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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定高校寒暑假不得超8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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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8 09:16: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时报12月25日讯 (记者林江丽) 日前,省教育厅下发通知,高校每学年寒假、暑假放假总天数不得超过85天,并不得以实习的名义变相放假。
  按照要求,我省各高校要安排充足教学时间,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活动。各高校每学年教学总周数不得少于40周(新生第一学年不得少于39周)。高校每学年寒假、暑假放假总天数不得超过85天,并不得以实习的名义变相放假。高校的校历要提前制定,每年4月30日前将下一学年的校历报省教育厅备案。2009—2010学年校历须于2009年12月30日前报省教育厅备案审核。校历一经备案,要严格执行,特殊情况需要做出调整的,要及时报省教育厅批准。
  对于高校配合教育教学改革,探索实行小假期等模式的,需报经省教育厅批准。法定节假日的放假安排按国家规定执行。因发生重大疫情等特殊原因需要做出调整的,须报省教育厅批准。对于新生,高校要根据招生工作要求确定每年新生报到时间并及时上报。因特殊原因推迟新生报到时间的,须报省教育厅批准。
  高校放假前要对师生集中开展交通安全、食品卫生安全、防火、防盗、防意外伤害等安全常识教育,提高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确保假期师生生命、财产的安全。放假期间,如果高校组织学生实习、校外考察、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要将安全放在首位,做出细致周密安排。

  如果学生选择假期留校,高校要做好管理工作。放假期间,学校要开放图书馆,提供自习教室和文体活动场所,保证留校学生学习和生活条件。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学校对此不得加收住宿费用。放假期间,各高校要有校领导24小时在校值班,并保证通讯联络畅通,遇重大问题、突发事件要迅速妥善处置并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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