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167|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申 江:对沈木珠夫妇案迟迟“审而不判”的置疑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9-14 19:24: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沈木珠张仲春夫妇诉李世洞、杨玉圣名誉权纠纷(简称“沈木珠夫妇案”),从2007年12月11日审理到现在,已经超过四个月了,但奇怪的是,法庭方面至今仍未审结。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本来采用的是简易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该法第146条还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25条也明确规定:“庭审结束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对争议焦点和当事人各方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情况进行简要总结,并就是否同意调解征询当事人的意见。”该规定第2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第23条指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可是,沈木珠夫妇案已经过去四个月了,远远超过上述《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至今未予判决。


沈木珠夫妇案的案情,非常简单:沈木珠的同事金许成,在杨玉圣主持的学术批评网上发表了批评沈木珠夫妇相互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的文章;李世洞在一篇评论中借用替沈木珠夫妇辩护的同事储敏、徐升权的话而批评为抄袭剽窃辩护的现象。应该说,经过法庭调查、双方举证和辩论以及此后学界人士的广泛议论,相关的事实简单明了,而且适用法律明确。那么,为什么法院迟迟“审而不判”呢?

在这四个月中,尽管太阳照样升起落下,但就像股Shi从牛市跌入熊市一样,沈木珠夫妇案的第一原告——沈木珠因诉讼门丑闻而被撤掉了院长职务,被其同事欢呼为“挥泪斩马谡  大快人心事”。虽然好事未成双,但确实是祸不单行:有“影子院长”之称的张仲春,因为妻子的院长被撤,结果保持多年“胜似闲庭信步”的伟人习惯也一去不复返了。没有了“权力春药”的刺激,一向张狂好斗的张仲春终于也激动不起来了。哪怕是从人道主义关怀正处于人生低谷的沈木珠张仲春的角度,这个案子也应该结了。

熊市的股票,该割肉时就割罢。烫手的山芋,该扔就扔罢。该判的案子,何苦拖着不判呢?难道鼓楼区人民法院有什么难言之隐吗?

2008年4月12日

(感谢申江先生惠寄)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8年4月13日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微信微信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小黑屋|中国海外利益研究网|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 京ICP备12023743号  

GMT+8, 2025-7-26 15:24 , Processed in 0.125000 second(s), 2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