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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规定已备案商品房半年内不得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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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9 09:27: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华网银川12月8日专电(李静)《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本月起正式实施。《办法》要求各市县房管部门建立房地产市场巡查制度,严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销售、炒卖房号、哄抬房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行为,并规定已备案商品房半年内不得涨价。

  《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遵守商品房预售许可和销售备案制度,凡达到预售条件的商品房,必须及时申请预售,并一次性将全部许可房源公开对外销售,不得分批、分次销售,不得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已备案的商品房价格,半年内不得涨价,并在销售现场明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码标价公示表以及销售进度表等真实信息,供购房者参考。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之外另行收取任何费用。未按规定制订方案、办理备案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现房销售备案手续和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办法》销售商品房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作为不良行为计入其信用档案,按规定予以降级直至撤销资质。
  此外,《办法》还要求房管部门会同商业银行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该项目建设;会同物价部门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价格、成本备案和明码标价制度,加强对商品房销售价格和开发建设成本的审查;会同工商部门加强对商品房销售合同和宣传广告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合同欺诈、违规宣传等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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