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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学术腐败是当前学术界、甚至是整个社会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但在讨论中,我们过分关注于学者个体的学术道德问题,而对管理中的腐败问题却重视不够。因为后者实质上是一种权力腐败。由于管理活动中权力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和难以遏制,学者正当的学术权利正受到威胁,学术界的学术道德学术良知、学术运行机制正受到严重侵蚀。与此相比,学者个体的学术道德、问题的许多方面是由于权力腐败引起的,个体学术腐败虽有增长和蔓延之势,但他们毕竟只是学术界的少数人,还构不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所以,当前我们应主要关注管理中的权力腐败问题。
大学管理应以学术管理为主导,确立学术自由的价值理念和教授治校的管理模式
组织自身行为和目标的特性决定着组织内部权力结构、任务分配及工作方式的特殊性。大学不同于一般的政府和企业组织,尤其是它作为一种文化机构,所特有的组织文化氛围决定了它在管理制度上有鲜明而复杂的特征,而正是这一点,又构成它独特的管理体制结构和内部运行机制。
大学既包含了各种学科、专业的各种形式的学术组织,又是一个有序的行政组织系统,有着较为复杂的层次结构和各种隶属关系。大学中的学者,既归属于学科,又隶属于行政组织。学术性的学科和行政性的组织系统并存,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并存,成为高等学校的组织特点和权力现象。高等学校的这种性质和权力现象,导致了高等学校权力关系的如下结构特征,即学术权力作为一种内在力量发挥着支配作用,行政权力则作为一种外在的结构形式维系着高等学校组织的存在和发展。
大学是一个学术机构,是探求高深学问、培养高级人才的重要场所。大学的中心工作是教学和科研。大学的内部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学术性。当然,大学也有与其他社会部门相同的等级制的行政管理结构,存在日常行政事务的管理,但是日常行政事务管理与学术事务管理必须区分开。在大学内部,既有学术管理,又有行政管理,这两种管理工作有各自不可取代的规律。大学学术管理,特指学术事务管理,它是管理者根据教学和学术发展的规律及知识的权威性,依靠专家学者对大学内部学术工作开展的管理活动。大学的行政管理,主指大学内部行政事务的管理,即管理主体依靠上级赋予的职权,运用有效的管理方法对学校工作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
由于学术管理的存在,使得大学作为学术性组织,与政府和企业组织间存在着根本的区别,因为一般的社会组织往往是根据理性管理原则如科层化和科学管理来设置机构,划分权限和进行明确而清晰的职责分工,以实现效率的最大化。而大学却不能这样,因为大学教师既属于某一学科和研究领域,又属于特定的大学和学院,形成了由学科和事业单位两条主线构成的矩阵型组织结构摸式。这种组织结构决定了大学管理中是学术管理与行政管理并存,但必须以学术管理为主导。在西方国家,围绕着大学的行政管理和学术管理、学术的自由发展和管理的效率化等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范畴,各国通过缓慢渐进的变革过程,在植根于自身文化传统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各自独特的管理模式,即欧洲大陆模式、英国模式和美国模式。在德国、法国等大陆国家,校长的权力有限,其工作多是事务性,有关学校的重大问题他可以提出建议,由校务委员会一类的机构讨论决定。学术事务主要由大学教授组成的大学评议会(德国)或大学理事会(法国)来行使决策权。在英国,校务委员会是形式上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校外人士组成的理事会才是实质性的行政权力部门,由教授组成的评议会全权负责大学的学术管理。英国的校长是荣誉性职位,副校长才是大学的行政首脑,副校长人选是理事会和评议会协商的结果,同时又作为他们中间的主要联系人。在美国,大学是以校董事会、校行政管理机构和教授会结合起来的组织。大学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董事会维护学校的利益不受外界的干扰,全面地裁决学校事务,负责任命校长和其他行政人员,对具体学术管理工作很少介入。董事会下设教授会,教授会的权力很大,整个学术政策和规划全部由教授会决定。教授会成员由全体教授组成,但教授必须是在教学、科研第一线。教授会制定整个学术规划、政策方针、聘评和任命教师。
可以说,现代大学制度和大学精神最基本的就是确立了学术自由的价值理念和教授治校的管理模式,由学者来进行学术管理和学术评价的制度。现在出现的学术腐败的现象,最根本的就是因为学术权力不在学者手中,行政管理替代了学术管理,“官本位”替代了学术权力。第一,大学教师在长期从事专业与学科的教学与研究实践中,形成了特定专业所特有的处事习惯与思维方式,他们往往把对专业知识与学科体系的深刻了解看得高于一切,在他们心目中,最有权威的人,不是掌握行政权力的官员而是具有高深专业造诣、忠于学科发展规律的专家。他们对于专业与学科的的忠诚,常常比对于行政组织的忠诚表现得更主动。但我国的学术评价比如职称评定基本上是由行政系统确定的,在课题审批、论著评奖等本应是学术管理的事务中也掺杂了大量的行政管理,并且行政权力的作用有时大于学术权力的力量。再比如当前讨论的“学术定量化”问题,也是用行政管理的标准来代替学术标准。正是由于行政权力起主导作用,并用效率化的行政衡量尺度来要求教学与科研工作,从而造成了大学教师不是着重学术力量,而是唯行政权力是瞻,导致了学术的急功近利、泡沫化和以赢利为目的的学术欺骗。第二,由于学校行政权过大,并完全支配着学术事务,导致大学的“官本位”意识根深蒂固,许多学者为了某种现实利益而放弃学术追求,不惜通过学术造假等手段去获取职位和荣誉。而成功之后,又凭借自身优势去控制学术评价活动,压抑其他学者的正常学术权力。这是导致学术腐败的另一方面。第三,行政干预权力太大,导致了官员的“寻租”行为,如大量的政府官员通过非正常途径去读学位,而大学的领导和接授也乐于按受他们,因为他们通过行政干预可给学校和教授本人带来实际利益。
因此,我认为,制止学术腐败的根本之路就在于确立学术管理的主导地位,行政权力不要干预学术事务。
学术管理要遵循其特点与规律
学术管理的目的在于求得学科的发展,提高学术水平。大学的学术管理必须遵循大学学术活动的内在规律,具体表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学术事务的管理者是有关学科的专业权威,他们不是以形式上的职权来命令别人,而是以其所拥有的知识和人格来影响他人。学术权威在很多情况下是学术权力代名词。我们通常所说的“学术权威”,就其一般意义而言是指学者在其专长的学科专业领域中,由其学术水平、学术资历和学术贡献所决定的学术地位和学术影响,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学术声望和在相应学术组织中承担的角色。学术权利的性质要求学术平等,要求以民主的方式而不是以权威专断的方式来表现学术权力。因此,学术权力没有类似于行政权力那种纵向的层次性和隶属关系。学术的性质决定了学术权威的个人见解不能强加于其他学者,即使那些被称为“学术权威”的具有较高学术声望的学者个体,他们与其他学者之间的学术关系也应该是平等的,而不应像行政关系中的上下级间关系那样,可以采取强迫命令的方式要求一个比自己学术职称低或学术资历浅的学者服从自己的观点或见解。在学术管理组织内部,通行的不是等级制,而是一种平等的、民主的准则。我们特别反对因学术权力的“异化”而出现的“学霸”。当前,在某些高校和学术组织内部,正是由于“学霸”的存在,扰乱了正常的学术管理和学术评价制度,导致了学术腐败。
大学各专业、学科的发展有其自身的要求和独特的目标,因此,从总体上看,学术管理没有统一的模式,而具有多样性不同学科、专业的学者在各自领域的学术管理上最有发言权,而对本领域以外的问题,一般不参与,抱着一种超然态度。我们反对许多学者在对一门学科的概念、体系、范畴及历史还弄不明白的情况下,贸然闯入一个领域,制造大量文字垃圾。我们更怀疑各大学由多学科专家所组成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以及各式各样的评奖委员会是否就具学术管理能力。在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案中,当原告方提出,“一个学界泰斗面对他所基本不懂的学科争议时,与北京大学学五食堂的师傅并没有什么区别”的时候,他所挑战的实际上并不是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否具有进行裁决的行政权力,而是对这个级组是否具有“学术权力”提出了质疑。从国外来看,专业性的专家协会在学术评价中起主导作用。在我国,由于多学科的专家委员会在评职称、评奖等学术评价活动中起主导作用,一个专家只懂得本专业、本领域,对其它专业则一知半解,从而导致了重数量轻质量以及学者的粗制滥造、抄袭剽窃等现象。
强调学术自由的同时,必须强调大学教师的社会责任,学术自由是有限度的,它一般仅限于大学的教师。正如《国际高等教育百科全书》中所界定的,学术自由是教师在其学科领域内的自由,享有学术自由的教师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如教授必须以“严格的自我要求和知识分子的诚实来追求知识”,“教授有责任完全准确地报告其研究结果”,“在公共场合不得以其所在学校代表身份发表言论”等。目前,随着大学服务社会的规模扩大,商业化使高等教育面临着太多的压力和诱惑,可能会腐蚀学术价值。例如博克在哈佛大学350周年校庆讲话中指出:“我们需要说服公众并时时提醒我们自己,大学不是营利性公司,不是国家安全的工具……许多组织可以提供咨询服务或帮助解决社会问题,或开发新的产品,或推行军事目的,但只有大学或类似的学术组织能够发现为提出创造性解决办法作基础的知识,只有大学能够教育出永远作出批判性决定的人。”在我国,商业化倾向一开始是由于教育经费短缺造成的,后来就逐渐成为许多人自觉的动力和行为,对学术发展造成了极大歪曲和损害。比如北大有位教授,从事纳米技术研究,称可以把水变成油,打着纳米技术的旗号从事以赢利为目的的学术欺骗。
任何权力都需要制约。在当前大的社会背景下,学术权力正受到污染,学术管理活动中权钱交易,权益交易的现象日益增多。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一样,需要程序的约束和规制,不仅要使其保持在合理行使的限度内,而且要使它沿着规范性和程序性的轨道来运行,以避免学术权力行使过程中的绝对性、无序性和随意性。例如:有的学者指出,我国现行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评审管理制度就不完善,虽然有对于课题负责人员和课题评审小组成员的行为规范和处罚的决定,但由于这些规定非常笼统,也没有如何对他们进行监督的程序,不具有可操作性,因而形同虚设。这就意味着他们的不公正行为将很难得到监督和惩罚,即便惩罚也没有可遵循的法规或条例。时常有传闻说某某课题是贿赂的结果或有熟人给他说话,尽管不一定真实,但是恐怕也并非空穴来风,因为制度上就没有对这种行为的约束机制。应当增加对于评审过程中的不公正行为的处罚的具体内容,并详细规定哪些行为是不公正行为,应当如何处罚。这样,对于不公正的行为才能够有法理上的依据。评审管理制度的完善与健全,其意义不仅在于使该制度更加科学、合理和公正,更重要的还在于可以在学术界形成合理的学术制度和学术规范,因为,作为国家的一种学术规范,它具有示范作用,因而对于形成良好的学术风气起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学术权力的性质不同于行政权力,学术管理一般难以受到司法审查。因此,学者的学术良知和学术道德在学术权力行使过程中至关重要,加强学者的职业道德与行业自律势在必行。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转发 2002年1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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