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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英语系核查组关于黄宗英学术剽窃行为的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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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4 20:10: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北京大学)英语系主任暨系学术小组成员:

经过一个阶段的核查,我们可以做出客观的结论:本系黄宗英副教授的学术剽窃行为是长期的、一贯的和大面积的。

(一)迄今为止所核查的内容主要涉及四个方面:

1、2004年1月2日首发于“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的、指控黄著《艾略特——不灭的诗魂》(长春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以下简称《艾略特》)为剽窃之作的文章(附件一);

2、四川成都西南交大某教师对于《英文名篇鉴赏金库·诗歌卷》(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版,附件四)中出现的注释者剽窃行为的指控;

3、系内外同行对黄宗英新著《抒情史诗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版,附件六)和含有黄本人学术论文的国际会议论文集Reading for the New Millennium(石油工业出版社2003年8月版,附件五)等著作提出的各种质疑;

4、黄宗英本人按照系主任2004年2月4日的要求于2004年2月18日提交给系学术小组的《1999年以来科研成果剽窃行为自查报告》(附件二,以下简称《自查报告》)。

(二)与系主任对黄宗英提出的自查范围相应,核查范围目前只限于黄宗英1999年以来的科研成果,而没有包括此前的成果,也不包括他正式出版的论弗罗斯特的博士论文(2000年)。另需说明,黄宗英就1999年以后科研成果所写的《自查报告》与他此间上报学院的科研业绩项目不尽吻合,略少于后者的存档纪录。因已有大部分材料可查,核查组对此未做深究。

(三)科研成果与科研经费属相关问题,但黄宗英如何获得资助款项的问题超出了核查组的调查范围,未涉及。

(四)核查组迄今所依赖的源文本(sources)主要包括在北大或北京可以找到的书籍,以及黄宗英本人按照与系里的约定所提供的部分书籍及复印件。对源文本的掌握具偶然性,因此,报告中提到的“源文本”,仅指现有的书籍,不代表所有出处。客观线索表明,涉嫌被剽窃的材料不止这些,但由于已经查实的问题清楚无误,证据确凿,即使在数量上也足以支撑下一步的结论,因此,为节省系内资源,核查组认为可以暂停核查,写出报告。

(五)核查组在认定剽窃事实时主要参照了《北京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2002年颁布)中的明确规定,也依据专业的需要参照了国际学术界通用的涉及学术剽窃行为的评判概念,比如美国现代语言学会(MLA)的规范标准。需要指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黄宗英的剽窃方式属于那种逐字逐句的抄袭,或直接把别人的英文译成中文据为己有,因此,任何人凭常识概念,也能轻易认定剽窃事实。这也意味着,即使英语系不主动及时查证,其他人发现黄宗英剽窃问题的可能性也随时存在。

一  关于黄宗英副教授的《自查报告》(附件二)

黄宗英《艾略特》一书的剽窃行为受到指控后,英语系立即委托系内同事对该书进行初查,在掌握基本剽窃事实后,由系主任代表系学术小组要求黄宗英自查。但是他于2月18日提交的《自查报告》不仅未能涵盖主要的剽窃情节,反而通过大量失实的自我辩解淡化和掩盖其系统剽窃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偷换“剽窃”概念,用“采用”、“参照”、“改写”、“改译”等词语模糊直接的剽窃行为。比如,《自查报告》的第3、9页在谈到《抒情史诗论》的绪论部分时说道:

基本上采用了Miller教授The American Quest for a Supreme Fiction一书第34-36页的相关论述,但我只注明了Miller 教授给《草叶集》史诗模式所下的上述定义,而没有注出综述过程中的主要观点。这是不妥的。

事实上,绪论第29-32页直接从Miller书的第34-36页上抄袭,非“不妥”二字所能解释,而且该章的抄袭并不止这些。

又比如,对于《艾略特》一书严重的、大面积的剽窃行为,黄宗英反复使用这样的描述方式:
绝大部分篇幅有参考译文的痕迹,但应当说是改译于英文原作。(1)
有21页左右属于参考译作的同时,进行改译改写而成的文字……我没有改动的字数只有160字。(2,关于第三章)
大部分篇幅属于同时参考英文原作和中文译作,然后进行改译、改写,许多篇幅是逐句改写的……(2,关于第四章)
其它11页左右的篇幅基本上属于缩写于译作第216-315页之间……(3,关于第九章)

像“逐句改写”和“但应当说”等说法反映出可疑的学术认识水平。黄宗英将《艾略特》中至少6000字直接移入《抒情史诗论》中,但在《自查报告》中解释这部分文字时又一次使用了“改写”和“参考”的概念:
第86页倒数第5行到第90页第1段结束,共2400字,是我根据Peter Ackroyd的《艾略特传》第118-120页改写的,在改写时参考了中译本第107-110页。有改写的文字在70%左右,我认为不能算抄袭中译本,请老师们明查。(10)

然而,这段文字直接移自《艾略特》第124-129页,该部分本身直接抄自《艾略特传》中译本,即使真的“改写”于英文原著,也改变不了“抄袭”的定性,所涉及的字数达到2800字,现在等于再次在《抒情史诗论》中直录原先抄袭而来的文字。
   
在《自查报告》的结论部分,黄宗英认为“直接从《艾略特传》中译本抄袭而来的”文字只占“总字数的25.6%”,似乎只要有改动或改译就不算直接抄袭。他甚至认为,之所以还有其他的剽窃字数,是因为他“参考译文”而“没有在参考书目中列出《艾略特传》中译本的出处”,似乎列出了就不算剽窃。以下第二部分我们将具体指出,客观的学术标准与他本人的解释有很大的出入。

2.系统否认剽窃的实质。黄宗英在自查其发表于2000年至2003年间的8篇学术论文(2000年1篇,2001年3篇,2002年1篇,2003年3篇)时,除提到2000年关于惠特曼和2003年关于庞德的论文中仅有两处注释不清楚外(第3页,第7页),全面否认有任何剽窃行为,甚至屡次提到这些文章“行文规范”。同样,除了几处零散问题外,他系统否认以这8篇论文为各章主体内容的学术专著《抒情史诗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存在剽窃行为,否认其中3篇的4种英文版本(以国际会议论文集论文形式或专著的“英文附录”形式发表)存在任何剽窃行为。然而,无论在单独发表的论文还是以它们为主体的专著中,剽窃的证据比比皆是。可以说,黄宗英的《自查报告》严重误导了英语系学术小组。

二 《艾略特——不灭的诗魂》一书的剽窃实质(附件三)

核查组仔细对照了黄宗英的《艾略特——不灭的诗魂》(长春出版社1999年版,以下简称“黄著”或“《艾略特》”)和阿克罗伊德(Peter Ackroyd)的《艾略特传》中译本(刘长缨、张筱强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9版,以下简称“中译本”)。在对照过程中,也参考了阿克罗伊德的英文原书T. S. Eliot: A Life (New York: Simon and Schuster, 1984)。经过对照,我们认为“学术批评网”上署名“钟山虎”的文章虽局部言词激烈,但并未偏离事实。黄宗英的这部艾略特传记的确是“不折不扣的抄袭之作”,仅凭这本书的剽窃行为,就足以认定黄宗英极其严重的学术道德问题。

“钟山虎”文章并未穷尽黄著的全部抄袭情节,有些由黄本人自查如下:  
第7页约150字,抄自赵萝蕤《我的读书生涯》第8页;
第9页约200字,抄自盛宁《20世纪美国文论》第72、73页;
第9页约130字,抄自李赋宁《艾略特文学论文集》第8页;
第130-143页之间《荒原》的中文引文抄自《世纪诗苑英华 — 赵萝蕤卷》;
第134-137页两处约300字抄自赵萝蕤《<荒原>浅说》;
第147-176页之间的艾略特诗歌译文抄自《世纪诗苑英华 — 赵萝蕤卷》。

实际上,黄宗英本人的这一自查结果并未揭示出最关键的问题。经核查,黄著中几乎所有涉及艾略特生平的部分均出自阿克罗伊德著作的中译本,有些地方一字不漏地直接照抄中译本,有些地方仅将中译本的某些非关键词语稍加修改和润色(如将“他”改成“艾略特”)。具体剽窃页码和页数如下:第22-45、48-91、96-102、103-110、113-129、143-154、156-163、165-167、171-172、177-197、209-210、213-219页;以上共计154页,属于全面、系统的剽窃。也就是说,这154页的内容全部剽窃自阿克罗伊德著作的中译本,其中并无黄宗英本人的研究成果。此外,第16-19、47、164、168、201、205页上分别有大量段落和语句直接抄自中译本。黄著从中译本剽窃的部分至少有157页,占全书正文219页的72%。黄著第一章(第1-14页)是一篇绪论,其中第2-7页基本上是对艾略特生平的总结,其主要材料还是来自阿克罗伊德的著作,因此,这6页的内容同样不能归在《艾略特》一书作者的名下。核查结果表明,在黄宗英《艾略特》正文共219页的篇幅里,至少有163页是大规模地、有意地剽窃他人一本著作的结果,已经占到全书的74%。

黄宗英在《自查报告》中原则上承认《艾略特》一书“有严重的抄袭行为”(3),但在“结果”部分(3)以及逐章的检查(1-3)中却回避了学界公认的关于“抄袭”或“剽窃”的概念,不断偷换概念,大量使用“参考译作”、“同时参考英文原作和中文译作”、“有参考译文的痕迹”、“缩写于译作”、“改写于译作”、“改译于英文原作”、“改译”、“改写”、“逐句改写”等说法,尽量否认或缩小其严重抄袭的基本事实。这样的自辩是站不住脚的。在此,有必要首先明确学术上的“剽窃”或者“抄袭”究竟指何种行为。
按照国外学术研究最重要的规范指导书之一《美国语文学会研究论文写作指南》(MLA Handbook for Writers of Research  
Papers, 5th edition)的定义,

“剽窃”(plagiarism)指的是一种欺骗形式,它被界定为“虚假声称拥有著作权(authorship):即取用他人思想之产品(taking the product of another person’s mind),将其作为自己的产品拿出来的错误行为。”……在你自己的文章中使用他人的思想见解或语言表述(another person’s ideas or expressions),而没有申明其来源的,就是剽窃。(第30页)

《指南》接着提到几类“剽窃形式”,其中包括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对见解、资料、用语的来源出处“没有给予相应的承认”的行为:“复述他人行文或特别贴切的词语”、“变换措词使用他人的论点和论证”、“呈示他人的思路”等(见《指南》同页)。指导书还用大量例证对种种剽窃形式做出了极其严格的界定。

《艾略特——不灭的诗魂》封面上印有“黄宗英著”的字样,表明这是一部独立的原创性学术著作。作者在“绪论”和“后记”中一再表白,这部著作是受学界前辈的嘱托和鼓励,在美国做研究、做学问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然而,核查结果却与这一表白明显相悖,它揭示出《自查报告》始终未予承认的一个基本事实:除了一些浅显的诗歌评论和常识性材料外,这部自称是研究成果的书实际上并不包含任何与独立研究成果相称、甚或相近的内容,就连叙述文字也不是作者自己的。

《自查报告》详细列举了抄袭的页码、字数和百分比,造成自查特别认真的表象,实则掩饰了黄著基本抄自阿克罗伊德著作中译本的关键事实。他对阿的原著及其中译本的剽窃是多层面的:

(一)黄著所依赖的几乎所有资料均取自阿克罗伊德著作。这些资料包括艾略特与家人、朋友、出版商等的通信,相关人士的著作、谈话、日记、信件等等。黄著未加任何声明就将所有资料据为己有,而且在不少地方还直接照搬和挪用了阿克罗伊德著作的注释。

(二)黄著的整个立意与阿克罗伊德的著作完全相同。阿在“前言”中说,他主要关注艾略特自称其一生拥有的两段幸福时光(童年和第二次婚姻)之间的岁月,这正是艾略特的诗歌创作岁月。阿的书就是试图解释诗人的人生阅历与其作品之间联系的奥秘(参见Peter Ackroyd, T. S. Eliot, p. 13)。这个时段以及诗歌与生平的关系也正是黄著的重点。

(三)黄著的结构完全照搬阿克罗伊德著作的基本框架。阿克罗伊德的著作使用按年叙述的方式,但将绝大部分篇幅放在艾略特进入哈佛和结识第二任妻子之间的那个时期,详细描述了艾略特在此期间的思想、创作、情感、交往活动,而黄著也原封不动沿用了这种结构。至于叙述的思路和顺序、所举例证、甚至部分注释都完全抄自阿克罗伊德的著作。

(四)具体表述和行文。这是“钟山虎”文章重点指控的问题。经查实,黄著的文字并非直接从阿克罗伊德的英文著作翻译过来,而是自由地取用了中译本的行文。他在部分承认抄袭的同时,不断为其使用译文的方式进行辩护,否认问题的严重性。

按照上述有关学术剽窃的通行标准来衡量,黄宗英在《自查报告》中提出的所谓“参考译文”、“改写”、“缩写”等等区分都不能成立,因为黄著从材料的取舍、观点的提出、结构的安排、一直到具体的行文,都直接或变相抄袭了阿克罗伊德的著作,盗用了原作者的“思想产品”。核查组认为,根本没有必要仔细区分哪些部分一字不改地照抄了原书,哪些部分是稍加润色的加工和改写,因为黄宗英的抄袭行为是无可否认的,至于剽窃手法是高明一些,还是粗陋一些,对于认定黄宗英是否进行了学术剽窃活动没有实质意义。

根据学界通用的规范,核查组认为,无论抄袭阿克罗伊德《艾略特传》的英文原著,还是抄袭其中译本,均属性质同样严重的剽窃行为,不存在抄原著错误就轻、抄译文错误就严重的问题。而且,抄多少的百分比虽能在一定意义上说明抄袭的严重程度,但多抄几个字、少抄几个字同样不能改变问题的性质。黄宗英留北大任教后,英语系于1997年拟定了本科论文指导原则,并以书面形式分发给英语教研室的每个教员,其中就强调了美国语文学会的规范,并有“发现抄袭一字得零分”的字样。此后每年都有类似的论文指导原则分发给教员,并根据学生守则和学校的学术道德规范对抄袭做了更具操作性的规定。作为英语系教员,黄宗英应该知道英语系长期以来对抄袭问题的严重关注,以及针对这个问题所采取的一系列具体措施。

黄宗英的所作所为属于擅自“取用他人思想产品”的行为,这种行为应认定为“双重剽窃”:第一剽窃了英国学者阿克罗伊德的研究、立意、构思和资料,第二剽窃了《艾略特传》两位中译者的劳动果实,后者同样也是“他人的思想产品”,或按英文直译应为“头脑的产品”(product of the mind)。事实上,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黄著采取的是很粗糙的抄袭手法。

为了更直观地说明黄著抄袭中译本的规模、程度和方式,核查组准备了两个例子(见以下),分别涉及黄宗英本人对《艾略特》第三章和第四章的“自查”(参见《自查报告》第2页)。“例一”针对第三章的自查结果。黄称该章有21页左右属于参考中译本的同时进行改译、改写而成的文字,如:“《钟文》指责我错抄译文‘浊盖’的第59页,按页面篇幅算,约625字,我没有改动的字数只有160字……”  

“例一”涉及黄著第56-60页和中译本第34-38页的内容,可以在一段比较长的文字中看到他所谓的“改写”究竟是怎样一回事。鉴于黄宗英在此自辩的重点是其《艾略特》一书的第59页,这里以稍长的篇幅将该页及前后的文字与中译本第37页及前后的文字并置,可以更直观地认识其“改写”的性质。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所谓的“改写”和“改译”基本上是黄著抄袭中译本时的一贯做法。

“例二”针对第四章的自查结果,尤其针对该章以及各章中所谓根据英文原著改译或重译的说法。黄宗英称第四章“大部分篇幅属于同时参考英文原作和中文译作,然后进行改译、改写,许多篇幅是逐句改写的”,但又称约有6300字改动不多,并列出了具体的页码和行数。这里避开了他所列的“改动不多”(即以抄为主)的页码,挑选了第四章开篇第64-65页不到一页的文字。与“例一”不同的是,我们在中译本第41页的文字上标出了(1)-(18)的数字,用以表示信息段落。在阅读黄著的文字时只要根据所标的数字查找译文的相应信息,便可知道“逐句改写”是怎么回事。在这一页中,只有黄著第一句(第64页头两行,或第1行加“欧铿”这个名字)以及第65页第1段结尾前两行的“虽然艾略特无法永远呆在欧洲”这半句没有在译文中找到根据,而中译本第41页所列文字中,只有标出(8)的信息没有在黄宗英的文字中出现。

综上所述,核查组认为黄宗英在《艾略特》一书中大规模地剽窃了阿克罗伊德《艾略特传》的中译本,其观点、材料、结构安排和行文均直接剽窃自一部外国学术著作。这样的系统剽窃在性质上有别于局部失误。

例一(略)例二(略)  

三  《古舟子咏》注释所反映的问题(附件四)

与网上署名“钟山虎”的文章同时或稍前,四川成都西南交大某教师反映由本系教师编辑的《英文名篇鉴赏金库·诗歌卷》(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版)中关于柯尔律治《古舟子咏》的注释存在严重的抄袭情节,并提供了抄袭方式、规模及来源的相关信息。核查组在查证“钟山虎”文章和阅读黄宗英《自查报告》的过程中,曾请外语学院协助提供了黄宗英自1999年以来的科研成果清单,发现在黄提交的科研成果中有《自查报告》未提及的柯尔律治等人的诗歌注释,其中主要包括《古舟子咏》注释236条,属于大面积详注。经查,《英语名篇鉴赏金库·诗歌卷》系由多人合作的英诗注释选本,收录了英美及爱尔兰文学名家的名诗一百余首,柯尔律治《古舟子咏》的注释者署名“黄宗英”。根据已有的线索,核查组对西南交大教师指证的来源进行了查实,在王佐良等人主编的《英国文学名篇选注》(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中发现了张隆溪注释的柯尔律治《古舟子咏》一篇,经与黄注仔细比勘,确认该教师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
     
黄注的抄袭手法与“钟山虎”文章揭露的《艾略特》一书的情形相似,具有同样的系统性和规模性。黄注不仅在布局、安排上与张注雷同,而且在许多地方不加变通地袭用了张注的文字表述,或采用张注的基本脉络做了部分改写或增删,其抄袭的文字底本清晰可辨,远远超出了一般性参考的限度。黄注起首的第1条便是根据张注的题解删节而成,文长不录。在此仅将黄注第23条与张注第17条进行对照,即可略见一斑:

黄注:23. Red as a rose is she:她如同鲜红的玫瑰一样漂亮。诗人Robert Burns也写过O my love’s like a red, red rose的著名诗句,可见用玫瑰象征美丽的女性在民谣中也是常用的喻式。诗人在此将欢乐的婚礼场面钳入了老水手讲的充满悲剧性的故事之中,用反衬法,加强了故事的戏剧性。

张注:17. Red as a rose is she:这是民歌中常用的句子。参见Robert Burns著名的诗句:O my Luve’s like a red, red rose. 诗人在这里插入婚礼欢乐场面的一节描写,与老水手讲的充满悲剧性的故事形成相互反衬的对照。

在这个例子中,黄注袭用了张注的基本脉络,除增加了对该诗行字面上的释义,并对词语顺序作了微调外,其主体部分与张注完全相同。类似情况可见于黄注的大部分条目,甚至逐字逐句袭用张注文字表述的条目也不在少数。黄注偶尔也标明参考了张注(例如黄注第101、148、158条),这原本是一种尊重他人成果的诚实态度,但考虑到黄注的大量抄袭事例,这种轻描淡写的标注反而印证了更严重的学术道德问题,因为它有可能让读者产生一种错觉,似乎黄注对所有属于他人的成果均已充分鸣谢,其余部分则是注释者的独立研究所得。
    黄注的主要问题并不在于是否应该借鉴他人已有的成果,而在于它并非在借鉴的基础上融会贯通,将注释者的研究所得用自己的语言予以表述,却采取了简单搬用和抄袭的手法,直接将他人的成果据为己有。尽管注释不同于学术论文,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学术成果,但在有一点上它与学术论文是完全相同的,即它必须体现出注释者诚实的学术品格和对他人成果的充分尊重,不能将他人的注释直接当成自己的注释。黄注的违规还有另外一重意义,它证明了黄的抄袭并非一时的疏忽或闪失,也并非由于对注释的性质缺乏必要的意识所致。考虑到黄最近若干年的学术论著均存在严重的抄袭情形,这一违规行为至少提供了一个辅证,说明其抄袭的一贯性、规模性和系统性,抄袭对象不分大小轻重。此外,这个辅证也可以配合发表在网络上的指控文章说明这样一个事实:校外监督我们学术品行的人不止一个,而所发现的剽窃行为竟出自同一作者,已经对英语系的名声造成了连续的伤害。

四  《抒情诗史论》第三章及国际会议论文:《“一个人本身就是一座城市”:威廉斯的〈帕特森〉》(附件五)

黄宗英于2003年8月发表的新著《抒情诗史论》是“北大欧美文学研究丛书”的一种,这套丛书获“北京大学创建世界一流大学计划”(“985”)的经费资助,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目前初具规模。“丛书”是近年来北大外国语学院推出的旨在弘扬北大老一辈传统、展示最新研究成果的学术专著系列,“总序”中有很高的学术定位。《抒情诗史论》共分八章,外加绪论,除末章外,主干内容与作者1999年以后单独发表的论文相同。目前仅末章尚未查及,其他所有章节中均存在严重的剽窃行为,大致涵盖四年时间。

《抒情诗史论》第三章曾以国际会议论文的形式发表(英文),核查组由这章开始叙述黄宗英新著中的剽窃问题,并非因为该章的问题较其他章节严重,而是因为它的问题具有代表性,而且该章的英文本作为 “附录”也同时发表在专著中(见以下)。通过对该章的分析,我们可以看清楚其他章节中的剽窃手法。

核查组经过仔细查证,确认黄宗英曾在国际会议上宣读、并多次发表、后成为《抒情诗史论》第三章的论文《“一个人本身就是一座城市”:威廉斯的〈帕特森〉》,基本上是对三位美国学者论述长诗《帕特森》的原文进行缝补连缀而成的又一篇抄袭之作。根据目前的核查结果,仅字对字的抄袭就达90%的篇幅。

(一)核查国际会议论文的过程

根据黄宗英《自查报告》及其专著《抒情史诗论》(第271、298、318页)所提供的信息,他于2000年10月、2001 年3月和2001年10月在北京大学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召开的国际学术讨论会上,分别以惠特曼、艾略特和威廉斯为题宣读了三篇英文论文。这些论文全部都有中文本,2001年在国内的杂志上发表,并经稍加改造(例如添加诗人生平、分段、加小标题,并配上照片等),收入《抒情史诗论》(第一、二、三章)。与该专著中讨论其他诗人的章节稍有不同的是,这三篇文章的英文本,亦即在会议上宣读的论文的文稿,作为英文附录(1)(2)(3),也在《抒情史诗论》中发表。也就是说,有三章在同一书中重复发表了两次,其中论威廉斯一文的英文本还收入黄宗英本人编辑的国际会议论文集Reading for the New Millennium(2003),累计共发表四次。该文的论题为威廉斯的长诗《帕特森》(Paterson),为叙述方便,以下无论中英文本,一律简称《帕特森》。四篇文章的具体标题见(二)。

核查组根据黄宗英的自查所提供的书,以及他文中注释所提到的部分书,对他的两部近著进行查对,其中最先查到部分剽窃证据的,是黄宗英在北大与纽约州立大学联合举办的国际会议上宣读并收入上述论文集的英文论文 “ ‘A Man in Himself is a City’—W. C. Williams’s Lyric Epic Paterson”。先查到的剽窃文字约占该文一半篇幅,都直接抄自美国学者劳埃德(Margaret Glynne Lloyd)专论长诗《帕特森》的著作:《威廉·卡勒斯·威廉斯的〈帕特森〉:批评与再审视》(Margaret Glynne Lloyd, William Carlos Williams’s  
Paterson: A Critical Reappraisal, Rutherford: Fairleigh  
Dickinson University Press, 1980)。

《自查报告》中涉及该论文的发表、宣读与出版的文字,见第5、8、11页。黄称该文为“1998年在国外进修时写成”,“行文比较规范”,否认有任何剽窃行为(5),甚至主动提出可提供劳埃德著作“124-304页”(5)供调查用,而他抄袭的却是劳埃德第52-105页。收入该文的英文论文集于2003年8月出版,他本人写的编者按语的落款日期为2003年5月15日。无论论文发表,还是自查,均发生在2002年3月《北京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出台之后。

《帕特森》的剽窃被查实,也为黄宗英的专著《抒情诗史论》投下阴影,因为这篇论文引起怀疑的种种情况,在黄的其他中、英文论文(专著各章及其杂志版)中全都存在。从他断然否认有剽窃行为的论文和专著中查出严重抄袭的事实,也使核查组有理由怀疑,他在《自查报告》中全盘否认存在抄袭的各篇论文以及专著各章节中,可能存在同样严重的问题。

相对于《艾略特》而言,《帕特森》的剽窃对北大英语系形象的潜在危害更大。黄宗英不仅在以他本人为具体组织者的北大与美国大学的国际会议上,面对许多国内外同行和研究美国诗歌的专家宣读自己英文的剽窃之作,还将其反复发表,因而被国内外专家识破真相的可能性更大。

(二)《帕特森》一文剽窃的对象、规模与手法

1.核查使用的文本:

如前所述,《帕特森》一文累计发表四次,按时间顺序为:

(1) 《“一个人本身就是一座城市”:读威廉·卡勒斯·威廉斯的抒情史诗〈帕特森〉》,《国外文学》2001年第4期,第90-100页。

(2)“ ‘A Man in Himself is a City’—W. C. Williams’s  
Lyric Epic Paterson”, Reading for the New Millennium:  
Selected Essays from PKU-SUNYA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American Literature and Culture” (Beijing: Petroleum  
Industry Press, 2003) , pp. 333-353.

(3) 《“一个人本身就是一座城市”:威廉斯的〈帕特森〉》,黄宗英著《抒情史诗论》,“北大欧美文学研究丛书”之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04(或108)-131页(其中第104-108页为另加的传记材料)。

(4) “ ‘A Man in Himself is a City’—W. C. Williams’s  
Lyric Epic Paterson”, 见(3)《抒情史诗论》的“英文附录(2)”,第298-317页。

其中(2)为在国际会议宣读的文章,并收入黄自编的论文集,流入国际同行手中,潜在的负面影响最大。故以下的查证和提到的页码,均以该英文文章为基准,仍简称《帕特森》。其他几篇虽文字略有增减,个别句子挪位,但其主体仍然是论文集中的《帕特森》。

2.《帕特森》的剽窃对象与剽窃规模:

《帕特森》一半的篇幅抄自劳埃德的著作,另一半绝大部分分别抄自米勒和迪基的两部著作。作者和书名以及涉及黄宗英剽窃的页码范围如下:


(1)Margaret Glynne Lloyd(劳埃德), William Carlos Williams’s Paterson:  
A Critical Reappraisal (Cranbury, New Jersey: Associated  
University Presses, 1980), pp. 52-105.

(2)Margaret Dickie(迪基), On the Modernist Long Poem (Iowa: U of  
Iowa P, 1986), pp. 77-105.

(3)James E. Miller, Jr.(米勒), The American Quest for a Supreme Fiction  
(Chicago: U of Chicago P, 1979), pp. 126-161.

被剽窃的劳埃德、迪基和米勒在黄文中均有注释:劳埃德见第342页注释1,迪基见第351页注释4,米勒见第346页注释2和第350页注释1。正如核查报告第三部分对《古舟子咏》注释的分析所示,在通篇照搬他人文字的情况下,只将极少数的文字做注,这对读者有严重的误导作用。

《帕特森》的剽窃同样是大规模的。在总共21页的文章中,有一半左右直接抄自劳埃德著作第二、三章(第52、53、54、55、56、59、60、61、63、72、73、74、75、76、77、78、82、85、92、(95)、96、97、(104、105)等页;《抒情史诗论》第303页还从劳埃德著作第62-63页中补引了一小段及原著所引的诗行)。另外一半分别见迪基著作第四章(第78、82、84、86、87、88、89、91、(92)、94、95、100、101页),米勒著作第七章(第134、135、141、142、143、144、145、146、156页)。目前,尚未落实出处的文字仅两页左右。

《帕特森》的剽窃是全方位的,从立论到论点的展开和支撑论点的举例,到具体的行文表述,几乎都是成段抄袭三位美国学者的研究成果和文字表述。立论主要根据劳埃德论《帕特森》专著的第52-105页,其中第二章“城市”着重探讨威廉斯在诗歌创作生涯中始终关注的“城市”概念和意象,第三章论人与城市(“帕特森”既是新泽西州的一个工业城市,也是一个人的名字,该词从词源上说又有父亲-儿子之意)。劳埃德认为,尽管威廉斯本人一生都在强调人与城市的主题,但此前没有什么人专论,即使论者提到城市与人,也基本对该主题的表征持否定态度。因此,劳埃德专辟两章来讨论城市与人的意象及其复杂含义。黄文将劳埃德的研究发现和文字据为己有,只在第342页的诗歌引文下注明劳埃德著作第77页。

迪基则主要关注作为长诗的《帕特森》的结构、形式问题,讨论威廉斯如何应对漫长创作过程中的困惑,其论著中充满关于“开始∕结尾”、“断裂∕包容”、诗行与各类散文段落杂合等既有主题意义又是形式难题的讨论。黄宗英对迪基的剽窃较奇特,他在大段抄袭迪基文字表述的同时,把她的关键词——想象(imagination)、结构(structure)、构思(composition)、形式(form)等基本上都换成了“自我”(self)或探索∕表达自我。例如,迪基第94页第2段:“The change in Williams’ habits
of composition will be evident in his return to an  
earlier interest in embodiment. Instead of the  
epigrammatic. . . .” 黄宗英不顾原意,生硬地用“自我”替换:“Williams seems to have changed his  
presentation of the self through his return to an  
earlier interest in embodiment. Instead of the  
epigrammatic. . .  ” (第350页)。第352页的文字基本来自迪基第100-101页,其中有四处直接用“自我”置换原文的“形式”、“第二形体”等词;第346页引自迪基第88-89页的几行中,也有三处换为“自我”。事实上,《帕特森》一文因行文取自各有不同构思的三位学者,故文气断裂,不但体现不出自己的明确思路,而且那些体现原作者批评功力的辨析也都杳无踪影了。

《帕特森》一文还有大量很简单、粗糙的文字抄袭。例如,第338页和第348页两次引用同一段有关汉密尔顿的长引文,核对后发现是因为抄录了两个不同作者的论述,前者见劳埃德第73页,后者见米勒第145页。文中还有他“改动”原著行文时出现的英语语法错误,以及对原著某些语句的误解。

3.剽窃手法:

黄宗英对上述三种源文本的剽窃与他剽窃中译本《艾略特传》和《古舟子咏》注释的方式如出一辙,呈现其剽窃手段的重复性。大体说来,有如下方式:

l 基本从已经正式发表的书中抄袭;

l 原封不动照抄(由于剽窃是从英文到英文,照搬的情况似乎更为严重);

l 为改而改,略更动几个无关紧要的字或换一种句型;

l 照搬原著作为研究分析之用的诗歌引文(偶尔增加或减去几行);

l 照搬原著的注释(如334页注1和注2就是劳埃德书第82页的注4与注6),并有两处将劳埃德的正文抄录进自己的注释(第334页注3和第344页注1分别来自劳埃德第54页和第97页的正文);

l 整页抄录剽窃对象的情况时有发生,如第341-342页对劳埃德第77页的直录,第348-349页对米勒第145页的抄袭;但更多的情况如网文的指控所说,“跳跃式选择段落(包括颠倒材料顺序)”,这在附件标明的页码跳跃中可以清楚地看到。

对于所谓的“改写”算不算抄袭,本报告第一、二、三部分已经作了具体分析,不再重复。此处仅就引文和书目的问题做一说明。

(1)在诗歌批评和分析中,引用诗作很重要,那是支撑论点的举例,也是分析论述的基础。黄宗英所论的长诗都是美国诗歌传统中的重要诗作,无论《我自己的歌》、《荒原》、《帕特森》,还是其他,都有一些受到广泛注意的著名段落。那么黄宗英引了别人都引的诗段,是否就不算剽窃?不然。关键是出现在论文中的引文必然要服从论点的需要,为什么要引,引哪几行,都不是随意的。换言之,我们看到的诗行是威廉斯作品的一部分,但出现在劳埃德论述中的威廉斯诗行,被嵌入了劳埃德的论述话语之中,用于说明劳埃德想让读者看到的问题,它们在一定意义上也就转化为劳埃德的研究成果了。当别的论者引用同一段诗文时,视角、焦点、目的等都有所不同,因此上下文会对理解诗文的语境进行一定的限定。事实上,尽管劳埃德、迪基和米勒三人都在讨论《帕特森》,但我们从未发现任何一人有连续两段引文与他人雷同的情况,而黄宗英却是将引文连同前后的分析全都照抄下来。

虽然黄宗英的诗歌引文完全可以定性为抄袭,但核查组在进行查证时还是十分注意文脉走向。例如,对于一位论者以上提到或引用的诗文(比如一根原木上坐着非洲酋长的九个妻子的意象,桑塔亚那《最后的清教徒》中的一段话,居里夫人发现铀等等),核查组尽量按上下文文气的衔接找到准确的抄袭源。在无法确认的情况下,只用虚线标明可能的抄袭源,如黄文第347页上“Outside”起头的引文可能出自劳埃德第104-105页。

(2)书目中的问题:

在第352-353页上,黄宗英以WORKS CITED的方式列出9部“引用”过的书籍(这与过去人们常用的“参考书”书目是不同的,必须引用过的才能列入书目)。书目格式不规范的问题在此不论。

9部中有4部是威廉斯本人的作品,其余5部为专著。这么一份短小的“引用书目”显得十分奇怪:脚注有的书,书目中没有;书目中有的书、正文却没有“引用”,更没有脚注。类似的差别和出入达8条之多。如果算上“引用”过的却未列入书目的庞德、爱默生和惠特曼,则有11条以上。具体见附件2书目处的标记。

(三) 小结

收入黄宗英编辑的Reading for the New Millennium国际会议论文集中的、由他本人为唯一作者的《帕特森》一文还有另外三种出版形式[见(二)开头提到的(1)、(3)、(4)条],于是,查实该文基本为抄袭之作,即意味着其他三文同为抄袭之作,四篇的抄袭源相同。核查报告不再专门涉及对《抒情史诗论》中威廉斯的《帕特森》中、英文文字的核查。此外,该文的剽窃手法也出现在该书其他章节中。

五 《抒情诗史论》绪论和第一章:关于惠特曼的两篇论文(附件六)

所谓“绪论”和“第一章”,实际上包含两篇论惠特曼的相对独立的论文,相互间并无承上启下的关系,有时相互并行重复(如第51页重复第28页,第56页重复第32-33页等),甚至同一段英文引语使用了截然不同的中译文(第30页,第57页)。

绪论中有关惠特曼的部分曾作为论文以《抒情史诗艺术管窥》为题发表于《国外文学》2000年第3期,第41-47页。第一章《“我踏上的是一次永恒的旅行”:惠特曼的〈我自己的歌〉》曾以《惠特曼〈我自己的歌〉:一首抒情史诗》为题发表于《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4期,第143-150页。第一章最初的形式是一篇英文的国际会议论文,题为“Whitman’s Dilating Self in His Lyric Epic  
‘Song of Myself’”,曾在2000年10月北京大学“Whitman 2000”国际学术研讨论上宣读(见《抒情史诗论》英文附录(1)),文中部分内容未在中文文本中出现。黄宗英在《自查报告》中只承认绪论和第一章有“不妥”之处,并说明其自查适用于不同文本(9),故核查组对这两个章节剽窃行为的认定也涵盖以上各文本。

核查组迄今仅对照了以下源文本:

James E. Miller, Jr. The American Quest for a Supreme  
Fiction: Whitman’s Legacy in the Personal Epic.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79 (以下简称米勒1979).
James E. Miller, Jr. Walt Whitman (Updated Edition). New  
York: Twayne Publishers, 1990 (以下简称米勒1990).
James E. Miller, Jr. Leaves of Grass –American’s  
Lyric-Epic of Self and Democracy. New York: Twaine  
Publishers,1992 (以下简称米勒1992).
David S. Reynolds, Walt Whitman’s America: A Cultural  
Biography. New York: Alfred A Knopf, 1995.  

(一) 总体的剽窃

在列举具体抄袭段落之前,需要指出,黄宗英的《抒情史诗论》一书在整体立论、构思、框架等方面也是抄袭之作,这一点与逐句抄袭一样明显、直接。学人著文,偶有借他人立论和思路自行发挥的做法,经注明,一般不算偏离常规。但《抒情诗史论》的情况有所不同,从框架到内容,无论在思路、论点、论据、材料运用和分析还是行文等方面都全面抄袭外国批评家的相关论述,尤以对米勒的抄袭最甚。  

“抒情史诗”的概念,以及抒情史诗与传统史诗区别的界定,是《抒情史诗论》一书的立论基础。黄宗英声称自己在综述国内外著名学者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抒情性和史诗性兼容并蓄是现当代美国长篇诗歌创作突出的共同特点。(45)

在《自查报告》中,他后退一步,承认“‘抒情史诗’(Lyric Epic)的提法不是我首先提出的”(8),但接着说:
但是,以“抒情史诗”为课题项目,从抒情性与史诗性兼容并蓄的艺术视角出发,结合具有代表性的现当代美国长篇诗歌的文本释读,来讨论这一体裁最重要的创作特征,这种视角和方法应该说是新颖的和结实的。(8)

通过与米勒1979、米勒1992和米勒1990三本书的对比,可发现黄宗英的这句话实际上精确地概述了米勒本人研究的特点与内容:所谓“课题项目”,其实是米勒多年来一贯的兴趣所在,“视角”也是米勒的,而“结合”美国长诗代表作谈论“抒情史诗”概念的做法更是米勒研究的基本格局,因此,所谓“新颖”和“结实”,也都属米著所有,与黄著无关。不谈“抒情性与史诗性兼收并蓄”,米勒的论述就无以立足,而黄著取之一二而成书,兼而抄袭他人著述,谈不上有个人研究成分。  

《抒情诗史论》第28页上有一句话:“[惠特曼的]创作灵感是抒情式的,但是他的创作抱负却是史诗般的,二者相辅相成,浑然一体。”这句话是所有相关论述的支撑点,黄宗英在其书中以不同的形式反复使用这句话,并将其作为绪论第四节的标题,但却无一处明确注明真正出处,反倒是在第一章第51页上有一处注释,说明这句话出自他本人在《国外文学》2000年第3期发表的《抒情史诗艺术管窥》。然而如前所述,这篇文章其实就是《抒情史诗论》的绪论部分,作者舍近求远,似忘记自己刚刚在绪论中就同一句话所做的注释。在第28页上,他避实就虚,仅说米勒也谈论过相关的话题。无论如何,米勒原文没有被标明,其最简洁的表述见米勒1992第25页:“His inspiration is lyric, his ambition epic,
the one to be fitted into the structure of the other.”

在米勒1990结尾处(第146-148页),米勒又一次明确提出“抒情史诗”的概念,认为惠特曼开创了这一诗体,并提醒读者说,他已经在米勒1979中逐一论述了美国的抒情史诗诗人及其相应的代表作,除惠特曼外,依次包括艾略特的《荒原》、威廉斯《帕特森》、庞德的《诗章》、克兰的《桥》、奥尔森的《马克西姆斯诗篇》和贝里曼的《梦歌》等。在1990年的这本书中,米勒除再次开具这个“清单”,又补充说茹科夫斯基和他的《A》也可进入这个系列(第148页)。1992年,米勒更直接以“抒情史诗”为题论述惠特曼的《草叶集》(米勒1992)。

从惠特曼到茹科夫斯基,这个基本框架和内容顺序与黄宗英《抒情史诗论》的框架和顺序发生精确的吻合,该书的目录页可以让人一目了然。对立意、基本思路和框架等关键因素的剽窃,加上书中大量抄袭而来文字,印证了黄著的全面剽窃行为。

(二) 直接抄袭

《抒情史诗论》对米勒相关论著的总体框架的袭用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如果仅限于此,而在具体诗评中加入作者独具慧眼的释读和申论,或许还能对这个框架有所增益,至少能够证明它的解释效力。当然,对一个时刻不忘自己受惠于已有思想成果的严谨学者来说,明确的、充分的声明仍是不可或缺的,这不仅不会削弱研究成果的价值,反而会强化其理论支撑,伸展其解释视域。然而,《抒情史诗论》却完全放弃了这种原本有可能增加其思想含量的学术姿态,其对理论框架的全盘袭用仅仅为进一步的细节剽窃做好了前期铺垫。这样,《抒情史诗论》实际上就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上取消了自己的存在理由。
     
这种兼及框架和细节的双重抄袭在《抒情史诗论》的绪论部分尤为突出。无论从总体构思、立论根据来看,还是从作品分析、材料引用来看,绪论部分都高度依赖米勒的几部论著,要么从中寻章摘句,要么整段、整页地抄袭。例如,绪论第三节评析了惠特曼“我歌唱一个人的自我”,第一段(第22页)大部分抄自米勒1979第31页第一自然段,其后两页,则由米勒1979第33、34页和米勒1992第26、27页的相关段落拼合而成。绪论第27-28页上的内容几乎全部抄自米勒1992第24-25页,其中包括材料的引用、对抒情诗和史诗两种形式的论述、以及对惠特曼融“抒情诗的灵感”和“史诗的抱负”为一体的新型抒情诗所作的讨论。

《抒情史诗论》绪论部分有一段核心文字归纳了“抒情史诗”不同于传统史诗的五个主要特征,涉及抒情史诗的形式、情节、背景、主题和人物描写(见《抒情史诗论》第30-34页)。经查证,关于这五个特征的描述全部出自米勒1979第34-36页。对此,如本报告第一部分第1条已指出的那样,黄宗英仅在《自查报告》(3、9)中使用“基本采用”、“没有注出综述过程中的主要观点”、“不妥”等字眼,轻描淡写,只字不提自己断然抄袭的行为。为节省篇幅,在此仅以第一个特征为例说明说明他的“采用”实为剽窃:

首先,就形式而言,传统的史诗格律严谨、结构封闭、文体华丽、风格崇高;而惠特曼笔下的现代史诗格律自由、结构开放、问题朴实、风格自然。(《抒情史诗论》第30页)

1. Form. The traditional epic was written to a  
fixed measure, with a closed structure (a completed  
action), in a style that was awesome, elevated, elegant.  
The new epic is written in a “free” form, with a  
loose or an open structure, in a style that is familiar,  
colloquial, common, or earthly. (James E. Miller, Jr.,  
The American Quest for a Supreme Fiction, pp.34-35)

实际上,绪论部分归纳的其他几个特征也主要以这种方式从米勒1979中照录过来,其中并不含有作者在绪论结尾处宣称的“综述”成分。作者仅在描述了这五个特征之后引述米勒关于“个人史诗(反史诗,抒情史诗)”的定义(见《抒情史诗论》第34页),并注明这个定义出自米勒1979第36页。鉴于这条注释所处的位置(与描述第一个特征的文字相距4页),又由于它针对的是一条具体引文,因此,它实际上不足以涵盖此前将近4页的全部内容。这样,读者就无法确切地区分哪些是作者的观点,哪些是他人的观点,误以为对这些特征的归纳属于《抒情史诗论》作者的研究成果。
     
《抒情史诗论》绪论题为“抒情史诗”,其统领全局、纲举目张的意义自不待言。黄宗英在《自查报告》中表示他并不是第一个提出这一概念的人,而是“在综述国内外著名学者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抒情性和史诗性兼容并蓄是现当代美国长篇诗歌创作突出的共同特点”。因此,《抒情史诗论》绪论部分在个别关键段落提到了米勒教授对这个概念的特殊贡献(见《抒情史诗论》第28页注释2),并且引用了赵萝蕤教授在《草叶集·译本序》中的相关论述来佐证这一分析视角(见《抒情史诗论》第43页)。从《抒情史诗论》绪论对赵萝蕤文字的引述方式来看,作者对论文写作规范并非毫无意识,第42页上一条长达近半页的引文即说明了这一点。但是,一旦涉及到米勒教授的论述,作者似乎就将这种规范限制置之度外了。在这里,黄宗英强调了“综述”的概念,而对《抒情史诗论》来说,“综述”的意义或许在于,相同或相近的思想出自不同的论者,因而有必要将其归纳整合,形成一种更具有普遍意义的分析视角。但是,作者并没有贯彻这一思路,而是将部分综述对象照单全收,这样就乖违了“综述”一词的本义。

绪论中抄自米勒1992和米勒1979的部分(第28页,第32-33页)被重复用在第一章中(第51页,第56页)。此外,与第一章相对应的英文附录(1)第282-283页以只注释局部语句的方式抄袭David S. Reynolds著Walt Whitman’s America第343页、258页和第82页。

六 《抒情史诗论》第二章:又一篇国际会议论文(附件六)

《抒情史诗论》第二章题为“‘我个人的满腹牢骚’:艾略特的《荒原》”,其主体部分系根据作者于2001年3月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召开的国际学术讨论会上宣读的英文论文编译、改写和增删而成(见《抒情史诗论》附录),原题为“The Self De-personalized in the Discourse of  
Animality: T.S. Eliot’s Lyric Epic The Waste Land”。据黄宗英《自查报告》所列举的2001年科研成果清单,该文的一个中译本曾以《艾略特〈荒原〉中的动物话语》为题发表于《英美文学研究论丛》(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黄本人在《自查报告》中说,“这篇文章曾于2001年在广外‘当代英国文学与文化研究’国际会议上宣读,后翻译成中文发表于《论丛》上。” 核查组据此推断,这个文本与《抒情史诗论》第二章应为同一内容。有鉴于此,以下涉及《抒情史诗论》第二章的核查结果大体上也适用于《艾略特〈荒原〉中的动物话语》;反过来说,黄本人在《自查报告》中对该文所作的自我鉴定亦可视为对《抒情史诗论》第二章所作的自我鉴定。
     
黄宗英在《自查报告》中对第二章作出了“论述本章主要观点部分没有发现问题”的基本判断,同时提请核查组参见2001年《艾略特〈荒原〉中的动物话语》的自查情况,而据黄宗英对该文的自查结论,“作为一篇论文,这篇文章行文比较规范,……没有发现剽窃行为”。因此,尽管黄宗英具体罗列了第二章“抄自”李赋宁、盛宁等人的少量文字(共计360字)的出处,但从黄宗英对这几个涉及同一内容的文本所作的基本判断来看,他并不认为这些文本存在严重的抄袭情节。
     
但是,核查组在仔细比较了《抒情史诗论》所载的中英两个文本后发现,作者在许多地方并不理解自己所写的英文。中文本的若干偏离并不是出于中文表达的需要而进行的适当调整或改写,也不是为了思路的清晰或融贯而作出的必要解释或申述。相反,这些偏离经常包含着对相关的英文段落或语句的严重误释,例如将“[Unlike] his contemporary poets who justified  
their poetic language by its referential content”译作“[与]艾略特同时代的一些诗人常常通过相关的内容来证实自己的诗歌言语”,将“For Eliot, there seems to be no such  
access to non-verbal reality”译作“对艾略特来说,没有不可言传的现实”(两处译文均见《抒情史诗论》第83页)。很显然,这些偏离已经超出了合理改写或释义的限度,纯属作者对“自己所写的”英文缺乏适当理解而导致的误译或误释。除此而外,与附录其他两篇英文论文的情形相同,就大多数单句而言,作者的英文表达十分准确、到位,但令人不解的是,不少句子却出现了与如此娴熟地使用书面英语的能力极不相称的初级语法错误(例如As we know that…)。不仅如此,句子与句子之间的转换还常有断裂的痕迹,从而导致文意、思路和逻辑条贯的阻塞。因此,核查组认为,这篇英文论文可能有一个或几个英文底本。
     
基于这一判断,核查组遂依据所掌握的两本书对《抒情史诗论》第二章及相应的英文本进行了查证:

1. Marianne Thorm?hlen, Eliot’s Animals (Lund: CWK  
Gleerup, 1984);
2. Jewel Sperks Brooker and Joseph Bentley, Reading  
the Waste Land: Modernism and the Limits of Interpretation  
(Amherst: The University of Massachusetts Press, 1990).

虽然这两本书只占黄宗英在文章中引用的文献的很小一部分,不足十分之一,但核查结果已经足以否定黄宗英在《自查报告》中所作的自我辩白,它清楚地表明,第二章存在严重的抄袭情节,其系统性和规模性不亚于已经查实的其他几章。而且,该章的英文本作为直接抄袭国外学术著作的产物也曾于2001年在国际会议上宣读。
     
第二章及相应的英文本主要抄袭了两书的以下各处:1. Thorm?hlen书:第23、24、26、39、40、65、120、122、126、127、133、134、135、136、137、142等页;2. Brooker和Bentley书:第106、107、108、132、133、177、178、185、186等页。如果再加上从已被查实为抄袭之作的《艾略特》中直接照搬的6000字(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抄自阿克罗伊德《艾略特传》,参见本报告第一、二部分的相关叙述),第二章的抄袭字数远远超过了《自查报告》声称的360字。

本报告第四部分就《帕特森》一文(亦即《抒情史诗论》第三章)细致分析了作者的具体剽窃手法,例如原封不动地抄袭、为改而改、照搬源文本的诗歌引文、照搬源文本的注释。实际上,所有这些手法都毫无例外地见于第二章。在此,仅就跳跃颠转式抄袭和拼贴组合式抄袭略作分析。跳跃颠转式抄袭是指从同一源文本中寻章摘句,并不完全遵循源文本的行文次第和论述逻辑;拼贴组合式抄袭是指将来自不同源文本的语句拼凑起来,完全不顾这些语句在源文本中的文脉走向。不过,这两种抄袭手法并不具有单一的性质,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它们都要配合其他抄袭手法,例如,作者经常在连续抄袭若干语句之后突然跳转到同一源文本的其他语句,或嵌入来自另一源文本的语句,在这个过程中,也会对所抄袭的语句略做“改写”,或增删几个无关紧要的词语,或颠倒一下词语排列顺序。比如,黄著英文附录第332页(对应于同书第96页上第二章的相关内容)有若干语句抄自Thorm?hlen书的第142页,但紧接着又跳到Thorm?hlen书第65页,从中抄录了一段诗歌引文以及Thorm?hlen对该引文的分析(关于引文的抄袭,参见本报告第四部分的相关分析),这是典型的跳跃颠转式抄袭。又比如,黄著英文附录第336页(对应于同书第99—100页上第二章的相关内容)抄录了Thorm?hlen书第126页上的若干语句(连同诗歌引文),紧接着又嵌入了Jewel Spears Brooker和Joseph Bentley书第132页上就Eliot与Marvell所作对比分析的几句话,这是典型的拼贴组合式抄袭。这两种抄袭手法经常引起作者或许未能意识到的严重后果。就单句而言,尤其就那些原封不动抄袭的单句而言,作者显示了驾驭书面英语的非凡能力;然而,就行文的风格和论述的逻辑而言,这些段落则显得支离破碎,似是而非。这实际上表现出对源文本作者的双重的不尊重:既抄袭又歪曲。在这种情况下,作者根本不可能用一个贯穿始终的构想来统摄和涵容各种分散的材料,当然就更不可能让读者对文章产生完整和统一的印象了。     

七  《抒情史诗论》第四、五、六、七章的剽窃情况(附件六)

黄宗英对米勒和迪基的依赖性很高。以上提到的他们的两部著作(James E. Miller, Jr., The American Quest  
for a Supreme Fiction. Chicago: U of Chicago P,  
1979;Margaret Dickie, On the Modernist Long  
Poetry. Iowa: U of Iowa P, 1986)为总论美国长诗的批评论著,《抒情诗史论》各章所评论的诗人及其代表作基本上都在这两本书中依次谈及,内容和框架都现成可用。因此,核查组在查证前面章节抄袭米勒和迪基的情况时,顺便查实了第四章至第七章剽窃米勒和迪基著作的证据,并决定暂且不再查找这几章所讨论的诗人和诗歌的专论。

由于抄袭的源文本是英文著作,此节所认定的抄袭行为是指直接把源文本的成段英文译成中文据为己有的做法,与前面章节中的情况基本相同。核查结果如下:

(一) 《抒情史诗论》第四章:庞德的《诗章》

此章曾以论文的形式发表于北京大学主办的中文核心期刊《国外文学》2003年第3 期,第55-62页,题为:《“一张嘴道出了一个民族的话语”:庞德的抒情史诗〈诗章〉》”。黄宗英在《自查报告》中承认,《抒情史诗论》第四章与发表在《国外文学》上的这篇文章的“主体部分”相同。按一般学术规范,作者应在著作卷首或在该章首页对此予以说明,但作者略去这一步骤(下面三章同此)。其自查结果是:讨论《诗章》的篇幅不充分,“缺乏全面的说服力”,有一个注释转引了“他人引文,可我没有注明出处”。

然而,经查发现:该章成段抄袭迪基的著作,第132页抄自迪基第106页;第135-136页分别抄自迪基第108、109、110页(见附件六)。抄袭方法:大段地翻译移植。

(二) 《抒情史诗论》第五章:克兰的《桥》

此章曾以论文的形式刊载于《欧美文学研究论丛》(第一辑),人民文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175-202页),题为《史诗般的抱负与抒情式的灵感 ——读克兰的抒情史诗〈桥〉》。该论丛为北大外国语学院和北大欧美文学研究中心联合推出的系列论丛的第一部,由外院资深教授主编,以展示外院优秀成果为宗旨。作者自查结果:“没有剽窃行为”。

经查发现:此章从题目、构思、引文、框架以及行文序顺基本上直接抄自米勒著作中相同题目的第八章。
具体情况如下:黄著第154-157页全部直接抄自米勒第175-178页;第159-162页基本上抄自米勒第178-181页;第166-167页部分抄自米勒第183-184页;第171-172抄自米勒第179页;第175-181页几乎全部抄自米勒第191-199页(见附件六)。

黄著第154页有一处甚至连抄都抄错了。米勒自己观点的陈述“这种由物质向精神的升华显然是受到惠特曼的《向着印度行进》一诗的影响”,被当成了米勒对克兰的引用。黄著第157页的注释4也是错的:此处引文应出自克兰的Letters of Hart Crane 第267页,而非黄著所注的惠特曼的Leaves of Grass 第267页。

抄袭方法:直接的大面积翻译移植,基本观点和分析均来自米勒的著作,同时照搬米勒书中的引文和注释。例如,该章第175-181页大段翻译移植米勒第192-199页,其中米勒的7处引文也被黄著以同样的方式引用,照抄对引文的解释,完全不含个人的作品分析成分。如果把《抒情诗史论》第五章从米勒第八章直接抄来的部分(多达13页)抽掉的话,黄著此章将变得空洞无物,难于成章。

(三) 《抒情史诗论》第六章:奥尔森的《马克西姆斯诗篇》

此章曾以论文的形式发表于《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  期,第73-82页,题为《抒情史诗:查尔斯·奥尔森的〈马克西姆斯诗篇〉》。黄宗英自查结果:“行文比较规范,没有剽窃行为。”
经查,此章抄袭情况如下:第183页部分抄自米勒第207页;第184-190页基本上抄自米勒第207-211页;第193-194页抄自米勒第213-214页。

抄袭方法:大段翻译移植、拼接,引文和对引文的解释同样照抄米勒。

(四) 《抒情史诗论》第七章:贝里曼的《梦歌》

此章曾以论文的形式发表于《当代外国文学》2003年第 3 期,第131-139页,题为《“一个代表他自己的别人的声音”:约翰·贝里曼的抒情史诗〈梦歌〉》。作者自查结果:“文章行文、注释等格式比较规范。但是由于手头没有关于贝里曼诗歌的专论,在文本解读过程中,我参考了几部关于现当代美国诗歌与诗学理论的专论。”

除米勒外,核查组未查找黄宗英所“参考”的其他“专论”。抄袭米勒的具体情况如下:第206页部分抄自米勒第238页;第209页部分抄自米勒第240页;第210页部分抄自米勒第241页;第220页部分抄自米勒第249页;第226-227页部分抄自米勒第254-255页;第232页部分抄自米勒第257-258页。

抄袭方法:翻译移植、拼接。

(五) 小结

黄宗英的《抒情史诗论》以上四章皆存在严重剽窃现象,第五章抄袭米勒最甚,仅米勒和迪基这两本书就足以帮助我们揭示黄宗英所从事“学术研究”的性质。《抒情史诗论》这几章的基本剽窃套路是直接的翻译移植,话语方式、构思框架、引语、注释等基本照搬。各章文字因抄自不同著作而显得缺少连贯,缺乏中心论点,给人以强行拼凑加作者生平∕作品介绍的印象,抄自他人的精彩片断与突兀而平庸的转接缝缀语句混杂成文。


八  关于两个后记中的学术表白(附件三,附件六)

写到这里,核查组认为有必要提醒院系领导和同事注意一个罕见的现象,即在《艾略特》和《抒情诗史论》两书(附件三、附件六)的后记中出现的具有极端误导效果的自我表白式语言。黄宗英在这些表白中反复提及英语系许多有名望的教师,把他们与其本人的学术经历紧密地牵连在一起,因此,他的抄袭行为也使英语系许多老师的声望无端受到损失。一般的致谢无可厚非,但两个后记中所出现的是持续的感恩和对治学过程的细致追溯,这在此种类型的学术著作中是极为罕见的。一方面是实际行为层面上的长期剽窃,另一方面又不断声称如何学到做人做事的道理,两者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首先,在《艾略特》这本全面剽窃之作的后记中,他提到不少学界名人和他的关系。我们可以理解一个晚辈回顾自己如何受益于他们的课程和教诲,但如果借他们的名义宣传自己如何具备从事有关学术研究的背景条件,从而掩盖自己不过是在剽窃的简单事实,问题的性质就会有所不同。后记一开始便提到社科院柳鸣久教授委托他写这本书:
撰写这么一部关于20世纪最伟大的诗人的传记,深感荣幸。在撰写过程中,笔者得到了柳鸣久教授的多方指导。虽然远隔千山万水,但与柳教授有过几次长时间的电话联系。从传记写法、内容重点,到格式要求、成书体例等各方面,柳教授都一一作了指导。(236)

而且,国外专家也给与他“多次指导”(237)。他认为这些使他能够填补“30多年”来“连[艾略特的]书信全集都没有出齐”(237)的研究空白。抄袭的过程不可能体现名师精心的指导,他们在此只是无端受到连累,其名字帮助他证明其“做学问”的资格。

后记结尾处,他又提到数名前辈学者都给他热情关照,连收到米勒教授磁带一事都要说明是“北外钱青教授带给我的”(238),尤其着重讲到,导师赵萝蕤教授临终前最后一句话就是对他说的:
赵先生病危时,曾双手紧紧地、久久地握住学生的两个拇指,昏迷之前她说的最后一句是:“宗英,去做学问。”(239)

用行动和这类文字亵渎自己的导师,有悖学术操守。

在《抒情诗史论》后记中,他用更长的篇幅谈到如何学到“做学问”和“做人”的道理,所提到的前辈教师人数也大量增多,进一步强化他在英语系受到多方呵护、被寄予厚望的印象,凭空制造出终于不负众望、有所成就的情景。事实上,从《艾略特》到《抒情诗史论》,至少在这五年内他的科研历程基本上是有意识的剽窃过程。考虑到这一点,以下的文字不可能不反映出学术道德的方面的严重问题,对英语系名声的伤害也跃然纸上:
导师……教导我:“文风要平实”;当时的英语系系主任……鼓励我:“人生能有几回搏!”……我不仅能够深刻地体会到北大学者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精神,而且能够深切地感受到北大教师对学生的关爱和亲情。(362)
北京大学德高望重的学界泰斗……亲笔书写了北大英语系对我的期望;……肩负着学校的重托和先辈们的企盼,我踏上了留学的征途。(362)
要实现国内外前辈们的企盼是我一生的奋斗目标! (364)
感谢为了莘莘学子而无私奉献的北京大学英语系全体教师;他们的言传身教将永远是我战胜困难的法宝。(364)

最后,请允许核查组全体成员借此机会发表以下感想。北京大学历来是我国人文学术研究的重镇,百余年来,经过一代一代人文学者的不懈努力,已积累了丰富而厚实的人文研究资源,形成了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回顾北大英语系自身的历史,更有胡适、朱光潜等西学先师为系内后辈学人树立了博学多闻、言之有据的治学楷模。我们以为,严肃的人文学术研究大体上有两种进路:或具有系统的原创性,或对已有的文化和思想成果进行解释或阐发。这两种进路往往互相交叉,互相渗透,但其着眼点仍有一定的分别。就我国目前的外国文学研究现状而言,第一种进路还是比较罕见的,大多数成果均属评述和解释性研究的范畴。无论采取哪种进路,都需要研究者付出艰苦的努力,抉剔爬梳,旬月踟蹰,渐至融会贯通、豁然开朗之境,最后将研究所得字斟句酌地形诸自己的独立著述。任何系统剽窃他人思想产品的行为都不容以任何理由开脱、辩解、推诿和搪塞,兹事体大,直接关乎人文学术的品质、尊严乃至生存。最近一些年,国内各高校的科研管理部门争先恐后地推行一系列带有浓重工具性色彩的改革,不尊重科学和人文学术的内在要求,采取简单的量化标准作为评价和奖罚的尺度,加上一些学人不自律,不检点,蝇营狗苟,唯利是图,致使学术抄袭行为呈愈演愈烈之势,严重削弱了本来就已经日渐式微的严肃学术标准,伤害了大多数诚实正派的学者对自己所从事的严肃工作的信心。有鉴于此,黄宗英的抄袭个案不仅有个人学术道德上的原因,现行科研管理体制和评价机制亦难辞其咎。我们希望学校有关部门以积极的态度正视近年来屡次发生在北大这个崇高的精神殿堂里的学术违规事例,从深层次上追寻和反思其根源,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建立更合理、更完备的科研管理体制和评价机制。如此,则北大离世界一流大学就切切实实地更近一步了。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4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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