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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平湖原政协主席因受贿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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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3 15:22: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华网杭州11月12日电(记者裘立华)12日下午,浙江省平湖市政协原主席郭跃荣、平湖市水利局原局长全保华受贿案在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
  被告人郭跃荣,案发前先后任平湖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政协主席等职务。被告人全保华,案发前任平湖市水利局局长。
  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郭跃荣、全保华共同或单独利用职务便利,为平湖市多家企业或个人多次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贿赂,主要包括:为平湖市锦港软木有限公司在征迁赔偿、“待征借地”、重新安置等方面谋取利益;为平湖市万家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在筹办选址、安监许可证取得等方面谋取利益;为浙江多凌控股集团公司下属多凌置业公司工程代建项目、工程款支付、土地竞买、住户拆迁、治江围涂诸多方面谋取利益等。郭、全二人从中以收现金、入干股、低价购买店面房、“借款”等形式收受巨额贿赂。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跃荣、全保华利用担任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或单独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请托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跃荣单独或共同收受贿赂1699万余元,其中受贿既遂399万余元,实得244万余元,受贿未遂1200万元;被告人全保华共同或单独收受贿赂1876万余元,其中受贿既遂576万余元,实得398万余元,受贿未遂1300万元。对于两被告人犯罪未遂部分,依法比照既遂从轻处罚。被告人郭跃荣归案后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全保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退赃,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全保华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郭跃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相关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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