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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房屋拆迁为困难户提供55平米保障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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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1 11:12: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新网扬州12月10日电 (记者 崔佳明)扬州市人民政府12月10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对外发布日前制定出台的《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两个《暂行办法》已于2009年11月15日起施行。
  两个《暂行办法》是扬州市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分别适用于扬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行为和扬州市区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行为。
  扬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暂行办法》规定坚持在市场评估前提下的等价补偿原则,采用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供被拆迁人自主选择,政策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对全部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金额增加10%的补偿款;对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供被拆迁人自主选择。
  两个《暂行办法》在拆迁住房保障方面的最大的亮点是“居者有其屋”,实行最低住房保障制度。不论是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均对被拆迁的住房困难户明确规定必须提供建筑面积55平方米的住房保障要求。
  《暂行办法》的配套文件对房屋拆迁评估作了明确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选定1家拆迁评估机构;不能共同选定的,在拆迁管理部门监督下抽签确定;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还可以重新委托评估。
  《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对扬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区位按当前实际进行了划分和新的界定,并确定了区位拆迁评估基准价(指区位范围内的最低保障单价),如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低于所在区位级别拆迁评估基准价,按照拆迁评估基准价计算。
  与此同时,扬州及时制定出台了《扬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区位划分》、《关于公布扬州市区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评估区位基准价和最低补偿总价的通知》、《关于公布扬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各项补助费的通知》、《关于公布扬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各项补助费的通知》、《扬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规定》、《扬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扬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等相关配套文件。以规范化管理,实施依法拆迁、平安拆迁、阳光拆迁,确保拆迁文明、和谐,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
  “两个《暂行办法》自2009年11月15日起施行,11月15日前已实施的拆迁项目,按原政策执行。”扬州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姚其立说,新规适用于2009年11月15日后新批准、实施的拆迁项目,是日起,原《扬州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122号)及补充意见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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