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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许振洲老师《政治学原理》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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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4 08:57: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北京大学许振洲老师《政治学原理》讲义北京大学许振洲老师《政治学原理》讲义

第一章
政治权力

权利(rights)与权力(power)之间的区别。

权利概念起源较晚,是法制传统、封建社会、特别是个人主义的产物,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依赖法的保护(或者依赖其他东西的保护,如权力,如观念,如公众的承认)。权利的概念也一直在发生着演变。
权力现象则从人类一有社会生活时即已出现,甚至早于国家。它可以建立在法、合法性的基础上,但法不是它的必要条件。权力首先是一种力,一种暴力,一种强制支配力。从这个意义上讲,它的本质是超时空的,而且变化不是很大。它不要求其他事物的保护,相反,它更多地是保护者。
从制度的角度来讲,政治权力指的是抽象意义上的国家,或具体意义上的国家机构。
从事实的角度看,权力是一种能源、资源、能力,或用经济学的术语,是一种资本。
但更确切地讲,政治权力应被理解为一种关系,它是在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人类社会中的一种关系,是一个人或一部分人对另一个人、另一部分人的领导、命令、支配关系。这个意义上的权力强调的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关系。
韦伯在《经济与社会》(商务,1997,上卷81)中说:"权力意味着在一种社会关系里哪怕是遇到反对也能贯彻自己意志的任何机会,不管这种机会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
这种对某一个人的权力与做某一件事的权力是不同的。所谓做某一件事的权力是指采取某一行动的能力问题,或是物质方面的能力,或是法律意义上的能力(得到法律承认的能力)。做某一件事的能力未必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第一节
权力关系的特性
三种主要理论:政治权力是对自由的可能威胁,政治权力是某种行为的动因,政治权力是一种不平等的交换的产物。
1) 政治权力的运用是对他人自由的一种限制
法国著名的哲学词典Lalande对自由的定义:"自由的一般意义可定义为人的一种状态,即他的行动不受除自己意志及天性外的任何限制。"如果我们同意此定义,那么对某一个人行使权力当然会限制、乃至剥夺其自由。
A) 自由是否意味着个人意志的完全独立?有一种意见认为,在政治领域中,个人自由意味着人的思想、表达及行动完全脱离政治权力的控制;法律的任务是保护而非限制、更不用说禁止这种自由。这种观点表达了人权和法制国家的思想,
Benjamin Constant:《De la libert des anciens compares  celle des modernes 》。
认为古代人的自由是民主参与的政治自由,而并不谋求限制政治权力对个人生活的干涉。与此不同的,现代人所要求的只是个人独立的自由、意志的自由:它要求有个人自己的天地,政治权力不应干涉,只应尊重、保护。并不必须意味着对政治生活、尤其是决策过程的积极参与。
穆勒的《功利主义》
"政治权力能够合法地违背文明社会中的一个成员的意志的唯一条件是阻止他去损害他人的利益。"
B)自由可否被理解为被统治者对政治权力的行为的同意?
法学家的回答:人的行为可以分成两大部类:契约和单方面行为。契约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在意志完全独立的前提下达成的协议、共识。在法学角度看,一个合法的契约当然与个人自由原则决不冲突,即使它确实限制了其中一些人的自由(潜台词是这是他同意的,或者说是理智地、理性地选择的)。反之,单边行为,不管是法律、是法令,只要没有得到对象的同意,就在法理上不合法、无效。
然而,我们还要注意研究人们行为(在这里是同意)的动机。一个人服从另一个人(因而放弃了自由)可以是因为利益,可以是因为对契约内容的错误理解或干脆无知,可以是因为恐惧、贫穷,也可以是因为受到了蛊惑或欺骗。单纯的法学解释因而是不够的,特别是在自由这样一个极为重大的问题上。同意是必要的,但同意能否证明一切?我们可以重新回味Descartes在《沉思录》中对自由的定义:"自由仅在于我们可以做什么事情或可以不做什么事情,或更确切地讲,在于我们可以在没有感到任何外力限制的情况下去行事。"而契约并没有使人们完全摆脱这种限制。
2) 政治权力的运用构成了一种行为的动因
Dahl指出,政治权力的运用实际上是人们的某种行为的动因、构成了某种政策的动因:我们说甲对乙行使了权力,其意义是:甲使乙做了一种行为子,而乙不能做或没有做行为丑,或不能/没有用另一种方式做行为子。
这种理论的特点是在权力与责任两个概念之间建立了联系。这在社会生活中当然是十分重要的:当出现差错时,我们应当能够确认一个责任人对其加以修正。一句话,不管政治权力运用的结果是好是坏,不管一项政策的效果是好是坏,我们都可以找到原因,找到责任人。或者更确切地说,从行政者的行为中找到其原因。
18、19世纪英国功利主义学派(Hume,Benthem,Mill)
Steven Lukes: 《Power. A Radical View》Londres,1982
3) 将权力关系理解为一种不平等交换
Peter Blau:《Exchange and Power in Social Life》NY 1964
人际关系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利益的交换关系,如果没有权力的作用,交换应当是平等的。而权力的重要性就在于它可以使交换变得不平等。
这种交换理论的优点很明显,它明确了以下几点:一、权力关系是一种选项、一种选择,而不是一种单向的、封闭的指令:如果……,就会……;如果另一样,就会……。二、权力的运用程度可由权力拥有者、运用者从不平等交换中得到的好处来衡量。三、很自然的,权力现象并不只存在于一时、一个孤立的交换之中。权力的持有者天然倾向于将自己的优势扩大到各个领域、各个时间段。权力的天然腐败性暴露无遗,审批制度的腐败性暴露无遗。
我们还要注意到,权力关系类似一种赌博、游戏,是可以不断复制、更新、发展的:双方有一种互动关系。游戏双方的每一次应答都旨在改变自己的地位(或是进一步加强,或是转弱为强),所以不平等的关系未必是永久的。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并非只有两个游戏者。在此时,强者经常要受到其他游戏者的牵制,所以未必总能如愿地对某一方取得优势,获得利益。
我们自己的一些思考
我们可以将政治权力区分为命令权和影响权。
在我们这里,命令权与影响权的区别在于:当存在一个有权威的命令权时,受众无法逃避权力关系的范围。
当存在一个有权威的影响权时,受众可以接受影响,但也有其他选择。
或者说,命令权伴随着的是惩罚,而影响权伴随着的是吸引或诱惑。惩罚意味着恐怖,而诱惑是不伴随着暴力的:你可以不受诱惑,诱惑你的东西未必是你所必需的。
1) 命令权:可以是直接的暴力,也可以是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的合法命令。
2) 影响权:可以是说服,也可以是对合法性的强调。
( completer, voir Braut : Sociologie Politique)

第二节 政治权力的运用
一、政治权力的运用目的及原则
目的:1)所有人的利益还是一部分人的利益?
回答1:从柏拉图开始,大部分理想主义者对权力运用目的的回答是为了所有人的利益
回答2:极少部分的现实主义者的回答是为了自己或一部分人的利益。
回答3:功利主义者的回答或现实主义者的回答:不会是所有人的共同利益,但可以争取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政治权力的运用,与政治一样,应当是一种妥协,而不应是一部分人/阶级压倒另一部分人/阶级。
目的:2)政治权力的运用是为了让被统治者的道德、本性得到提升,还是让他们过一个更加富庶的物质生活?
回答1:绝大部分圣贤的回答是前者,即让被统治者/人民变得更好。
回答2:一部分现实主义者认为是使人过得更好。理由:或是人的劣根性不可改造,或是最终目标不可知。
原则或方式:
暴力/强迫性的与非暴力/强迫性的。
在任何社会,政治权力运用的原则/方式都首先是暴力/强迫性的,因为政治权力的本质便是如此,它的运用必然要以暴力/强制为依托。如果不是强制性的,国家就会陷入无政府状态之中。
当然,政治权力的运用也可以有非暴力/强制性的一面。但归根结底,暴力和强制都是政治权力运用原则、方式的本质特征,是非暴力形式的基础和依托。
依法的或不依法的
在初始意义上,政治权力是一种暴力/强制性力量,它的行使未必需要法的依托,也不以依法为前提:它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不依法律而行使。而依法行使权力的历史一是比较晚,二是即使如此,也未必存在于一切领域、一切方面。
在现代意义上,依法行政的优越性是不容置疑的,它的最大优点是减少了不确定性,保护了被统治者的利益。
政治权力的依法运用的最大优点是限制了统治者的行动自由。
二、政治权力运用的实质:控制与支配
政治权力的运用归根结底是对社会成员、社会角色的行为的一种控制,是对他们自由的一种限制。他们的行为因此被分成了允许的/不允许的、正常的/不正常的、合法的/不合法的。
La Botie在《Discours de la Servitude Volontaire》(1576)
按照政治社会学家们的结论,对个人的社会控制可以有两种形态:首先是外部控制,即一系列的、在外部强制性地加于他们意志之上的规章制度。它可以是制度性的;也可以是社会文化性的。这种外部控制规定了在一个特定的社会环境中,人们在与他人交往中的行为准则。
对制度性外部控制的来源比较容易判定:是立法者。社会文化性的外部控制来源则比较难以定位,它更多地是习惯法。
外部控制多为强制性的,即使是社会文化性的,也因其传统、舆论的力量而使人难以决裂。因而这种控制是有效的,但它会使被统治者清楚地感到自己本体与外界的疏离,感到外部的限制乃至压迫,会引起他的反感,会引起他的反抗心理,所以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看,这种有效性又十分昂贵。
与之相对的,也有人的自我控制、自我限制,即个人主动地将自己遇到的外部限制内化为自己的行为规范、自我的限制。
按照Parson的角色理论(r?le),控制可以通过社会角色的派定而实现:每个人都生活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每个人都因其所处的地位而不得不担任不同的角色(一个人经常是几个角色的复合体),每一个角色都有其固定的行为方式(约定俗成的、因此别人可以期待的-你肯定会如此动作而不会别样)。个人自由因此受到了限制,而社会/政治权力通过对角色的派定实现了对个体的控制。
Bourdieu应用了另一个概念 habitus 行为方式(lat. manire d'tre)。在他看来,在那些规范性很强的社会中,尤其是传统社会中,人们的行动是由习俗、行为方式、社会环境champ的影响共同决定的: habitus +champ social=pratique。按照他的定义,行为方式是一个继承了过去的一切经验、持久的、可以流传下去的规范体系。在这个体系的形成过程中,充分体现了外部,尤其是政治权力对个人的限制和支配。如个人不遵从此行为方式,将受到政治权力和社会舆论的双重惩罚,所以在社会学观察中,很少有人能逃脱行为方式的制约。
Crozier在《l'Acteur et le Systme》(Paris, 1977)中则指出了这种控制的缝隙,指出了在一定的环境/控制中的人的自由。
理由:1,在所有体系中、规范中,都有不确定性的区域。每个人仍然有自己决策的空间。
2,在一个体系中,各行动者acteurs是相互倚赖的。他们大多拥有自己的对权威/规范的抵抗能力和手段。
Dahl, Crozier, Chazel等人喜欢运用"资源"(resources)这个概念。认为权力的运用便是在一个特定的环境中占有和支配政治资源。综合分析他们的理论,政治资源可以被区分为以下几类:1)与物质财富及服务支配权有关的资源:包括金钱-人类一切活动,包括政治活动的基础;包括分配权,不仅仅是劳动果实的分配,也包括岗位、工作的分配。这种分配权是建立自己队伍的重要保障。2)与文化、精神的支配权有关的资源:包括对资讯、对传播媒介的控制权;声誉与名望;合法性。3)与对强制性力量的占有有关的资源:包括对军队与警察的控制;立法权。
另一些学者更倾向于使用统治/支配(domination)这个概念。这派学者先有韦伯,后有如Bourdieu之类的新马克思主义者,Bourdieu认为domination 比exploitation更能体现政治的实质,政治权力运用的实质。
韦伯认为,权力这个概念当然是十分重要的,但又有其不足:它只是描述了一种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使得行使权力的人得以使自己的意志得到实现。但权力概念并没有指明行使权力的人用何种资源来压倒他在实现自己意志的过程中所遇到的反抗。统治这个概念则将重点放在了他所运用的资源及受到的限制上。换句话讲,它的着眼点在于可以使权力得以有效运用的社会秩序。
韦伯《经济与社会》:"统治应该称之为在可以标明的一些人当中,命令得到服从。"
韦伯将统治的方式进行了分类,主要是分成了三大类,而重点在于它们的合法性。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将政治权力的每一个具体运用都放到了一个宏观角度加以考察:什么是统治者命令的方式,什么是被统治者服从的原因。
韦伯认为,合法统治有三种纯粹的类型:合理的、传统的、魅力的。
合理的统治建立在相信统治者的章程所规定的制度和指令权利的合法性上,他们是合法授命进行统治的。合理的统治的可信性的核心在于它是合法的:你不是在服从于它,你只是在服从法律;你不是服从于统治者个人,而是服从于一个非个人的、合法的、经常是你自己同意的制度,其目的是满足管理的职能。
传统型统治的基础或合法性存在于传统、习俗、集体记忆、历史之中。由于时间的推移,由于条件反射的建立,人们认为这种政治权力是自然的,是应该服从的,而不再去探究权力的来源和基础。这种习俗、信仰可以通过教育的手段一代代地传递下去。
魅力型统治与前两种统治类型的区别之一是:后者可以是或一般是非人格化的,前者的基础则是个人的魅力、吸引力。是一个具有超凡能力、魅力的领导人凭借人民对他的仰慕而行使政治权力。比起前两种统治方式,魅力型统治不够稳固、稳定,但是也可以相当有效,特别是当人民处于狂热状态时。
Stewart Clegg在其著作《Power, Rule and Domination》(Londres, 1975)中继承了葛兰西的新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认为统治便是对权力资源的不平等分配。在他的心目中,统治与传统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剥削概念相似,但内涵更加宽泛、更容易理解。统治不仅指的是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也包括对传播手段和强制手段的控制。能否在一定的生产方式内掌握统治权,决定了一个阶级在该生产方式内的不平等地位。

第三节 政治权力的合法性问题
从古至今,从东方到西方,对于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基础的论述大概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
--天命说,包括中国的天命,西方的君权神受
--拯救说
--道德说
--才干说
--暴力说
--金钱说
--人数说
--契约说
--合法说
--科学说、生产力说
第二章 国家
国家的一般定义:
西塞罗《共和国》:国家乃人民之事业,而人民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
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国家是一种制度性的权力运作机构,它在实施其规则时垄断着合法的人身强制。
Duguit:国家是一种人群组织,在这个组织中,人被区分为统治者及被统治者。
Bodin:共和国是对公共事务的主权性管理。
恩格斯: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
总之,是一个成长于社会之中而又凌驾于社会之上的、以暴力或合法性为基础的、带有相当抽象性的权力机构。
如果我们将一国之内的诸组成部分依范围大小列一个表,则国家的位置大概是:社会-政治-国家-政府。
祖国与国家的区别:前者是一个地域、文化、历史、宗教、有时是民族及人种概念,而国家是一个政治权力机构。
国家与政府的区别:在国家与政府的关系上,有时国家与祖国的概念不分。在分得十分清晰时,国家大于政府,尤其是国家是主权者的同义词,而政府只是国家的仆人、权力的执行者、被委托人。
但在国际舞台上,国家的概念比在国内政治中宽泛很多。此时国家是国际法中的主体,是该国范围内的整个社会的代表,是这个国家全体人民的代表,与国内政治中的祖国十分相近。
第一节 国家的起源
国家不是与市民社会一起诞生的,它是人类社会生活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或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是社会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它应当是一个历史现象,即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诞生,又会在一定阶段消失。
西方政治学界对国家起源的研究有两种思路。一种是对人类不同的政治社会形态进行比较,以看出相对于其他政治权力组织形式,现代国家的特殊性。一种是对西方国家的发展轨迹进行历史的观察与描述。
第一种思路的结果是对现代国家三个特点的总结(即国家起源的三个标志):
1)统治者及官员的专业化。
2)权力中心的集中化。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统一的、金字塔形的法律体系(在法制国家内:宪法-法律-法规-行政命令)或规范体系。
3)政治权力的制度化、非人格化、非家族化。这首先意味着抽象的公共权力与执政者的分离:执政者不是国家、不是公共权力本身,而只是它的一定时期内的执行者,或最多是代表。它还意味着公共权力的行使应严格限制在法定的范围之内,其运用应严格遵守现行法律,而非统治者的个人好恶,要去除一切不确定性。
通过第二种思路的观察,我们可以看到,国家是在市民社会中逐渐生长起来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而被人创造出来的。
它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过程:在西方:以希腊城邦为代表的城邦制国家(City-State, Etat-Cit)-帝国(马其顿或罗马)-现代民族国家(Nation-State, Etat- Nation)。
在以中国为代表的东方,国家出现得比较早,且形式少有变化。秦王朝便已经奠定了中国现代国家的基础。
在西方,现代民族国家的建立大概首先从13世纪的英国、法国开始,其典型特征是王权与教权、封建主权力的斗争,而在此过程中,国家相对于市民社会的独立性也日益凸显。
第一个阶段是王权与教权的斗争;
第二个阶段是消除农奴、佃农对领主的人身依附关系,使得全国人民都只有一个上级:国王。在革命之后,这种对国王的忠诚转化为对民族的忠诚,对祖国的忠诚,则现代意义上的公民就出现了。
第三个阶段是各种政治机构、行政机构的出现,如市镇议会、如各种咨询机构(逐渐演化成政府各部)等,这是现代官僚政治的开始。
第四个阶段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关系的日益法制化。这个过程可以从英国大宪章算起,而到1628的Petition of Rihts和 1689的 Bill of Rights初步得以实现。它将政治权力及其运用规范到了一个成文法的框架之内,成为了后来代议制的先声。到了北美独立战争,特别是法国大革命,这一过程基本完成:制订了成文宪法,制订了人权与公民权法案,使得个人可以对抗国家的胡作非为。
在中国,国家的形成要比西欧早得多,且中间没有如中世纪般的中断。大概春秋末年、战国以后,各诸侯国已经走上了非封建化的道路,国家的基本特征和职能已经具备。到了秦王朝统一中国后此过程基本结束。此时的中国当然不是一个法制国家,但法制化并非国家的核心特征。
在西方,国家起源的动力来源于冲突及社会各角色面对冲突而采取的对策。第一个动力来源于卡罗琳王朝解体后领主之间的军事对立。随之产生的不断互动导致了国家权力的中央集权化。
第二个动力来自于经济的发展:西欧经济在15-16世纪后的迅速发展造成了社会阶层的多元化及他们利益的互相冲突。各阶层都无法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都无法独占政治权力及经济权力,无法否定他人的利益。为了不同归于尽,只好采取妥协、协商的办法,只好求助于一个相对超然而又强大的公共权力。
这些在15-17世纪间成型的西欧民族国家,一经建立便面对着无休止的外部威胁和冲突,便处于不断的战争之中(一直到1945)。为了应付战争,它们需要增加税收并将其更加制度化,需要建立完善的系统的官僚体系以治理内政、动员兵力,需要在民众中唤起爱国主义情绪,需要建立一支强大的常备军正如汤因比所说的挑战/应战机制。这个机制使得国家更加完善、现代化、强大。
马克思主义对国家的起源做了自己独特的解释。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有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
列宁《国家与革命》: "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在阶级矛盾客观上达到不能调和的地方、时候和程度,便产生国家。反过来说,国家的存在表明阶级矛盾的不可调和。"
恩格斯认为,国家是在氏族组织瓦解的基础上产生的,它与氏族组织既有着历史的联系,又有着原则的区别。
区别主要是:1)国家是按地域划分居民的,而氏族是以血缘划分的。2)特殊的暴力机关的建立-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
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与西方资产阶级学者的观点的核心不同在于:前者认为国家表明了阶级矛盾的不可调和,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而后者认为国家是各阶级之间利益冲突的裁判者。
第二节 国家的要素及类别
我们已经谈到过,有时国家并不仅仅意味着行使于市民社会内部的政治权力,而是意味着在政治意义上的这个社会本身,如在国际关系中。正是在这个意义上,20世纪初的几位法国和德国学者如Jellinek, Laband, Carr de Malberg,创立了国家三要素的理论,强调了政治权力与领土、人民的统一。
国家三要素理论可以如此概括:当在一个固定的领土范围内居住着一个人民(经常是同一民族或有共同的认同感),而在这个人民中又行使着一个合法的政治权力时,便存在着国家。
所谓领土,在现在世界中是三维的:领土、领海、领空。
作为国家的基本要素,领土并不只是供人居住的一片土地,它同样构成了这个国家、这个民族的历史、文化、宗教记忆的一部分,是这个国家的象征,是联系人民、使他们自我认同及互相认同的纽带。有时这后一个作用甚至引起不同种族、人民之间的冲突,如科索沃、耶路撒冷。
最理想的领土边界当然是自然边界:高山大河。但在更多情况下,现代国家的边界是条约边界。在19-20世纪,边界的神圣性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成为了国家主权的载体。而20世纪末年,随经济的发展及各国间的相互依赖和交流,边界的重要性又有变化的新趋势。
所谓人民,在过去、特别是在西欧,首先是指一个民族。在现代,则是指所有服从于一个主权权力的人民。它可以是一个民族,也可以包括若干民族;可以是本国人,即通过血缘关系得到此地位的人,也可以是归化了的外国移民,当他们离开自己的国土时,并不失去本国人民的资格。
人民并不仅仅是国家的臣民。在现代国家中,它首先是政治生活中的一个重要角色,是一个国家政治权力合法性的唯一来源,是一国的主权者。按照自然法理论及现代民主理论,它在国家权力出现之前便已存在,或者说国家是他们的创造物。在国内政治的领域中,人民更多地是被定义为公民,即有权参加政治事务的人。它超越了人们在经济地位、文化、职业上的不同,使人们有了一个新的共同身份。
合法的政治权力(政府),是一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个重要角色,一个法人。国家意志因而与统治者的个人意志不同。在国内事务中,它合法地管理着人民,公正地处理人民之间的冲突,以及作为中央权力处理与其他国内法人的关系。它垄断着合法的强制权,单方面制订法律规范,是一个权力机构。当然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公共权力也必须在它制订的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国家的分类:
在人类学意义上,我们可以把国家分为单一民族国家或多民族国家。
在政治学意义上,我们可以将国家分为君主制国家或共和制国家、民主国家或专制国家。
在政治-经济意义上,我们可以将国家分为自由主义国家或社会主义、国家干涉主义、国家保护主义国家(Etat Providence。
但我们这里的分类是公法意义上的,即将国家分为单一制国家unitary state-Etat unitaire(中央集权或地方分权的)与联邦制国家federal state-Etat fdral(还有所谓的邦联制confedercy of state,但在我们这里,一个邦联不是一个国家,而是一个国家联盟,其中每一个都保留着它的主权权力)。
单一制国家的基本特征是中央政权垄断着全部宪法性权力,特别是立法权及司法权。从这个意义上讲,其实单一制国家都是集权式的。
单一制国家可以是中央集权型的,也可以是地方分权型的(地方分权的定义,其与权力下放dconcentration和联邦制的区别)。
联邦制国家是指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分享宪法性权力,其方式及份额(程度)各国亦不完全相同。
第三节 国家的一般功用
所谓国家的功用,主要是指国家的职能,但也可以指该职能的运行方式。在历史上,国家的职能有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人们对此问题的认识也有一个发展的过程。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国家的职能可以分成三部分:
a.议决(dlibration)的功能:通过法律、决定战争或和平;b.执行的功能;c.判决的功能。
洛克《政府论》:国家的功能可分为立法权、执行权与对外权三种。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国家的功能应分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三种,这三种权力应严格划分开来,由不同的机构来执掌,并实行相互的制衡。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目前西方各国都遵循着分权制衡原则,但实际上这三种权力在运用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相互交叉、相互融合的现象,立法权不可能完全垄断立法的权力,正如行政权也不可能垄断管理行政的权力一样。如下表:
功能 参与机构
立法 议会政府(法律创制权、行政法规)最高法院或宪法法院(司法解释、违宪审查)
行政 政府议会(信任投票)最高法院或宪法法院(司法解释、违宪审查)
司法 法院议会或行政权(大赦)
如果按照系统论的观点,则我们对不同政体形式和意识形态的国家的职能可以有另一种更加整体而抽象的分析方法:国家是一个开放的系统,与环境即整个社会(environnement)之间在进行着不断的相互影响,它在环境中获取自己的行动能量、资源;反过来讲,它又要满足社会的要求,并在社会中对各种价值进行分配。
按照这种理论,国家的职能或曰活动可以被定义为以下两种:1)对社会资源的动员,2)对社会生活的管理。
1)对社会资源的动员。任何一个国家,如果没有掌握必要的人力、物力资源,便不可能开展任何有效的活动。因此要想履行自己的职能,国家首先要具备自我生存、延续的手段。而历史上大部分政权的危机都起源于国家掌握的资源不足。
国家对社会资源的动员首先表现在人力资源上。动员的规模随国家的规模、特别是国家的性质不同而差异极大。在对人力资源的动员形式上,最合理的应属中立的、职业的公务员制度-人员的录用采用考试方式,唯才是举;一经录用,其地位受法律规章的保护,其进退升迁与政治局势无关,与其政治观点无关。而不大合理的则是所谓的分肥制(spoil system):国家工作人员的录用、升迁取决于他的政治立场、取决于他与执政党的关系。这虽能确保官员对体制的忠诚,但不能保证他们的质量和能力。况且每次政权更迭会造成行政机构的大变化,也会使国家权力丧失稳定性和延续性。
国家对社会资源的动员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物力的动员,特别是财源的动员,因为归根结底财源是一切物质手段的基础。国家对财源的动员可以是直接的-对整个社会资源的国有化;也可以是间接的:税收、社会保障金的收取。在欧盟各国中,目前国家动员的财源一般在国内生产总值的40-44%左右。
2)对社会生活的管理。按照Almond的功能主义理论,国家的此职能可分为两部分:
A. 规范职能:国家应当负责维持社会秩序,负责保护公民的安全和财产,即起到警察的作用。国家还应当在社会生活、社会关系中制订强制性的规范、强制性的游戏规则。这时它是纠纷和冲突的裁判者,也是守法公民的保卫者。规范职能是最传统的国家职能,国家能否有效行使此职能,是一个政权能否得到大家承认的关键问题,也是一个社会能否有序发展的关键问题。
此职能中的重要部分之一是对社会危机、冲突的处理。社会是由不同的阶级、阶层、利益团体组成的,在它们之间必然存在着利益的对立。如何使这种利益的对立不致演化为威胁整个社会稳定、威胁整个社会利益的冲突,是国家应当着意研究的统治艺术。
B.在社会中对价值(广义的)的分配职能:如果按照经典的自由主义国家理论,国家不应介入社会的经济生活、社会生活,那么分配职能也便无从谈起。但事实上目前有很多的保护者国家,或曰干涉主义国家(Etat Providence),其中国家在经济生活及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们也可以对国家的职能问题做一些更加平实的分析。
国家的传统职能是政治职能,即对外保证国家的主权独立、处理该国与他国的事务,参与国际政治;对内维持社会秩序,保卫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法律和其他规范性规则。。
但国家可以有另一种功能,即经济与社会功能。这指的是国家直接或间接地干预社会生活、经济生活,对社会财富进行一定程度的再分配。这时国家不再是传统型的自由主义国家,而变成了保护主义、干涉主义型的国家。这种状况为自由主义者所痛心疾首,甚至认为是一条"通往奴役之路"。但问题是,历史上有没有纯粹的自由主义国家?即使是美国、英国,在正常时期固然可以推行自由主义政策,然而一到大的危机,照样会出现凯恩斯主义。
而在西欧国家,国家干涉主义的传统本就较强,在19世纪后又接受了社会主义的影响,所以形成了社会民主主义-福利主义-保护主义的国家模式。这些国家的经济、社会职能是十分重要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国家在这方面的职能更是制度本身的基本特征。
第四节 阶级与阶级斗争
目前学术界、政治界对阶级、阶级斗争问题的淡化处理及其原因。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论,阶级是一个历史范畴,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另一端,阶级又不是永存的,它将随剥削的消失而消亡,社会主义社会即共产主义社会将是一个无阶级的社会。然而人类迄今的文明社会还是一个阶级社会。
传统的国家理论,一般并不否认社会中阶级的存在,甚至也不讳言阶级斗争。但这些理论家一致认为,国家应该是超阶级的、调和各阶级之间利益矛盾与斗争的裁判者、保护者,而不应是某一个阶级的代表。
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革命性:它建立在阶级理论的基础上,并且得出了阶级斗争必然导致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是统治阶级压迫被统治阶级的暴力工具的结论,从而深刻地揭露了阶级社会中国家、政权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首先认为,人类社会是划分为阶级的。
列宁对阶级的经典定义:"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大的集团,这些集团在历史上一定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对生产资料的关系(这种关系大部分是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了的)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领得自己所支配的那份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它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
人们共同的经济地位、阶级属性会使他们产生经济利益的共同性、政治倾向的共同性、意识形态的共同性,乃至生活方式、情趣的共同性。因此,阶级分析的方法是一种科学、深刻的方法。行为主义最多是要探讨人们行为的动因,而阶级分析的方法,用恩格斯的话讲,是要探讨这个动因背后的原因。
在剥削社会中,由于私有制的存在及不能废除,所以阶级斗争是不可能完结的。只有到了社会主义社会中,由于实行了无产阶级专政,实现了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才可能使阶级特别是剥削阶级赖以产生的基础-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不复存在,才可能使阶级走向消亡。因此,阶级斗争必然导致无产阶级专政。
以往的国家,都是剥削阶级的专政,是剥削阶级维护自己的经济地位、镇压被剥削阶级反抗的工具。而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则是无产阶级压迫资产阶级及其反抗的工具。

第五节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或其他著名学者的观点,国家是社会、社会矛盾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在这里,马克思主义者与西方其他学者的区别在于前者认为国家因而是一个阶级的专政,而后者更强调国家的仲裁作用、中立地位。但他们的一致之处是指明了国家与社会的区别。
所谓国家,在政治学里指的是政府、是公共权力,它是一个政治机构。而社会则是指人类社会生活中除政治生活之外的其他方面,它既存在于政治权力诞生之前,也存在于政治权力诞生之后,例如人们的经济生活(社会的最主要方面)、家庭生活、宗教、文化、社团等等。
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实际上便建立在对政治与经济(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重新解释上。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历史是在生产力(经济、社会)与生产关系(政治、国家)之间的相互作用、不断斗争中发展的,而且相对于经济来讲,政治是处于依附地位的第二性的东西,没有完全独立的政治,政治斗争是阶级斗争(经济斗争、社会斗争)的反映。如果有一个因果顺序,那就应该是:生产力-生产关系-社会阶级-阶级斗争-政治斗争,因此不同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便对应着不同的国家形态。而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必然会导致生产资料的公有制,阶级的消失,最后是国家的消亡。苏联和中国革命在相当程度上实践了马克思主义的设想。
另一些马克思主义者对马克思主义的经典做了一些稍有不同的诠释。葛兰西(Gramsci,1891-1937)适当强调了上层建筑的独立性和重要性:他首先区别了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前者建立在强制的基础上,而后者(宗教、哲学、法学、经济、科学、艺术、文学等)建立在说服的基础上。迄今为止,剥削阶级特别是资产阶级主要是通过自己垄断着的强制性国家权力来实现对无产阶级的压迫,因此无产阶级革命可以首先通过政治革命加以实现,即夺取政治权力,而后通过对政治权力的垄断来强制性地推广自己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当他们做到了这一点时,强力便不再是必须的了,因为其他阶级已经接受了这些。这时经济基础领域内的社会主义革命便会顺理成章地得以实现。
Althusser也强调了上层建筑的相对独立性。他认为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过分专注于镇压性的国家机器如军队、警察、法庭。而实际上大量的意识形态性国家机器,如教会、学校、法、政党、传媒、文化等。这种意识形态性的国家机器的运行所依赖的不是暴力,而是意识形态,其主要功能是制造及维持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其重要性尤其体现在生产力的再生产教育下一代,使他们自觉服从现有的生产关系,因此这未尝不是阶级斗争的主要目的及领域。
总的来讲,历来理论家们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探讨可以分为两大类:大政府小社会,或小政府大社会。
在西方,前一种设想的历史实践大概是希腊罗马时代、王权复兴时代、20世纪;后一种设想的历史实践大致是封建时代和自由资本主义时代(1776-1914)。
第三章
政治体制
在20世纪之前,对政治体制的研究一直是西方政治学的主要内容。

进入20世纪后,我们看到了政治学研究的其他领域、其他可能,如政治与社会的关系,如行为主义,如结构-功能主义等等。但政体问题仍然是政治学尤其是政治哲学研究的一个关键所在。

在历史上或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能够见到的政体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专制,也可以是民主;可以是君主国,也可以是共和国;可以是有限国家,也可以是极权国家。那么如何对其进行分类?

对政体的分类有两种可能的方法:

马克思主义者是按照生产方式进行分类的:原始共产主义、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社会(还有所谓的亚细亚生产方式)。

另一种分类法的历史更为悠久,接受的人也更多,即按统治者的人数来分类。在布丹之前,人们一般只谈政体问题。布丹发明了主权的概念,从而使得国体与政体的区分成为可能。

(国体:一国主权的归属形式,政体:一国主权的运用形式。)

国体和政体可以重合,也可以互相矛盾。

最早对政体进行分类的是古希腊的大师们,如柏拉图或亚里士多德,而其中亚里士多德的分类最为经典,一直到现在仍然是政体分类法的基石。

他认为,政体形式总的来讲可以分为两大类:正常的与蜕化变异的,或正义的与非正义的。其分水岭是:前者的统治者以社会成员的普遍利益作为自己行动的依归,而后者的统治者只为自己谋取利益。

在此前提下,人间的政体形式有三大种可能:一个人执政,一部分人执政,全体执政或大多数人执政。

一人执政的正常政体是君主制(monarchie),非正常形式是暴君制(tyranie);

一部分人执政的正常政体是贵族制(aristocracie),非正常形式是寡头制(oligarchie);

大多数人执政的正常形式是共和制(rpublique定义)或温和民主制,非正常形式是民主制(dmocratie)或极端民主制。

亚里士多德的分类法影响了以后的大多数政治学家。孟德斯鸠在此基础上做了一点修正:共和制的两种形式:民主制或贵族制。

君主制的不同可能:暴君专制,或官僚政治,或虚君共和。

贵族制的不同可能:血统贵族,才干贵族-精英政治。

民主制的不同可能:直接制民主,半直接制民主,代议制民主,参与制民主,公民投票制民主,多元民主。
代议制民主可分为议会制与总统制两大类。

议会制政体的要义是有一个不负责任的国家元首,政府行使行政权,它向议会负责,受议会监督,议会可以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政府反过来也有解散议会的权力。

议会制政体又可分为议会主导型(第三、第四共和国时的法国,93年前的意大利)的和政府主导型的(英、德、瑞典)。后者的共同特点是:对政府不信任案的条件限制,政府主导制订议会日程,议会会期的限制等。造成政府主导的原因:1、技术的,国家事务日益专业化,紧迫化。2、政治的,即政党的出现,多数党现象的出现。

总统制政体的典型代表是美国。在总统制政体中,分权因素大于制衡因素,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相互独立,虽仍在互相制约,但相对于议会制政体,其制约手段不那么有力。

政体的分类也可以有另外的标准:法制的、合法的与不依法的(始作俑者:柏拉图)。前者包括了所有的立宪政体,而不论其形式如何,只要政权的组织特别是运用是依法进行的。而后者显然也可以包括所有的政体形式,只要它不依法行事--民主和依法行事是不同的概念。

政体又可分为有限权力国家和极权国家。

还要注意到,典型政体是不多见的。而且在典型政体之外,还会有不同的次极政体。一个政体也可以有不同的实践,如南美的民主外表,寡头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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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0-11-7 22:07:58 | 只看该作者
真不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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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0 19:23:14 | 只看该作者
只能说,LZ真是好啊,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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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7 10:45:04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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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6 16:22:53 | 只看该作者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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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1-8-8 13:19:57 | 只看该作者
白鹤老师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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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1-8-9 09:09:04 | 只看该作者
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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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1-8-9 09:09:11 | 只看该作者
xie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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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1-9-13 14:36:24 | 只看该作者
许老师就讲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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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1-9-22 01:06:21 | 只看该作者
已经下载过word版本的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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