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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 朋:数字化生存与外部权威——学术事业发展面临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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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4 19:50: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数字化管理与“序数文化”
     
在探讨近代以来中国何以一穷二白的问题时,黄仁宇先生曾指出,这种局面的形成不应归因于道德,而实属一个技术问题,即历史上在“技术能力尚未展开之际,先要对付庞大的军事政治问题”,亦即官僚政治的组织结构“不能在数目字上管理(mathematically unmanageable)”,只好“将现实理想化,又将理想现实化”。[1]黄先生更认为“中国一百年来的革命,已于80年代完成。其间最大的一个收获,则是今后这个国家已能‘在数目字上管理(mathematically manageable)’”,[2]从而“能使中国历史与西洋文化汇合”。[3]
     
由于缺乏对身边社会纵向与横向的细致考察,黄先生所说的“数目字管理”在今日究竟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实现或可以实现,尚无从判断。不过,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数字已然全面地介入了人们的生活,甚至可以说很大程度上人们是在数字的规制之下生存的:每个公民从他年满16岁开始就将与一个18位的数字(身份证号)联系在起来;组织机构、产品、服务也都有其全国统一的代码;[4]建立在二进制数字技术基础上的电子信息与网络技术极大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与行为方式——在实现“天涯若比邻”的同时,也使得许多原本熟悉的面庞抽象为一个个号码和IT地址;数字故宫、数字图书馆、数字中国人也都已出现……这些现象或许可以视为数字时代即将到来的预兆。与此同时,现实中一种笔者称之为“管理数字化”的倾向也日渐清晰。值得警惕的是,其间一些数字标识和评判标准在确立之前并未经过充分计量,依然是将现实理想化的结果,从而未必优于道德标准而具有技术上的操作性。
     
先说一个洋例子。极力主张“数目字管理”的黄仁宇先生在现实生活中也曾遇到了“管理数字化”带来的麻烦。黄先生任教的纽普兹大学推行“全职教书等量单位”(Full Time Equivalent,FTE)制度。[5]据黄先生说,在该制度下,如果全校有250个全职教师,5000名全职学生,后者每人都修满15个学分,则平均每位教师要负担300个学生—学分。多数课程是每星期上课3小时,学生在学期末可以获得3个学分。如果一位教师开设的3或4门课共有100名学生,其FTE就是1.0000。每位出席的学生占全部的0.100。而2学分的课程只有三分之二的FTE。相反,4学分的课程则是一又三分之一倍。半工半读的学生有不同的计算方式,研究生的FTE比重又高一些。此外,学校在计算FTE时并不考虑该门课是否必修,也不管教师的等级、资历深浅或专长,一切都通过计算机来计算。由于教授的课程属于冷门,[6]因此,黄先生的FTE从来不曾超过0.4000,很多学期甚至还远低于此,从而颇有下岗之虞。[7]在国内,类似的涉及到学术的例子还有许多。

例1. 2003年1月,J大学学位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8]54号文件精神制定《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补充要求》,规定了该校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必须满足的条件。其中一条是在理、工、医学科内申请博士学位的人员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身份或通讯联系人身份发表学术论文10篇以上,其中至少有两篇被SCI或EI检索;在社会科学学科内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学术论文1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5篇发表在学科级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时间限度还都必须是近5年内。
     
例2. 与例1类似,有的大学规定,一个教授每年要在核心刊物和一般刊物发若干篇论文,字数不得少于3千字。[8]还有的大学规定在校硕士研究生必须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至少一篇论文方能毕业。武汉某大学有社科类硕士生300人,而相应的权威期刊全国只有20家。于是一些“权威”的期刊就大肆出版所谓“增刊”向要发表论文的学生收取版面费。[9]
   
例3:据报道,2003年全国各类高等教育招生规模拟安排655万人,其中普通本专科招生335万人,比2002年扩招15万人,增幅为5%。截至2002年秋季,全国各类高校在校生已达1600万人,比1998年翻了一番多。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也由1998年的9.8%提高到15%。[10] 2001年的一项统计显示,我国普通高校的学生教师比为18.2:1,部分高校甚至超过35:1,明显高于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即使按15:1的比例计算,到2005年普通高校教师队伍缺口也将达11万人。[11]另据北京市教委的统计,全国高校本科在校生与公共课教师比例更高达65:1。[12]

例1中的J大学设定的准入条件,也可以看作是申请人为取得某种资格或权利而必须预先履行的义务。相应的,那些发表论文的数量、刊物的级别以及刊发的期间等等也就成为衡量申请人履行义务是否完全的尺度。然而在确立上述标准时,标准(或规则)制定者似乎并没有考虑和计算以下问题:(1)不同学科、专业其论文的写作与发表(从寄出稿件到刊发)周期是否有所不同,大致都是多少;(2)某一学科或专业的“核心期刊”和“学科级刊物”究竟有多少种,其出版周期是多久(月刊、双月刊、季刊抑或年刊),每期容量有多大;(3)同一时段有多少同行学者在争取发表论文的机会;以及由此引发的,(4)一位作者在规定的时间维度(若干年或若干月)内如数发表论文的几率有多大。所有这些将实质性地决定上述大学制定的规则能否得到实际运用。
     
王钜春等对《法律科学》杂志1999-2003年所发论文情况进行了统计和计量分析。[13]从中可知:
  
(1)该杂志自1983年10月创刊以来,出版了138期,共发表了3000余篇论文,平均每期发文约22篇。其中1999-2003年共出版30期,发文446篇(不含增刊、动态信息和编辑寄语),平均每期发文14.87篇。按年份计算,5年间各年发文数分别是103、83、82、75、103篇,平均每期发文数为17.17、13.83、13.67、12.5、17.17。刊物目前的版面较之早期已有大幅增加,但每期发文的数量却下降了。这种反比关系说明,法学论文呈现出篇幅增长的趋势。

(2)王钜春文中的表2显示了不同学科群的发文比例(见下)。法理,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民商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法史等六大法学学科群5年发文量分别是100、53、153、111、18和11,该杂志每年可以分配给各科的容量平均分别是20、10.6、30.6、22.2、3.6和2.2,若进一步平摊到每一期上,则分别为3.33、1.77、5.1、3.70、0.6、0.37。

作为参照的是,据成凡统计,1993-2002年《中外法学》和《中国社会科学》共刊发法学论文633篇。笼统算来,平均每期发文5.275篇。他还进一步给出了上述二期刊发表的不同法学部门的论文情况:法理109篇、宪法53、刑法101、民法101、商法56、经济法67、国际法37、诉讼法109,其使用的统计分类比王钜春等的要多,分别计算下来,每期为0.908、0.442、0.842、0.842、0.467、0.558、0.308、0.908。[14]

(3)根据王钜春等的统计,5年间,同一作者在《法律科学》杂志上发文5篇的有2人,占作者总数的0.56%,发表4篇的2人,3篇的11人,占3.06%,2篇的51人,占14.21%,1篇的占81.61%。由此来看,在5年的时间里,绝大多数作者只能在同一份杂志上发表1篇论文。

(4)从作者所在单位来看,来自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科学》的主办单位)的论文69篇,占全部论文的15.47%,其后依次是武汉大学31篇(6.95)、人民大学29(6.50)、北京大学23(5.15)、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4.48)、清华大学18(4.03)、中国政法大学18(4.03)、华东政法学院14(3.13)、西南政法大学14(3.13)、社科院法学所14(3.13)、山东大学14(3.13)。可以看出,西北政法学院的作者具有一定的地缘优势。这一优势在核心作者中也有所体现。5年间,发文4篇以上的4位作者中有2位西北政法学院的作者,11位发文3篇的作者中没有来自西北政法学院的,因此,来自西政的核心作者所占比例为2/15,约13.33%;发文比例为9/51,约17.64%。

由(2)、(3)可知,对大多数作者而言,要想实现某些单位规定的必须在特定时间里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若干论文的要求,只能向不同的刊物投稿才是合理的选择。但情形(4)显示的核心期刊“地缘优势”的存在,却在一定程度上对外来投稿构成了挑战。

例2除了暴露出计量的缺失以外,还提出了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即一种思想的表达究竟需要多少文字。如果3千字无法充分论证或说明一个学术问题,那么3001字或者5千、1万字就一定能够说得清楚么?在此问题上,规则制定者在推出数字标准时同样未经调查和计算。

例3则表明,自1999年以来,全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的提高并非以高校既有的吸纳能力为前提,它更多的是一种行政命令的产物,由此导致了高校学生教师比例过高的现象。不仅如此,在高校全面负责提供学生的食宿等生活服务的情况下(学生要支付相应的费用却不必自己到社会上去寻找),其后勤保障能力也同时受到了挑战,一时间全国许多高校出现的宿舍、食堂、教室紧张的局面即为明证。

以上事例说明:许多规定中的数字标准并不是充分计量的结果,而是建立在对现实过于理想化的认识基础之上,可谓是“将现实理想化”。一旦它们被权威文本采纳,成为指引人们行为的规则的一部分后,就进入到所谓“将理想现实化”阶段,即适用该规则的当事人必须按照虚拟的、理想化的文本去开展自己的生活。此时,量化了的数字标准由于同样不具有操作性而与单纯的道德标准在功用上殊途同归了。另一方面,人们在用数字说事儿的时候,也会对某些数字进行一些基本的加减运算,并用得数排列出种种座次。这可以看作是中国“序数文化”的一个表现。与代表具体量的基数相比,国人似乎更喜欢序数,凡事一定要排出个先后来。古代社会,长幼尊卑、君臣父子、名份先定;士农工商,本末难移;《水浒传》中,宋江李逵,各有交椅;科举时代,进士出身、同进士出身,几乎堪与原配夫人、二房太太等量齐观。流毒至今,时人对奥运金牌以及“金牌榜”上名次的深切关注,使得“重在参与”的宗旨渐被忘却。[15]类似的情况还出现在对待GDP、综合国力排名、世界500强等方面。

学术领域也存在着“序数文化”。许多省份每年都要上演高考状元秀;五花八门的大学排行榜层出不穷,“一流大学”不绝于耳;硕士、博士等学衔被和研究能力挂起钩来,似乎学衔越高能力就越强;选拔出最高最强(第一)者的希望还被寄托在各种学术评比身上;[16]诺(贝尔)奖更是被推崇得无以复加。但凡其得主,不论其研究成果是在十数还是数十年前做出的,国内必然“哈”者甚众;那些没有被设立诺奖的学科,其领域中的最高奖项也常常被冠以“某某领域中的诺贝尔奖”的称谓。[17]诺奖俨然成了一个标准,一种尺度。


二、外部权威

2003年3月26日,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公布了首批40家涉嫌虚假宣传的无根据的“世界名牌”和违规“中国名牌”。为消费者所熟悉的梦特娇皮鞋、格兰仕空调、圣大保罗服饰、大自然木地板、喜临门酒都在黑名单上。理由是,这些厂商冠以的“世界名牌”没有经由特定的权威评选。[18]试图为原本靠打拼、靠消费者的认可打造的名牌设定一个外在的“评选”权威,这只是现实中诸多“外部权威”的表现之一。类似的,家装、医疗保健、美容、法律咨询等领域的“专家”频频露面银屏,给人指点迷津;曾几何时,人们结婚、考研、出国先得取得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在这种局面下,学术界也不能免俗。要排定学术研究的座次、解决谁是第一的问题,就必须引入外部权威作为评价的主体和标准。[19]

(一)“核心期刊”

例1、2表明,对所谓“核心期刊”、“学科级刊物”等外部权威的推崇往往和管理数字化的倾向纠结在一起。王钜春等提到了三大中文核心期刊统计系统的期刊来源。其中法学类“核心”期刊,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 2000年版录有19种;[21]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2004年版为20种;[22]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2003年)为16种。邓正来先生提到,1994年至1998年,CSSCI共收录17种,1999年增加4种,2000年又增加了1种。[23]不过,笔者CSSCI网站上看到,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于2004年9月22日发布的《公告》称,CSSCI来源期刊中,法学类共21种。[24]可以看出,三大中文核心期刊统计系统划定的法学类“核心期刊”的范围不尽相同,而且即使是同一个统计系统,不同年份的期刊来源也有差别。[25]对于这些从事期刊数据收集整理的出版物和数据库而言,确定期刊源,只是为了解决收集资料的口径问题,相应的,“核心期刊”首先是一个统计概念。[26]国内“核心期刊”的遴选指标通常有六个:被索量、载文量、被摘量、被引量、被摘率、影响因子。前2项为数量指标,着重考察期刊刊载某学科领域论文数量的多少,后4项着重考察期刊文献的整体学术质量。由于要同时考虑文献的数量和质量,最终被选定的“核心期刊”势必是一种留有数量和质量两种“基因”的“混合物”,而不是纯粹对期刊质量的评价。[27]

现实中,愈演愈烈的唯“核心期刊”马首是瞻的现象则表明,“核心期刊”已由一个单纯的统计工具异化为指引(或影响)学术研究的外在权威,被广泛应用于职称评审、论文评奖等领域。[28]“核心期刊”的存在和对其功用的不断强化,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凡是发表在核心期刊上的就是好文章,凡是未发在核心期刊的文章就是无足重轻的”结果,[29]从而弱化了人们对学术论文、学术观点以及真实学术问题的关注。

(二)和“国际”接轨

国内“核心期刊”(尤其是人文社会科学类)的设计,在相当程度上受到了科技类引文数据库的影响。比如,南京大学CSSCI在确定中文社会科学类期刊时就“参照了美国《科学引文索引》(SCI)选用期刊占世界科技期刊总量的比例与《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选用期刊占我国科技期刊总量的比例”。[30]而在理工专业,SCI更是被推上了巅峰。[31]这些做法有个好听的名字叫“和国际接轨”。

从语义上分析,“国际”和“人际关系”里的“人际”一词一样,是一个表征关系,而非表示空间范围的词语,指的是国与国之间或世界各国之间。32相应的,国际惯例也就是在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之间活动时所要依循的既有行为准则。现实生活中这种准则的确存在很多,既有国家之间交往时所要遵循的国际公法惯例,也有私人从事经济商贸活动时所依据的商事通则。诚如法国学者沙皮拉和勒邦所说,“任何法律关系,人身关系也罢,财产关系也罢,都可能成为寻求国际性标准的对象。……当某种法律关系与一个以上国家的国内法相联系时,便具有国际性质。”[33]然而,凡事(尤其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都要找寻所谓国际惯例,则着实困难。毕竟并不是所有的话题都能同时引起不同国度人们的关注。在一些场合,国内学生与外国学者进行对话时,总是情不自禁地拿着本该由自己思考、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向对方求教。由于缺乏对中国文化、问题及其原因的深切了解,被问者顾左右而言他的事例并不少见。

可是,这一现象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相反,有些地方甚至还出现了“更高”层次的接轨计划:鼓励作者在“国际顶级期刊”上发表文章。这里所谓的“国际顶级期刊”往往指的是美国(或者是英语国家)的期刊。[34]之所以如此,可能与规则制定者对这些国家比较熟悉有关。问题是,学术研究,尤其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使命是什么?究竟要解决怎样的问题?是否有通用于世界各国(所谓具有国际性)的问题?就法学来说,答案多半是否定的。所谓“国际顶级期刊”的编辑未必熟悉论文讨论的中国法律问题,其读者也未必对此感兴趣;若讨论的是期刊所在国的法律问题,该研究是否有助于提升中国自己的法学,也值得怀疑。这种容易使人产生“今夕是何年”、“今宵酒醒何处”之类疑问的规则设计或制度安排,不仅暴露出学术管理的时空错位,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下学术研究中真实问题、学术信心以及学术评价机制的缺失,以及急功近利、好大喜功等社会风气的不良影响。因此,学界的使命不仅是提升学术水准,也包含了保持自身警醒,拒斥流俗,提醒世人的内容。

三、小结

很多时候,对学术事业进行数目字管理,依据的数字并不是经过严密计算后得到的结果,而包容了大量估计或想象的成分。这种管理方式一旦和国人喜欢排序的心性结合在一起,势必造就一批“外部权威”。以数字管理学术的做法将进一步得到强化。在如此循环往复中,什么是学术,为什么要学术的问题就会被忽视。

按照钱钟书先生的说法,“大抵学问是荒江野老屋中二三素面人商量培养之事,朝市之显,必成俗学。”这意味着,学术首先是一种私人化的思考,之后才是将思考结果公开展示的问题。在此过程中,思考者既可以“躲进小楼成一统”,也可以“破帽遮颜过闹市”,去体验“清香传得天心在,未许寻常草木知”的惬意,抑或“醉里挑灯看剑”,却“拔剑四顾心茫然”的无奈。而用思考结果的表现形式作为评价思考内容是否深邃、是否出众的标准,未免本末倒置。再有,人文社会学科本是个“比慢”的领域,其中很多思考成果是“闲出来的”(而不是“忙出来的”),靠外界权威提出一个“六龙回日之高标”,一声令下,大家齐步走,往前冲,某年某日达致某种目标,并不现实。[35]那种“要创建一流大学,必须使每一个学科、每一个院系成为一流,必须使每一个教员、学者成为一流”的观点[36]更要不得,毕竟乐曲的美妙和谐不是靠所有乐器都发出最强音得来的。鉴于此,学术界实在应当对“序数文化”保持必要的警惕和距离,并着手改变之。同时,也有义务提醒人们重温儿时算术课上老师的教诲:不能只写得数,而要先仔细审题,注意每一个条件,逐一写下运算步骤。

培根说,“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37]那该是学术的夏天吧!

1 黄仁宇:“中国历史与西洋文化的汇合——五百年无此奇遇”,载氏著:《放宽历史的视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172、149页。
2 前引黄仁宇文,第133页。
3 前引黄仁宇文,第136页。何柏生教授认为中华文明的特点主要是实践理性,印度文明主要是宗教理性,而西方文明则呈现出明显的数学理性特征。何柏生:“理性的数学化与法律的理性化”,《中外法学》2005年第4期,第459页。
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全国产品与服务统一代码编制规则》。见“质监局制定全国产品与服务统一代码:产品有了身份证”,载《北京青年报》2003年4月17日A17版。
5 也有译为全日制当量的。见程星:《细读美国大学》,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230页。根据该书介绍,FTE是把半日制学生换算为全日制学生后得出的总数。各学校换算方法不尽一致,但通常按学生注册的学分来换算。比如,某校规定一个全日制学生应注册15学分,那么五个分别注册了三个学分的学生九换算为一个全日制学生。一般本科生全日制当量为15学分,研究生为9-12学分。这种标准化量具便于系科间、院校间的比较。教师全日制当量亦如此。
6 FTE分值高的课程多为经济学概论、社会学概论或英文作文。
7 据黄先生介绍,这种制度的另一个副作用是强调选课人数事实上造成新的供需关系。学生了解到自己是被需求和追逐的对象,因此觉得他们站在“买方市场”,对学习的兴趣因此陡降,作业和规定也因此减少。有些学生甚至大胆到和教师争论分数。黄仁宇:《黄河青山》,张逸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414-416页。
8 张天行:“难言的标准”,载《中国青年报》2003年1月12日第3版。
9 “论文考证谁‘说了算’?”,载《南方周末》2003年5月12日A10版。
10 “我国高等教育跨入大众化发展阶段:今年高校扩招15万人”,载《人民日报》2003年2月19日第5版。
11 “我国高中与高等教育教师短缺120万人”,载《人民日报》2003年2月18日第5版。
12 北京市教委《北京市高等教育质量报告》,转引自《人民日报》2003年2月19日第15版。
13 王钜春、赵庆菊、杨杞:“《法律科学》1999-2003年载文、作者及引文计量分析和研究”,载《法律科学》2005年第1期。
14 成凡:“从竞争看引证——对当代中国法学论文引证外部学科知识的调查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第128页。
15 友人从德国归来提到,听导游介绍,德国禁止媒体报道奥运会上获奖的排名情况,而准报道比赛及其结果的基本事实。这种做法无疑有助于消除受众的攀比心理。由于未经进一步核实,但又着实有趣,故录此待查。
16 中国近年博士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一定程度上与社会上的这种认识有关。
17 比如,菲尔兹奖就被誉为“数学界的诺贝尔奖”。这种情形与生活中将哈尔滨描述为“东方小巴黎”、“东方莫斯科”,把苏州说成是“东方威尼斯”颇为相近。哈尔滨因中东铁路的修建而出现,由于其早期建筑设计者大多是俄国人,因此城市建筑风格带有浓重的异国色彩,规模却整体偏小,故“东方莫斯科”之说上可容忍。而苏州是“东方威尼斯”之说则断无合理之处。一个基本事实是,苏州的建城远早于威尼斯。人们可以说儿子像父亲却总不好反过来说。
18 见李思源:“这些‘名牌’涉嫌虚假”,载《北京日报》2003年3月27日第6版。此外,该促进会负责人答记者问时所援引的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1999)似乎并不足以支持其对上述厂商的指摘。因为,厂商宣传自己的商品是“世界名牌”只是想要表明自己品牌在世界范围知名,并没有说在世界上排名第几。有人曾指出,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与参与名牌评选的中国名牌战略委员会都在国家质监局设有常设机构,可谓是“同一个父亲的俩哥们儿”,于是就出现了名牌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均出自一家,其左手评选“真名牌”,右手打击“假名牌”的局面。见童大焕:“名牌风波中的权利尴尬”,载《中国青年报》2003年4月7日第2版。
19 这一结合在某报内部的考核条例中得到了完美的结合,该报根据每月的读者调查给予编辑或记者奖励分值,其中阅读率最高的前三篇和前三个版面一个档次,4至10名为另一个档次。此外,获得不同级别领导表扬者,给予额外加分。遇到批评则按照上述规则反向扣分。李大同:“生存还是死亡?”,学术批评网,http://www.acriticism.com/article.asp?Newsid=6693&type=1001,2005年8月18日。
20 根据2004年《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的编辑说明,《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学术期刊评价及文献计量学研究”中的一个子课题“中文核心期刊评价研究”的研究成果。它由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共同主持。该课题于2001年起开始研究,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成员馆、中国科学院文献中心等相关单位的众多期刊工作者和科学家参加了研究和评审。
21 《中国法学》、《比较法研究》、《政治与法律》、《人民司法》、《法学研究》、《法学家》、《法商研究》、《行政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法律评论》、《公安大学学报》、《中国监狱学刊》、《民主与法制》、《政法论坛》、《现代法学》、《犯罪与改造研究》、《法律科学》、《法学》、《人民检察》。
22 《法学研究》、《法律评论》、《比较法研究》、《政治与法律》、《中国法学》、《政法论坛》、《知识产权》、《法学论坛》、《法学》、《法商研究》、《法学家》、《中国版权》、《中外法学》、《现代法学》、《行政法学研究》、《法学杂志》、《法律科学》、《环球法律评论》、《法制与社会发展》、《河北法学》。
23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个案研究与批判(四)”,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2期。17种期刊为:《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政法论坛》、《法律科学》、《比较法研究》、《法学家》、《法学评论》、《现代法学》、《法学》、《政治与法律》、《法商研究》、《中国监狱学刊》(《劳改劳教理论研究》)、《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知识产权》、《行政法学研究》和《政法论丛》。1999年增加《法学杂志》、《公安大学学报》、《著作权》、《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又增加了《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24 《法学研究》、《法学评论》、《行政法学研究》、《现代法学》、《中国法学》、《法学》、《中国版权》、《知识产权》、《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法学家》、《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法商研究》、《中外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政治与法律》、《华东政法学院学报》、《中国刑事法杂志》、《河北法学》、《甘肃政法学院学报》、《电子知识产权》。
25 事实上,除了被文献索引类出版物活数据库列为核心期刊以外,许多大学和研究机构还编制自己的“核心期刊”目录,用以指引并衡量所属研究人员或学生的研究。
26 钱荣贵先生指出,为图书情报机构馆藏期刊提供“参考”,为读者选择、阅读期刊文献提供“门径”是“核心期刊”的两个初衷。钱荣贵:“‘核心期刊’的负面效应、成因及消除策略”,《学术界》2002年第6期。邢东田先生也指出,核心期刊主要是用来供图书馆采购、收藏、导读时作参考的,而不是用来评价学术论文水平的。邢东田:“中文核心期刊制的误区与出路”,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2005年3月11日。《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第一版对其用途的陈述为:希望它能成为“各种类型和级别的图书馆采访与收藏中文期刊的参考依据,同时也能成为各个专业和不同层次的读者选择阅读中文期刊的参考依据。”二版《总览》的“本版前言”则有所变化:《要览》第1版出版后,在社会上引起较大社会反响……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不少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的学位管理和职称评定部门也以《要览》所列核心期刊作为依据,评价有关人员所发表的论文的质量。……应社会需要,重新研制并出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新版,势在必行。林被甸、张其苏:《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转引自前引钱荣贵文。
27 前引钱荣贵文。
28 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图书馆、资料室等收藏机构却并不一定按照自己所隶属的机构划定的“核心期刊”目录确定自己的收藏范围。笔者曾向北大法学图书馆馆长叶元生老师请教过,得到的回答是,受到资金、场地以及图书馆自身定位的限制,其被收藏的期刊未必都在北大法学院“核心期刊”目录之中,同时,“核心期刊”目录所列的期刊也未必在收藏之列。在资源共享的前提下,读者可以到学校图书馆获其他院系图书馆查找。
29 也就是钱荣贵先生所说的“以刊论文”。
30 朱苏力:“从法学著述引证看中国法学——中国法学研究现状考察之二”,《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
31 2005年8月,在一个小型的座谈会上,笔者有幸听到理工科同仁的诉怨:计算机类的学者向来看重最新的会议论文,而该领域的SCI期刊发行周期过长,待其出版时,所讨论的话题早已成了“明日黄花”;而数学界的情形则相反,他们的研究往往要追溯到几十年前的某一篇文献,而这些文献却不在SCI的检索范围之内(大意)。尽管如此,这两类学科的学人仍然要受到所在单位有关SCI规则的约束。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科学情报研究所(ISI)的《科学引文索引》(SCI)收录了每一位作者所发表的著作,以及被国际科学界在正式著作中引用的情况,在扣除自我引用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这一著作对国际科学发展的影响和这一著作的重要性。……ISI所出的当前文献索引(Current Contents)只是收集了一个时期内在全世界范围内所正式发表的全部书刊的内容,被当前文献索引收录只是表明某书或某刊已经发表,并不涉及对该书或刊或书刊所收录论文的评价问题。”王业宁等:“正确评价基础研究成果”,载杨玉圣、张保生主编:《学术规范读本》,河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01页。
32 新华词典编纂组编:《新华词典》,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18页。
33 [法]让·沙皮拉、夏尔·勒邦:《国际商法》,谢军瑞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9页。
34 例证有:“如果我们对国际上最著名的《美国经济评论》、《计量经济学》等7本经济学杂志上发表的文章的状况进行考察,那么会发现1978年以来,我国经济学家在这上面发表的论文不超过10篇。可见中国经济学的研究水平与国际水平的差距还是很大的。”袁志刚:“经济学的学术规范与理论创新”,载杨玉圣、张保生主编:《学术规范读本》,河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81页。有的学者在对“西方社会科学尤其是美国社会科学越来越成为中国社会科学研究惟一的榜样”现象进行批评时,也许是下意识地使用了“国际级的论文与著作”一词:“留学博士以自己的思维定式来写文章做研究,他还可能在西方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在西方权威出版社出版著作,这样的国际级的论文与著作,编构成了国内学者(那些本土博士、硕士以及所有做研究的人)的榜样和必读书……”徐勇、吴毅、贺雪峰、仝志辉、董磊明:“也谈学术规范——以村治研究的共识与策略为例”,同前书,第574页。
35 然而,现实中,一边是某某大学宣布将在某某年成为世界一流大学,另一边,则是首席大法官向世界宣布我国将在2010年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肖扬称我国将在2010年基本形成较完善法律体系”,http://news.sina.com.cn/c/2005-09-08/21536896030s.shtml。此举不禁让人联想起大跃进时期超英赶美,跑步进入共产主义的热忱。
36 程郁缀:《〈北大论坛法学论文集·第三届“北大论坛”论文选〉后记》,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23-324页。
37 转引自[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感谢姜朋先生惠寄)


学术批评网()首发 2005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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