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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4日,安徽籍上访女子李蕊蕊在北京市聚源宾馆被”看守“强奸,被告人徐建被丰台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赔偿2300.9元。因认为一审判决减轻处罚不当,量刑畸轻,丰台检察院已提起抗诉。此外,李蕊蕊也已就民事部分提出上诉。
”看守“当众强奸上访女 获刑8年 赔偿2300,9元
据新华网报道, 2009年8月4日,在北京市丰台区聚源宾馆内,安徽籍上访女青年李蕊蕊被强奸。《南方周末》、《南方都市报》等媒体报道称,李蕊蕊和多名现场目击证人均指强奸者正是宾馆的”看守“。
《京华时报》报道,12月11日,案件初审完毕。法院判决认定,今年8月4日凌晨2时许,河南省桐柏县人徐建,在丰台区马家堡东路23号院聚源宾馆,河南省桐柏县驻京信访工作联络处所租用的房间内,在 多名人员在屋内住宿的情况下,强行与李蕊蕊发生性关系。
8月11日,徐建在原籍向警方投案。经北京市公安局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中心鉴定,李蕊蕊被诊断为“边 缘智力”和“精神***症”,被实施违法行为时,性自我防卫能力降低。
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徐建有期徒刑8年,并赔偿李蕊蕊2300.9元损失。赔偿包括:交通费457.2元; 医疗费1145.4元;就医住宿费504元; 误工费194.3元。李蕊蕊曾向徐建提起了共计10.5万余元的民事索赔。
李蕊蕊在民事起诉书中称,自己8月3日上访抵京后,即被接访人员带到丰台区聚源宾馆旁边的小灰楼里入住。在次日凌晨,即遭宾馆看守徐建强奸,在其他人的陪伴下,她于事发当天上午到洋桥派出所报案。
对于李蕊蕊称徐建是宾馆看守一事,判决中并没有认定。在被告人徐建的主体身份中,判决显示其为初中文化,河南省桐柏县农民。
李蕊蕊的律师告诉记者,开庭时,公诉人曾问过徐建的身份和职务,当时徐建承认自己是桐柏县驻京信访工作联络处聘请的,但称自己在那里负责搞卫生,管他们吃饭,提供服务。
抗诉理由1:应判10年以上徒刑
抗诉理由2:自首条款适用不当
因认为一审判决减轻处罚不当,量刑畸轻,丰台检察院已提起抗诉。此外,李蕊蕊也已就民事部分提出上诉。
《京华时报》报道,检方的抗诉书共两页,抗诉理由分为两点,其一是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人徐建系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检察院以其触犯《刑法》第236条 第3款第3项之规定提起公诉,认定徐建属于强奸罪的情节加重,应当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进行判罚。而一审判决对于徐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事实予以了 确认,但引用了《刑法》236条第1款进行判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我国《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3项规定,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根据236条第1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方的另外一点抗诉意见认为,被告人徐建的自首情节并不能使其获得减轻处罚。综合全案事实,徐建利用其看管上访人员的身份,在多人居住的房间内强奸 李蕊蕊,而李蕊蕊系边缘智力和精神***症患者,发案时性防卫能力减低,并且这一强奸行为被当时在屋内居住的多人所感知。后徐建锁门离去,屋内多人破门而 出,与李蕊蕊共同报案后又接受了媒体采访。此案一度引起过社会关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这一过程,足以反映出徐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对被害人的伤 害程度。
检方认为,一审判决对于自首条款的运用脱离了全案的基本事实和情节,适用不当,因而对于徐建的判罚属于量刑畸轻。综合全案的过程及社会危害性,徐建的自首情节不能予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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