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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玉圣:学术的归学术 法律的归法律——就沈木珠教授夫妇案答客问(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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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4 19:13: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杨玉圣按:  
      针对沈木珠教授夫妇案,自2007年11月17日至12月23日,我曾先后写作过10篇答问录。这些答问录,主要是针对沈木珠教授夫妇案涉及的有关问题,释疑解惑,自得其乐。  
      万万不曾料到的是,据说这些答问录已成为今年5月16日沈木珠、张仲春教授夫妇分别、再次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本人侵犯其夫妇所谓名誉权的事由(不过,很遗憾,我至今尚未收到起诉状等材料)。  
      为明辨是非计,也为了广大学界师友、网友阅读便利计,现再次发布全文(之一至之六)。  
      “树欲静而风不止”。奈何?  
      再次感谢所有关注本案的朋友们!  
      2008年6月11日  11:40  


就沈木珠教授夫妇案答客问(之一)  

题记:   
      尽管尚未收到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沈木珠教授及其丈夫张先生的起诉状,然据被沈院长夫妇摆平的南京《现代快报》的报道,包括中科院《科学对社会的影响》杂志社、学术批评网及本人、武汉大学教授李世洞先生,均已被沈教授夫妇告上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且法院已受理。因为本月11-16日往济南的相关大学讲学,因此无暇他顾。也是因为这个缘故,当南京《现代快报》、上海《东方时报》记者提出采访的时候,我都婉言谢绝。因为,我觉得很奇怪,也很纳闷:为什么我作为当事人尚未收到诉状、而南京的记者却急不可待地要采访呢?如果不是神通广大的沈院长已摆平了的话,《现代快报》为何火急火撩呢?   
      现在,我已返京,闲极无聊,百无聊赖,故趁某友人问话之机会,就沈案答问如下。   
                                             2007年11月17日   

问:著名海事法专家、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沈木珠教授夫妇,据说已经起诉了老兄和学术批评网,请问兄知否?   
答:截至今天,我尚未收到沈教授夫妇的起诉状。和您一样,我也是通过南京某报纸的记者报道,获悉沈教授起诉了本人和敝网。   

问:有何感想?   
答:目瞪口呆。   

问:何出此言?   
答:大概是两年前,学术批评网确实发布过金许成先生的《值得警惕的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现象——以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沈木珠教授以及张仲春先生为例》。这是一篇学术批评文章,但沈院长夫妇不是据理力争进行反批评,而是通过他的同事储敏、徐升权代表南财法学院和院长沈木珠教授发来函件《对金许成<值得警惕的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现象>的回应——致杨玉圣教授的信》。为了体现公平、公正原则,随即将该函件上网。出乎意料的是,沈院长还不满足,又通过朱益林律师发来《沈木珠、张仲春没有任何抄袭行为 所谓论文“重发”问题皆是由杂志社录用、刊登操作不规范所致——就<值得警惕的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现象>一文之事给学术批评网的律师函》。为了满足沈院长的虚荣之心,该律师函也在第一时间上网。   

问:为何要将上述二函上网呢?   
答:其一,如上所述,是为了体现公平、公正原则,一视同仁;其二,上述二函,均属公函性质,因此上网是名正言顺的;其三,上述二公函发来至今,均未吩咐不能公开。   

问:可是,据我所知,沈院长夫妇之所以状告你,就是因为你把二函上网了。   
答:这可能是因为沈院长夫妇不了解有关情况,不足为怪。   

问:沈院长夫妇诉你和学术批评网侵犯了她们的名誉权。你有何评论?   
答:是否侵犯了名誉权,要看批评文章的性质和事实。   
      第一,对沈院长学术不端行为的批评,乃典型的学术批评。因此,沈院长教授夫妇若不服,可以开展实事求是的反批评。   
      第二,是否侵犯了沈院长教授夫妇的所谓名誉,那要看批评文章的事实是否经得起检验。若事实不符,则涉嫌侵权;否则,即无从谈起所谓侵犯其名誉权。   
      第三,这个案子还会引发连环案。   

问:你认为该案的判决结果将是怎样?   
答:一审结果,若不出预料,最大的可能是以沈教授夫妇赢了官司而告终。   

问:何也?   
答:在中国,众所周知,打官司就是“打关系”。沈院长乃南京地面上的一方诸侯,她要是摆不平有关方面的话,估计她是不会轻易去法庭的。   

问:假如一审败了的话,会打二审吗?   
答:毫无疑问,要打二审。   

问:为何如此自信?   
答:如果说一审结果将为鼓楼区法院的法官水平蒙羞的话,那么我希望并且相信南京中院将为挽回南京法院和法官的水平而努力。   

问:你真的这么自信?   
答:当然。   

问:为什么呢?   
答:暂无可奉告。   

问:万一二审你也输了呢?   
答:输的不是我,而是某院长和他的夫君;就像王天成先生诉周叶中先生和他的女弟子抄袭案、法院判窃贼无罪而周教授和他的女弟子已被订在学术史的耻辱柱上一样,估计学术史将为沈木珠和他的夫君留下一笔,白纸黑字。   

问:那就拭目以待了。   
答:拭目以待。看看究竟是谁笑在最后,欲哭无泪。   

                                                2007年11月17日 22:58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7年11月17日  


就沈木珠教授夫妇案答客问(之二)   

题记:      
      2007年11月19日上午,同事帮忙到学校收发室取来南京的快件,估计是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沈木珠教授夫妇的起诉状。打开一看,果不其然。起诉书短小精悍,与此已前特快专递寄达的《关于保留诉讼权利的函》相比,大同小异。经比对,《函》是写于2007年11月3日,起诉状是写于同年同月12日。就时间而论,后者晚了9天。但是,很可奇怪的是,在非诉讼用的《函》中,身为法学院院长的沈木珠教授已经使用了诉讼用的“被告”、“原告”字样(“沈木珠、张仲春于2005年11月25日委托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朱益林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郑重通知……对此,杨玉圣置若罔闻,于2005年11月28日将原告律师函公开发表……”)。这说明,这对教授夫妇的起诉并非一时冲动、心血来潮,而是早就盘算好的一步似乎颇有胜算把握的棋。   
      11月17日,我曾在学术批评网上发布《就沈木珠教授夫妇案答客问》,当时是在从南京的媒体上得知沈木珠教授夫妇起诉学术批评网的消息后写的。不少朋友看了后,觉得不过瘾,希望我再说的详细一点儿,遂有下列《答客问》(之二)。   
      说不定,由于沈教授夫妇案,一不小心,还会催生一个《答客问》系列呢。   
      鬼知道!   
                                              2007年11月22日   


问:收到沈木珠教授夫妇的起诉书了吗?   
答:收到了。   

问:感受如何?   
答:一场游戏,而已。   

问:老兄因为学术批评网当被告,这是第几次了?   
答:第三次。   

问:请简单介绍一下前两次的情况,好吗?   
答:情况很简单:第一次是当第二被告,即天津外国语学院副教授沈履伟诉天津市语言学会所谓侵犯其“名誉权”案,学术批评网和我本人是第二被告。一审时,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稀里糊涂地判沈副教授赢,举国哗然。二审时,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挽回了天津司法界的颜面。第二次是南开大学文学院的一位教授因另两位教授批评其抄袭而在南开区人民法院打官司,学术批评网和我本人被列为第三被告,后来似乎是不了了之。   

问:刚才老兄说“一审时,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稀里糊涂地判沈副教授赢”,何出此言?   
答:不光我这么说,大家异口同声都这么说。比如,学术批评网尽管一审时是第二被告,但判决书上压根儿就没有出现第二被告的字眼儿。沈副教授案,相当离奇,非常好玩,可以改编为至少5-8集的《新儒林传奇》的电视连续剧。谁要是感兴趣的话,不妨找来天津市语言学会编、马庆株教授等主编的《震惊海内外学术界的学术打假大案始末》(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问:沈履伟副教授案与沈木珠教授夫妇案有何异同?   
答:这个问题问的有意思。这两个案子,有不同的地方,比如前一个沈先生是一个不懂法律、名不见经传的从事对外汉语教学的副教授;后一个案子的两位主角是精通法学的法学院教授夫妇,而且其中的一位还是法学院院长。不过相同的地方,似乎更多,也更有意思:第一,两个案子的主角,都姓沈(是不是一个近亲的家族,待考)。第二,两案都是因学术批评问题而引发的所谓“名誉权”案。第三,主审法院都是北京以外的大城市的基层法院(一在津,一在宁)。第四,功夫在诗外,“老鼠喊打”,联手作弊,沈副教授案中还有明显的伪证、法官枉判等问题。第五,两案主角都相信法院可以判决学术问题,而不相信“笔墨官司笔墨打”的常识。   

问:学术批评网和您本人在上述两案中的角色,有何不同?   
答:两案比较,相当不同。在沈副教授案中,学术批评网和我本人是第二被告,是配角,而且在一审判决书中连提都未提一笔。但在沈教授夫妇案中,就全然不同了:学术批评网和本人是第一被告,而且被索赔15万元所谓的精神赔偿费呢!   

问:沈木珠教授夫妇贵为南京法学界的名流,怎么才要了区区15万元呢?如果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完全支持其诉讼请求的话,一场官司下来,夫妇两人平均所获得的“精神赔偿”费,也才不过7.5万元,连买辆南京当地产的费亚特轿车都不够,可怜!   
答:老兄怎么连一点可怜心都没有啊?像我这样的“房奴”,如果还要陪给早已发家致富的沈院长教授夫妇一笔款项,这不是“劫贫济富”、令本人“雪上加霜”吗?   

问:老兄着什么急呢?南京的法官水平也会像天津那么糟糕吗?   
答:不怕一万,就怕万一。万一,我是说万一,鼓楼区人民法院不幸步河西区人民法院之后尘呢?   

问:要相信人民法院,相信人民法院的法官是有基本的是非判断水准的。还要相信,在这样一个传媒的时代,依法治国,法院判不了的案,他们也是不会惹火烧身的。   
答:但愿如此。   

问:我还是不明白,既然沈木珠教授是夫妇,既然是学术问题,他们为什么就不能“笔墨官司笔墨打”呢?   
答:和您一样,我也不明白。众所周知,沈木珠女士夫妇不仅是教授,而且是当地(乃至全国,比如沈木珠教授本人)有名的教授。按照常理推断,既然是教授(而且南京财经大学也还算是一所不错的大学,至少在当地是名气不小的大学),那么就应该是学者。对学者的学术行为(包括正当和不正当行为)的讨论(包括批评),都是学术问题、学术批评。为什么沈教授夫妇就不能据理力争地进行反批评呢?   

问:我记得沈木珠教授好像还当选过“全国十大中青年法学家”呢!   
答:千真万确。这说明,沈教授在全国法学界都是有相当大的学术名声、有相当高的社会地位的。也就是说,沈教授本人是中国法学界响当当的“公众人物”。而且,沈教授本人一直是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的院长,也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公共角色”。从这个意义上讲,无论是作为“公众人物”还是“公共角色”,沈木珠教授在已经享有显著的学术荣誉的同时,就理应承当其义不容辞的学术责任和学术义务,比如接受学界对其学术行为的监督和批评,接受同事、同行和媒体的监督和批评。   

问:沈教授夫妇说他们重复发表不是“自我克隆”, 所谓论文“重发”问题皆由杂志社录用、刊登操作不规范所致。您怎么看?   
答:无论主观意图如何,“重复发表”是一种严重的学术不端问题。这样定性,有五个理由:第一,因为一篇文章而重复发表,那么沈教授夫妇即必然由此而获取双重乃至多重的学术荣誉;第二,因为重复发表,那么沈教授夫妇即必然由此而获取双重乃至多重的稿酬;第三,因为重复发表,那么沈教授夫妇即由此而很可能获取双重乃至多重的科研工作量和奖(酬)金;第四,因为重复发表,那么那么沈教授夫妇即必然由此而浪费本来即已相当紧张的学术资源(如学术刊物的版面);第五,最重要的是,因为重复发表,作为学界知名“公众人物”和“公共角色”的沈木珠教授,她的作用是相当消极和负面的,即严重恶化了学术风气、严重败坏了学术生态。   
      至于说论文“重发”问题皆由杂志社录用、刊登操作不规范所致,那么就请沈木珠教授夫妇向学界、法庭出具这些重复发表他们的刊物所提供的愿意承担责任的书证和人证。   
      退一步,即便如此,重复发表,也是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所不允许的。   

问:我注意到沈教授夫妇在他们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要求学术批评网和您本人向所谓的“[被]诽谤的18家期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您的评论如何?   
答:请问兄还见过比这更荒唐不过的所谓的诉讼请求吗?您能相信如此荒唐的诉讼请求是出自法学院院长、“全国十大中青年法学家”之手吗?最简单的道理就是:沈木珠教授夫妇有什么权利和资格代表这所谓的“[被]诽谤的18家期刊”要求学术批评网和本人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实事求是地说,正是沈教授夫妇本人的学术不端行为,客观上严重败坏了这些学术刊物的学界形象和社会地位。而且,重复发表这一事实本身,也是对这些刊物及其编辑工作人员(特别是责任编辑和主编)的莫大的欺骗性行为。因此,在重复发表问题上,如果非要要“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话,那么沈木珠教授夫妇理应向这些重复发表其作品的刊物道歉。毋宁说,这也是考验沈教授夫妇学术诚实与否、是否敢于承担学术责任的问题。   

问:通过问答,有些事情,我明白多了,但还有些事情犯糊涂……   
答:别着急,以后再慢慢谈。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7年11月22日  


就沈木珠教授夫妇案答客问(之三)   

题记:  
      对于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沈木珠教授夫妇诉学术批评网案,近来成为朋友们见面时关心的热点话题之一。朋友们的关心、理解和支持,令人感动。于是,借答友人问之机会,就有关问题再作一些补充性说明。   

问:学术批评网发布金许成先生的文章《值得警惕的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现象——以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沈木珠教授以及张仲春先生为例》,已经两年了。为什么沈木珠教授夫妇现在才想起来起诉呢?   
答:从时间上掐算,确实是不短了。沈院长夫妇为何拖到现在才告,具体原因不详。不过,此前他们就已经通过其同事来过信了。   

问:我注意到储敏、徐升权先生曾于2005年11月23日“在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和沈木珠教授的授权委托下”写信给学术批评网,其中说:署名为“金许成”的题目为《值得警惕的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现象——以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沈木珠教授以及张仲春先生为例》的文章,“实质上是一篇蓄谋已久、故意诋毁南京财经大学沈木珠教授夫妇以及我校我院名誉的文章。……将这些带有大量虚假信息的、目的旨在诽谤沈木珠教授与破坏法学院发展的文章以‘金许成’的笔名投递于您的‘学术批评网’,想借助您主办的影响力非凡的‘学术批评网’来彻底摧毁沈木珠教授夫妇的名誉、破坏法学院发展。”那么,您当初是怎么回应的呢?   
答:兄说得很准确。储敏、徐升权先生确实在2005-11-23 16:45:12通过如下信箱( shengquan77@163.com)发来上述函件。我于2005年11月24日9:11回复说:“金许成先生的文章是评论当事人的一稿多发问题,这属于学术问题,可以自由讨论,既可以批评,也可以进行反批评。至于贵院内部的人事矛盾,与本网无关。本网只是关心学术问题。”针对他们提出欲来京接洽的要求,我在回复中明确表示:“再次重申:请勿来访。阁下若有反批评文章,本网将在第一时间及时发布,但若来人,本人不予接待。其他与金先生文无关的事宜,与本网无关。”   

问:储敏、徐升权先生后来又写过信给您吗?   
答:不但写过,而且印象中还不止一封,一会儿说是代表南京财大法学院和沈木珠院长,一会儿又说是私人信件,还反复说“此信请务发表于网站”云云。   

问:再后来呢?   
答: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朱益林律师于2005年11月25日16时30分“受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沈木珠、张仲春的委托和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就金许成先生文,“郑重通知贵网站:沈木珠、张仲春两人并无金许成文章中所捏造诽谤的11篇论文抄袭问题;所谓论文的“重发”问题,皆是由杂志社录用、刊登操作不规范所致,而非沈木珠、张仲春的责任,更非金许成文章所刻意攻击的‘自我克隆、重复发表’”。该律师还“郑重申明:沈木珠、张仲春没有任何抄袭行为。”   

问:结果呢?   
答:该律师函的结论明确,为了公正起见,即时上网,然后金许成先生又具文反驳。这说明,双方对于沈院长夫妇的问题有不同的意见。这也就是学术意义上的批评与反批评,很有意义,也很有意思。   

问:我注意到有的记者在报道案子时,说到金许成先生时括注“查无此人”。这是怎么一回事儿?   
答:“查无此人”说,大概是受到沈木株院长夫妇的说法的误导所致。沈教授夫妇一直想查出金先生是何许人也,因为在他们看来,“‘金许成’的行为十分恶劣,我们已经着手准备向法院诉讼来追究他们的责任”(以“南京财大法学院”名义、通过shengquan77@163.com信箱在2005-11-24 07:53:23发给学术批评网的来信)。“查无此人”的结论,下得太武断了。   

问:沈木珠教授夫妇在诉讼请求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开匿名诽谤者南京财经大学‘金许成’及‘史豪鼓’的实际身份”,您怎么看?   
答:如此诉讼请求,不仅比较滑稽,而且也比较荒诞。   

问:我看到网上发布了《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对“金许成”言行的批驳》一文。   
答:学术批评网一向是提倡实事求是的学术批评与据理力争的反批评的。古人云“君子以文会友”,有来有往,真相就有可能大白于天下,这也就是“真理愈辩愈明”的道理之所在。   

问:沈教授夫妇在诉状中还要求您向《法学评论》等“诽谤的18家期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怎么回事儿?   
答:莫名其妙。可能是因为金许成先生在评论文章中提到了沈教授夫妇经常发表文章的刊物,所以就横叉出这样一个所谓的诉讼请求。   

问:我倒有些好奇:这些刊物究竟有哪些?   
答:我查了一下,涉及的刊物至少包括《法学评论》《深圳大学学报》《行政与法》《学术季刊》《法律适用》《政法学刊》《财经研究》《现代经济探讨》《江海学刊》《法学杂志》《法商研究》《法律科学》《金陵法律评论》《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南京经济学院学报》《国际贸易问题》《山东社会科学》《现代法学》《南京社会科学》《国际经贸探索》《江西财经大学学报》《财经问题研究》《河北法学》《学海》《西南民族大学学报》《知识产权》《江苏行政学院学报》《江淮论坛》《政法论坛》,一共是29家刊物。金许成先生的文章只是实事求是地罗列出沈木珠院长夫妇在这些刊物重复发表文章的客观事实,这些事实表明:上述刊物也是受害者,但施害者既不是金许成先生,也不是学术批评网,而恰恰是在这些刊物重复发表文章的沈木珠教授夫妇。   

问:是不是因为金许成先生说沈木珠教授夫妇与“18家刊物”的“共谋关系”呢?   
答:这个问题问得好。金许成先生的文章的最后一段是这么评论的:“上述沈木珠、张仲春重复发表的论文,有的内容大同小异,有的标题大同小异,甚至完全一样,但是居然都一帆风顺地发表了专业学术刊物上。我们注意到,重复发表沈张夫妻文章的刊物包括《法学评论》《行政与法》《法律适用》《财经研究》《江海学刊》《法商研究》《法学杂志》《法律科学》《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国际贸易问题》《现代法学》《山东社会科学》《河北法学》《学海》《西南民族大学学报》《南京社会科学》《财贸研究》《江苏行政学院学报》,其中不少是全国核心期刊和CSSCI来源期刊。那么,这些刊物的责任编辑和主编先生是否也有失察之责呢?或者说,在沈木珠张仲春夫妻现象问题上,这些刊物是否也有一份共谋的关系呢?”这些评论可谓一针见血,恰到好处。   

问:那么,沈木珠教授夫妇委派的律师所说的“所谓论文的‘重发’问题,皆是由杂志社录用、刊登操作不规范所致,而非沈木珠、张仲春的责任”,有道理吗?   
答:否。刊物的问题,是一方面;作者的问题,是另一方面,甚至是更重要的一方面。作者不重复投稿,刊物如何能重复发表。至于说“所谓论文的‘重发’问题,皆是由杂志社录用、刊登操作不规范所致,而非沈木珠、张仲春的责任”,那是相当不负责任的结论。一篇重复发表,可以怪刊物,三篇两篇也可以怪刊物,但几十篇都是重复发表,用一句“皆是由杂志社录用、刊登操作不规范所致,而非沈木珠、张仲春的责任”,轻描淡写地用“皆是”两个字,就把作者的责任一笔勾销了。这是不是太不厚道了?   

问:听说你不打算到南京应诉,这是真的吗?   
答:最初确实不想跑这一趟,兴师动众,太麻烦,费钱,还费时间。后来,在朋友们的劝说下,还是决定跑一趟南京。一来可以在法庭上和著名的法学家教授夫妇过招儿,估计比较刺激,二来可以顺便拜访老友新朋,三来还可以在南京的高校做做讲座,一举而三得,不也是很有意思的吗?   

问:是单刀赴会吗?   
答:不是,我和三个朋友同往。11日将开两次庭:上午是沈木珠院长夫妇诉武汉大学李世洞教授所谓侵犯其名誉权案,我既是该案的第三被告,也是李教授的第二代理人(第一代理人是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孙新强博士);下午是沈木珠院长夫妇诉学术批评网所谓侵犯其名誉权案,北京市天坛律师事务所的孙晓莉律师和北京市连纵律师事务所的李毅律师将作为代理人出庭,我本人届时也将有机会出庭。想想看:一天之内,即与南京财大法学院的一对法学教授夫妇过招儿两回,是不是相当刺激、相当好玩的事儿?   

问:请问能再介绍一下沈木珠教授夫妇诉李世洞教授案的情况吗?   
答:老兄真是“得寸进尺”。李教授已经就沈院长夫妇诉他的事件写了三篇回应文章,都已挂在学术批评网上。你先看看,我们以后找个机会,再聊罢。   

                                           2007年12月5日2:09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7年12月5日  


就沈木珠教授夫妇案答客问(之四)   

题记:   
     《就沈木珠教授夫妇案答客问(之三)》之末尾,曾提及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沈木珠教授夫妇诉武汉大学教授李世洞先生所谓侵犯其名誉权的案子。该案同样是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在该案中,李世洞教授为第一被告,《科学对社会的影响》杂志社为第二被告,学术批评网为第三被告。该案将于2007年12日11日上午九点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李世洞教授因远在武汉、且年事已高而不能出庭,山东大学法学院孙新强教授和本人将作为李教授的代理人而出庭。与此同时,本人还将作为第三被告当事人身份而出庭,北京市天坛律师事务所孙晓莉律师和北京市连纵律师事务所李毅律师将作为第三被告的代理人出庭。《科学对社会的影响》杂志社也将按规定向法院递交答辩状。   
      以下是围绕该案与友人的答问实录。        
                                   2007年12月6日 0:35   
                                                   
问:我现在才晓得,沈木珠教授和他的丈夫张教授不仅诉了学术批评网做第一被告,而且还诉了学术批评网当第三被告,究竟是怎么回事儿?   
答:我已经简单提到过了,武汉大学李世洞教授因于两年前在学术批评网发表《“过而改之,善莫大焉”——岂能以“动机不纯”为剽窃辩护?》一文而有幸成为沈木珠教授夫妇案的第一被告,《科学对社会的影响》杂志社因针对当时闹得沸沸扬扬的天津沈履伟案而拟在该刊2006年第一期编发一组专题文章而请我推荐稿件,我即把包括李教授大作在内的几篇文章转过去了,结果因此而成为沈木珠教授夫妇案的第二被告,学术批评网因发布李教授的文章而成为第三被告。   

问:看来,你当被告不是偶然的?   
答:从《科学对社会的影响》向我约稿、李教授的稿子是经我推荐而在该刊发表、该刊是因为发表李教授的大作而成为第二被告、学术批评网是因为首发李教授大作而成为第三被告的来龙去脉看,确实不是偶然的。无论是李教授、《科学对社会的影响》还是学术批评网,都是基于对中国的学风问题的共同关注和深切忧虑而走到一起的,尽管在此之前,该刊与李教授和学术批评网以及本人从未有过任何联系(此后也是如此)。   

问:有何感想?   
答:借用天津市语言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天津师范大学教授谭汝为先生的幽默说法,此乃春风得意的沈木珠教授夫妇“待业青年去劳动局——没事找事”。   

问:一天之内,将分别以第三被告、第一被告代理人和第一被告的三重身份在同一个法院应诉,有何感受?   
答:此乃本人前半生的特殊人生际遇,可遇而不可求。   

问:听说沈教授夫妇的诉状中闹了不少笑话?   
答:笑话一大堆。我先举出沈木珠教授夫妇在起诉状中出现的两个最明显的事实错误:   
      第一,把李世洞教授的大作的标题弄错了:李教授的大作的标题本是《“过而改之,善莫大焉”——岂能以“动机不纯”为剽窃辩护?》,但沈木珠教授夫妇的起诉状中误搞成所谓的“《过而改之,善莫大焉——岂有能以“动机不纯”为剽窃辩护》”,不仅搞丢了原标题中“过而改之,善莫大焉”的双引号,而且还因把原标题中的“岂能”莫名其妙地弄成“岂有能”而变得语句不通了。   
      第二,《科学对社会的影响》是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主办、中国科学院主管的一份刊物,但沈木珠教授夫妇在诉状中居然把该杂志的主管单位——中国科学院搞成了“中国社会科学院”。众所周知,尽管中国社会科学院是从中国科学院的哲学社会科学部发展而来的,但如今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科学院都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两大科研机构,而身为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的沈木珠教授和作为该院院长的丈夫、夫妻俩经常合作发表文章的张教授,居然始终分不清楚中国科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不但在给法院递交的三份诉状中搞错了,而且此前夫妻俩联署的带有“最后通牒”性质的的函件中也搞错了),这可能是对某些自我感觉相当良好的人的莫大的讥讽了。   

问:做了法学院院长、靠法律吃饭的教授夫妇,连把自己的一纸诉状也整得这般搞笑,我的肚子都快笑破了!   
答:没事找事,黑色幽默,哭笑不得。   

问:我来之前认真拜读了刚才你提到的李世洞教授的文章,又看了他最近写的两篇评论,我怎么没有发现李教授侵犯沈教授夫妇名誉权的问题呀?   
答:不光你老兄看不出来,就是火眼金睛的孙大圣使出N多的武艺,也看不出李教授在哪里侵犯过南京财大法学院这对法学教授夫妇的所谓名誉权。   

问:请兄细细道来,在下洗耳恭听。   
答:在李世洞教授的大作中,涉及沈木珠院长夫妇的全部段落是:   
      最近,当金许成先生写出《值得警惕的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现象——以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沈木珠教授以及张仲春先生为例》对沈教授等提出批评时,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储敏、徐升权代沈木珠教授给杨玉圣教授写信说:此文是该校法学院“极少数几个教师因无法在法学院获取非正常利益而嫉恨院长沈木珠教授及部分教师”,借助杨教授主办的学术批评网来“彻底摧毁沈木珠教授夫妇的名誉……”。“实质上是一篇蓄谋已久、故意诋毁南京财经大学沈木珠教授夫妇以及我校我院名誉的文章”(见史豪鼓:多检讨自己的责任,少追究别人的“目的”——评储敏、徐升权代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和沈木珠院长致杨玉圣教授的信 2005年11月28日学术批评网 ),既然是那“极少数几个教师因无法……获取非正常利益而嫉恨院长”所写,不言而喻当然也应列入“动机不不纯”之内。     
      任何一个思维正常、具备现代汉语常识的读者,都会明白:   
      第一,李教授通过括注,已经说明了上述文字是引自史豪鼓先生的文章,而史先生的文章是针对沈木珠院长的同事、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储敏教授和徐升权先生受沈木珠院长委托而写的对金许成先生的文章的公开批评。   
      第二,在这段文字中,“沈木珠教授”字样一共出现了3次、“沈木珠院长”字样一共出现了1次、“沈木珠教授夫妇”字样一共出现了2次、“沈教授”字样一共出现了1次、“张仲春先生”字样一共出现了1次。其中,李教授除了因文章写作的需要不得不使用“沈教授”字样、“沈木珠教授”字样各1次外,其余通通是金许成先生的文章标题或者史豪鼓先生的文章中的引文出现的有关字样,因行文需要而不得不使用的。而且,李教授这些借用或使用上述有关字眼时,完全没有任何的恶意定性。   
第三,如果按照沈木珠教授夫妇的逻辑、由于行文出现了其名字而把文章作者说成是名誉侵权而可以成立的话,那么上述段落中至少还出现了“杨玉圣教授”字样2次、“杨教授”字样1次。可是,我能因此把李教授或者金先生或者史先生告上人民法院吗?如果我也向沈木珠院长夫妇学习、步其后尘的话,我岂非神经不正常了吗?   

问:越听越有意思了!有意思!老兄接着说!   
答:我先喝口水,抽口烟,歇口气。   
      李教授的文章,主要是针对当时一种现象即“那些被揭露有剽窃行为者及为其‘打抱不平者’,往往是不愿或不敢用‘以事实对事实’或者用‘以法规对法规’的办法答复揭露者并为自己辩护,而是用转移读者视线的办法极力渲染‘揭露者动机不纯’”而言的。“姜是老的辣”,李教授此言,确实是有感而发,入木三分,一针见血。在随后举的三个例子中,除了上述引用的段落外,还有刚才说过的因抄袭剽窃受到天津市语言学会批评而怀恨在心、从而把后者告上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的天津外院副教授沈履伟先生(而且因沈副教授一审胜诉而几乎得逞)、和李教授同在一所大学任教的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长城教授因涉嫌抄袭而被人批评、从而对记者声言“这件事情首先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学术事件,它的背后有很多其他的因素……他们担心我会出任系主任”(周教授高就高在迄今尚未采取打官司的损召儿)。这都是引自当事人公开发表的言论或者其他专家学者的意见,这和名誉侵权有何干系?   
      更值得注意的是,李教授完全是从善意而非主观恶意的立场,而且还以历史学家的身份提出了一个连法学家也不能不承认的结论:“在法院审案时的法庭辩论中,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法官对从‘动机’上所做的辩护词,如果没有其他的具体证据支持,一般都不会采信。因为它仅是主观推测不是事实。”因此,李教授才机智地举李敖先生的一句名言“别人骂你是王八蛋,我李敖比他们高明,我则证明你是王八蛋”为例而说明了如下一个放之学界而皆准的道理:“这话虽然有点‘流气’和‘痞味’,带有‘李敖特色’,但不能不承认却道出了一个真理:事实和证据是最有力的武器。它对批评者和被批评者都是如此。”   
      一向为学严谨、为人敦厚、与世无争的好人李世洞教授,甚至还相当同情地向那些被批评者支了如下一个高招儿:“我向这些教授先生们建议:要为自己或朋友的清白辩护,不能仅限于空喊那些揭露者‘动机不纯’。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学习他们,‘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也来个逐条逐句地引用资料,用事实一一驳斥,证明揭露者们是造谣、是歪曲、是断章取义。此外,我还建议他们举出《著作权法》和《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文,来证明其所为是借鉴而非剽窃。我认为这才是‘讨回清白’的最有力、最行之有效的手段。如果无法做到这一点,还是老老实实承认错误,接受批评为佳。”   
         
问:俗话说的好:“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   
答:可惜,包括智商并不低的沈木珠教授夫妇在内,偏偏把李教授的上述至理真言当作耳旁风,不仅听而不闻,闻而不见,而且见而不行,乃至反其道而行之,既不接受学术上的批评,也不用事实一一驳斥批评者,而是企图用法律来解决显而易见的学术争议,这不是舍本逐末、南辕北辙吗?   

问:你刚才提到沈履伟副教授案,好像他最后还是在二审中翻了船,不仅一审判决被推翻,而且他还公开赔礼道歉。这从中可以得出什么结论呢?   
答:这可以用两句俗话来概括:一是“陪了夫人又折兵”,二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问:够狠的。你老兄这不是在影射沈木珠教授夫妇案的运命罢?   
答:天知道。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7年12月6日  


就沈木珠教授夫妇案答客问(之五)   

题记: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沈木珠教授夫妇在诉李世洞教授和学术批评网的两个案子中,均以侵犯其所谓名誉权为案由。那么,李世洞教授侵犯了这对法学教授夫妇的名誉权吗?对此,李教授已经在《风马牛不相及——三谈沈木珠教授夫妇所谓侵犯其名誉权的指控》等回应文章中一一做了辨析,天津师范大学谭汝为教授也做了客观分析,我本人也在《就沈木珠教授夫妇案答客问(之四)》中加以说明。一言以蔽之,这完全是沈木珠院长夫妇在春风得意之后的“无事找事”(谭汝为教授语),我甚至想,断言此举乃是这对法学教授夫妇得意忘形之后的“金陵春梦”,又何尝没有道理呢?   
      接下来,我将和友人在问答中探讨:学术批评网侵犯了沈木珠院长夫妇的名誉权了吗?   
                                            2007年12月9日 11:01   

问:沈木珠教授夫妇诉学术批评网案,能成立吗?   
答:否。   

问:何也?   
答:诉讼主体不适格。   

问:此话怎讲?   
答:关于这一点,孙晓莉律师的解释深入浅出、简洁明了:因为学术批评网“既不是法人,也不是非法人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是适格被告”。因此,沈木珠院长夫妇把我作为“法定代表人”,也是闹了一个不大不小的笑话的。   

问:学术批评网在沈木珠教授夫妇案中分别做了第三被告和第一被告,是不是程序上有瑕疵啊?   
答:还是让我引用法律专业人士即孙晓莉律师的观点来回答老兄的疑惑吧:从程序上讲,沈木珠教授夫妇“将学术批评网两次作为被告起诉是有问题的,同一个案件针对同一个被告进行两次起诉,我认为这是滥用诉讼权利,南京法院根本不应受理”。   

问:难怪我这个不是吃法律饭的人总觉得沈院长和他的丈夫张教授的诉状怪怪的,原来连诉讼主体都没有搞清楚就上阵了,还有程序上的问题,乖乖!   
答:这有什么奇怪的?少见多怪,见多了,就不怪了。   

问:沈木珠教授夫妇说学术批评网侵犯了他们的名誉权,是这样吗?   
答:沈木珠院长夫妇起诉状中的第一段话是:“被告于2005年11月21日刊发了匿名人‘金许成’《值得警惕的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现象——以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沈木珠以及张仲春先生为例》一文(下简称《金许成文》),捏造事实对原告进行诬蔑诽谤,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我们就先从这段话说起。   
      学术批评网确实发布过金许成先生的上引文章,这是事实。这篇文章是针对身为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的沈木珠教授以及她的丈夫兼同事、该院教授张仲春先生发表的“部分论文”以“‘一分为二式’、‘合二为一式’、‘改头换面式’、‘缩写扩写式’、‘新瓶旧酒式’、‘移形换位式’等等,一言以蔽之,即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的学术问题。如果说该文“捏造事实对原告进行诬蔑诽谤,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那么沈木珠教授夫妇就理应针对金先生的文章列举的事实加以反驳,即像与人为善的李世洞教授建议的那样,“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据理力争,对其“诬蔑诽谤”之词加以反驳,此其一。如果沈木珠教授夫妇果真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证明金许成先生确系对其夫妇“进行诬蔑诽谤”,那么沈教授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涉嫌侵犯其名誉权的诉讼,也未尝不可。但是,如果不是通过正常的学术批评的方式讨说法,而是企图通过一纸诉状和当地的媒体炒作先把“捏造事实对原告进行诬蔑诽谤,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的帽子扣在批评文章的作者头上,很可能是适得其反,恰恰涉嫌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此其二。   

问:对不起,插一句:沈木珠教授夫妇为什么不起诉金许成先生呢?   
答:我也纳闷得很。不过,这得请教从事法学教学和研究、而且鼎鼎大名的沈院长夫妇。   

问:沈院长夫妇知道金先生吗?   
答:据南京财经大学优优网转发的署名记者“束宇”的报道《我校俩教授告网站索赔50余万》说:“在记者的追问下,夫妻俩透露,其实,他们基本知道匿名发帖人是谁,该人就在学校工作,是内部人士,双方之间有矛盾。”   

问:既然如此,他们为何舍近求远、把远在武汉的李世洞教授和北京的你老兄告上法庭而没有把和他们同在一个学校工作的金许成先生告了呢?   
答:可能是觉得外来的被告好欺负罢?或者,对金先生是否“捏造事实对原告进行诬蔑诽谤,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 也许沈木珠教授夫妇还拿不大准?   

问:沈木珠教授夫妇起诉状的第二段呢?   
答:第二段还是围绕着金许成先生的文章的,声称金先生“为制造原告‘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的虚假事实,捏造了原告‘以每年几十篇的速度发表法学论文’的谎言;为破坏原告的学术名誉,偷换概念,捏造了原告10篇知识产权论文‘抄袭’,诬蔑原告‘是典型的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有‘严重的学风问题与学术不端行为’,与《法学评论》等18家刊物有‘一份共谋的关系’。甚至为制造沈木珠海商法论文‘抄袭’自《海商法比较研究》的假象,处心积虑地将《海商法比较研究》作者‘沈木珠’三个字隐除删去,以达到欺瞒读者,令读者以为‘抄袭’有据的目的。”   

问:越来越有故事性了。Go on,please.   
答:第一,说“自我克隆、重复发表”是“虚假事实”,这一说法本身就是“虚假”的。根据金先生的前述文章,沈木珠教授的同名文章《试论我国著作权的硬扭曲与冷保护》,几乎是同时分别发表于《法律科学》2002年5期和《金陵法律评论》2002年春季卷(约15600字雷同,前者约15700字)。再如,沈木珠教授的同名文章《国际贸易法新发展及其教学变革新思路》,同时发表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3期和《南京经济学院学报》2003年3期(据说只有83字不同,后文比前文多约260字)。请问,这难道不是再典型不过的“自我克隆、重复发表”吗?金先生批评“上述沈木珠、张仲春重复发表的论文,有的内容大同小异,有的标题大同小异,甚至完全一样,但是居然都一帆风顺地发表了专业学术刊物上。”这难道不是事实吗?   
      第二,起诉状说:金先生“为破坏原告的学术名誉,偷换概念,捏造了原告10篇知识产权论文‘抄袭’,诬蔑原告‘是典型的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有‘严重的学风问题与学术不端行为’,与《法学评论》等18家刊物有‘一份共谋的关系’。”   
      首先,如果要指控金先生“破坏原告的学术名誉”,那么沈木珠教授夫妇就应该拿出充分的证据来。在上述文章中,金先生列举了署名“沈木珠”或“沈木珠 乔生”或“乔生”[按:“乔生”是沈院长夫君的笔名]发表的“在‘知识产权侵权’方面的10篇论文,均存在程度不同的抄袭问题”或“涉嫌抄袭”,倘沈教授夫妇不服的话,只要提出其署名作品不是“‘均存在程度不同的抄袭问题’或‘涉嫌抄袭’”的充分的证据,那么金先生的“捏造”或“诬蔑”也就不攻自破了。因为是否“存在程度不同的抄袭问题”或“涉嫌抄袭”的问题,作为作者,应该是比其他任何人都更加清楚、心知肚明的。不然的话,如果非要同行或者同事一一拿出抄袭剽窃的比对表来,窗户纸一旦捅破,那麻烦可就大了。   
      其次,起诉状中所谓“与《法学评论》等18家刊物有‘一份共谋的关系’”,沈教授夫妇可能也理解得不怎么准确。金先生的原文是:“还有必要特别指出的一个现象是:上述沈木珠、张仲春重复发表的论文,有的内容大同小异,有的标题大同小异,甚至完全一样,但是居然都一帆风顺地发表了专业学术刊物上。我们注意到,重复发表沈张夫妻文章的刊物包括《法学评论》《行政与法》《法律适用》《财经研究》《江海学刊》《法商研究》《法学杂志》《法律科学》《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国际贸易问题》《现代法学》《山东社会科学》《河北法学》《学海》《西南民族大学学报》《南京社会科学》《财贸研究》《江苏行政学院学报》,其中不少是全国核心期刊和CSSCI来源期刊。那么,这些刊物的责任编辑和主编先生是否也有失察之责呢?或者说,在沈木珠张仲春夫妻现象问题上,这些刊物是否也有一份共谋的关系呢?”   
      从上引相关的全部文字来看,金许成先生批评的是“在沈木珠张仲春夫妻现象问题上,这些刊物是否也有一份共谋的关系呢?”也就是说,在“上述沈木珠、张仲春重复发表的论文,有的内容大同小异,有的标题大同小异,甚至完全一样,但是居然都一帆风顺地发表了专业学术刊物上”这一问题上,“这些刊物的责任编辑和主编先生是否也有失察之责呢?”总而言之,金先生批评的是有关刊物在重复发表问题上的“失察之责”。即使金先生确实批评错了或者这些刊物不幸被冤枉了,那么主张其权利的也理应是、而且也只能是上述刊物,请问:沈木珠教授夫妇有什么资格、有什么权利替这18家刊物(其实不止18家)主张权利呢?   
      最后,也就是由于在这个问题上犯糊涂,因此沈木珠教授夫妇才在其诉讼请求中提出了所谓“判令被告……向……诽谤的18家期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的荒诞请求[按:此处的“诽谤”应为“被诽谤”,有意思的是,这对法学教授夫妇经常词不达意]。   
      第三,起诉状说:金许成先生“甚至为制造沈木珠海商法论文‘抄袭’自《海商法比较研究》的假象,处心积虑地将《海商法比较研究》作者‘沈木珠’三个字隐除删去,以达到欺瞒读者,令读者以为‘抄袭’有据的目的”。   
      事实是:尽管《海商法比较研究》的作者确实是沈木珠教授,但该书是1998年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问题在于,沈教授却在6年之后又在《现代法学》2004年5期发表《海上救助公约的重大发展及其影响》一文,而该文“抄自《海商法比较研究》‘海上救助部分’,约7000字雷同,”有什么可光彩、显摆呢?   
      请注意:金许成先生明明用的是“抄自《海商法比较研究》‘海上救助部分’”字样,但我们可乐的沈木珠院长夫妇非要说成是“为制造沈木珠海商法论文‘抄袭’自《海商法比较研究》的假象”,这不是沈院长自己往自己的头上扣屎盆子吗?因为人家分明用的是白纸黑字的“抄自”二字,但法学院院长沈教授却急不可待地把“抄袭”的罪名扣在了自己的头上。如果说此乃“做贼心虚”、“不打自招”、“心甘情愿”的话,那么至少也不应该倒打一耙,指责金许成先生“处心积虑地将《海商法比较研究》作者‘沈木珠’三个字隐除删去,以达到欺瞒读者,令读者以为‘抄袭’有据的目的”罢?   

问:确实可乐!相当之可乐!   
答:其实,除了可乐,我还觉得可悲呢!想想看:就这么点儿重复发表、上不了台面但也塌不下天来的破事儿,本来也就是身边的几个人当作茶余饭后的谈资,一笑了之,但现在倒好,不但风风火火地到法院找救命稻草,而且还动员当地的媒体狂轰乱炸,生怕全国人民不知道这对教授夫妇曾被人批评过“自我克隆、重复发表”一样。你说,作为法学院院长和作为法学院院长的丈夫的法学教授,这不是很可悲的吗?   

问:可是,沈木珠院长夫妇觉得他们的名誉权受到“严重损害”了呀?   
答:这对可乐兼可悲的法学教授夫妇确实是这么自我感觉的。但感觉归感觉,事实又是如何呢?容兄弟稍后再略加分解。   

问:哈哈,你老兄还卖起关子来了?   
答:对不起。“欲知后事如何,且听下回分解。”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7年12月6日  


就沈木珠教授夫妇案答客问(之六)   

题记: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沈木珠教授夫妇在起诉状和答记者问中一再提到其名誉权受侵害的问题。那么,事实究竟是怎样的呢?且听本回分解。   
                                                         2007年12月9日 凌晨   

问:我最近看了南京的一些媒体的报道,沈木珠教授夫妇说他们的生活因为金许成先生的文章受到了很大的影响。是真的吗?   
答:南京的媒体似乎对沈木珠教授夫妇案比较热心,《现代快报》《南京日报》《南京晨报》都在沈教授夫妇起诉后一两天内即发了详细报道,相当热闹。   
      比如,沈木珠教授夫妇对《南京晨报》的记者倒了一肚子苦水:“说实话,这两年的日子被这些不负责任的诽谤帖打乱了很多,认识我们的朋友都来问个究竟,学校方面非常地关注,彻查是否存在网帖中的点点滴滴,结果是子虚乌有”;“不仅是生活,学术方面的影响更大,有些学术平台看见我们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的论文,都回避登载,这对许多年轻的教师是非常不公平的”。如果记者的上述报道是真实的,那么这段话就值得分析了。   
      第一,“认识我们的朋友都来问个究竟”。这说明曾经在武汉、深圳、南京工作过的沈木珠教授夫妇的人缘不错,朋友遍天下,“吾道不孤”,但不能说明他们夫妇的声誉受到了损害。   
      第二,“学校方面非常地关注,彻查是否存在网帖中的点点滴滴,结果是子虚乌有”。这一方面说明沈木珠教授夫妇服务的南京财经大学相当重视学术批评和来自学界的不同意见,另一方面也说明这所大学对于该校法学院首任院长沈木珠教授及其丈夫是非常爱护的、相当负责任的,而“结果是子虚乌有”这一结论(如果是校方的官方结论的话),至少有为沈木珠教授夫妇正名之效。也就是说,这同样不能说明沈木珠教授夫妇的名誉受到了损害。   

      第三,至于说“有些学术平台看见我们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的论文,都回避登载,这对许多年轻的教师是非常不公平的”,则很不严肃,相当滑稽。   
      首先,究竟有哪些“学术平台”“看见我们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的论文,都回避登载”?请拿出事实。   
      其次,即便“有些学术平台看见我们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的论文,都回避登载”,那么,这和沈木珠教授夫妇的名誉侵权有何干系?   
      最后,沈教授夫妇说“这对许多年轻的教师是非常不公平的”,也让人莫名其妙。金许成先生的文章批评的是沈木珠教授夫妇“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的现象,怎么能生拉扯到对年轻教师的公平与否的问题上去呢?   

问:我注意到沈木珠教授夫妇在起诉状中提出:“被告捏造事实贬毁原告名誉,对原告的友善通知,不但拒不理会,相反,连续发表文章对原告进行诬蔑攻击,且保留至今(近2年),导致各诽谤文章为各网站广泛转贴,在国内外学术界及原告所在学校的学生、老师和同事中,乃至整个互联网上给原告造成了十分严重及恶劣的影响,使原告在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等工作和生活上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答:这些文字似是而非,颠倒黑白,逻辑混乱,不能不认真对待。   
      第一,关于“被告捏造事实贬毁原告名誉”。这完全是无的放矢。此处的“被告”是指学术批评网,一来学术批评网不是、也不可能是适格的被告,二来学术批评网只是发表了金许成先生的学术批评文章和李世洞教授、史豪鼓先生的学术评论文章,谈何“捏造事实”?又何从谈其“贬毁原告名誉”?   
      第二,关于“对原告的友善通知,不但拒不理会,相反,连续发表文章对原告进行诬蔑攻击,且保留至今(近2年)……”。这也是文不对题。   
      且不说明显带有利诱性质的储敏教授和徐升权先生代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和沈木珠院长给本人的信,也不说带有明显的胁迫性质的律师函,单就沈木珠教授夫妇本人带有“最后通牒”兼恫吓性质的《关于保留诉讼权利的函》,请问何从谈起“友善通知”?   
      所谓“拒不理会”,更是无稽之谈。正是鉴于沈木珠教授夫妇本人从未针对金许成先生的文章发表正面的回应文章,鉴于上述三函明显属于公函性质(储敏教授和徐升权先生写给本人的数封私人函件,均未上网),鉴于公开是公正、公平的前提,因此本网及时将上述函件上网,既可看作对金许成先生批评的反批评,也可以看作是本网对不同意见的充分尊重。这怎么能说是“拒不理会”呢?   
      第三,关于“连续发表文章对原告进行诬蔑攻击”。这完全是对学术批评网的“诬蔑攻击”,本网保留对沈木珠教授夫妇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第四,关于“导致各诽谤文章为各网站广泛转贴”。这是沈木珠教授夫妇昧于互联网的技术特点而嫁祸于人的“诽谤”。作为法学院院长和教授的沈木珠及其夫君,动辄把正常的学术批评擅自定性为“诽谤文章”,这已经够让人莫名惊诧的了。更进一步,他们甚至把学术批评文章“为各网站广泛转贴”也作为学术批评网的罪过,殊不知,“为各网站广泛转贴”既非学术批评网所为,也非金许成先生、李世洞教授所为,而是热心的网友基于对相关学术批评作品的认同或异议而搬运到其他网站或论坛的。至于无所不包的baidu、google等门户网站,沈木珠教授夫妇的事迹估计也难免被快照的罢。但是,这跟学术批评网何干呢?   
      第五,关于“在国内外学术界及原告所在学校的学生、老师和同事中,乃至整个互联网上给原告造成了十分严重及恶劣的影响”。这完全是故弄玄虚、夸大其词。   
      首先,有何证据证明学术批评网“在国内外学术界……给原告造成了十分严重及恶劣的影响”?   
      本来,我说过,沈木珠教授夫妇这点儿上不了台面的破事儿,尽管不像话,但除了身边的一些同事和部分法学界(尤其是海事法和国际法)的人(既包括特别喜欢沈木珠教授夫妇的一部分人,也包括特别不喜欢沈木珠教授夫妇的一部分人)关心外,其他“国内外学术界”的人可能连沈木珠教授夫妇姓甚名谁都茫然不知(比如,要不是临时查对的话,我至今记不住沈木珠院长的丈夫的名字)。如果沈木珠教授夫妇真的相信他们“在国内外学术界”有那么高的知名度的话,那么我建议他们不妨到南京财大以外的任何一所大学做民意调查,看看究竟有哪些专家学者和学生知道他们夫妇的大名?倒是他们最近接而连三的起诉,至少让金陵内外的老老少少在知道了作为被告的学术批评网的同时,也让沈木珠教授夫妇得到了为数相当可观的曝光率。   
      其次,有何证据说明“原告所在学校的学生、老师和同事中……造成了十分严重及恶劣的影响”?   
      事实恰好相反。一直到现在,只要打开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的官方网站,首先强烈地进入读者视觉的重要版面和重大新闻都是关于沈木珠院长大人的。如赫然有沈院长身份证照片的沈院长以“中国十大中青年杰出法学家”身份出版的大著——《WTO规制下中国商贸法制的走向》的书影。如“学院科研”栏目的10条信息中至少有六条是专门报道沈院长的,其中包括《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中国10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文丛(沈木珠卷)”》《沈木珠教授一文观点被<新华文摘>摘编》《沈木珠教授一课题获省法学会立项资助》《沈木珠教授主持的省软科重大学项目中期论证会召开》《【著作简介】沈木珠:<国际贸易法研究>》,还有关于沈木珠教授夫妇获“社科应用研究精品工程”成果二等奖的报道、关于乔生(沈院长夫君的笔名]《信息网络传播权研究》获省哲社优秀成果三等奖的报道。在“学院教学”专栏中,有关于《沈木珠教授被聘为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的大红标题报道,有关于《[沈木珠著]《国际贸易法研究》获2005年省高等学校精品教材奖》的报道,还有关于沈木珠教授等的《外向型法学本科教学体系创新实践》申报江苏省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报道(内云“创造性地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而取得的一项重要成果. 四年来该改革实施,已使法学院法学专业从一个弱小学科成长为一个拥有突出成果……”)。   
      从这些报道中,如何能看得出“原告所在学校的学生、老师和同事中……造成了十分严重及恶劣的影响”?如果非要说影响的话,那么依我看,恐怕既不“十分严重”,也不“恶劣”,一个特别能说明问题的例子是,沈木珠院长何以能“被聘为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要知道,目前内地高校有630家法学院(系),而能够入选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共45人),显然不是无能之辈(尽管其中不乏学界同行公认的文抄公)。或者,假如真的如沈木珠教授夫妇所说“在国内外学术界及原告所在学校的学生、老师和同事中,乃至整个互联网上给原告造成了十分严重及恶劣的影响”,而沈木珠教授居然能“被聘为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那么,这只能说教育部负责聘任“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的部门或负责人闭目塞听、有眼无珠或者公然袒护学术不端行为者。可是,如果上述设想不成立的话,那么就只能认为所谓“十分严重及恶劣的影响”之说,纯粹是空穴来风,自寻烦恼,自讨无趣,乃至自取其辱。   

问:老兄的解释,条分缕析,I 服了You。   
答:你服了,管什么用?关键是沈木珠教授夫妇不服啊!不然的话,他们还一个劲地起哪门子诉呀?   

问:我记得报道上沈教授夫妇将是要亲自上阵的。他们说:“一来,请律师挺贵的,二来,没有人比我们更清楚事情的前因后果,以及作为当事人身心的痛苦!”   
答:至于吗?其实,是不是“痛苦”,未必最重要,但丢人现眼,就寒碜了。再说,南京的“律师挺贵的”吗?再贵,跟北京比,估计也不会贵到哪里去吧?   

问:哎!沈木珠院长夫妇干吗到现在还想不开呢?他们不是向李世洞教授等索赔5万人民币元、向学术批评网索赔15万元人民币吗?先垫钱请律师打官司,官司赢了,再从赢得的“名誉及精神损失费”中把拖欠的律师费补上,这不是很惬意的事儿吗?反正,羊毛出在羊身上。   
答:如意算盘,算盘如意,皆大欢喜。可是,据我所知,作为第一被告的李世洞教授乃是未富而退、榨不出多少油水的老教授,既是第三被告又是第二被告的学术批评网是一个不适格的诉讼主体,而我本人作为网站主持人,除了赔本赚挨骂(惹诉讼)外,也没有几个银子。   

问:哭穷了?法院要是判沈木珠教授赢了官司——我是说不怕一万、就怕万一,老兄拿什么赔偿人家沈教授夫妇的“名誉及精神损失费”呢?估计这可不是一个小数字啊?   
答:先别吓唬我,我这人胆小。这是后话。再说,天,塌不下来。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7年12月9日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发布 200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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