来就是“两个中国”,比李登辉的“特殊的国与国关系”还要退后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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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0-2-2 07:41:08 | 只看该作者
1969年,勃兰特政府推行“新东方政策”,承认在德国土地上存在“一个民族两个国家”。
(马英九也说过一个民族两个国家,让某些大陆人欣喜万分啊)

1972年12月21日,又同东德签订两国关系基础条约。但同时联邦德国政府坚持认为,两个德意志国家之间只存在着一种特殊的关系,它们作为德国的两个局部国家是互相独立的,但不互为外国,东、西德关系是德意志内部关系。在附属于基础条约的“联邦政府关于统一的公开信”里,联邦政府强调应使“德国人民能够自由地通过自决重新获得统一。”
(哈哈~像不像马英九要的和平条约?先承认,然后再议,最后就不了了之)

1973年两德同时加入联合国,成为该组织第133和134个成员国。

1974年民主德国修改宪法,删去了所有有关“德意志民族”和“重新统一”的提法,强调:两个德国都是主权国家,互为外国,它们之间的边界是国界,民主德国公民有自己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国籍”;德国问题已经以德国的最后***而获解决,德国的***成为欧洲和平、安全与稳定的重要保证。
(哈哈,将来世界人民会不会赞扬中国***给世界带来和平和稳定呢?)

××××× 历史常常惊人相似啊。不断重复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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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0-2-2 07:41:12 | 只看该作者
哈哈!马英九的两中手法倒没他的吃相难看,倒是很有耐心,一口一口的。 可以与台独的切香肠手法一较高下了。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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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0-2-2 07:41:15 | 只看该作者
只能让他见洋鬼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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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0-2-2 07:41:18 | 只看该作者
哈哈~~那些维护国家统一的人都跑哪里去了?不管是武统的还是和统的,都可以来发表一下意见的嘛,不管是大陆人还是台湾人,都可以来发表一下意见的嘛。结果只来了两个人。 估计因为周末都去娱乐了。那么等等这个白天吧。 说真的,当我看到这篇文章的时侯,我足足吓了一大跳,仿佛坐上了时空机器回到两德时代,台湾人说的话做的事很显然人家几十年前都做过了。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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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0-2-2 07:41:22 | 只看该作者
看起来楼主不是维护国家统一的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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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0-2-2 07:41:27 | 只看该作者
你还没有吃透东西德关系的演变,给你一篇文章
  在四強佔領德國四年後,1949年東西德分別立憲建國。1955年西德加入北約,在那一年以前,東西德均是由“同一性理論”來處理東西德與德國(即***前的德國)的定位關係;東德而且是主張“完全同一性理論”,認為主權與治權均涵蓋西德,視西德為資本主義的非法政府。西德則是以“國家核心理論”來定位它與德國的關係,在基本法第23條中,明定西德的有效治理範圍包括當時的12個邦(這12個邦是核心),但是也保留了“德國其他部分加入聯邦時,應適用之”。這表示,將來東德各邦(非核心的邦)可以依據基本法加入西德。西德另一個堅守“國家核心理論”的措施在於仍舊使用以前德意志帝國時期,1913年的國籍法;西德基本法第116條表示堅持只有一個統一德意志國籍的立場,並未藉基本法創造出西德國民的國籍。

  在西德加入北約後,東德又加入了華沙公約組織,東德也開始轉變其立場。在蘇聯的支持下,東德改採“分解理論”來處理定位問題,視***前的整個德國已經滅亡,東西德為兩個新生的獨立國家,彼此沒有任何再統一的法律約束。

  1969年西德的布朗德政府上台,希望與東德發展正常化關係,但是東德開出的條件是要對東德做國際法性質的國家承認,西德以違反基本法“再統一命令”為由表示不同意。最後在蘇聯壓力下,東德讓了一步,西德也基於現實讓了一步。

  雙方的讓步是西德對東德做國家承認,但是不做國際法上的國家承認。簡單地說,“西德承認東德為國家,但不是外國”。為何承認東德是國家又不是外國,這是因為西德認為“整個德國仍然存在,只是暫時沒有行為能力”。由於整個德國還在,所以東德不是外國。東西德之間因此是“特殊關係”。

  1972年東西德基礎條約(Basic Agreement)就是在西德以“國家核心理論”、東德以“分解理論”為基礎下簽署,因此,這是一份“同意歧見”(agree to disagree)的條約。對於西德而言,基礎條約是個“臨時協定”,因為德國統一問題還沒有解決;但是對於東德而言,基礎條約是個“永久條約”,因為已經沒有統一的問題,原有的德國早已分解為東西德兩個不同的國家,而變得不存在了。對西德而言,基礎條約並沒有阻礙西德繼續追求統一;但是對東德而言,“基礎條約”是個不統一的條約。

  西德所以會同意簽署條約,是有其政治考慮。由於德意志民族長期***,一直到1871年才完成統一,在1954年又開始***,漫長的歷史中只有短短的74年統一。布朗德認為,如果東西德再長久不接觸,德意志人民之間的認同將會徹底斷裂,因此希望經由基礎條約的簽署,與東德關係正常化“以交往促使改變”。但是,西德在核心問題上不讓步,即不對東德做國際法的承認。西德政府的另一個法寶,就是在基本法層次(即憲法層次)仍然堅持“同一性理論”,視西德與德國為同一,並絕不放棄統一。東德人民(也是德國人)只要願意,到了西德立刻可以領西德的身份證,因為西德就等於德國。

  兩德基礎條約簽署以後,東西德分別加入聯合國。到了1980、1990年代,幾乎沒有人相信德國還會統一,包括西德人自己也只剩下不到百分之十。如果沒有冷戰的突然結束,兩德的永久***幾乎確定。但是歷史弔詭的是,當大家都絕望時,冷戰突然結束,柯爾總理的快刀斬亂麻,促成了德國的統一。柯爾所以能夠速戰速決,引用的就是具有“同一性理論”精神的基本法第23條,東德各邦就是依據這一條“加入”了西德,完成了德國的統一。“同一性理論”最終發揮了它的功能。

  總結而言,西德在憲法層次堅持“同一性理論”(屬主觀的認定),但是在與東德關係上採用“部分秩序理論”(屬客觀的事實)。西德在政治上妥協,但是憲法上絕不讓步。東德在憲法與對西德關係上都是採取“分解理論”。基礎條約可以視為東西德在雙方定位上的法律大鬥法。歷史另一個可能的發展,如果當時東西德沒有統一,東德極有可能會在冷戰後歐盟的東擴中,與其他十個東歐國家一起加入歐盟,那麼德國的統一就真的是遙遙無期了。果真如此,當時簽署條約的西德總理布朗德也有可能成為放棄統一的“歷史罪人”。對支持德國統一的人,可能會高呼“好險呀!”

  《芻議》一文的再釐清:
  比較與東西德基礎條約的不同

  德國模式絕不是一如坊間想像的如此簡單,嚴格的說,要討論的是“西德模式”還是“東德模式”?討論的是那個時間點的“德國模式”。本人所擬“兩岸和平發展基礎協定”與東西德的基礎條約有根本性的不同,從比較中或許可以釐清筆者在《芻議》一文中的若干論點。比較如下:

  一、基本精神與原則不同

  西德所以能夠主張“同一性理論”,是因為它認為德國沒滅亡;東德所以主張“分解理論”,是因為它認為德國已經滅亡。那麼到底德國有沒有滅亡,任何主張總要講道理吧。西德認為四強只是佔領德國,而不是併吞德國,四強在戰爭末期還立約要與戰敗後的德國簽署和平條約;如果德國已經滅亡,還簽甚麼和平條約?東德則是直接說,德國如果沒有滅亡,德國在哪裡?東西德經由1949年的分別制憲,成為兩個完全不同的國家。由於看法不同,因此在基礎條約中以“同意對方歧見”(agree to disagree),做為立約的精神。西德認為,經由該條約,西德堅持其沒有放棄統一的立場,但是東德卻將該條約做為兩德在法律上已經是兩個獨立國家的法律文件。

  西德將“德國沒有滅亡,仍是一個法人,只是沒有行為能力,能力由東西德雙方暫時執行”的理由歸因於四強的約定。但是兩岸***是內戰所造成,非國家戰敗外國佔領所致,那麼我們如何認為“中國仍處於***狀態,沒有滅亡,仍是一個法人,只是沒有行為能力,能力由兩岸政府暫時執行”呢?

  兩岸有一個德國沒有的特點,就是兩岸政府目前所施行的憲法都是“一中憲法”。在憲政意義上,中國仍然沒有完成分解,但是如果其中有一方政府制憲,或更改其核心條款,那麼“中國”這個“屋頂”就塌陷消失了。因此,在所擬“兩岸和平發展基礎協定”中開宗明義就寫明“兩岸同屬整個中國,彼此均無意從整個中國分離,並承諾不***整個中國、共同維護整個中國之領土主權完整”。這段文字,等於再次由雙方政府的意願確定中國這個屋頂是實的,而非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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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0-2-2 07:41:31 | 只看该作者
你这个老问题早有回答,见摘录国台办《一个中国的原则与台湾问题》http://www.gwytb.gov.cn/bps/bps_yzyz.htm
四、两岸关系中涉及一个中国原则的若干问题
 “两德模式”不能用于解决台湾问题。台湾有些人主张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被***为两个国家后又重新统一的所谓“两德模式”来处理两岸关系。这是对历史和现实的误解。战后德国的***和两岸暂时分离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主要有三点不同:
第一,两者形成的原因、性质不同。一九四五年德国在二战中战败,被美、英、法、苏四个战胜国依据《鉴于德国失败和接管最高政府权力的声明》及其后的波茨坦协议,分区占领。冷战开始后,德国统一问题成为美苏两国在欧洲对抗的一个焦点,在美英法占领区和苏联占领区分别相继成立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德国被***为两个国家。显然,德国问题完全是由外部因素造成的。而台湾问题则是中国内战遗留的问题,是内政问题。
第二,两者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不同。德国的***,为二战期间和战后一系列国际条约所规定。而台湾问题,则有《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条约关于日本必须将窃取于中国的台湾归还中国的规定。
第三,两者存在的实际状况不同。在美苏两国对抗的背景下,两个德国都分别驻有外国军队,被迫相互承认和在国际社会并存。而中国政府始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李登辉上台前的台湾当局和李登辉上台初期也承认一个中国,反对“两个中国”;一个中国原则也被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因而,德国问题与台湾问题不能相提并论,更不能照搬“两德模式”解决台湾问题。
  在一个中国原则下,什么问题都可以谈。中国政府主张两岸谈判最终目的是实现和平统一;主张以一个中国原则为谈判基础,是为了保证实现谈判的目的。而“台湾独立”、“两个中国”、“两国论”违背了一个中国原则,不是谈统一,而是谈***,当然不可能被中国政府接受。只要在一个中国的框架内,什么问题都可以谈,包括台湾方面关心的各种问题。中国政府相信,台湾在国际上与其身份相适应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对外活动空间,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等等,都可以在这个框架内,通过政治谈判,最终在和平统一的过程中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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