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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7类困难群众可获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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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9 00:16: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把医疗救助制度与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无缝”衔接,到2010年在全省实现医疗救助实时结算,逐步降低或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医疗费自付部分补助不低于30%。这是近日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保厅和省卫生厅四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提出的目标,这一救助制度将惠及全省200万困难群众。
  救助对象:低保户等7类困难群众
  在综合考虑医疗救助制度的可操作性、困难群众医疗救助需求以及医疗救助资源的可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江苏将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确定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中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市县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和符合救助条件的参核退役人员等7类困难群众。
  据了解,江苏将逐步把其他低收入经济困难家庭中大重病患者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特殊困难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实现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覆盖至全省所有困难家庭。“具体界定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地经济条件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困难群众支付能力以及基本医疗需求等因素确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省民政厅有关人士表示。
  救助标准:医疗费自付补助不低于30%
  《意见》明确,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各类对象,经审核备案后直接纳入医疗救助数据库。按照有关规定,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保救助对象100%纳入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对其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按规定给予救助。也就是说,救助对象将全部入医保,参加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的费用,主要由财政负担。
  关于诊疗费用,有关人士指出,要逐步降低或取消起付线,合理设定封顶线和补助比例,并向患大病的救助对象倾斜。救助的对象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按对象类型实行不同比例补助,补助比例不低于当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自付费用的30%。比如某位困难人员看病花了1万元,基本医疗保险报销6000元,剩下的4000元是个人自付部分,还能享受至少30%的医疗救助,即再报1200元,真正需要自费的仅2800元。
  救助程序:医疗费即时结算
  目前,不少地方对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的补助采取事后支付的办法,救助对象患病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需要个人先垫付,然后凭相关证件或材料到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医疗救助。部分救助对象因不了解具体的办理程序和手续或无力支付个人垫付费用而放弃治疗,很大程度影响了救助效果。
  新出台的《意见》规定,要进一步简化程序,充分发挥医疗救助便民快捷的救急作用,即医疗救助对象每次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相关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即时实行救助补助与城镇医保、新农合同步结算。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定期从财政专户将医疗救助基金拨付当地医保和新农合基金账户,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代为与医疗机构结算,全面推行医疗补偿、医疗救助与个人自付“一单清”的结算服务。
  记者了解到,江苏已在去年出台了即时结算的相关办法,但仅有几个地区先行试点,苏州作为试点城市之一,今年初就实现了医疗救助制度“一体化”,把卫生、民政、总工会、残联等部门分散管理的医疗救助对象统一纳入社保部门,将各项救助有效衔接。困难群众凭一张医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看病时,免交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诊疗费,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保基金和医疗救助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今后,苏州的这一做法将在全省逐步推广。

  另外,在救助内容上,江苏将根据救助对象不同的医疗需求,开展医疗救助服务,坚持住院救助、普通门诊、特殊门诊(癌症、透析、放化疗等)、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等诊疗项目统筹兼顾。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服务项目的相关规定。本报记者 戚庆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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