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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学术注释规范的若干问题——答周祥森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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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4 19:07: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周祥森先生曾作《也谈注释编排方式》(学术批评网2001年11月22日)一文,对拙作《注释体例大一统、学术规范及学术水准的提高》中涉及到的若干问题进行批评。本文即是对周先生文章的回应。周先生在文中,对笔者曾批评的注释编排规范持同情的理解,固有其理。不过,笔者最初并非为了批评而批评,通观拙作,其主旨其实并不局限于讨论某一个具体的规范到底好不好,而是试图通过引入利益衡量的分析模式探究规范到底应由谁来制定更好的问题。

1.0正本清源

周先生对于我国古代关于“注”与“释”的介绍使人很开眼界,“数典忘祖”之讥也在理。不过既然是考据,那么笔者私下里想,似乎有必要对“参考文献”也进行一番正本清源的考察,探究一下划分注释和参考文献的历史渊源,同时判明这种两分法之下的注释是否合乎古代的标准。在这方面,笔者是外行,望先生不吝赐教。

2.0建议:对作者采用情况调查与统计

笔者注意到,周先生在文中曾提到,《史学月刊》从2000年开始部分实行CAJ-CD规范以来,“大约有半数的作者已经基本掌握了该规范”。那么这里笔者想知道,先生所说的“大约有半数的作者”以外的作者的投稿是一个什么样的情形。笔者没有实际编辑的经验,也没有机会不掌握第一手的统计资料,所以斗胆提一个建议,不知是否可以请先生帮一个忙,对某一个时间段(如2001年1月1日到12月1日)内向《史学月刊》投稿的作者的注释情况做一个实证的统计,分析一下到底有多少作者掌握了这种体例,有多少部分掌握,还有多少完全没有掌握。如果《史学月刊》能够继续坚持使用我们所探讨的注释体例,还不妨再作一个历时性的追踪考察,看一看随着时间的推移(比如3年或5年)有多少作者适应了这个体例。
     
3.0建议:对编辑耗费时间调查与统计

在另一处,周先生也坦言,“每次编排稿件时,都要花费不少的时间将作者原稿上的注释一一重新整理并抄录一遍。若不是因为执行国家政府部门有关文件的需要,不是因为数字化时代学术研究成果扩大传播的需要,各期刊编辑部又何必自讨苦吃?”周先生的严谨敬业精神由此可见一斑,不过同时,这也印证了拙作中所说的“由‘马虎’的作者造成的错误往往要由编辑来改正。在强制规范的高压下,编辑往往处在尴尬的境地:如果容忍作者的“违规行为”,可能意味着加重自己的负担……”所以笔者想,周先生是否可以统计一下由于作者不符合杂志要求的注释体例而给编辑增加的劳动量是多少(小时)。笔者也注意到,周先生曾在文中说采用新的注释体例可以节省文章的篇幅。 不过,纸张固然宝贵,空间也很有限,但是人的时间不是更为宝贵吗,如果仅仅是为了节约一点纸张、一点杂志的篇幅而浪费作者、编辑甚至读者的时间,那么不是有点太得不偿失了么?

4.0技术问题:文本转换
  
还有一个技术性问题,即周先生曾说到,“原来的注释编排方式,若转换成文本文件,注释根本无法检索和统计,有关著录项目也无法进行计算机切分”,笔者不清楚先生在这里所说的转换成文本文件,是否是指从WORD文本转换成纯文本文件,抑或其它。也不太理解周先生这里所说的“注释根本无法检索和统计”是指什么,我私下里猜想,是否是指将WORD文本转换成纯文本文件将导致注释的丢失。如是,则未免误会。因为在操作上,如果将一篇WORD文本的文件“全选”(即全部选中,CTRL+A,表现为屏幕变黑、字体变白)而后复制(键盘操作为CTRL+C)再“粘贴(P)”(键盘操作为CTRL+V)到一个打开的纯文本文件上,固然会导致文章注释的丢失,但是如果换一种方法,即用“另存为”的方法(点击工具栏中的“文件(F)”,再选择菜单中的“另存为(A)”,当名为“另存为”的对话框弹出后,选择“保存类型(T)中的“纯文本”项然后按“保存(S)”键)则可将原文中的注释全部保留下来。
         
而既然说到转换为纯文本文件,就必然涉及到转换前的文本。据笔者所知,大多数用电脑进行学术写作的人都采用WORD文本,而很少用纯文本格式,因为其添加注释不如WORD文本方便:只要点击工具栏中的“插入(I)”,再选择菜单中的“脚注和尾注(G)”,当名为“脚注和尾注”的对话框弹出后,选择插入注释类型和编号方式就可以了。这种文本的另一个好处是,如果选择了自动编号方式,则即使以后再在前文插入新的注释,后面的注释编号会自动顺延,从而省却了作者许多不必要的劳动。而如果按照《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的要求,在正文后面添加“参考文献”,则作者为了使文后的文献中目录的序号与正文中引文的标注保持一致,必然也要不停地在正文和参考文献目录之间找来找去,非常麻烦。
         
5.0注释的工具性

窃以为,具体是采用注释与参考文献两分的编排模式还是沿用传统的尾注或脚注模式,其实都不过是工具选择的问题。虽然人们常用工具作为区分人类历史阶段的标尺(如旧石器时代与新石器时代、蒸汽机时代与电气时代之类等),但是不是任何工具都有幸成为这种标尺,正如我们无法以是用筷子吃饭还是用刀叉吃饭来判断文明的高下、不能以投寄的文稿是经过电脑文字处理的还是手写的作为判断新潮与守旧的标准一样,我们似乎也没有理由给不同的注释体例贴上“铅与火的时代”或信息时代的标签。

         
退一步,即使我们承认光盘版期刊的出现,标志着一个新的时代的到来,而注释与参考文献两分的做法也适应了这个新的潮流,但是我们是否就有有理由为了便利于光盘版期刊的编辑而强迫纸制的期刊的作者、读者以及编辑接受它。我们必须思考,为了所谓的明日的彼岸的世界,是否就要牺牲今日的此岸的世界?如果这种牺牲是必要的那么,它又该通过一种什么样的方式来实现?外部的强制是否就是最好的选择?笔者以为这些都是可以而且值得探讨的。

6.0对规则合理性的反思
         
周先生曾提到“在没有推行CAJ-CD规范之前,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就已经选定了一批期刊源期刊。被确定为光盘版期刊源期刊的期刊不是因为采用了新的著录规范之故(如笔者供职的《史学月刊》,早在采用CAJ-CD规范前就被选入光盘版期刊源),而是期刊本身的学术水平。一份期刊,若学术水平很低,即便采用CAJ-CD规范,也不见得就能被确定为光盘版期刊源期刊。这是常识。”说得很有道理,值得信服。只是笔者想知道,那些已经被确定为光盘版期刊源期刊的期刊究竟是因为什么原因而采用CAJ-CD规范的,即他们的动力何在?如果是像周先生所说的,是因为CAJ-CD规范是上级的文件,“它具有一定的‘法’的效用,无论是学报还是非学报学术期刊都必须执行新闻出版署下达的文件。编辑部采用CAJ-CD规范,是一种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的行为,绝不是要把自己与广大的作者对立起来。作为新闻出版署统一规范期刊编排格式的CAJ-CD规范文件,显然和国家政府部门其他文件一样,带有明显的强制性特征。”那么我觉得是不能服人的。一如前文所说拙作恰恰是要探讨,规则是由第三方强制制定和推行好,还是由适用规则的各方当事人自行制定更好的问题。因此即使是新闻出版署制定的文件,在学理上也是可以而且应当讨论的。笔者以为,对待规范的态度应该象英国边沁所说的那样“严格的遵守,自由的批判”,而不应该以上级的命令作为学理思考不变的不可质疑的前提,否则面对我国还不很完善的法律和法制现状,莫非让如此众多的法学工作者都三缄其口、噤若寒蝉不成?的确,规则(规范)是用来评判行为是否合法(合规)的依据,但同时,该规则(规范)也要经受其本身是否合法、是否合理的判断和检验。而这种判断和检验则是每一个面对规则的人都有权利进行的。

        
以上观点或有唐突不对之处,望周祥森先生并各位前辈批评指正。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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