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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经开区原副书记戴国森受贿获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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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1 15:34: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华网温州11月10日电(记者张和平、裘立华)颇受关注的温州“”牵出的“戴包包”受贿案,11月10日在平阳县法院一审宣判,戴国森受贿15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13年。
  戴国森原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党委副书记、主任。受滞留法国不归的温州市市委原常委、鹿城区区委原书记杨湘洪案牵连,今年4月,戴国森因受贿被立案审查。因盛传查案部门从其家中搜出十多本房产证、大量虫草及数十个高档LV包,戴国森被网友戏称为“戴包包”。
  经法庭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9年间,戴国森利用职务便利,为辖区内的金帝鞋业公司董事长诸某及另5家企业的业主李某、诸某、潘某、李某、黄某等人在本企业的用地、规划、建设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诸某等人送给的现金人民币、购物银行卡、购物券、金条、翡翠玉佩(计价值人民币21.076万元)及名牌LV包、野山参、象牙雕刻、金银首饰、烟酒等财物。其中2008年6月份,戴国森为谋求个人职务上的提拔,以捐款名义向金帝鞋业公司董事长诸某提出,由诸某代付人民币80万元。诸某为感谢戴国森对其企业的帮忙以及以后得到继续关照,当即予以答应。后戴国森将此款全部用于进京买画进行“跑官买官”活动。
  另外,2006年11月底,行贿人李某以每平方米人民币15028元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2006年11月30日的单位评估价格为每平方米人民币17200元)卖给被告人戴国森,购房总价与市场价格的差额为人民币39.3175万元。
  法庭审理查明,戴国森受贿共计折合人民币150.3935万元。戴国森的供述与相关证据相互印证。
  另法院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戴国森的亲属已代为退出全部赃款。
  平阳县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戴国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平阳县法院判决被告人戴国森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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