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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小如: 学术规范与“学术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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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4 19:08: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999年3月24日《中华读书报》刊发了一篇“特别报道”,题为《谁来为学术的健康 发展创立规范》,是一篇记录1999年3月14日《中国社会科学》和《历史研究》两个杂志编辑部在北 京召开的“学术对话与学术规范”研讨会的综合报道。文中提到:“进行学术批评要持平等 、善意、真诚的态度,要顾及效果,要注意用语,不要用‘令人吃惊’、‘常识性错误’之 类的字眼。学术批评和做人是一致的,应当有宽容的精神,有学者的风度。”又说:批评者 “不要充当‘学术警察’、‘学术宪兵’”;应该“与人为善,对事不对人”。这此话当然 都说得很好。但我读后乃有一种感觉,是否对“批评者”要求得太多,而对于“学术研究者 ”却没有做出什么规范性的要求。如果允许我发言,我倒想提出一个起码的要求:在一篇学 术论文(乃至一篇普通文章)中最好能做到不出现“令人吃惊”的“常识性错误”。   


我们不妨举例说明。有的文章竟把“爽约”理解为爽快地赴约而不知其本义乃“失约”。有的研究吴宓与陈寅恪的论文竟称吴陈两位先生对王国维的挽诗为“悼亡诗”。先不说其论点是 否正确,仅就上述两例而言,难道还不是“令人吃惊”的“常识性错误”?如果有人写文章 对此提出批评(我近些年就常常干这种蠢事),那么这个人就成了“学术警察”。我又想,如 果我写这类文章果被谥为“学术警察”,那我希望这样的“警察”最好能多一些。单靠人微 言轻的极少数人,在积重难返的不良学风下干这种近于吹毛求疵的闲事或蠢事,真有点如“ 螳臂当车”,“多见其不知量也”!   

所谓学术规范,我想恐怕不能用法律条文来硬性规定。只希望学术界(当然包括文化教育界) 真正搞学术工作的人(推而广之,还有作家和文艺工作者)不要过于急功近利,不要拿“市场 经济”做挡箭牌,不要只为追名逐利就丧失了良知与人格,正如前引文中所说,“学术批评 和做人是一致的”。如果不考虑如何做人,只要求“学术规范”,说到底难免舍本逐末。   

1999年3月   

〔《文汇读书周报》1999年4月24日〕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发布  200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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