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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拟规定开发商捂盘最高罚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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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9 12:17: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南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昨起公开征集意见
  拿到预售许可证,却想捂着楼盘等涨价,这一现象将坚决不允许了,还将面临最高1万元的罚款。昨天,南京法制办就《南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征集意见。市民可在16日前登录南京政府法制网http://www.njzffz.gov.cn,在线提交意见和建议,或邮寄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东路41号,邮编:210008)。

  拿到预售证就要按期卖房
  征求意见稿里明确了“预售管理”的内容,即商品房预售方案中,要明确商品房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时间等事项。如今有些开发商虽然拿到了预售许可证,但看楼市行情好,就捂着楼盘等涨价,这一现象在征求意见稿中也有明确要求,即房地产商拿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当按期开始销售商品房。
  预售款要存到监管账户
  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之前,要与银行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并设立监管账户。征求意见稿要求,预售款应直接存到监管账户里,实行封闭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在竣工验收前,银行有义务对预售款进行监管,同时还要公示。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房管部门会同金融主管部门制定。
  卖房给老外要有外销批准
  每销售一套住宅,只能随附销售一个机动车停车位。不过征求意见稿也指出,住宅、经营性用房交付使用在三个月以上,且机动车停车位开盘销售在六个月以上,已购机动车停车位的购房人可以购买剩余的机动车停车位。但按照规定比例建设的人防工程不得销售。
  另外,如果开发商向境外人员、机构销售商品房的话,是必须要持有准予外销的批准文件才可以。
  领预售证不卖房最高罚1万
  拿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却不按期销售的,将面临最高一万元的罚款。具体来说,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未按期开始销售商品房;未将商品房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未在网上房地产系统和销售现场公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现售商品房未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未按规定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相关信息;未将商品房销售人员的基本情况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一万”有点疲软
  政府部门依法行政,适时出台《南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老百姓自然会拍手赞成,《办法》的本意显然是要遏制开发商捂盘等不良行径。然而,对照这个办法就不难发现,《办法》的惩罚措施“最高罚一万元”!
  面对这样疲软的罚款额度,如果我是开发商,在房价呼呼涨的时候,肯定是“不捂白不捂”,你罚十次也抵不上他一套房赚的钱嘛!希望有关部门在公开征集意见期间,认真听取民意,拿出更实在的惩处办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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