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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醉驾肇事案司机被判无期 专家:量刑明显过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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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8 09:54: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8时33分报道,引人瞩目的“6·30张明宝醉酒驾车肇事案”昨天(23日)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明宝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今年6月30日晚上,从事建筑工程承包的张明宝与朋友在南京江宁区金盛路吃饭并饮酒后驾车回家,沿途先后撞倒9名路人,并撞坏路边停放的6辆机动车,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

    此前引起广泛关注的成都孙伟明醉驾致4死1伤案二审最终未被判死刑。因此,张明宝案如何量刑,是否会被判死刑,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法院在判决后,立即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就此次判决做出解释。那么如何解读判决结果?中国之声连线青年法律学者郝劲松先生:

    主持人:郝先生,早上好!本案中张明宝交通肇事为何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什么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郝劲松:本案中张明宝交通肇事,但最终却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这样的判决是有法律背景的。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驾驶员人数和机动车辆数量猛增,一些无良司机漠视交通法规,漠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酒后驾车乃至醉酒驾车的违法犯罪日益增多,给社会和广大人民生命造成严重危害。

    为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充分发挥刑法功能,有效遏制醉酒驾车犯罪的多发和高发态势,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2009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意见指出,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在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实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司财产安全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主持人:南京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肇事司机张明宝被判无期徒刑,您认为这个判决适当吗?


    郝劲松:一审宣判肇事司机张明宝被判无期徒刑,这个判决明显量刑极轻。09年6月30日晚上8点多,张明宝大量饮酒后,驾驶一辆私家车在南京市江宁区连续撞击9人,导致5人死亡4人受伤,死者中有1人是孕妇,腹中胎儿也随即死亡,张明宝还撞坏路边停放的6辆机动车。

    经交警鉴定,张明宝属醉酒驾驶,事发时血液中酒精浓度高达381毫克/100毫升。经查张明宝还有多次驾车违章的记录,从2006年8月到2009年4月,共有80次的违法行为记录,其中超速达到39起,而且这些曝光仅来自于其中的一辆宝莱车。张明宝明知酒后驾车会危害他人的生命安全,但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情节十分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仅仅判处无期徒刑,这样的刑法与张明宝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不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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