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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将全部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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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10 08:05 来源:大连晚报
今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开始实施,本报特邀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律师柏卫东对此解读
劳动争议仲裁不再收取费用
■首席记者 张晓帆 整理
从2008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将开始实施。此法为我国继2007年6月通过《劳动合同法》、8月通过《就业促进法》后,劳动法律体系内通过的第三部法律。三部法律体现了我国“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立法宗旨,对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就业、依法调解仲裁劳动争议,具有重大意义。
此前,在劳动争议仲裁法处理程序上,我国一直沿用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下称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与其相比,不仅从法律效力上将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从国务院行政法规提到国家法律高度,而且在具体内容上有所突破,具有四大亮点。本报特邀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家柏卫东律师,对此进行详细解读。
■ 亮点一:用人单位必须提供争议证据
柏卫东律师介绍说,现行适用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没有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仍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即谁提出请求,谁就要提供证明请求的相关证据,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这种举证方式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制度,但是适用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却有其不足之处。原因在于,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其职工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资料由用人单位掌管,双方在劳动关系上存在不平等性。劳动争议案件中,很多情况下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在单位保管,这就给主张权利的劳动者举证造成困难。比如劳动者要证明加班,就要获得考勤记录,但是该项证据保存于单位,如果单位拒不提供,则劳动者的请求可能得不到支持。
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中,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管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样规定科学合理,减轻了劳动者的举证负担,较好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诉讼权利。
■ 亮点二:仲裁时效从60天延长至一年
在仲裁时效制度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如下修改:其一,将仲裁时效由60日延长至一年。以前的劳动争议案件,常常因为仲裁时效太短,劳动者又不知道仲裁时效的相关规定,以致失去将争议诉诸法律的机会;其二,对仲裁时效起算点作出修改。《劳动法》规定仲裁时效的起算点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现行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劳动争议时效的起算点为“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从而在仲裁时效起算点的法律适用上一直存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从而终结了时效起算点的争议,对于明晰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其三,明确了仲裁时效可以中断、中止。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未明确仲裁时效可否中断中止,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在仲裁时效过程中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仲裁时效重新计算;发生中止事由的中止期间不计入时效,待中止事由过后继续计算。
柏律师指出,这样规定可以在法定条件下使仲裁时效得以延长,承继了民法时效的理念,具有立法上的统一性。
■ 亮点三:“一裁终局制”杜绝恶意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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