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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学术批评网发表《评南京大学的局长博士生剽窃案》(12月2日首发,以下简称“周文”)一文后,南京大学这位局长博士生万朝林(以下简称“万君”)有了回应(回应文见学术批评网12月8首发,以下称“万文2”)。对于万君这位明明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却拒不承认自己是学术贪污分子。本人并不想与之多言,但是看到万君冠冕堂皇、义正词严的真君子般的回应,并且批评本人“隐射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处心积虑,断章取义的恶意诽谤”,对此,本人如果不再为自己辩言几句,显然显得万君正义凛然而本人是为了“不可告人的目的,处心积虑,断章取义的恶意诽谤”他了。因此,本人只能冠以“再”字,接着“周文”继续对万君的剽窃进行揭发了。
与“周文”相比,本人这一次特地从书店花人民币26.4元,买来梁其姿教授《慈善与教化——明清的慈善组织》(万君所用为台北联经出版社版本,但是没有注明出版时间,我查阅了南京大学图书馆馆藏,没有发现该书的台北联经出版社版本(不知道万君是从何处得到台湾版的该书),只有1本大陆版,即本人使用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11月版,该书在下文中称“梁书”。梁其姿在这本大陆版中明确说明台湾版出版于1997年,大陆版第547页的信息也证明了这一点。)一书,目的是对“万文”(即《清代育婴堂的经营实态探析》)作出更为详细的考证。限于条件,“万文”提到的梁其姿教授《清代慈善机构与官僚层级关系》一文我没有见到原文,无法进一步校勘,请有兴趣的读者有条件找来看看。
与“周文”从史料和观点两个角度基本相同,本文仍然从这两个方面三个问题揭发,不过更加系统。
一 学术史梳理问题
“周文”揭发万君剽窃的一个基本观点是:万君在没有很好梳理学术史的基础上,大胆判定中国(因为万君不识日文,日本学术界的研究姑且忽略不计)“学界对育婴堂的研究,已取得了极为丰硕的成果,但对育婴堂的经营实态、特点和历史地位缺乏相应的研究,将它与南宋的慈幼局、明清的养济院及同期西欧的类似机构比较更无人提及,值得探讨”,认为本人在“周文”中“断章取义”“‘同时期西欧的类似机构比较无人提及’的学术总结不正确,”这一“最有利自己的一句话来印证其观点,完全抛弃了该句的前后联系”(万文2)。承蒙万君提醒,并且在万君“了解相关研究动态”的主旨鼓励下,本人现在就顺从你的意思看看学术界“将清代育婴堂与宋代慈幼局、明清养济院及同期西欧的类似机构的综合比较而言”的研究究竟有没有。
梁其姿教授在“梁文”(即《十七、十八世纪长江下游之育婴堂》)中在“中国社会处理杀婴和弃婴问题的演变”小标题下,论证了南宋的慈幼局运行概况(她参考了曾我部静雄和王德毅两位先生论著)、慈幼局在实行三十年左右即出现不少问题,为元明年代无法继承的原因;论证了元明年代的养济院建立、运行情况以及处理婴儿情况,得出“寺庙长时期来担任了重要角色,但俗世的努力,竟停顿了三百多年,到十七世纪后期,育婴堂才普遍建立起来。”;这一部分的最后一小节谈清初育婴堂的建立概况。在“育婴堂的运作及其特色”一节中,梁其姿教授考察了“育婴堂的经费”,认为育婴堂经费来源主要是“当地的士绅和商人。地方官亦会拨官银协助,或发起捐募运动。;“行政组织”,提出“轮值制和董事制”两种管理模式;“处理弃婴方式”,主要是“堂内养有乳妇以哺育被送进堂的婴孩”,“除了收容贫户自动送到堂中的婴孩外,还会主动到外边捡收路旁弃婴。”(在梁书中补充了对“乡间或较偏远乡镇的弃婴”,有“较为复杂的育婴网络”,有“接婴堂”或“留婴堂”,这些组织主要是弃婴的“转送站”,见梁书第244-245页),更为重要的是,梁其姿教授运用法文资料,比较了同一时期法国的育婴机构对弃婴问题的处理,对乳妇严密控制,对乳妇的情况也与同一时期法国的情况相比;在“育婴堂建立的几个解释”小标题下,分析清代育婴堂“创建的客观原因、中央政府的政策、地方领袖创建育婴堂的动机”等内容;最后是结论部分。(关于“万文”对清代育婴堂所谓经营实态的研究,与南宋慈幼局、明清养济院和西欧类似机构的比较研究的观点,无一不同于梁其姿教授的观点,我在“周文”中已经指出,请读者对照阅读。)由此可见,梁其姿教授的研究工作已经“将清代育婴堂与宋代慈幼局、明清养济院及同期西欧的类似机构”作了“综合比较”。
现在不知道万君是否同意“十七、十八世纪”是清代,当然,在梁书中,对育婴堂的研究更是延伸到19世纪中后期;也不知道万君是否同意“法国属于西欧”。如果万君认为梁其姿教授特别申明的1655年后的十七、十八、十九世纪不算清代;法国也不属于西欧的话,那梁其姿教授的研究的确不是这种综合比较的研究成果。如果万君同意十七、十八、乃至十九世纪的中国真是清代;法国也属于西欧,那么对于“曾数度拜读过”“‘周君’所言梁其姿教授和王卫平教授关于清代育婴堂的文章”的万君而言,是不是承认梁其姿教授研究成果真是万君想研究的“将清代育婴堂与宋代慈幼局、明清养济院及同期西欧的类似机构作综合比较”的研究成果呢?我想万君是不承认的,因为万君认为“‘梁文’主要探讨了中国社会处理杀婴和弃婴问题的演变,育婴堂的运作及育婴堂创建的客观条件,中央政策,地方领袖创建育婴堂之动机,论证较为详实。”(见万文2)这大概就是万君“完全抛弃了该句的前后联系”而“断章取义”的根据“梁文”的小标题得出的结论了!
事实上,万君是承认十七、十八世纪的中国真是清代,而法国也属于西欧,因为万君在“万文”中直接引用了梁其姿关于法国的研究成果来论证万君所谓与“同期西欧的类似机构作综合比较”。奇怪的是,南京大学历史系在中国学术界以研究英国史著称,万君想对清代育婴堂与“同期西欧的类似机构作综合比较”,用英国作为个案,岂不是比万君不懂法语(这一点是我猜测的,如果错了,向万君说“对不起”)的法国个案更加方便,也比较有说服力!可惜,万君完全放弃了南京大学的学术优势,引用梁其姿对法国育婴机构的研究来证明梁其姿没有对清代育婴堂与“同期西欧的类似机构作综合比较”的研究,岂不是“荒唐”到家了吗?这一次,基于前面已经具体论证梁其姿对清代育婴堂的经营实态与宋代慈幼局、明清养济院有比较研究,万君不要再指责我“恶心所使”、“恶意揣测”、“为达到一已之险恶目的,居然断章取义,取最有利自己的一句话来印证其观点,完全抛弃了该句的前后联系”来“恶意诽谤”万君“的学术总结”了!不知道万君这样的学术史梳理算不算“了解相关研究动态”?算不算一种“胡乱推理,得出如此荒谬的结论”呢?
由此,事实已经十分清楚,万君所谓“学界对育婴堂的研究,已取得了极为丰硕的成果,但对育婴堂的经营实态、特点和历史地位缺乏相应的研究,将它与南宋的慈幼局、明清的养济院及同期西欧的类似机构比较更无人提及,值得探讨”这个学术史总结完全站不住脚跟。当然,对于万君而言,这个结论还是站的住脚跟的,因为万君犯有“视而不见”的毛病,并且是将梁其姿教授的论著,特别是“梁文”,作为抄袭对象,那里还敢自己露出马脚啊!!
说万君犯有“视而不见”的毛病,这句话本人必须提供证据,否则万君又要指责我怀有“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处心积虑,断章取义的恶意诽谤”他了! 说万君有“视而不见”毛病的最现成的证据是:“万文2”指责本人“又如‘梁文’的观点,凡本人引用的均有注释,分见于注释15、34、36、38、39共5条,“周君”怎么视而不见,胡乱断章取义地恶意乱打一气呢?”(万文2),可是本人在“周文”第二部分开篇就提出,“从史料方面看,‘万文’所引资料一共43条,其中注释‘15 、34 、36 、38 、39’这5条史料直接引用梁其姿教授的论著,分别是梁其姿“清代慈善机构与官僚阶层关系”(《中央研究院民族学研究所集刊》,第66期)和《施善与教化——明清的慈善组织》(台湾联经出版社)”(见周文)。这么明显的事实,只要是认识汉字的人都一目了然。但是万君却有本领“视而不见”,反而对我“胡乱断章取义地恶意乱打一气”了。
二 关于史料引用问题
万君在回应文中说得很对,史料这种老祖宗留下来的东西,是个认识汉字,又能见到这些史料的人都能利用。日本学者能利用,台湾学者梁其姿也能利用,大陆学者王卫平能利用,你南京大学的局长博士生万君当然也能够利用。但是,问题在于,谁更为原创性的引用这些史料,构成了论著创新的一个重要组成方面。后人对于前人原创性的研究(包括史料和观点)都要客观的承认、总结,这样才能进一步超越,产生新的原创性研究成果。另一方面,如果超过一半的篇幅与他人引用的资料出处一样,引文内容相同,引用方式又一样,即使不是剽窃,也绝对不能再称为原创性论著了。我想,这一点,万君应当能够认同吧!
关于梳理前人学术成果这一点,梁其姿教授、王卫平教授在他们的论著中有了很好的说明。梁其姿教授坦言日本的“夫马进先生”在“研究期间给予了协助和鼓励”,并在文中详细列出引用夫马进先生论著之处(具体参见“梁书”);王卫平教授则坦言“在夫马进先生研究的基础上,对苏州育婴事业圈的情况作了进一步的揭示。”(王卫平:《清代江南地区的育婴事业圈》,《清史研究》2000年第1期,第75页)。因此,本人觉得“王卫平教授看《潜书》是受了夫马进先生的启迪”这种观点并不“荒唐”,相反,得到前人研究启迪却不说明的“荒唐”做法,倒是“必然受到读者诸君的唾弃”的。
因此,以本人“之推理”,“梁文”与“王文”并没有抄袭夫马进先生的史料,反而,梁其姿、王卫平两位教授对夫马进的开拓性研究十分尊重;此外,万君判断“‘梁文’、‘王文’所引有关育婴堂的史料都在夫马进先生所引范围内”(见万文2),我不敢苟同,梁书引用“台湾及海外所能看到的资料、特别是地方志”,其中“用了2600多种方志”,敢问万君都一一对照过夫马进的论著(万君自豪地称“有幸目睹其日文版”(指夫马进先生1997年出版的《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一书。按:此信息据万文2))所引是史料吗?(按:所幸万君识得夫马进该书的中文注释,校勘梁其姿教授的论著与夫马进教授论著在史料上的雷同性,正如本人校勘的“万文”与“梁文”的雷同性一样,应该难不到万君吧?)如果没有作过校勘,那么,万君你这个结论是否是“胡乱推理,得出如此荒谬的结论”呢?如果校勘结果,梁其姿教授和夫马进先生的论著所用史料不但出处一致,而且引用史料的内容完全一样或者大致相当或者文言译成白话,那么,万君大可以在学术批评网上发表大作,揭发梁其姿教授的剽窃行为,这种“善意批评”应该为学术界所欢迎的。
本人在此再次申明自己的观点:万文从史料到观点都剽窃了梁其姿教授的论著。在论证这个观点之前,本人对于自己所理解的“剽窃”一词的含义稍稍加以界定:本人所谓的“剽窃”指的是学术观点;史料出处、史料内容完全一样、大致相当或者文言文译成现代汉语。引用同一种史料并不奇怪,但是如果全文中超过一半以上的史料的出处、内容与他人的论著完全相同、大致相当或者文言译成现代汉语,这样还不能算剽窃,只能叫那些全文转载的为剽窃、抄袭了!
因为万君剽窃“梁文”观点问题,本人在“周文”中已经详细论证,在本文中就不再重复,请读者参看“周文”,但对于万君作了回应的,本人还是会再次涉及。对于万君剽窃自“梁文”的11条史料,本文也不再重复。本文现在根据万君参考的梁书,即《施善与教化》,再次从剽窃自梁文,但是给出史料出处的;剽窃自梁文,但是没有注明出处的情况一一列在下面,是否剽窃,一目了然。
1.梁书:“丹徒县在1733年成立的育婴堂本来由主持人‘董事’,1738年后,得到更多地方士绅的支持而改为分月轮值制。”(梁书第110页,原始史料出处:《江南通志》,1736,23:3下);万文“丹徒县在1733年成立育婴堂时实行董事制,1738年以后,由于得到更多地方士绅的支持而改为分月轮值制。”(史料出处:江南通志:卷22、卷33,1736)按:这一条我在“周文”中曾经揭发万文是剽窃自梁文,但是万君责难说“‘周君’认为他宁愿相信‘梁文’所载丹徒县育婴堂创建于1731年,而不相信本文所言成立于1733年,并以此作为本人抄袭错误之证据。可怜‘周君’,在恶意揣测别人没有查阅原文的同时,你查阅了吗?你没查阅原文凭什么相信‘梁文’的论证,实际情况就是成立于1733年,如果你懂得怎么查书,不妨查阅后再发表高论。”对于这种无赖般的责难,实在太荒唐了:我根据“梁文”来揭发万君你的剽窃,不相信“梁文”难道还去相信你万君吗?即使万君你指责我相信“梁文”有错,你既然看了原始材料,为什么不直接引用(即打上引号引用《江南通志》的原文)呢?再退一步讲,我相信“梁文”,正如万君你也相信梁其姿的研究一样(“万文”可是白纸黑字记录了万君对梁其姿论著的5处引用,万君如果不相信梁其姿的研究,有必要在全文43个注解中有5个引用梁其姿的论著吗?),何罪之有?有何不可啊?。不过现在,真相终于大白了,原来是梁其姿教授自相矛盾,在“梁文”认为丹徒县的育婴堂成立于1731年,但在“梁书”,明确认为成立于1733年,并在1738年改制,糊里糊涂抄袭的万君根本不注意时间的自我矛盾问题,只要照抄就行了。我在“周文”中认为万君是剽窃自“梁文”,现在看来我好像弄错了,更为确切的说法是,万君剽窃自“梁书”。比较“梁书”与“万文”还发现,这一条史料不是引得原文,为何两人的表达意思完全一样,行文基本一样呢?答案也只能是万君剽窃了“梁书”。“可怜”万君,你真的查阅了原书吗?既然查阅了原书,为什么不直接引用原书的原文呢?
2.梁书:“高邮州在1656年成立的育婴堂本来也采用轮值制,到了1783年经知州整顿后,改为董事制。……而且限定三年一换。”(梁书第109页,史料出处:《高邮州志》1845,1:54下,58上-下,66下)万文:“高邮州育婴堂1783年以后从轮值制改为董事制,会首一任三年。”(史料出处:《高邮州志》,卷1 ,1845)
按:这一条在“周文”中也揭发过。万君本人承认“《高邮州志》里对这两种模式都有详细记载”(万文2),既然万君口口声声说自己阅读过《高邮州志》,为什么不直接引用《高邮州志》中的原文来证明自己的观点,而是用现代白话来表达呢?或许万君会狡辩说“关于董事制,我不是引用‘孝廉方正’、‘老成有德’的一人或数人管理堂务吗?”,但是问题在于:第一,如果这两个对董事特征、品性界定的词语出自《高邮州志》,为什么不注明呢?要知道这两个词是非常重要的;第二,退一步讲,我们承认万君看过《高邮州志》,那么,对于轮值制的一段引语(这段引语是:他们“每年十二人为会首,每月轮一人……(每月收支帐目,上月会首都要)当众交代下月会首接管”(万文第114页))没有注明出处?反而,“万文”中引用《高邮州志》的另外一个史料是: “所谓轮值制,是由数人组成一个管理集团,分月轮值,彼此互相监督,管理人员多为绅士、邑商、或当地贡监生员。”(引用资料:《高邮县志》,卷1,1845),这一条史料乃是剽窃自“梁文”,这在“周文”第一条揭发中就有明确说明。又是一个为什么万君不直接引用原文?原因只有一个:因为万君剽窃的“梁文”也没有引用原文,是概括而来的。另外一个直接证明万君抄袭的证据是:梁其姿教授在“梁文”明确提出:高邮州育婴堂的轮值制是12人,每月2人(史料出处:《高邮州志》1783.1:46下)。既然梁其姿能够在同一版本的《高邮州志》中找到高邮县的轮值制“是12人,每月2人”,万君怎么就又“视而不见”,反而引用了一段不知道出处的引语,事情的真相岂不是很清楚了。又,万君不能说明出处的这段引语,梁其姿在“梁书”中明确交代:“……每年十二人为会首,每月轮一人……(每月收支帐目)于次月会收之日,当众交代下月会首接管……”(梁书第106页。史料出处:黄六鸿:《福惠全书》(出版1694);山根幸夫据小钿行兰本编。台北:九思出版社,31:16下-18下。)比较“万文”与“梁书”对这则史料的引证,还发现,万君“信口雌黄”地对原文加入“上月会首都要”一句,岂不是这样正好又露出马脚:古代汉语中有“都要”这样的现代汉语的表达方式吗?可能是本人比较“无知”吧,不懂得古代汉语竟然已经发达到这种程度了。论证到这一步,对于万君回应“他对清代育婴堂‘轮值制和董事制’两种管理模式,不是剽窃自梁其姿的论著,而是从《高邮州志》中直接引用、总结而来的”的狡辩,本人的回应应该十分清楚了:第一,为什么没有直接引用《高邮州志》原文来论证自己的观点,反而全文引用《高邮州志》的两条史料都是梁其姿用过的,并且和梁其姿的论证思路、内容基本一致;第二,为什么引用了一段重要史料不注明出处,而这条史料梁其姿又是注明出处的。
3.梁书:“从雍正二年的诏令开始,不少育婴堂、普济堂受中央的津贴补助,最先受惠的自然是北京的两堂,顺天府普育二堂在1724年及1730年分别获得1000两及1500两银子的补助,……至于外省普育堂的公费补助则到了乾隆时代开始实行,……从乾隆元年(1736年)到嘉庆四年(1799年)为止,中央共核准了浙江省各州县育婴堂的每年定额补助,及其他各省7处育婴堂……,其中款额最大的是1741年给湖北汉阳县育婴堂作生息用的3万两,……其他的补助额从每年200多两到上千两不等。”(梁书第146-147页。梁书至此没有说明史料出处,在继续论证后给出的史料出处,从上下文看,关于乾隆年间的事情见于《武林坊巷志》,1987,第一册,477);万文:“从雍正二年政府发布鼓励各地兴办育婴堂开始,不少育婴堂就得到官方的补助。最先受惠的是顺天府育婴堂,在1724年及1730年分别获得1000两及1500两银子的补助,至于外省育婴堂的财政补助到了乾隆时代开始实行。从乾隆元年到嘉庆四年为止,中央核准了浙江各州县育婴堂的经费,及其他各省七处育婴堂的经费补助,其中款项最大的是1741年给湖北汉阳县育婴堂的生息银3万两,其他的补助额从每年200多两到上千两不等。”(万文第115页,共引同一种史料两处,出处:《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400,国用29)。按:雍正二年开始政府鼓励办育婴堂这一条,在“周文”中已经有指涉。万君在回应文中强调,“《世宗宪皇帝实录》的记载正如‘梁文’所引那样,是与雍正皇帝的呼吁密切相关,强调皇帝个人行为和表率示范作用,而《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则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各地育婴堂可以从政府那里得到补助,虽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所走样,并非所有的育婴堂都得到了政府的补助,但至少国家已经立法了”。这样看来,万君不但从《光绪大清会典事例》中找到各地育婴堂得到补助以及实际过程中并不是都能得到补助的史料,否则,怎么能够得出“《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则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各地育婴堂可以从政府那里得到补助,虽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所走样,并非所有的育婴堂都得到了政府的补助”这样的结论呢?既然万君已经找到史料,为什么在文中只列举得到资助的案例呢?而且这些得到补助的案例没有一例万君是直接引用《光绪大清会典事例》的原文,都是间接引用,并且,间接引用的内容和行文、用语,与“梁书”完全一样或大致相当,这岂不是很奇怪。更进一步言,“万文”是“研究”清代育婴堂经营实态的,育婴堂的经费是经营实态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万君已经在《光绪大清会典事例》中发现实际过程中,政府补助并非能够到位的现象,万君为什么没有具体引用史料来论证呢?看来万君在回应文中提出的狡辩又是“处心积虑,欲加之罪,何患无词,结果却弄巧成挫”了。更更进一步言,根据“梁书”提供的信息,关于乾隆时期政府对育婴堂的补助,在《武林坊巷志》中有记载,万君是参考过《武林坊巷志》的,为什么对这一重要的史料没有察觉到呢?最后,对于顺天府资助的情况,因为万君没有提供直接引用的史料,所以我只能再次“宁愿相信”梁其姿的研究,认为“1724和1730年分别获得1000两和1500两银子的补助”的是顺天府的普济堂和育婴堂,即1724年得到1000两补助的是普济堂,1730年得到补助的是育婴堂。这是“梁书”的史料与观点。万君理直气壮的认为顺天府的育婴堂一家两次(1724年和1730年)得到政府共2500两银子的补助,请拿出原始史料来证明啊?
对照“梁书”与“万文”,考察疑点,再次证明万文乃是剽窃“梁书”!
4. 梁书:“1682年冬两江总督于成龙(1638-1700)甫上任,即捐衣捐米以鼓励乳妇,更拨900多亩耕地给育堂,让租收供给育堂日常开销。”(梁书第143页,史料出处:《江宁县志》1683,3:19上;《江南通志》1736,22:3下-5上。);万文:“1682年两江总督于成龙上任时,除亲自为南京育婴堂捐衣捐米以鼓励乳妇外,又拨900多亩耕地给育婴堂,让租收供给育婴堂日常开销。”(万文第115页,史料出处:《江南通志》卷22,卷33,1736)按:“梁文”和“万文”这一则史料出处一样,引文内容一致,行文基本相同,并且,又是一处梁其姿和万君都没有直接引用原始史料,想必对于万君来说,这又是读了《江南通志》概括出来的了,只是在引文,行文和不直接引用原文方面又与梁其姿“巧合”而已!
5. 梁文:“常熟昭文育婴堂获知县拨田3800亩,苏州育婴堂、普济堂所获的官房所值高达一万多两。类似的例子实在不胜枚举。”(梁书第149页。史料出处:《苏州府志》1824,23:32下,《常昭合志稿》1797,4:8上;梁其姿:《清代慈善机构与官僚阶层关系》(载于《中央研究院民族学研究所集刊,第66期,1988年);万文:“常熟昭文育婴堂获知县拨田3800亩,苏州育婴堂、普济堂所获的官房所值高达一万多两。……类似的例子实在不胜枚举。(万文第115页,史料出处:《常昭合志稿》卷4,1797;《苏州府志》道光三年刻本卷23)按:在万文的省略号之处是万君引用梁其姿1988年的“清代慈善机构与官僚阶层关系”(载于《中央研究院民族学研究所集刊,第66期》)一文的三条史料(在“梁书”第144-145页也有这三条史料),看来万君如果不是剽窃自梁书,那么从梁其姿1988年这篇《清代慈善机构与官僚阶层关系》中直接顺手牵羊而来的,几乎可以肯定。你万君要是真的阅读了这两种地方志,大可以引用原文,而不必要与梁其姿引用方式、行文内容完全一致啊!除了剽窃,不知道还有别的解释没有。另外一个直接的证据是,“梁书”在论证政府对施善机构补助时,凡是出现育婴堂和普济堂同时受到补助的情况,必将普育两堂放在一起说明,本文第3条如此,本条有如此; “万文”论证的对象是清代育婴堂,看得又是原始史料,请问这一条为什么笼统地说“苏州育婴堂、普济堂所获的官房所值高达一万多两”而不是如第3条一样,明确告诉读者诸君苏州育婴堂具体得到多少银两补助?即使《苏州府志》中没有具体说明,利用原始史料的万君是否应该增加一个注释,表明这“一万多两”补助中,育婴堂大概得到多少呢?到这里,本人又不免“胡乱推理”,认为万君根本没有看过《苏州府志》,直接剽窃自“梁书”,因为“梁书”就是把苏州育婴堂和普济堂放在一起论证而没有说明育婴堂到底得到多少补助,不像第3条中,给出了两个具体的数字让万君抄袭!
6. 梁书:“扬州育婴堂早在康熙五十年(1711),……每年从盐税中捐银1200两给育婴堂,对于每年花费约2000两的育婴堂而言,这笔款项是最主要的收入。”(梁书第102页,史料出处:《两淮盐法志》1806,56;4下-5上);万文:“扬州育婴堂自康熙五十年建立之初,盐商每年从盐税中捐银1200两给育婴堂,对于每年花费约2000两的育婴堂而言,这笔款项是最主要的收入。”(万文第116页,史料出处:《两淮盐法志》,卷56,1806)按:这一则剽窃问题,本人在“周文”中已经指出,这次更为原始地找到万君剽窃之处,读者诸君对照两段文字的引文方式、行文内容,自然明白。在“周文”中,本人指出万君剽窃的一个证据是把扬州育婴堂的成立时间抄错,搞了个自己前后矛盾,从这一处看,原来万君根据“早在”一词就“胡乱推理”扬州育婴堂成立于1711年了,并且这里没有出现1655年的字样,当然会把自己已经抄过的扬州育婴堂成立于1655年忘记,又来个成立于1711年了。自相矛盾,不是剽窃会搞错吗?
7.梁书:“清初首先建立的几个育婴堂集中在两淮之地,与盐商集中于此地有极大关系;……当地的育婴堂就等于盐政属下的机构之一:‘(育婴)堂为盐法衙门所设,应听本衙门稽核,不关有司’,管盐政的官僚不但管核育婴堂的财务,而且这些官僚还有时为育婴堂订定规条。”(梁书第102-103页,原文出处:《两淮盐法志》1806,56;5上)万文:“在盐商聚集的两淮地区,有些育婴堂几乎成为盐政属下的机构之一,‘(育婴)堂为盐法衙门所设,应听本衙门稽核,不关有司’,管盐政的官僚不但管核育婴堂的财务,而且还制定堂规。”(万文第116页。史料出处:《两淮盐法志》,卷56,1806)按:这一条实在太有价值了,充分证明了万君的剽窃行为。本文前6条证据中,梁其姿的引用方式都是间接引用,而万君也是间接引用,本条中,梁其姿终于来了一条直接引用,于是,万君来与梁其姿的直接引用一字不多、一字不差的来了一条直接引用。并且画蛇添足的增加了盐政官僚为育婴堂制定堂规这项内容,但是又没有论证,而梁其姿在书中第四章有论证。进一步而言,这一条万君直接引用的史料与本文第6条万君间接引用的史料实际上在同一行,梁其姿是一个直接引用,一个间接引用,你万君大概有特异功能,也来个一个直接引用,一个间接引用,为什么在同一行不对前面一条也直接引用呢?除了剽窃,不知道还有别的可能吗?
8. 梁书:“清初住在苏州城内的文人唐甄给我们留下一点记录。……按他的观察,……‘其籍记中,病者十二三,死者十一二矣’,他感叹地说‘自有此堂以来,所活者多矣’。”(梁书第125页。原文出处:唐甄:《潜书》,北京:中华书局,1955,第148页)万文:“清初文人唐甄曾对苏州育婴堂作了观察,‘其籍记中,病者十二三,死者十一二矣’,他感叹道‘自有此堂以来,所活者多矣’。”(万文第117页,原文出处:唐甄:《潜书》,中华书局,1955年,第148页。)按:这一条重要证据又非常重要,至少证明两点:第一,万君剽窃梁其姿;第二,万君被本人揭穿后,不但拒不承认剽窃,指责本人怀有“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处心积虑,断章取义的恶意诽谤”他,而且振振有辞地说,关于《潜书》的版本问题“这是本人之一失误,盖因当时本人只将《潜书》里关于育婴堂的史料复印出来,没有注明出版社,时过境迁,只看复印件引用材料,最后核稿时,只在网上查阅,结果张冠李戴,将两个版本搞混。”(万文2)理由如下:第一,本人在“周文”中认为万君引用《潜书》是受王卫平教授的启迪,这一点我现在承认说错了,因为万君根本只是剽窃了梁其姿的引证;第二,这又是一例梁其姿直接引用,万君也直接引用的例子,最为可笑的是,梁其姿在论证、引用过程中间加上了“他感叹地说”,万君来一个“他感叹道”,难道万君真的会特异功能,又一样搞出一个“巧合”?更加巧合的是,万君引用《潜书》的其它两处,与梁书也发生惊人的巧合:A、万文第20注“苏州育婴堂‘乳妇之记籍者三百余人,岁费千余金,皆士大夫助之。’”(史料出于同本条);梁书第110页“苏州育婴堂:‘乳妇之记籍者三百余人,岁费千余金,皆士大夫助之。’”(史料出于同本条)B、万文“苏州育婴堂在康熙年间就有乳妇300多人,乾隆四年新建时又修乳房140多间,可容纳乳妇三四百人。”;梁书第120页“苏州育婴堂在康熙年间已有乳妇300多人,……乾隆四年新建的婴堂有已扩大为有140多间乳房的建筑物,即至少容纳百多名的乳妇,如两人一房,则几乎300人可以同时住在堂内。”上述A、B另外两者万君引用《潜书》的史料,与“梁书”的引用基本一样,“梁书”直接引用的,万君也直接引用,并且一字不多,一字不少;梁书间接引用的,万君也间接引用,引文内容大致相当。读者诸君自然明白万君根本没有看过《潜书》,剽窃梁书而已。第三,说万君剽窃,绝对不冤枉他,梁其姿用的《潜书》是1955年中华书局版本,非常巧合的是,万君使用的《潜书》版本也是中华书局1955年版。在“周文”中我已经指出这一个证据,但是万君在回应文中说是自己现在发表时的一个“失误”。呵呵,如果不是发现梁书用的版本也是1955年的中华书局版,差点就被万君怀有“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处心积虑”的失误给蒙骗过关了。南京大学图书馆馆藏的《潜书》,本人上网查过,共有3个版本,每个版本分条列出,以万君堂堂博士生、局长的智商,不至于看到“中华书局”五个字激动的把这五个字旁边的1963看成下一行的“1955”吧!说“网上查阅,结果张冠李戴,将两个版本搞混”恐怕只是万君自欺欺人的“不可告人的目的,处心积虑”结果吧!剽窃就是剽窃!
9. 梁书:“到了南宋末年,慈幼局的弊端更多,有关这点,著名的黄震留给我们最详细的描写:‘……在本局四五人,既已长成,每日坐守两餐,自少不学事艺,将来有何归着……’。”(梁书第40页,原文出处:黄震:《黄氏日抄》。新安汪氏校宋刊本,1767,第15册,79:5上-下);万文:“这样避免了南宋慈幼局那种‘既已长成,每日坐守两餐,自少不学事艺,将来有何归宿’”(万文第118页,原文出处:黄震:《黄氏日抄》:第15册,新安汪氏校宋刊本,1767)按:这一条史料的直接引用再次暴露了万君的剽窃以及剽窃对象是梁书。理由如下:第一,直接引用以及行文问题如同前面几条,不再重复;第二,万君既然已经看到出版于1767年的“宋刊本”这种珍贵史料,那么对于宋代,至少是南宋慈幼局的缺点大可以更多地直接引用《黄氏日抄》中的原始材料作为论据,而不用引用王德毅等先生的研究成果作为结论性论述,可见,万君在发表“万文”在第114页画蛇添足,加上一个脚注,反而再一次暴露剽窃的事实。第三,退一步而言,本人姑且承认万君读了《黄氏日抄》,为什么在直接引用黄震文字的接下来一段中,对于直接引用的“慈幼徒有虚名”一语不加任何注释(事实上在第115页,万君第一次引用宋代慈幼局“徒有虚名”一语,同样没有注明出处),要知道“慈幼徒有虚名”这一论断对万君希望论证的“清代育婴堂与宋代慈幼局、明清养济院及同期西欧的类似机构的综合比较”至关重要。梁书对于这句话给出了注释(见梁书第40页;梁文第100页,原文出处即为本条所述《黄氏日抄》的同一页)。只能再次说明剽窃就是剽窃啊!
10. 梁书:“扬州育婴社是1655年春天,蔡商玉与闵象南合作创办的组织,……闵与蔡于是立社馆,由社员集捐以聘乳妇,并由蔡主持其事;4年后的1659年下,郑成功进攻江苏沿岸,引起一度惊乱,育婴社人东逃西窜,资金也跟着大为缺乏,只靠蔡商玉独立支撑了数月之久;清军平定郑军后,闵象南鉴于独力维持善堂不易,将制度改为社员每人轮值一月,如果会员所捐不足以应付开销,余额由当值者补足,闵自己则自愿一年轮值两个月。”(梁书第96-97页,史料出处:魏禧:《魏叔子文集》,台北:商务印书馆印清初易堂藏板,1973,10:32上-下);万文:“扬州育婴堂在成立之初,由地方绅士蔡商玉与闵象南合作,采用捐资入会的办法筹集经费,并由蔡一人主其事,后由于郑成功进攻江苏沿岸,引起一度惊乱,育婴堂会员东逃西窜,资金也因之大量缺乏,蔡与闵二人均独力难撑,于是将制度改为轮值制,每人轮值一月,如果会员所捐不足以应付开销,余额由当值者补足。”(万文第115页,史料出处:魏禧:《魏叔子文集》,卷10)按:这又是一例引文方式完全一样、行文内容大致相当的例子。此外,从出版信息可以看出,万君的剽窃。因为万君既然引用了《魏叔子文集》,何不注明出版信息呢?梁其姿所引用的台湾版本在大陆也比较容易找到,大陆则在2003年由中华书局出了一个新的版本(南京大学有这个版本的书),这一点,大概万君会说,“我发表‘万文’时大陆还没有出版新版本呢!”,如果这样,那么台湾版本为什么不注明呢(根据网上查询结果,南京大学图书馆没有该书的台湾版)?看来又是万君“史料复印出来,没有注明出版社”的明智之举了!
11. 梁书:杭州育婴堂“始于康熙五年,由地方生员陆元章创办,得到各地方官的捐俸”,“至1681年,‘衿士章士旭等……各捐己资,互相劝助,修复胜举,广育弃婴,比前更倍……’”(梁书第98页。本处两个省略号为梁书原有,原文出处:《武林坊巷志》1987,第一册,477);万文:“杭州育婴堂士地方生员陆元章于康熙五年捐资劝募而建,到1681年时衿士章士旭等又‘各捐己资,互相劝助,修复胜举,广育弃婴,比前更倍’”。(万文第116页,原文出处:《武林坊巷志》,第1册,1987,477)
以上11条是“万文”有注释的,从“梁书”中抄袭的,以下再列举万君直接剽窃自“梁书”而不注明的3条:
1.万文第115页引用直接管理育婴堂的绅商都是“‘品行端方、老成好善、家道殷实之士’”。对于这一证明育婴堂管理模式的关键史料的直接引语,万君竟然不注明出处,会不会又是“失误”呢?“梁书”第109页说“乾隆时代著名的地方官陈宏谋的育婴堂构想,……党长‘令府县慎选品行端方、老成好善、家道殷实之士,’”(梁其姿注明该段直接引语引自陈宏谋:《育婴堂条规事宜册》,该册见陈宏谋:《培远堂偶存稿》,1869)不知道万君能否解释一下这段直接引语的出处呢?万君不注明的原因是剽窃“梁书”而来,一旦注了,又找不到原书,呵呵,只能“失误”了。
2.万文第117页“对乳妇的选择、管理和考核,各地育婴堂都极为严格,乳妇很多要经官媒推荐,……要20至30岁年壮乳充者,亲身乳育历经三年,并要善堂负责人定期验看乳汁。一经聘用后,她们要入住堂内,不准在家中育养弃婴,而且乳妇之夫不准入住堂内。这些措施显然是为了保证乳妇的质量,迫使她们安心乳育,并确保她们不会在乳育期间因怀孕而影响乳汁的供应。”梁书第119-120页“……声言只要壮年之乳妇,并要善堂的负责人定期验看乳汁,获只雇佣官媒介绍的乳妇;更重要的是此时期有规模的婴堂往往要求乳妇入住堂内,不准在家中育养弃婴,而且乳妇之夫不准入住堂内。这些措施显然是为了保证乳妇的质量,迫使她们安心乳育,并确保他们不会在乳育期间因怀孕而影响乳汁的供应。……一般乳育三年始断乳。”按:这一条是否剽窃,能识汉字的读者诸君都能看出来,本人就不多说了!
3. 万文第117页“如果正如唐甄所言,苏州育婴堂的死亡率在17世纪下半期只有10%-20%,则远远低于法国50%以上的死亡率。”梁书第126页“如果正如唐甄所言,苏州育婴堂的死亡率在17世纪下半期只有10%-20%。”按:在本页及前一页,梁其姿研究18法国的情况,提供的两个婴儿死亡率数字为53%和60%。万君在论文中引用梁其姿的研究,认为法国的“死亡率一般在50%以上。
另有两处万君直接引用却没有注明出处(万文的第114页和118页),但是在“梁书”的第106-107页和第40页都有该引文内容以及原始出处,在前文中已经论证,不再重复。
三 剽窃史料与观点的印证
套用万君在回应文中批评我说“如果你懂得怎么查书,不妨查阅后再发表高论。”(见万文2),看来万君是“懂得怎么查书”,然后在“发表高论了”。为了证明这一观点的荒谬,在这一部分,我将根据“周文”和本文,对“万文”算一笔帐。关于“万文”的论点剽窃自梁其姿的论著,在“周文”中已经有论证,这里不重复。
“万文”一共引用28种资料,43个注释,其中,文中注明引自梁其姿的有5条,两种。其他26种资料中,在“梁文”和“梁书”中直接引用过的,版本一样的有13种,除去注4 、5 、27条在“梁文”和“梁书”中找不到对应言语,注37条与梁书第274页有相似信息外,其余18条注释,在引文方式、行文内容与“梁文”或“梁书”基本一致;3种资料共3条完全同王卫平的论文《清代江南地区的育婴事业圈》(即“周文”中的“王A文”)从引文方式、到引文内容基本一样;将上述各项相加,一共18种资料,26条史料与梁其姿和王卫平一样。此外,尚有抄袭自梁书的一共10处(“周文”揭露万君剽窃“梁文”2处,本文揭露万君剽窃“梁书”7处,剽窃“梁文”1处,具体可见下文)。
1.关于育婴堂的管理模式:这18种26条史料,用于证明清代育婴堂管理制度的一共是4条,万君一共使用史料7条,万君在回应文中称“本人除了这两则外,还引用了5则其他地区的史料来加以论证,抄袭“梁文”的史料从何谈起?”,不料另有2条史料也是剽窃梁其姿的。此外,这一部分万君有2处直接引用但是没有注明出处的史料(第114页和115页)是剽窃自“梁书”第106-107页和109页。也就是说,论证“行政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一节篇幅中,除了9行(每行20字)引用自己查阅的资料(我没有验证这三条史料共三种资料是否也是剽窃,存疑)外,其余有22行内容与“梁书”或“梁文”相同,不是剽窃是什么?
2.关于育婴堂经费问题。这是万君重点论述的内容,一共用了15种资料21条史料,其中,与“梁书”和“梁文”相同的史料有10种15条,其余5种6条史料即使完全是万君亲自查阅来得,一共14行,而同梁其姿论著的一共50行,此外另有万文第100页2行直接引用史料条,没有注明出处,而“梁文”第100页有此条史料出处,共52行。
3.弃婴收养普遍化,万君一共使用史料5种5条,除第116页一条史料与“梁文”第121页所引原文一样,但是出处不同,算作万君原创。有3条史料与“王A文”基本一样。万君原创5行(实际共42个字,包括标点),同“王A文”6行(实际97字,包括标点)加上万文另有“周文”中已经提出万君对设立接婴站,运婴网络等4行内容,同“梁书”第244-245页相关内容,或同“王A文”第77页。
4.弃婴保育职业化问题。万文引用史料2种7条,其中直接引用“梁书”(台湾版4条),其余3条种,引用唐甄《潜书》2条,余下最后一条“梁书”第274页有类似内容,即使这一条算作万君原创,一共有6条史料与“梁书”一致(无论是直接引用“梁书”还是直接剽窃“梁书”),究竟论证情况如何就不用本人多言了吧。此外,这一部分,更有没有注明直接剽窃自“梁书”第119页共10行、“梁书”第126页共2行,剽窃自“梁文”第11页2行(谈堂养和领养两种育婴方式)、第115页共7行。而这一小节,“万文”一共70行,万君本人创作的仅仅剩下可怜的24行,其中很多是过渡性的言语。是否剽窃请读者诸君判断吧!
5.弃婴出路社会化。一共3种3条史料,其中1条与“梁文”一样,另外,万文第118页引用高邮州育婴堂规定,没有注明出处,但是同“梁文”第115页,“万文”第118页直接引用“慈幼徒有虚名”一语,没有注明出处,但是同“梁书”第40页。
这笔帐算下来,读者诸君自然明白本人是否怀着“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处心积虑,断章取义的恶意诽谤”万君了,万君看完本文和“周文”,不知道又会作何感想呢?
“试问‘万君’,老祖宗留下的史料”,这般大量篇目的雷同,算不算得“抄袭”呢?我想我们已经不用多说了,公道自在人心啊!
四 不得不有感而发的话
年轻学者急功近利,为了谋求短时间的效能,走了偏门,如果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过来保证以后不会再犯,或许还是一个好同志,这就是万君所谓“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之态度了。我们也“鄙视”明明剽窃前辈学人的研究成果却拒不悔改,反而攻击揭发者“隐射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处心积虑,断章取义的恶意诽谤”,迫使揭发者再次花时间、精力、金钱与这个甚至有点耍无赖的“被揭发者”进行被揭发者所谓的“恶意诽谤”而非“善意批评”。在铁的事实面前,不知道对于这件现在性质更为恶劣的剽窃事件,“作为当事人的万君会得到什么样的处理;也不知道并非第一次发生学术剽窃丑闻的南京大学会对此事作何处理。”(见周文)
万君在回应文中指责本人,说“‘周君’最后所发的一系列感慨,所述本人情况完全与事实不符,更主要的是,已经完全超出了学术批评的范围,不值一驳,但至少可以说明两点:一则‘周君’‘酸’气太重,吃不了葡萄称葡萄酸,‘周君’若有机会,又有能力去做局长的话,则想法恐怕又大不一样了,二则‘周君’恶意断章取义,妄自菲薄,其人品、道德也值得怀疑。”
本人的感慨有没有抄出学术批评的范围,读者诸君自有公论,我就不说了。但是对于两点指责,本人必须作出申明,第一,本文的确“没有能力”干剽窃的勾当。万君自认为当了个“局长”已经位高权重,了不起的很,实际上,若不是为了学术正义,凭万君你恐怕还没有资格让我“处心积虑,断章取义的恶意诽谤”,因为万君不过小小局长一个,博士生一名,“处心积虑”的“恶意诽谤”你不如直接“诽谤”其它高官、大人物、知名教授更加容易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万君你说对不对啊?第二点,面对铁证如山的剽窃事实,万君居然还能义正词严地提出反批评,实在是“荒唐”、更加“荒谬”。万君既然有财力资助我到南京的车旅费,那么这点来回的车旅费完全足够让万君用数码相机拍下“万文”中所引的每一条史料的原件,不妨挂载学术批评网上,让大家都见识见识这些万君所谓的出版于17-19世纪的“习见史料”,更让“处心积虑,断章取义的恶意诽谤”你的我亲眼目睹证据,无话可说而直接向你在学术批评网上直接道歉!不过这一次提请万君注意:第一,因为万君说“本文所引资料,南大、南图都能找到,都是习见材料”,“本人就在受学的南京大学图书馆的古籍部查阅了上述书籍”(见万文2),所以,出版信息、原件内容千万别忘拍下;第二,《洪江育婴堂小识》最好能提供一下,因为根据梁其姿教授的介绍,这份1888年的材料她始见于日本的东京东洋文化研究所(梁书第9页),如果在南京就有,不妨告诉梁教授,需要阅读时到南京就可以了,不用跑到东京那么麻烦了!
最后,本人有一点疑惑必须提请万君解答。万君在回应文中说“本人早在1996年就对这些史料逐一查阅,本文只是本人1997年硕士论文之一节,真是笑话,1997年的文章受2000年文章的启迪。”(见万文2)这一条辩解实在太有意思,也太有意义了。
万君在“万文”开篇第一个脚注中说“本文有关宋代慈幼局和清明养济院的结论性论述主要参考和引用:……王卫平:《普济的理想与实践——清代普济堂的经营实态》,《江海学刊》2000年第1期。”(万文第114页)读者诸君认识汉字者自然清楚原来万君“这篇1997年的文章受2000年文章的启迪”啊!这一次,万君你自己写的白纸黑字,恐怕抵赖不了了吧!
不过,我想万君还是会抵赖的,并且会指责本人“完全抛弃了该句的前后联系”,因为该句万君针对的是王卫平2000年发表的另一篇论文《清代江南地区的育婴事业圈》(《清史研究》2000年第1期,即本人所说的“王A文”)。不过对于本人而言,能够支持本人戳穿万君无赖般辩解的是:这一篇王卫平的论文发表时间也是2000年第1期。既然万君在2003年发表“万文”时,能够看到王卫平2000年第1期发表的《普济的理想与实践——清代普济堂的经营实态》一文,没有理由看不到同样是2000年第1期王卫平发表的《清代江南地区的育婴事业圈》吧!因为在回应文中,万君承认“‘周君’所言梁其姿教授和王卫平教授关于清代育婴堂的文章、著作本人曾数度拜读过”,“‘王文’则主要探讨江南地区育婴事业的兴起与发展,江南地区育婴事业圈的构成以及育婴事业圈之生成机制。”(见万文2)不知道这是不是万君为了让大家轻松搞得“笑话”呢?
联系“万文”上下文,万君说“本人早在1996年就对这些史料逐一查阅,本文只是本人1997年硕士论文之一节”,那么,为什么“万文”不但可以“参考和引用”王卫平2000年的一篇论文,而且在“万文”第118页第2条注释,万君还告诉读者诸君他引用了2001年杜赫德的《耶稣会士中国书简集》中译本。难道这又是万君给我们的一个“笑话”:1997年完稿的硕士论文之一节,能够“参考和引用”2000年和2001年的论著?莫非万君真的会特异功能?万君或许会辩解说,“‘万文’是2003年发表的,本人在硕士论文基础上,根据新的资料,作了修改”。如果2003年发表的“万文”真是万君在硕士论文之一节基础上修改定稿的,那么修改时间至少在2001年后。根据万君自己的说话:“本文当时是硕士论文的一部分,1997年5月初就答辩了。以后由于忙于他事,一直到2003年才有时间修改投寄”,也就是说,是在2003年才做的修改。既然修改时间在2003年,“参考和引用”王卫平2000年的论文就说得过去了,同时,剽窃王卫平2000年发表的论文也就在时间上不矛盾了。当然,王卫平的论文中只涉及3处剽窃(在“周文”中说是4条或6条,我承认“周文”这个说话不准确,在本人修正为明确剽窃3条,因为“周文”中不能确定的《潜书》引用的3条在本文中证实剽窃自“梁书”),还不大太关乎宏旨,但是对梁其姿的论著的剽窃就至关重要了!
万君承认“本文只是本人1997年硕士论文之一节”,那么,对于“万文”引用了1997年台湾版的梁其姿《施善与教化》一书是否也能再次给予一个说明。本文前面已经指出,梁其姿本人说《施善与教化》台北版出版于1997年,而万君的硕士论文在1997年5月前已经答辩了。究竟万君在答辩之前有无看到台湾版的“梁书”呢?梁其姿《大陆版序》写于1999年元旦,而在序中说“《施善与教化》在台湾出版已快两年。”(《大陆版序》第1页)由此,台湾版应当在1997年元旦后出版,加上从台湾邮寄到大陆、到万君手中,不知道中间花了多长时间。如果万君在答辩之前没有见到“梁书”,那么,万君“硕士论文之一节”的“万文”又引用了5条“梁书”资料,这又作何解释呢?如果万君在答辩之前“有幸”读到了“梁书”,那么万君剽窃“梁书”在时间上就没有疑点了,万君的硕士论文,至少“万文”这一节也剽窃了“梁书”,在时间上就没有疑点了。姑且放下时间问题不谈,既然万君在“硕士论文之一节” 的“万文”中白纸黑字写着“参考和引用”了“梁书”,那么,第一,从时间上看,万君在写作硕士论文时已经引用了“梁书”,具备了剽窃“梁书”的前提条件。第二,对于梁其姿关于清代育婴堂与宋代慈幼军、明清养济院和同期西欧的类似机构的比较研究,为什么在学术总结中一字不提呢?第三,对于“硕士论文之一节”与“梁书”有如此大面积的雷同,又作何解释呢?在这里,本人不妨再次“胡乱推理”、“恶意诽谤”:万君于1997年答辩的硕士论文之一节也是剽窃了梁其姿的论著。如果这个“胡乱推理”被证实是真的,那么,万君的硕士学位可就悬了!事实上,根据本文和“周文”,“作为硕士论文之一节”的“万文”的确是剽窃了梁其姿、王卫平的研究成果。
剽窃前辈学者的研究成果来骗取硕士学位,这是万君学术贪污的第一步;用剽窃来的成果再次发表以骗取博士学位答辩所需要的发表论文数,这是万君学术贪污的第二步。至于其它的第三步什么的,本人就不“胡乱推理”,免得又被万君指责为“恶意诽谤”!
以上所论为本人觉得“不清楚和还需本人(指万君)说明的地方”(万文2),欢迎万君再次回应,以便“互相探讨,本人随时奉陪”,不过即使万君不能再次回应,在“万文2”对本人进行了“恶意诋毁”,“本人”是不会“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因为需要向万君追究“法律责任”的似乎是被侵权的台湾梁其姿教授和苏州王卫平教授啊!
(感谢周贝京先生惠寄)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4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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