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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房管局出台了《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售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从严从紧管理我市经适房。按照《通知》,对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适房年满5年要转让的,市住房保障机构具有优先回购权;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适房一律不得用于出租,违规代理该房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将被取消中介资格;一旦发现违规购买经适房的购房者,将按照《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违规购买公开发售经济适用住房处理的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购买或违规出租经适房,将被报送纪检部门。
经适房享有有限产权
年满5年方可上市交易
《通知》明确规定,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公共住房制度体系建设的意见》,我市2007年12月21日之后立项获批修建的经适房项目,购房家庭拥有有限产权。
5年内经适房自合同备案之日(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第一次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如果在5年内,购房家庭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适房的(不含法院判决、离婚、继承等),则必须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经适房原出售价格回购。
5年后 满5年的,购房家庭方可向市住房保障机构申请完善产权或转让经适房。与此同时,经适房转让应在向市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并申报转让价格,而在同等条件下,市住房保障机构具有优先回购的权利。“如果市住房保障机构决定不予回购,购房家庭才可在市场上交易该住房,但交易价格不能低于申报价格。”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政策业务处副处长徐孝海告诉记者,有限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或完善产权时,购房家庭还应按照届时该住房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同时,徐孝海表示:“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与普通房屋的完全产权一样,自主上市交易,不再受经适房交易的规定限制。”
违规代理经适房出租
中介资格要遭注销
《通知》规定,经适房在未向政府补缴收益或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时,须审验房屋产权证明,对未向政府补缴收益或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适房不予登记备案。同时,《通知》还要求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不满足上述资格的经适房的出租业务。如果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违规代理,相关部门将注销该中介机构备案和取消其机构的网签资格,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经适房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负有对小区内违规出租经适房现象的举报责任,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在这一点上履职不到位,房管部门将对其予以信用扣分。
公务员违规购买
将报送纪检部门
“目前的确存在少数人冒充中低收入家庭,企图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房的情况。”徐孝海告诉记者。按照《通知》,将进一步对经适房购买者资格进行反复审查。除了在申购时要对购买资格进行审查外,如果发现有违规出租房屋的情况,不仅要要求购房者限期整改,还要对该购房家庭的住房和收入进行倒查,核实是否属于违规购买。另外,购房者在申请完善产权或转让时,还要对购房者的资格进行审查。如果发现有违规购买经适房的情况,将按照《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违规购买公开发售经济适用住房处理的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
《通知》还规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购买或违规出租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外,同时将抄送其违规情况至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同时,有限产权的经适房出售后,市住房保障机构将对购房家庭进行跟踪管理,凡发现购房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市房管部门将通过回购房屋等方式,收回其经适房。
记者 李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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