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走马楼吴简的出土,引起了学界的浓厚兴趣,许多学者利用这批新出现的史料,围绕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其中,于振波先生所著《走马楼吴简初探》(台北:文津出版社,2004年)是目前我所知道的第一部专题论文集。全书共收入作者前后所写的八篇论文和一篇词语丛考,主要围绕吴简中的佃田、限米、里与丘、户与里、调、刑手刑足、私学、性别与年龄等八个专题进行了探讨。《走马楼吴简所见佃田制度考略》(卷一)主要是围绕《吏民田家莂》所涉及的常限田、馀力田、佃田者的身份进行的讨论。《走马楼吴简中的“限米”与屯田》(卷二),则是将限米与屯田联系了起来,认为缴纳限米者,均系屯田。《走马楼吴简中的里与丘》(卷三),认为丘是耕作区。《汉调与吴调》(卷四)指出吴简中的“调”不是曹魏的户调,而是苛捐杂税。《走马楼户籍简性别与年龄结构分析》(卷五)、《走马楼吴简所见户与里的规模》(卷六)主要是用统计学的方法,对性别与年龄结构、户里规模作了勾勒。《苛政与自残》(卷七)是对吴简中刑手足的现象进行了解读,认为此系百姓为避苛政而片残。《汉晋私学考述》(卷八),是因吴简中私学简的出现,使作者对汉晋间的私学这一问题作了梳理。这些问题都是目前整理出版的吴简中所反映的十分重要的问题。作者围绕着这些问题所进行的探(原文285页至此)讨,对我们进一步研究吴简,启发颇多。例如,对丘与里的探讨,就引起了大家对这一问题的争论。正是相关的论争,才促进了大家更进一步的深入思考和研究。
对这些问题本身,我们可能会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但从研究方法和论证过程的角度来认识和反思目前的吴简研究,也许更有意义。
从研究方法上看,目前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文献学的研究,如简牍的释读、对简册的复原、对吴简相关内容的统计,等等。另一类是结合传世文献,将这批新发现的简牍作为史料来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我们姑且称之为历史学的研究。在作者所撰著的八篇论文中,性别与年龄结构、户与里的规模大致可划为第一类;其馀各篇大致可划作第二类。这显示出作者研治吴简的用力之处,是要利用这些新史料,对一些历史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对新发现的史料作历史学的研究,就需要将新史料所反映的史事,纳到或嵌入我们已知的历史事实的框架中来进行考察。但是,这种嵌入,在逻辑上或方法上讲,是有致命缺陷的,因为新史料所反映的史事与文献中所记载的史料,即使名称相同,其内容也未必相同。简单的比对,可能会南辕北辙。比如,对《吏民田家莂》,大家的认识就很不一致。我认为它所反映的是民屯的一种形式, 虽然我举出了传统文献中的有关的民屯记载,但是,从逻辑上说,我只是对二者作了“认定”,而没有确凿无疑的证据能直接证明出土的《田家莂》所登录的土地就是民屯。所以该文实际是谈了两个问题,对文献所记载的屯田史料的分析也许会加深我们对当时屯田的认识,对田家莂的分析也许会有助于我们对这批简牍的了解和认识,但这二者是否即属一事,从逻辑上说,是存在很大疑问的。我的文章并没有能真正证明这一点。关于财用钱,我也大致是用同样的方法,将吴简中的“财用钱”认定为文献中的“财(原文286页至此)用钱”。 在吴简讨论会上,就有学者对此提出质疑,认为历史上的苛捐杂税甚多,其中留下记载的是很少的一部分;这样的比对,十分危险。所幸《额济纳汉简》的出土,从一定程度上证明我的认定。 这也许是新出史料与传统文献比对时所遇到的很难克服的尴尬。
这样的尴尬也不可避免地出现在了《走马楼吴简初探》中。比如关于吴简中的刑手足,作者举出了历史上的苛政所导致的民众自残的史实,于是认定吴简中的刑手足就是民众为逃避苛政而自残(卷七)。文献中所记载的民众因苛政而自残是事实,吴简有刑手足也是事实,但这两个事实之间是否即为一事,却大有疑问。作者在批驳作战致残说和肉刑说时,分别提出了反证,最重要的,一是刑手足中有妇女,二是刑手足中有小孩和老人。但这两点,也同样可以作为作者所提出的“苛政自残”的反证:难道只有几岁的孩子就要为将来的避役而自残?作者说:“我们有理由相信,吴简中的刑手、刑足事例,多数是苛政所造成的恶果,是贫苦百姓为逃避苛政的自残行为。”(第174页)虽然使用了“多数”一词,但实际却没有对自己提出的反证作出解释,这无疑会大大削弱自己论点的说服力。
关于私学,作者花了很大功夫几乎收齐了文献中私学的史料,同时也对吴简中的私学作了勾勒(卷八)。但是,吴简中的私学,是否即如作者所说“官府免除了私学的其它赋税徭役,而让他们参加屯田,并缴纳限米”呢?(第222页)关于限米,作者有专文讨论(卷二)。从目前公布的吴简材料来看,屯田要交纳限米;但反过来,交纳限米并不意味着它就是屯田。金民、私学都交纳限米,于是作者认定他们是被组织起来进行屯田,“在缴纳限米之后,减免其他的赋税徭役,这是符合当时的历史情况的”(第41页)。像金民这样的手工作者有专门的名籍,政府对他们进行单独管理,他们的主要任务就是从事政府所(原文287页至此)需要的特定物品的制造。如果他们缴纳了限米,他们本应从事的手工业品的制造是否可以得到减免呢?换言之,是他们缴纳了限米才减免他们其它的赋税徭役,还是因为他们从事手工业制造而被减免其它的赋税徭役,故要缴纳限米呢?就目前所公布的这些史料来看,我认为从屯田的角度来理解限米是有很大局限的。
关于调,《三国志?吴志?太史慈传》裴松之注引用的《江表传》中有一条史料:“近自海昬有上缭壁,有五六千家相结聚作宗伍,惟输租布于郡耳。”唐长孺先生对此有分析,认为:“这个‘布’的名称,南朝还继续沿用……我想除了租以外的税目就是算赋、口赋钱、更赋。这些项目在汉末的江南业已折成了布完纳,所以简称为‘布’,那末在产绵绢的中原也很可能折成绵绢交纳。” 他认为此处所称的“布”是算赋、口赋、更赋的折纳,并将此折纳与曹魏按户征收绵绢之制联系了起来。这是力图解释汉代的算赋、口赋、更赋何以会变成为曹魏的户调制。但在吴简的《吏民田家莂》中,官府要按亩征收钱、米、布,所以振波先生认为“租布”就是《吏民田家莂》中按亩征收的米、钱、布中的布,这样,《江表传》中的“租布”就被比对成了吴简《吏民田家莂》中按亩征纳的米和布,是土地税(第88页)。这里的问题就出在《江表传》中的“租布”与《吏民田家莂》中按亩征纳的米、布是不是一回事。其实《江表传》中的这一条史料,主要是说太史慈认为华子鱼“非筹略才”,上缭壁的事例即是为说明这一点的。这句话之后紧接着还有一句:“发召一人遂不可得”。全文大意是,上缭壁的五六千家结聚作宗伍,只输租布,而不听从官府对人力的调用。租布是与人力对举。将此置于汉代的赋役体系中来看,它是说这五六千家只出赋税,不出力役。如果将此租布单纯理解成土地税,恐怕是不妥当的;至少不如唐先生的理解更为可取。
用这种比对的方法进行研究,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另一个结(原文288页至此)果,即主题论证不够充分,同时,对相关文献或史事交待得过多,又使文章略嫌枝蔓。比如,关于里与丘的讨论(卷三),全文分作五个部分,一是对以往论点的检验,二是先秦文献中民户编制与土地疆理,三是秦汉名田制下官府对民户和田地的管理,四是买地券所反映的土地制度,五是孙吴的里与丘的运作机制。前四个部分,可以说是全文主题的“过门”,是为了论证第五个部分所作的铺垫,但这个“过门”实在是太长了。文章的关键,是要证明吴简中的丘是耕作区、是土地区划单位,但关于这个问题,作者只用了三页的篇幅,这与过门相比,又实在太短了。在这短短三页中,作者所做的工作是通过前述“过门”来认定吴简中的丘就是耕作区,而没有进行周密、详尽的论证。
再如关于调,作者认为吴简中的调不是户调,是沿续东汉以来的对“苛捐杂税”的称谓(卷四)。所谓“苛捐杂税”的调,作者界定为“正常赋税以外的加征,可以说是各种苛捐杂税的通称,尽管这些调在东汉已经成为普通百姓经常性的负担,但仍然带有很大的随意性”(第86页)。从缴纳者的一方来看,它是经常生的负担;从征收者的角度来看,它又有很大的随意性。既然是随意性很大,为什么在收不上来或收不够,政府出钱购置时还要特别标明是“调”呢?——作者将其所引用的简1144:“平出钱廿一万一千七百六十五钱雇元年所调布麻水牛皮并□”和简3733:“万四千斛斛一千八百付库吏殷连当市二年调布”(第92页),理解成官府出钱购买调布。关于这个问题,还需要再作论证。
又如对性别和年龄结构的统计和分析(卷五)。作者根据目前所见的吴简进行了统计,这一工作是有价
值的,是可信的。但是,在根据统计进行分析和讨论时,却略嫌简单化。比如,作者指出“14岁以下人口性别比例的严重失调”,并认为这“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第132页)。但随后作者在仅有一页的分析中,(原文289页至此)只引用《三国志?骆统传》中一条当时百姓为避役而弃婴、弃子的史料,和一条《三国志?吴主传》所载诏书称因水旱和吏或不良而导致百姓饥困的史料,便得出:“有鉴于此,走马楼户籍简中14岁以下人口性别比例失调,恐怕主要是百姓不堪忍受沉重的赋税徭役而弃婴的结果——由于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弃婴的主要受害者当然是女婴,于是男性在未成年人口中便占据了绝对的优势,呈现出畸形的性别结构。”(第133页)关于劳动力人口的性别结构问题,作者指出:“在15—59岁的劳动力中,女性数量多于男性。”(第133页)作者对此所作的分析,是将此归于“连年的战乱,沉重析徭役,以及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第134页),“有些人不堪忍受官府的残酷压榨,折磨至死,有些人甚至‘自贼杀’”(第135页)在整个中国古代,徭役的沉重、苛捐杂税的征收,是常态;连年战争的结局,也是意料中事。用这些具有普遍性的因素,来分析一个特定时期所出现的现象,其说服力或许会有所削弱。我想,这恐怕与男性为逃避赋役而诈小有关,这也是后代要貌阅的原因。
另外,对一些史料的理解,也有欠妥之处。如作者引《晋书?王裒传》王裒“卿学不足以庇身,吾德薄不足以荫卿,属之何益”语,将“吾德薄不足以荫卿”,理解成王裒拒绝入仕,没有官品,当然不能荫客(第210页)。王裒不是官,无荫客之权,自己是知道的,不必讲“德薄”云云,更不必说“属之何益”。这句话是说王裒自称自己因德行不够,故地方官没有将他的学生列入免役的范围,与品官荫客之制并无关系。一些史书不能以原始史料来征引,如有关元代的一则事例,作者引用了毕沅《续资治通鉴》(第169页),这是不妥的;此书在研究上没有史料的价值。至于“据《日知录》记载”(第170页)这样的表述,也易滋误会。这些小失误,对论著本身并无影响;如果将来修订,略予更改即可。(原文290页至此)
从历史研究的角度来看,新史料可以补史、证事。所谓补史,是指新史料提供了新史实;所谓证事,是指新史料证实了我们已知的史事。当然,就史料价值来说,证事不如补史。无论对新史料作历史学的研究还是作文献学的研究,也不论是补史还是证事,都存在一个新史料与传统文献相比对的问题。一般说来,新史料都是支离的,提供的是细节,具有很高的原始性和可信性,但如果不将其放到我们已知的史实中,不使用传世的系统的文献与之比对,我们对新史料的理解和认识会大加折扣,有时甚至无法认识和理解,更不要说利用这些新史料来研究历史。但是,两者的比对,又存在很大的随意性,一旦比对不当,又很容易出现“关公战秦琼”的后果。如何避免这样的局面,是我们在认识、使用新史料时必须要首先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原文291页至此)
附记:
昨晚在简帛网读到于振波先生的文章,他对我对其大作的批评进行了反批评。
面对批评或商榷,原作者常常会认为批评者或商榷者没有读懂乃至误解了自己的文义,而批评者或商榷者又往往从自己的认识或逻辑出发,认为自己已经理解了原作者的精义。解决这一争执最好、也是最为恰当的方法,就是请学界同仁来评骘;双方文章都已发表,已成公器,正可作为他人研究相关问题的线索。
其实,论著已经发表,其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自会有学界公论,原不必理会书评。如果论著价值不高,即使某书评将其评价得再高,也不会提升论著本身的学术价值;如果论著价值甚高,即使某书评刻意贬抑,不仅不会掩敝论著本身的光辉,相反它只会彰显评论者的无知和无识。
就我所撰写的评振波先生大作的书评而言,我只是讲了自己对其尊作的一点认识,是否中肯,有待于学界认定。我对振波先生大作容有误读乃至曲解,但振波先生大作真正的学术贡献绝不会因此而受到丝毫损伤,这是差可自慰者。至于振波兄对我为人的批评,我将引以为戒!
孟彦弘
2006年11月24日
(感谢孟彦弘先生惠寄)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6年11月24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