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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规定个人无偿受赠房屋将不征收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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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8 09:08: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报讯 (记者马振华)昨天,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个人无偿受赠房屋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范围。
  不征税范围有三类: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据了解,从10月1日起,全市个人无偿受赠房屋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审核,由各区地税局负责。市、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初审工作。
  审核流程:申请人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所在地的市、区房产管理部门领取《个人无偿赠与房屋产权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表》,并完整、规范填写,由房产管理部门受理并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各区地税局;各区地税局认真审核;申请人凭地税部门核准后的审核表,到各级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相应手续。

  赠与双方办理不征税手续时,除提供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房屋有效证书外,还应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公证书,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须提供赡养关系公证书,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产权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取得房产,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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