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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红古区法院原副院长受贿领刑被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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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 16:47: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利用主管破产企业资产评估清算的职务之便,(兰州)红古区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周云山“帮助”一家会计师事务所顺利承办多项审计评估业务,收受贿赂2.5万元。经(甘肃)省高院指定管辖,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3日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周云山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宣判后,被告人周云山没有上诉,现被取保候审。但临夏州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畸轻,提出抗诉。1月14日,省高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该起抗诉二审案件,并决定定期宣判。
  据临夏州检察院指控,2005年1月至2006年12月期间,兰州合盛会计师事务所红古业务部承揽到了红古区法院受理的红古区海石湾水泥厂、海福利铁合金厂、虎头崖液糖厂、海石炭素制品厂、王家口铁合金厂、兰州千仁工贸公司等几家申请破产清算企业的审计评估业务。为感谢周云山提供的“帮助”,该业务部负责人张某先后送给周云山10万元现金。2005年的一天,周云山为了给其子在上海购买住房,曾向自己的朋友——申请破产的恒源公司总经理李某提出“借款”,在既没有书写借条,也无约定还款日期的情况下,在李某办公室里拿走了3万元现金。据此,检察院指控周云山收受并索贿共计13万元。2008年11月13日,周云山涉嫌受贿罪被批准逮捕。2009年9月3日,经指定管辖,临夏州中院审理认为,对有证据证实周云山收受张某2.5万元贿赂款的行为认定犯受贿罪,对另外7.5万元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认定。对周云山从李某处拿走的3万元,法院认定其并未对李某谋取任何利益,当属于借款。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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