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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明斌:公民责任的大学之维——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另一种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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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4 18:52: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07年6月3日,法制日报周末版推出“中国法学教育路向何方”专题报道,刊载了法学界多位知名学者针对中国法学教育现状及未来去向的评述与访谈。这让我想起了邓正来先生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邓先生尝言,对于中国法学的反思只是一个个案,其中折射出来的是近二十年来中国的哲学社会科学在知识生产机制上的一系列问题。因此在我看来,对于中国法学教育的审视与反思亦只是一个个案;基于法学这一学科的独特性,这种审视与反思甚至可以让我们看到整个大学教育在理念与制度上所面对的瓶颈。

世界上最早的大学孕育于中世纪的欧洲,值得注意的是,当时的欧洲延承了罗马帝国时期已经初步形成的市民社会形态。加之民族国家的兴起,市民社会在政治上渐渐被界定为公民社会,从而形成了个人与国家之间的一个中间地带。相应的,国家政治不再像城邦时代那样是个人生活的唯一,社会成为个体的利益与价值实现的重要平台。在达仁道夫看来,公民社会具有要素的多样性、组织和机构的自治以及强调公民的个体行为价值等三方面重要特征。公民社会因其多元所以要求独立,因为要求独立所以呼唤自治。各种各样的组织机构正是个体得以自由和自治的保证,其中不仅有政治、经济文化层面的组织(如政党、行会),也必须有文化上的自治实体。在某种意义上,大学亦应该是公民社会保证自治的机构,而且其确保的是一种文化意义上的自治,通过学术独立与自由得以表达。因于之,作为大学主体的大学生,亦必须在大学的功能范围内担当起确立自治的公民责任。

这样一种公民责任,恰恰与大学教育的定位和标准息息相关。作为公民社会自由思想和独立精神的文化阵地,大学教育本身的机制就应该严格地以学术自由与独立为最高标准。对于大学生而言,并非总是要在激进与保守、冲突与妥协等不同运动方式之间作抉择,形成自治传统的首要责任还是得立基于大学生的角色,完成学术上的自主、自立进而实现自治与自由。这是一种基础的责任。一方面,它涉及到大学作为一个社会文化机构的成果的质量,更重要的是,在追求学术自主与自由的过程中,大学生必须形成一系列赖以为继的素质,包括学术立场上的独立批判、学术规范上诚信严谨、学术论证上的自我责任、学术交流上宽容合作,等等。在追求学术场域的自由与自治历程中,大学生才能获得这种最起码的自觉,从而在基础层面上锻造自己的责任意识与自治传统。当然,大学生语境下的公民责任亦不乏其他方式,比如参与民主社会实践、开设活动社团之类。但学术乃大学生角色的根本依归,只要是将话题语境设定在大学与大学生,我们就无法回避作为一种责任的学术这一严肃的命题。而事实上,学术层面的自主、自由与自治可以在根本上确立大学的核心评价标准,同时促进大学生在思想气质、为人品格和治学水准等方面的自我完善——若能将这种自我评价与完善也视为个体对社会的一种担当,那么在大学谈公民责任也不是什么空中楼阁。


以此返观改革开放后的中国法学教育,不难看到我们在一些最基础的层面仍然无法确立核心的标准与理念。正如舒国滢先生所言,“我们对法学的学科定位以及法学教育的目标尚未有清晰的理解和把握。”教育产业化大潮之下,高等教育沦为了经济建设战略的一颗貌似重要的螺丝钉,但其应有的社会功能则被一波又一波的扩招巨浪声吞噬了。大学无法承担起“公器”的职责,只能在铜臭喧嚣中与不健全却又摆脱不开的行政体制纠缠在一起,在价值上两者无以共融,在事实上却又难解难分。一旦大学被定位在管理机构的层面,不管在形式上还是价值上,自治在当下中国高等教育都是无法企及的,更枉谈什么责任与担当。于是,“在相当长的时期里,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不重视培养现代公民意识,恰恰相反,更惯于把人熏陶成缺少独立人格和思想能力的巡抚工具。”

具体到法学教育领域,我所强调的公民责任的大学之维已然被遗忘在某个历史的角落。且不说那些经世治国、宪政法治的理想主义蓝图,单单一些最基本的自立自治在现今的法学教育中还正在被忽视。作为一门实践之学,法学教育当以培养具备法律思维、掌握法律方法的未来法律人群体为己任。这个群体在未来的公民社会中可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与他们在法学院中形成的思想意识有直接的关系。然而现实是,持守着“前高考时期”应试思维的莘莘学子依然能够在法学殿堂如鱼得水,说明我们的大学法学教育模式与中学应试模式并没有截然不同之处。这样一种填鸭记忆的方式对于学生形成应有的法律思维,掌握应有的法律方法并无裨益,相反只会助长不思而获的思维惰性。而应试考核所决定的奖惩制度也严重打击了一部分乐于勤于善于思考的学生,他们在以分数为导向的教育氛围中只能痛苦地游走在教材与经典之间,那种边缘的心态让人扼腕。

基于这种情势,已然有不少法学学子忘却了作为一个法科大学生所应担当的公民责任,这其中既有当下中国法律实务界浮躁失范的影响,也有法学教育方向偏差的原因。在大学生基本的学术层面,中国的法学教育显然无法提供最起码的规范环境和熏陶氛围。大多数人以考试为指挥棒而满足于所谓教材的论证,殊不知教材的良莠不齐及其背后的“学阀”割据(刘显刚师兄语)亦是时下学界的悲哀,独立思想与批判精神在分数和奖学金的时代丧失了市场。学术规范上,诚信严谨亦无法为大多数人所坚守,因为信息社会的日新月异降低了剽窃的技术成本,失范的学术环境则消解了侵权的信誉风险,上梁不正之下,下梁学子亦对不荡不抄的同侪啧啧称奇。法学教育必须培养一种说理论证的思维习惯,其背后是一种自我负责的表达意识,可是长期的应试模式使学生重结果而轻过程,重结论而轻论证,对于任何问题都假定存在一个标准答案,却无法完成一个让人接受的论证。以上三方面对学术交流的消极作用显而易见,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长期陷于非此即彼的单一化思维,加上大学阶段应试模式的强化效应,法学学术交流所应有的一种宽容、谦抑的品格难以在大多数学子心中扎根。

独立自主的批判精神,诚实守信的规范意识,严谨到位的论理品格和宽容谦抑的合作心态都是多元化的公民社会之下,公民张扬个体价值的同时所应承担的公民责任。而法律人群体在这些方面更应该具备天然的优势,因为在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形成的过程中,这一系列思想意识也是同步构成的。对这一系列思想意识缺乏应有的培养,将直接导致法学高等教育的产品即法律人群体难以在未来的社会实践中获得自立自律自治自由的资本。现实告诉我们,中国法学教育在学术责任的培育理念与制度设置上,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公民社会的思想意识具有庞杂的内涵,寻求其大学之维有助于身处象牙塔内的我们获得一种观念上的确信,以及一份持守的可能。大学对于社会的价值必须依靠学术这一根本标准方得以确立,基于此,一份以学术为本的责任亦是大学生这一角色所应担当的公民责任中的基础方面。

在“中国法学教育路向何方”的命题下,我们必须面对中国的情势如何分析,法学学科如何定位,大学教育的功能意识如何树立,大学生的思想信念如何形成等诸多严肃而艰难的拷问。由于牵涉了太多历史与当下、理想与现实的颉颃,这注定是一场很难有终点的反思,也是一个个没有结果的追问。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公民责任的大学之维只是在公民社会的理想、大学的功能标准、大学生的基本角色之间寻找某种信念的基点——这是个窄门,但门后是条远路。

(感谢姚明斌先生惠寄)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发布 2007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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