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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英九公开称“台湾属于+++国”(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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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 03:57: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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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台湾TVBS

  环球时报驻台北特约撰稿人韦博报道,台北宾馆28日上午重现了1952年“中日和约”签约的场景,现场展出了5尊当年签约代表的铜像,马英九也亲自出席并且致词,称“‘中日和约’不只结束了‘中日战争’,也确认了台湾主权从日本让渡给‘+++国’”。

  台“国史馆”馆长林满红称,“台湾主权归属”争论不休,“中日和约”就是界定台湾“主权地位”的“国际条约”,马英九也表示同意此观点。

  马英九说:“为什么日本只是放弃了它过去所占领的领土,可是没有说给谁,是不是(台湾)地位不确定呢?在这条约里面字里行间看得很清楚,如果不是把领土让渡给‘+++国’,为什么要签这个东西?”

  据了解,在台湾,民进党“执政”时期的教科书认为“中日和约”埋下“台湾地位未定论”的伏笔,如今马英九重现了当年的签约场景,就是为了宣示“台湾属于+++国”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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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0-2-2 03:57:50 | 只看该作者
日本驻台代表为宣扬“台湾主权未定”道歉
  中新社香港五月二日电 台北消息:日本交流协会台北事务所长斋藤正树五月一日在一场学术研讨会演讲时,宣称“台湾地位未定论”,且一度表示“代表日本政府立场”。台湾涉外事务主管部门表达严正抗议,斋藤才改口称“纯属个人见解”,向台湾致歉并撤回发言。

  综合《联合报》及《中国时报》等岛内媒体消息,斋藤正树一日上午受邀前往嘉义中正大学,在一场学术研讨会上发表演讲。据在场学者转述,大会通知斋藤有一场演讲,约三十分钟。

  他在演讲中依据《旧金山和约》和“中日和约”,强调日本是“放弃”台湾主权,因此台湾国际地位未定,此一观点“代表日本政府”。

  斋藤演讲后,在场的台湾“国安会咨询委员”杨永明立刻抗议,指出斋藤的言论与事实不符,当局绝不接受。杨永明循相关体系向马英九报告,马英九指示涉外事务主管部门处理,该部门代理负责人夏立言即刻在下午召见斋藤,要求说明,并表达严正抗议。

  台湾涉外事务主管部门一日晚间发新闻稿表示,斋藤向夏立言说明,他的言论纯属个人见解,绝非代表日本政府立场,但身为日本驻台代表,相关言论确实不当,对造成的困扰表示歉意,并允诺立即撤回相关发言,承诺不再作类似发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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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 03:57:54 | 只看该作者
新华澳报:马英九斥“台湾地位未定论”的意义
  中新网5月4日电 澳门《新华澳报》4日刊出富权的文章说,马英九是首位从理论上批判“台湾地位未定论”的台湾当局领导人。日前他还表示,“中华民族再从事内战是人类的悲剧”。当日本“驻台交流协会”代表发表类似“台湾地位未定论”言论后,台湾方面表示遗憾及抗议。这些都是反映马英九在骨子里是反对“台独”的。

  文章摘录如下:

  为记念“台日和约”签署五十七周年,台湾“总统府”举办“国宴”的台北宾馆上月二十八日首度对外开放。在马英九的指示下,“国史馆”模拟还原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台日和约”在台北宾馆签署的历史场景,除了台、日五名签约代表的铜像,也首次展出了蒋介石的对和约批准书。

  马英九在主持“百年回眸、台北宾馆的故事”展览揭幕仪式时称,一九五二年签订的“中日和约”,不只确认终战,也确认了台澎“主权”的移转,同时也重新开展与日本友好关系。

  他还针对绿营主张的“台湾主权未定论”提出说明,强调日本如果不是把领土让渡给“+++国政府”,就不会签“中日和约”。这似是折射了马英九对“台湾国际法律地位”的定调,明确驳斥“台独”分子的“台湾主权未定论”。

  “台湾法律地位未定论”,又称“台湾地位未定论”,这是“台独”分子的重要理论基础。此论最早是由当时的美国总统杜鲁门于一九五零年六月二十七日提出的。他在发表声明时声称:“台湾未来地位的决定必须等待太平洋安全的恢复,对日和约的签订或经联合国考虑”。其基点,是日本放弃台湾主权后,并未指明台湾应属哪一国,故台湾是一块“无主的土地”。

  这一论点的主要“理论依据”是:中国政府一九四一年对日宣战时,废除了中日间所有的条约,这是没有国际法效力的,任何国际协议或条约均不能由当事国之一方毁废。一九四三年十二月的《开罗条约》与一九四五年九月的《波茨坦公约》虽明定台湾应“还中国”,但“有关台湾地位的国际文书,《旧金山和约》的法效性远比《开罗宣言》及《波茨坦公告》为高”,故仍当以《旧金山和约》为准。蒋介石接管台湾,是代表盟军接管台湾的,并不表示中国对台湾拥有了主权。根据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签署的《旧金山和约》,日本正式放弃对台湾澎湖的一切权利及领土要求,台湾脱离日本,但未并入任何一国。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台湾当局与日本签约的“台日和约”,亦没有改变台湾的地位。其中,第二条重申《旧金山和约》第二条日本放弃台湾主权之要求,没有规定台湾的归属国家。

  由于有了上述的所谓“理论依据”,民进党刚一成立,就在这方面大做文章。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七日,民进党“临全会”通过的“四?一七决议”就宣称,“台湾依一九五一年《旧金山对日和约》及一九五二年‘台日和约’之规定,都未以和约决定战后主权之归属,故其主权并未属于任何一个国家”。

  一九八四年八月二日,民进党发表的《大陆政策说贴》声称,“关于台湾主权归属问题,在既有的国际法文件中,没有一个正式文件决定了台湾的归属国。一九五一年九月盟国为结束与日本在法理上的敌对状态,与日本缔结《旧金山和约》。日本在和约中宣布放弃各项对台湾与澎湖的‘所有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但和约也未规定这些‘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应归属于哪一国。‘台日和约’是正式终止台湾为日本殖民地并且清楚指明台湾新身份的一份权威文件。就国际法而言,和约内容已经取代了战时盟国在开罗与波茨坦就处置台湾的方式所作出的各种声明。因此,从法律上来看,台湾已经脱离了日本,但并不属于中国或其它任何国家。”

  所谓“台湾地位未定论”,与“台湾民族论”、“住民自决论”、“中国主权观念过时论”、“台湾命运共同体论”等一起,组成了“台独”分子进行“台独”***活动的理论基础,其中又以“台湾地位未定论”最为常用。无论是急进的“台独”分子廖文毅、彭明敏,还是“温和”的“台独理论大师”林浊水,都是“台湾地位未定论”的追随者。

  过去,蒋介石、蒋经国时代,对待“台独”活动是以刑事惩罚为主,未作理论批判,因而使得谬种流传。李登辉当政后,一方面以“解除戒严”为由,停止对“台独”势力的法律追究;另一方面却在《台湾的主张》等书中认同了“台湾地位未定论”。并以一九五一年《旧金山和约》中日本虽声明放弃台湾主权,但却未明文将台湾归还给谁,作为“台湾主权未定论”的“法理基础”。

  马英九是首位从理论上批判“台湾地位未定论”的台湾地区领导人。他去年五月上任后不久,就于六月间指示“国史馆”必须重视“台日和约”签署的场景。日前马英九接受传媒专访时指出,“中华民族再从事内战是人类的悲剧”。这是他继去年“八·二三炮战”五十周年首度提出“两岸人民同属中华民族,不能再重演内战”后,再一次把中华民族与“内战观”论述理论。

  中国国民党副秘书长张荣恭也指出,马英九两岸关系定位来自“国共内战”,是未来两岸持续和平发展的重要基础。当日本“驻台交流协会”代表斋藤正树发表类似“台湾地位未定论”的言论后,台湾“外交部政务次长”夏立言立即召见他,表示遗憾及抗议。这些,都是以“不统、不独、不战”主张来应对选战的马英九,其实在骨子里是反对“台独”的。只要“选举因素”消失,二零一二年争取连任成功,再无选举压力之下,他显然会在遏止“法理台独”方面多下功夫,以“毕真功于一役”。

  实际上,“二战”后关于台湾地位的定论,应以《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为主。而《旧金山和约》是由美国一手策划的,在参加会议的十二个国家中,苏联、波兰、捷克斯洛伐克三国拒绝在“和约”上签字,中国政府声明要求这个“非法条约”作废,蒙古、越南等国家也声明不承认《旧金山和约》。

  而联合国二七五八号决议,解决了台湾的归属问题。中日两国建交时,日本在《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确认了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份。三个“中美联合公报”也认可了台湾是中国的领土,无意推行“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这两个当事国的表态,等于是宣告《旧金山和约》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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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0-2-2 03:57:58 | 只看该作者
国民党要求日本召回宣扬“台湾地位未定”官员
  中新网5月4日电 据“中央社”报道,国民党“立法院”党团干部会议今天通过决议,“日本交流协会”代表斋藤正树发表不当言论,建请行政机构立即列为不受欢迎人物。国民党团书记长杨琼璎表示,日本应召回斋藤正树。

  台当局涉外部门1日发布新闻稿指出,斋藤正树于“中正大学”举行的年会上,发表“台湾地位未定论”有关言论,台涉外部门遗憾及严正抗议。

  国民党团会议通过决议,斋藤正树发表损及“政府领土主权”立场的不当言论,已严重伤害情谊,这种干涉“内政”的行为,已逾越涉外人员应守的分际,建请行政机构立即将斋藤正树列为不受欢迎人物。

  杨琼璎表示,会中,很多“立委”表达不满立场,选民也致电抗议。斋藤正树屡次发表不实言论,站在“立法院”立场,已由党团行文“行政院”,将斋藤正树列为不受欢迎人物。

  至于是否建议日本政府召回斋藤正树?她说,“我们当然建议”,既然斋藤正树已被列为不受欢迎人物,就是不希望他留在台湾。斋藤正树来到台湾,对台湾不友善、不认同,日本政府听到这种言论应立即召回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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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0-2-2 03:58:03 | 只看该作者
也想谈一谈大陆人对《旧金山和约》的看法。
以前,有台湾朋友多次谈到《旧金山和约》(即《对日和平条约》),我也想谈一谈大陆人对《旧金山和约》的看法。
《旧金山和约》第二条B项规定:「日本兹放弃其对於台湾及澎湖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原和请求权。」如果单独看这一条款,其中并未言明台湾归还中国,台湾似乎处於主权不明确的状态,这也是「台湾地位未定论」的「法律根据」。
  
首先,《旧金山和约》签订的背景是什麽?在国共内战爆发之後和韩战爆发之前,美国政府多次声称:「将把台湾归还给一个负责任的中国政府」。当时,无论国民党或共产党执政,美国都想以台湾爲筹码,使中国更紧密地靠向美国。但是韩战之後,美国对中国的态度发生彻底转变。
  
对於中国,美国将中国视爲比苏联更危险的敌人。台湾由利诱中国的筹码,变成制约中国的一张牌,美国由抛弃台湾,变成****。对於日本,美国一方面防止日本东山再起,再次成爲自己的敌人;另一方面希望日本成爲制衡中国和苏联的重要力量。
  
1951年6月,美英两国在伦敦会议後,决定把中国大陆与+++国排除在《对日和平条约》之外。1951年9月召开旧金山会议时,由於印度对「台湾归还中国,千岛群岛及南库页岛归属苏联」的条款在和约中未明确规定表示不满,拒绝参加;苏联、波兰、捷克叁国虽出席会议,但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被邀请以及对条约内容不满等理由,拒绝在条约上签字。当时有49个国家在《旧金山和约》上签字,但是,由於当时中国、印度、缅甸等国没有参加,以及苏联、波兰、捷克没有签字,所以,《旧金山和约》不足以视爲对日本的全面讲和。
  
1942年1月1日,对轴心国宣战的26个的国家,在华盛顿签署《联合国家宣言》,後来增至47个国家。《联合国家宣言》规定:加入宣言的国家不得单独地与德、日和意签署和约。如果要与战败国日本签署和约,必须要以全体成员的一致行动和同意爲前提。在中国没有参加旧金山和会以及苏联等国家没有签字的情况下,显然,《旧金山和约》违背了《联合国家宣言》的限制性规定。再者,由於中国不是条约的当事国,根据国际法「条约不拘束第叁国原则」,故《旧金山和约》对中国没有法律效力。
  
可以说,《旧金山和约》是冷战下的産物,美国利用《旧金山和约》既玩弄了共产党,也玩弄国民党。而且在中国和日本、苏联和日本之间打入楔子。现在的台湾问题、千岛群岛及南库页岛问题、甚至钓鱼岛问题(由於千岛群岛及南库页岛问题,俄罗斯与日本至今仍未签订和约),现在的中日、中俄关系问题,都是50年前美国亚洲战略布局的延续。今天中日两国本关系紧张,正是50年前美国所希望看到的(大陆外交部不应该是吃闲饭的笨蛋,不能被民意所左右,不能被日本的单方面行动所左右,必须在改善中日关系上有所作爲,否则有关人员必须滚蛋下台)。
大陆人对《旧金山和约》的态度是:这是一个不具有全面代表性的、非法的《和约》,《旧金山和约》对中国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旧金山和约》签订之後,http://www.njgz.com(更多精彩新闻、精彩。。。。。。。。。。。)英美等国已对重大问题定下基调,作爲战胜国的+++国,作爲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国,无法发出自己的声音。1952年4月28日,日本与+++国政府签署了《日本国与+++国之间的和平条约》(简称《日华和约》)。该条约正文第二条规定:「 兹承认依照1951年9 月8 日,在美国旧金山市签订之对日和约第二条,日本业已放弃对於台湾、澎湖群岛,以及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原及请求权」。
  
但是请注意。《日华和约》的第四条规定:「兹承认中国与日本国间在+++国30年,即西历1941年12月9日以前所缔结之一切条约、专约及协议,均因战争结果而归於无效。」有的学者认爲,这些被规定爲无效的条约中,包含了《马关条约》,废除《马关条约》的结果,台湾就当然归属其原来的主权者,即归属中国。所以在《日华和约》中,日本国也是间接地承认将台湾归还中国。
  
爲使大家的思路更加清晰,下面,按时间顺队列举与台湾有关的事件。1895年清政府不敌日本,被迫签署《马关条约》,将台湾和澎湖割让日本。1937年7 月7 日,中日战争全面爆发。1941年12月9日,+++国政府正式向日本宣战昭告:中外所有一切条约的协议合同,有涉及中日间之关系者一律废止。
  
1943年11月,+++国蒋介石委员长、英国首相邱吉尔、美国总统罗斯福在开罗举行会谈,中美在「日本从中国所夺取的土地应该归还中国」一事上达成共识。1943年12月1日发表声明(即开罗声明),其中重要的一段:
  
我叁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於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叁国决不爲自己图利,也无拓展领土之意思。叁国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从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後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於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也务将日本驱逐出境。我叁大联盟念知朝鲜人民所受之奴隶待遇,决定在相当时期,使朝鲜独立(因《马关条约》涉及朝鲜独立问题)。
  
1945年7月26日,由美国总统杜鲁门、+++国主席蒋介石、大英帝国首相邱吉尔签名,发表《波兹坦公告》,催促日本投降。《波兹坦公告》第8 条内容如下: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我们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1945年8月14日,日本通知联合国,愿意接受《波兹坦公告》。9月2日,日本代表重光葵和梅津美治郎,登上美国军舰密苏--号,在投降文书上签字。该投降文档中有关条款如下:
  
第1条:余等奉日本天皇、日本政府及日本帝国大本营之命令并爲其代表,兹接受美、中、英叁国政府首领於1945年7月26日在波兹坦所发表,其後又经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所加入之公告所列举之条款。
  
第6条:余等兹代表天皇与日本政府,及其继承者,忠实运行《波兹坦宣言》之各项条款…
  
1945年9月2 日,联合国最高司令官麦克阿瑟依据《波兹坦公告》的授权,发出了「一般命令第一号」,分摊占领区域,命令日本在台湾等地区的部队必须向+++国蒋介石统帅投降。
  
1945年10月25日,在台北市公会堂(中山堂),陈仪行政长官代表+++国,接受日本代表台湾总督兼第10方面军司令官安藤利吉大将的投降,将「行政长官第一号命令」 交给安藤。其第2 项如下:
  
遵照(联合国)中国战区最高统帅兼+++国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及何(应钦)总司令命令及何总司令致冈村甯次大将中字各背忘录,选定本官及本官所选定之部队及行政人员,接受台湾、澎湖列岛地区日本陆海空军及其帮助部队之投降,并接受台湾、澎湖列岛之领土、人民统治权、军政设施及资産。
  
1946年1月12日,+++国行政院发布训令,台湾人民从1945年10月25日起,恢复+++国国籍。
  
1971年10月,联合国第26届大会通过第2758号决议,从政治、法律和程序上全面解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爲+++国的继承者。
  
1972年9月29日《中日联合声明》第二条规定:「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第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兹坦公告》第8条的立场。」
  
1978年8月,中日两国签署《中日友好条约》,中日两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议会都予以批准,对《中日联合声明》的基本原则以条约的形式予以确定。
  
根据《国民政府发表对日本宣战布告》、《开罗宣言》、《波兹坦公告》、《日本投降文档》、《日华和约》、《中日联合声明》、《中日友好条约》,对中国而言,台湾的法律地位十分明确,台湾不存在地位未定的问题。
  
可能有台湾朋友会质疑《宣言》、《公告》的法律效力,由此得出结论,《开罗宣言》、《波兹坦公告》不具备条约的约束力,以此证明《开罗宣言》、《波兹坦公告》、《联合国家宣言》不是条约,而《旧金山和约》才是真正的条约。
有专家指出「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题间缔结而以国际法爲准,不管名称如何,都旨在确立其彼此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国际书面协议。」的确,当年中、美、英叁国(後来苏联加入)的《开罗宣言》和《波兹坦公告》,对日本国(第叁国)并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拘束力。
  
但是,《波兹坦公告》规定《开罗宣言》的条款必须运行,1945年日本国在投降书中又明确地接受《波兹坦公告》的各项规定,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第叁条规定「(日本)坚持遵循《波兹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1978年《中日友好条约》又对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加以明确。因此,《开罗宣言》和《波兹坦公告》中对日本国(第叁国)所规定的义务便成爲国际法条约意义上的义务,因爲此时日本已经不是第叁国,而是条约的当事国。
  
此外,有朋友曾经把「八字没有一撇」的「联合国托管台湾」搬出。我只能拜托您,好好研究一下历史吧。转贴:一位解放军上尉的杂感──也谈《旧金山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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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0-2-2 03:58:06 | 只看该作者
过去是+++国的一个省,现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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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0-2-2 03:58:10 | 只看该作者
大陆怎么没有表示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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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 03:58:16 | 只看该作者
拥有强大的“经济”“军事”实力!就拥有“本该属于自己”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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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0-2-2 03:58:22 | 只看该作者
属不属于PRC,现在还很难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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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0-2-2 03:58:26 | 只看该作者
台湾一直都是中国的一个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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