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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石柱县文化馆原馆长受贿获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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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0 12:10: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华龙网11月9日13:30分讯(数字记者王森) 今日,记者从重庆市石柱县法院获悉,石柱县文化馆原馆长秦泽斌,因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据了解,秦泽斌于1992年7月担任石柱县文化服务公司经理,2001年4月至2005年6月,秦泽斌先后代表石柱县文化服务公司与浙江商人尤淑方签订租房协议,将石柱县文化服务公司位于南宾镇人民街的房屋出租给尤淑方、尹利兵,用于经营石柱县南宾镇正街“大拇指”超市。

  2007年初,“重客隆”石柱连锁超市在南宾镇良玉商住楼开业,导致正街大拇指超市生意不景气。尤淑方、尹利兵决定改行做服装生意,需要长期租用石柱县文化服务公司的房屋。尤淑方向秦泽斌提出与石柱县文化服务公司签订长期租房协议,低价承租所有已租用的房屋,秦泽斌表示同意。2007年10月26日,秦泽斌代表石柱县文化服务公司与尤淑方签订了租赁期为10年的租房协议,以年租金8.8万元的价格,将该公司位于石柱县南宾镇人民街的房屋500余平方米低价出租给尤淑方,用于经营大拇指服装超市,并同意尤淑方删除“转租须经石柱县文化服务公司同意”的合同条款。
  为感谢秦泽斌的帮助,尤淑方、尹利兵于当日在秦泽斌的办公室送给秦泽斌人民币6万元,并免除秦泽斌原借尤、尹二人的借款2万元。秦泽斌将2万元赃款于当日归还欠他人的借款,另4万元赃款存入其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石柱支行开设的帐户。
  案发后,被告人秦泽斌于2009年5月22日到石柱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于2009年5月25日向石柱县人民检察院退清了全部赃款。同时,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检察机关查证属实。
  石柱法院审理后认为,秦泽斌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有投案自首和立功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宣判后,秦泽斌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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