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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2002年6月11日第一版发表了《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党的领导干部严禁在学历文凭上弄虚作假》。文章不仅指出了目前“少数干部片面追求学历、学位”,“不求真才实学,只求一纸文凭”,“把提高学历、文凭当作提拔使用的资本”的现象,并且提出“少数干部热衷于追求高学历、高文凭,与他们对干部队伍‘四化’方针理解上的偏差也不无关系。”文章主张坚决纠正干部使用中的“唯文凭化倾向”,“在提拔、使用干部时,要全面、客观地看待干部的学历和实际知识水平,讲学历而不唯学历,对那些刻苦自学,长期积累,确有真本事的人也要纳入视野,该重用的要重用。”文章讲的是干部使用,但是它的精神同样适用于教师职称评定工作,学位是高等学校授予的,如果高等学校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思想也存在着片面追求学历、学位而不求真才实学的“唯文凭化倾向”,那么对于教师队伍的建设、教育和学术事业繁荣也将带来严重负面影响。
现在一些高校一年一度的职称评定又开始了。遗憾的是《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中提到的“唯文凭化倾向”却在有的学校职称评定文件中明显地表现出来。例如,2002年5月28日北京师范大学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的《北京师范大学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基本条件的规定》(附带说明,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精神,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对于事关广大教师切身利益的这类大事,需要广泛征询教师意见,并应得到教师代表机构认可,至少需要举行听证会)。学校几乎评一次职称出台一个新规定,这些规定往往又没有连续性,从而造成申报人每次都在赶“末班车”的紧张感。
今年新出台的《规定》,学校推出了和以往不同的“任职基本条件”,其中关于教授任职“基本条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第一条,要求申报教授职称必须“具有博士学位”,《规定》称:“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从2002年起年份每年递减一年直至1950年),必须具有博士学位”。按照这项规定,现年47岁以下的在职教师,如果申报教授职称“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到2007年时,则57岁以下的在职教授,如果申报教授职称也都“必须具有博士学位”。
学校今年推出这个规定,当然会找理由来阐述“创新”之处,例如为了和世界名牌大学接轨、为了优化组合确保高校教师队伍的高素质、为了规范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加强职务聘任管理等等。《规定》第一条称:“为规范我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加强职务聘任管理,根据国家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请问,国家和教育部的哪个文件里写明:大学教授1955年以后出生者必须“具备博士学位”?
上面提到的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政府是反对“唯文凭化倾向”的,主张“要全面、客观地看待”“学历和实际知识水平,讲学历而不唯学历,对那些刻苦自学,长期积累,确有真本事的人也要纳入视野”,然而这些精神在北师大的《规定》中是看不到的。至于说到“结合我校实际”,这个“实际”究竟是什么,也是需要认真加以讨论和鉴别的。
广大教师现在难以搞清这项《规定》的真实意图何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是否真的符合国家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是否真的符合学校的实情,是否真的有利于调动现有各类在职教师的积极性,是否真的有利于选拔真才实学的优秀人才,是否会产生较大的副作用,为何将“突然死亡线”划在1955年以来,是值得商榷的。笔者就此问题发表个人见解,就教于学校政策的制订者。
(一)1955年以来出生的教授都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吗?
(1)目前在职教授中,1955年以来出生具备博士学位的有多少?
想必学校管理当局对于这个数字一定十分清楚,如果在网上公布资源共享,岂不可让广大教师明白学校的实际?笔者孤陋寡闻,仅从网上发布的北师大历史学系在职教师队伍情况(请见www.history.bun.edu.cn)加以分析,了解一二。
根据北师大历史学系的网上材料,在职20位教授中,1955年以来出生具备博士学位的只有赵世瑜一人(1959年9月),他还是教育部的跨世纪人才。
笔者不解的是,既然在20位在职教授中,唯有一人属于1955年以来出生具备博士学位的,何苦一定要规定今年1955年以来出生的副教授申报教授“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呢?这个条件究竟是具备还是不具备呢?
(2)目前在职教授中,1955年以来出生不具备博士学位的有多少?
也有一位,是从事世界古代史教学和研究的1962年4月出身的具备硕士学位的年轻教授,他在两年前刚刚由副教授晋升为教授,并且现在又是博士生导师。如果,学校的《规定》出台在两年前,那么,这位副教授恐怕也会被卡在“突然死亡线”上了。问题在于,2000年和2002年两年间究竟发生了什么变化,需要在今年规定“1955年以来出生”的“突然死亡线”呢?问题还在于,如果实在大有必要,那么,对于这位没有博士学位的年轻教授,是否需要“补课”限期补拿“博士”学位呢?
(3)目前在职教授中,1977年恢复高考以来上大学,还没有博士学位的有多少?
1977年恢复高考以来读大学的在职教授,是改革开放以来青年和中年教师中的佼佼者,但是,这些人中也有相当一些并没有博士学位。在历史学系,除了前面提到的这位世界古代史教授外,还有4人,他们中三人是1949年出生,另外一人1950年出生。那么,这位1950年出生的教授,到2007年时,是否也要“补课”呢?
(4)目前在职教授中,1977年恢复高考以来上大学1955年以前出生具备博士学位的有多少?
这种情况,在北师大历史学系,目前只有三位。
(5)目前在职教授中,解放以来到**期间上大学的有多少?
这种情况系里共有9人,其中具备博士学位的,只有3人,他们的学位都是在90年代在职获得的。
(6)目前在职副教授和讲师中,1950年以来出生、没有博士学位有几位?其中1955年以来出生的又有几位?
这种情况,在北师大历史学系,共有5人,其中1955年以来出生的4人。他们中除一位曾经担任系总支副书记外,其他均属于无官无职的弱势群体。
(7)目前在职副教授和讲师中,1950年以来出生的有博士学位有几位?其中1955年以来出生的又有几位?
目前在职副教授和讲师中,1950年以来出生的博士学位有18人,其中1955年以来出生的17人。
(8)目前在职教师中具备博士学位所占比例有多大?
根据43位在职教师的学位情况统计,不具备博士学位的17人,占总数的40%。具备博士学位的26人,占总数的60%。在职教师不具备博士学位的17人中、属于1977年恢复高考以来上大学的,有12人,占不具备博士学位的71%。而在这12人中,已有7人获得教授职称。
(9)1955年以来出生的教授必须有博士学位,意味着什么?
《规定》说:“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从2002年起年份每年递减一年直至1950年),必须具有博士学位”。这就是说,2007年起,凡1950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否则没有资格申报教授级高级职称。这意味着什么呢?
文件说的“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在今年是47岁及以上者。如果,我们以1955年出生计算,按照7岁上小学,小学学制6年(后来有些地方学制5年)、中学6年计算,则高中毕业时该是1974年,那时正值**动乱时期,中国的正轨高考制度尚未恢复,谈何接受正轨的高等教育和获得学位呢!如果顺利,他有幸成为1977年级和1978年级最先一批在改革开放一开始就入学高等学府的年轻学子,就在1981年或者1982年获得学士学位。如果顺利,他有幸紧接着攻读硕士学位,那么他能在1984年或者1985年就可以获得硕士学位,如果接着攻读博士学位,则应该在1987年或者1988年获得博士学位。
但是在当时博士学位点仅有少数学校和个别学科专业具备,在各个高校急需补充恢复高考以来的年轻大学毕业生和硕士生的情况下,连续攻读博士学位,并在1987年和1988年获得博士学位的情况是极少的。比如,在北师大历史学系就没有一个人属于这类情况。
按照《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获得博士学位后,需要两年讲师和五年副教授,共7年,才能有申报教授资格,也就是要到1994年或者1995年。但是这种情况在师大历史学系并没有。如果他大学毕业攻读硕士学位后担任助教一年,接着攻读博士学位,那么按照《规定》同样要经过7年时间才能有资格申报教授,这样在时间上就不是1994年或者1995年,而是1995年或者1996年了。
1977级、1978级、1979级在北京师大历史学系就读现任历史系教师中,有5位,其中有4位已经获得教授职称,三人具有博士学位(其中一人是副教授),而这5位中属于1955年以前出生的就占了4位。
无论是攻读学位还是申报职称评定对于多数人来说,绝不像高考录取比例1:1,或者2:1,会一帆风顺,比近些年高考录取要残酷得多,不可能凡具备攻读或申报条件的都能获得通过。再说在90年代末以前,博士学位点和博士生导师相对较少,放宽博士点授予权、大量扩招博士生是近两年的事。而且在教授评审问题上,由于历史原因,对于**前毕业生的职称欠账过多,因此向**前毕业生倾斜,而对于年轻教授和博士学位获得者,采取破格的做法。所以,对于多数1955年以来出生的教师来说,如果能够在2000年前后取得教授职称实属不易了。既然如此,为何将实属不易的情况,规定为“必需”呢?
据我所知,北师大历史学系一位1963年出生的在职教师,他顺利地上小学(5年)、中学(4年)、大学(4年),1985-1988年在北京大学顺利攻读硕士学位,毕业后一直在北京师范大学执教,并顺利受聘为讲师、副教授,迄今这位39岁的副教授任职已经9年。2000年,他申请教授破格受阻。2001年学校在世界史学科莫名其妙地来一个所谓的不设岗,无奈申报优秀教学岗,但又因所谓的不合人事处的《规定》而被拒之门外(该《规定》并未经法定权力机构批准)。到了2002年,学校的新《规定》干脆双重扼杀,剥夺了他申报的权利:既不设岗,也不许1955年出生没有博士学位的教师申报。难道这样的规定合理吗?
顺便提到:90年代中期,校方为了给某些年轻年龄段的教师让路(现在其中不少人是校系两级的行政和学术负责人)强行规定教授必须在60岁退休,结果有的学科被迫断挡,学校文科的学术发展受到较大影响,与此同时,北大等校,仍然实行教授65岁退休的规定。现在回过头来看,从总体上说,90年代中期以来,北师大和北大的学术差距发生了明显有利于北大的扩大,这一点只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该是多数人的共识,究其原因,让一些还处于年富力强的状况的教授过早地退出在任教学研究岗位,恐怕不无关系。现在,我们的行政主管部门似乎又要来准备剥夺一些更加年富力强的中年教师努力谋求教授职称的机会么?
(二)1955年以来出生的教授必须具有博士学位的利弊分析
本文同样以北京师大历史学系现任教师为例进行利弊分析
(1)有利因素的分析:
第一,有利于整体提高任职教师的高学历,以便在一代人的时间内,解决中青年在职教师全部具有博士生资格问题。
第二,有利于刺激在职教师努力提高自身的高学历的紧迫性、危机感和积极性。
第三,有利于在国内高校竞争排行榜上处于有利地位,也有利于提高高校在国际学术界的知名度。
第四,有利于学校现有博士产业经济的大发展,尤其是具有博士学位点的学术单位。
(2)不利因素的分析:
第一,进一步滋长了职称评定中的重学历轻真才实学“唯文凭化倾向”
我国现行学位制度还不规范,博士点和博士导师的评审存在着众所周知的问题,学位和真才实学之间、博士点、博士导师和学科前沿之间的学术水准也难以充分比照,在目前条件下,在教师聘任中过分强调学历和学位将会把一批有真才实学教师排斥于高级职称队伍之中。
回顾恢复学位制度和教师职称聘任制度以来,当教师聘任和学位不相挂钩时,是比较公平合理、竞争也是比较公平的。那时没有那么多的“基本条件”,更无“量化”指标,但总的看来是相对公正的。现在不仅和学位挂钩,而且不断增加许多“硬”指标作为“基本条件”,从而大大淡化了总体上真才实学的评价,事实上,那些“硬”指标越多,越是不利于总体评价和真才实学人才的评价。
第二,政策缺乏连续性,严重影响了党的威信,侵犯了中青年教师申报教授的合法权益,挫伤了1955年以来出生、虽没有博士学位但一直在教学科研岗位上兢兢业业的在职优秀教师的积极性。
每年一次的“末班车”使得政策缺乏连续性,严重影响了党的威信。事先没有正式的安民告示,采取“突然死亡”法,使得一些本来具备资格申报职称评定的教师,被完全剥夺了申报资格,损害了教师拥有的合法权益。
试想,在北师大历史学系,一个1962年出生,一个1963年出生,同年任讲师,同样是具有硕士学位的副教授,但一个在两三年前就评为教授,接着又被评为博士生导师,而另外一个,连续两年申报被卡,去年是不设岗而无权申报,今年则双重卡人,剥夺申报资格。
笔者不解的是,为何设岗一事不能让教师至少三年前早知道?1955年出生者必须有博士学位的规定为何不能让教师五年前早知道?如果三年前就获悉在三年内没有岗,那么教师有权选择留任还是人才流动,又何必将人拖在师大又最后又不给“出路”呢?一般准备考博和攻读博士学位得花四五年时间,不事前安民告示,就发个“哀的美敦书”合适吗?是对教师合法权益的尊重吗?
学校当局有权对于所有来应聘的1955年出生的教师,要求必须具备博士学位,但是对于已经在师大工作了10多年的中青年教师,事前不给教师留时间准备,就作出这种无情的规定,这种做法与“扫地出门”、“不给出路”有多大区别?有利于学校稳定吗?这样的“与时巨变”利弊究竟怎样?
第三,助长了现任教师在职和脱产攻读博士生风,对于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的教学质量带来冲击。
本来学校在一个时期以来,就严重存在着重科研轻教学的现象、重重点学科轻非重点学科的倾向。在学校的《规定》中,这种倾向的表现十分明显。就基本条件而言,相比之下,任课要求并不高,只有量的标准不高,质的要求过低,教授“必备条件”是“系统承担过两门以上专业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一门必须是基础课或者专业基础课,教学工作量平均为3学时/周以上,有本科教学任务单位的人员应承担本科教学工作,历年教学评估成绩合格”。
设想对于一个任职两年的副教授对付“要系统承担过两门以上专业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一门必须是基础课或者专业基础课,教学工作量平均为3学时/周以上”并无难处,他只要搞到一个教研室内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机会,三年功夫就可以顺利通过资格关,而且在职期间,教学任务还可以减半。再说,对于一个教授来说,只要求“历年教学评估成绩合格”,这是否太低了?原因不言自明,是为重科研的开了绿灯。近些年来,学校的教学质量严重滑坡,有经验的教授上基础课教学第一线的少,有些讲授基础课和专业课甚至研究生课程的教授、副教授不负责任的情况增多,这种情况难道不需要引起重视吗?
学校的这项《规定》无疑使得已经刮起的现任教师在职和脱产攻读博士生风愈演愈烈。对于1955年以后出生的现任教师来说,如果想在高校任教,如果想争取教师职称,除非读博别无他途,而且到了2007年,1950年以后出生的也必须具备博士学位,所以可以预料近五年将出现在职教师读博的新高峰,这真的是件好事吗?需要打个大问号。我认为,这至少将对于教学秩序会带来较大的冲击。有的课没有人愿意教或没有人教,有的课虽然有人教也没有心思好好教。
第四,违背了党的人才政策,助长了单一化人才模式倾向。
按照《规定》的思路,在高校的教授聘任将只有一种人才模式,即清一色的博士学位。拥有博士学位当然是件好事,但唯博士学位、排斥不拥有博士学位的有真才实学的人才补充进教授岗位,却绝不是一件好事。在中外真才实学的人才中,没有博士学位的大有人在。陈寅恪、华罗庚、启功没有博士学位,比尔·盖茨也没有博士学位。要是把他们放在2002年的北师大,对不起,他们连申报教授的资格也没有了。
再说,凡是属于酝酿和发展中的新兴学科,在一般情况下是很难先有或很快拥有博士学位的,如果都必须具备博士学位,那么在这些学科里就很难出教授了。
第五,人为扩大了博士点和非博士点教师参评的不平等竞争
表面上看,在《规定》面前人人平等,事实上却掩盖了极大的不平等。
首先,博士点和非博士点教师参评的机会不平等。拥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点的教师,有较多的机会攻读在职博士学位,例如,现任北师大主管人事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兼常务副校长(原历史系主任)和现任历史系总支书记,都是通过在职攻读北京师大中国近代史博士学位的。由于历史学系拥有中国古代史、中国近代、现代史博士学位授予权,因而,中国史领域的教师,攻读在职的机会就较多。而从事世界近代和现代史、历史教学法教学的教师,由于没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则不能在职攻读,除非报考校外的博士点。此外,从全国情况来看,世界史领域的博士学位点很少,中国近代史领域的博士学位授予点是大户,自然在这个领域的教师攻读博士学位具有客观上的有利条件。
现在设想,1955年以来出生的世界近代现代史、教学法领域的教师为了取得博士资格,都来攻读博士学位,由于这方面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单位有限,招生名额自然难以和大户相比。就是说,尽管攻读的需求量很大,然而实际能够攻读的数量是有限的。这同样会导致不公平竞争。
本来就我国历史学界的现状看,世界史师资队伍和中国史师资队伍的失衡,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这种情况越来越不能适应实现我国现代化和21世纪全球化的挑战,需要大力扶植弱势学科。记得80年代,由于重点扶持了像**党史这类学科,于是博士学位点在我校得以取得。在历史学系,由于前些年某些系领导指导思想上的失误,使得重中国近现代史轻世界史的倾向加重,出现了“偏瘫症”,这种情况既不利于世界史学科的发展,对中国近代现代史的学科发展也带来了消极影响。
目前,历史学系的现任20位教授中,世界史学科只有可怜的4位,而且这4位都没有博士学位。中国近代现代史学科的教授有5位,其中3位博士学位则全部是通过系内在职攻读途径取得的。这一事实,足以说明,拥有博士点的学科教师和没有博士点的学科教师,在取得博士学位的机会上是不平等的。
总之,依笔者之见:
第一,我们不应扩大差距,而应创造条件逐步缩小业已存在的差距。
第二,创造条件,鼓励1955年以来出生的中青年教师通过不同途径在不同时期妥善攻读博士学位。
第三,创造公平竞争的机会,停止1955年以来教师申报教授必须具备博士学位的规定。
第四,安民告示,1978年以来出生的副教授申报教授职称优先考虑具备博士学位者。
这一条可以规定,也可以不规定,规定是为那些对一刀切有特殊兴趣的管理人员设计的思路。1978年以后的出生者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产儿,在小学、中学、大学连读的情况下,2001年大学毕业,他们有足够的时间来规划和准备,想当教授就得力争获得博士学位。如果顺利,他们在2007年获得博士学位,2014年获得申报教授资格。那时我们的博士学位培养队伍和规划都将更为健全。那时,1955年出生的教授已经59岁,行将退休,而那时在任的绝大多数教师都有条件具备博士学位。这种“自然淘汰法”比起“突然死亡法”是否好些呢?
事实上,规定1955年以来的教授申请教授必须具备博士学位,无疑等于要求在一代人之间(1977-2002年共25年)将高校教师清一色博士化,这难道真的是“根据国家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真的符合高校“实际”吗?用这种盲目追求高指标、高速度、高学位的思想倾向来管理高校的后果究竟是什么?
(三)莫把学位和职称相混同
现在再来讨论《规定》提到的学位和职称的关系。谁都清楚,学位说的是学历,例如学士、硕士、博士; 职称则说的是职务,例如大学教职中的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学位和职称两者说的是不同范围的事,是不能混同的。在教授职称中,有的教授的学历是学士,有的是硕士,有的则是博士,笔者大学本科毕业于1958年,有陈垣校长颁发的毕业证书,但当时没有实行学位制度,所以我什么 “士”都不算。在现有具有博士学历的教师中,有的博士是教授,有的是副教授,也有的还是讲师,有的不在高等学校任教的博士则是行政官员等,并没有高等学校教学职称。
但是,现在把学位和职称相混同的情况,相当普遍。例如有人把博士混同于副教授,甚至认为博士生导师比教授要高出一个等级,不少新闻媒体在介绍某位学者头衔时,嫌光介绍“XX教授”的力度还不够,需要用“XX教授、博士生导师”来隆重推出才过隐。而博士生导师又算什么?他既不是学位,又不是职称,只是在博士生培养期间的工作任务,并不意味着博士生导师一定在教学职务上比教授还要高出一个等级,因为教授在高等学校的教学职称中是最高级别了。
从《规定》这个文件中,我们同样看到了学位和职称的混用现象,而这种混用由来已久,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并带来了某些负面影响。
《规定》写明:“教师职务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和助教。” “研究职务分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和实习研究员。” “讲师任职基本条件(一)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担任助教职务2年以上;或具有研究生学历、双学士学位,担任助教职务3年以上;或具备本科学历,担任助教职务4年以上……”。
“副教授任职基本条件(一)具有博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2年以上 (2004年起原则上须担任讲师职务3年以上,博士后在站时间视同担任讲师职务的年限);或具有硕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有研究生学历、双学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6年以上;或具备本科学历,担任讲师职务8年以上。”
“教授任职基本条件(一)具有博士学位,担任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或具有硕士学位,担任副教授职务8年以上;或具备本科学历,担任副教授职务12年以上;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从2002年起年份每年递减一年直至1950年),必须具有博士学位”。
由上可见,“学位”是可以折合成相应教学任职时间的,例如,申请教授职称,则博士学位相当于副教授任职三年。如果申请副教授职称,则博士学位相当于讲师任职三年。如果申请讲师职称,则博士学位相当于“具有硕士学位,担任助教职务2年以上”。
笔者以为,将学位折合相应的任职时间在一定程度上有其合理性,例如,一位已经获得讲师或副教授职称的教师,如果攻读博士学位而不是继续任教,攻读期间的三年折合计算在任职时间内,等于鼓励已经获得讲师或副教授职称的教师继续攻读高学历,有利于提高教师队伍的学历和相应的学术水平。
然而,问题还有另一方面,即存在其不合理性。对于没有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来说,就显得不公平了。因为三年任职的讲师或者副教授的基本条件,并不仅仅在时间上,而且还要求在满足讲师或者副教授职务的其他基本条件上,而这些条件在规定上有重科研轻教学的倾向。这种情况对于攻读学位的教师显然是有利的。
例如,申请教授职称的基本条件规定:“任现职以来,文科教师具备以下10项条件中的5项条件”;“其中,第1项和第6项条件为必备条件。” “1.系统承担过两门以上专业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一门必须是基础课或者专业基础课,教学工作量平均为3学时/周以上,有本科教学任务单位的人员应承担本科教学工作,历年教学评估成绩合格;”仔细研究这个基本条件,有关教学授课的条件规定得相当的低,设想一个任职两年的副教授“要系统承担过两门以上专业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一门必须是基础课或者专业基础课,教学工作量平均为3学时/周以上”并无多大难处。《规定》并没有5年副教授任职内的总量规定,例如5年内总教授时数不得少于多少学时。两年内开了基础或专业基础两门课程总共教学工作量平均为6学时/周以上,只要满足了这个条件,在职或脱产攻读博士学位岂不十分有利,因为其他有关研究方面的要求和博士学位攻读期间要求发表学术论文之类的要求完全可以合而为一了。
《规定》中关于申报教授的必备基本条件第六条规定:“在正式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研究论文年均1.5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论文至少一半)以上” ;“其中,文科教师的学术论文,至少应有其规定总数的2/3发表在CSSCI确定的刊物上,2004年后原则上应当在规定的一级学科最优刊物或SSCI上发表学术论文。”且不论,这种级别量化是否合理,但说“具有博士学位,担任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或具有硕士学位,担任副教授职务8年以上;或具备本科学历,担任副教授职务12年以上”的规定,就不能说是公平的。因为按照这个规定,申报教授资格的文科副教授,具有博士学位的论文数量是5年以上的平均数,具备硕士学位的是8年以上的平均数,具有学士学位的是12年以上的平均数。博士学位的年均文章比没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少了3年,这样的《规定》明显地向博士学位倾斜,公平合理吗?
再有,文件并未规定学位不能两次使用重复计算,例如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申报副教授职称时如果已经折算了的,则在申报教授资格是就不应再次计算折算年龄了,否则变成了博士可以折合为6年了。比如一位具有硕士学位学历的讲师,“具有博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2年以上”就可以申报副教授,如果顺利通过被聘为副教授,则只需五年,就可以申请教授资格了,也就是说,从讲师到教授,走攻读博士学位这条路的具有硕士学位学历的讲师,共费时八年,就可以完成攻关任务。而对于不走攻读博士学位这条路的具有硕士学位学历的讲师来说,则按照规定要,“担任讲师职务5年以上”才能取得副教授职称,然后又要“担任副教授职务8年以上”才有资格申请教授职称,这样公平合理吗?
此外,如果一位副教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按照《北京师范大学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基本条件的规定》的折合计算方法,一位有两年副教授职称的,他如果在职攻读并获得了博士学位,那么实际上成了两年脱产副教授加上三年在职副教授同时攻读博士学位共5年,而没有攻读博士生的副教授,需要“担任副教授职务8年以上”,即使对于那些脱产攻读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来说,只有在脱产期间副教授也计算任职在内,等于“担任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的条件下,才和在职学位计算相同,如果“担任”不是指名义上,而是事实上,那么,既然“脱产学习”,就是说已经“脱离”了“副教授”岗位,怎么还可以累计副教授任职时间呢?
而且,对于已经担任三四年副教授的脱产攻读博士学位的人来说,在时间计算上无疑吃了亏,因为不可能在一年或两年内获得博士生,所以,实际上他们的担任副教授职务就不是五年了。请问文件的制订者,这样计算合理吗?如果这种计算合理的话,那么岂不是鼓励副教授或讲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了吗?这对于那些脱产攻读学位的人来说,不是不太合理了吗,至于,对于这些年没有机会攻读博士生的人来说,更加不合理了,甚至是一场灾难了。
其实,谁都明白,《规定》是某些具有利益偏好的人来制定的,而制订了出来又是用来所有约束人的。《规定》的制定人中有的本人就是受益者,就是通过副教授攻读在职博士学位迅速升任教授并被聘为博士生导师的。谁都明白,在一般情况下,脱产攻读的学术收效大于在职攻读,当然具体到人,情况各异。
学位折算职称任期的规定无疑极大地推动目前越来越大的攻读博士学位潮,其中最佳选择莫过于在职攻读博士生,即使花费巨款投资,也在所不惜,在这种情况下,博士点和博士导师在身价都水涨船高,这里的学位产业经济学会给学校相关部门带来经济效益十分可观的、学术声望也令人羡慕,所以即使明明知道其中的弊端,可谁也不愿放弃这个卖点的。
《规定》中有关学术文章的量化和级别要求还有许多值得商榷之处,存在着学术界近年来已经相当充分揭露了的弊端,笔者和学术界同仁均有文章评论,这里不再赘述。
我认为,在高校学术职称评定工作中,重学位可以,但不能唯学位;在教学职称申报面前,人人机会平等,“唯文凭化倾向”应坚决改变;北师大2002年突然出台的1955年以来出生者申报教授必须有博士学位的规定,应当立即废止;高校应当成为充分吸纳各类真才实学专家学者的人才库。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转发 2002年7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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