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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地质灾害危险区擅自爆破建设最高可罚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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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30 15:01: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擅自爆破建设最高可罚20万元。

    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的这个条例指出,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从事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无关的爆破、削坡、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否则,由县级以上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违法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还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转移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地质灾害险情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县级政府要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责任编辑:王炬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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