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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规范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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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4 18:27: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987年,我在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参与创办《比较法研究》季刊,此后担任这份刊物的编辑共八年时间。1995年底自政法大学调至北京大学法律系,不再担任编辑工作。但99年底,北大法学院又命我主持《中外法学》双月刊的编辑工作,推辞不获,只能重做冯妇,一边从事教学和科研,另一方面,又要分心费力地从事编辑工作。转眼又一年快过去了。  

编辑这个行当干久了会有些副作用,例如,眼高手低,总是眯缝着一双批评甚至挑剔的眼睛看别人的文章,时间一长,就会觉得天下文章不过尔尔。轮到自己动笔写的时候,要追求出手不凡,但经常是怎么也写不出挑不出毛病的文章来。另外一种副作用是注重细节,甚至见木不见林。仿佛翻译者往往能够精细地译出一本书,但往往不能完整地把握原作者的思想。  

当然,编辑工作并不总是如此有害无益;它的好处在于使人养成对规范以及文字方面的敏感,积累编辑以及出版方面的经验,这方面的问题正说是学术规范化的技术层次。在以往学术界对学术规范化的讨论中,人们多关注其中比较宏大的方面,例如,如何将学术研究与政治性的论说相区别,如何防止学术霸权,怎样的问题是学术研究上的真问题,等等。但是,学术研究应该遵守怎样的技术规范,诸如刊物所发表文章在目录上如何分类,引文应注意哪些规范,西方的一些引用体例是否应当为我们所借鉴,引用我们的古籍时应采用怎样的体例,具体的注释应当如何做,等等,这类技术问题在一些人的潜意识里被作为雕虫小技而不屑一顾。然而,正如徐友渔先生所说的那样:“如果做学问的必备品质是一丝不苟的话,就不存在可以不屑一顾的细枝末节问题。有些东西貌似小事而我们长期不予注意,正说明我们没有养成良好的学术习惯,或者我们的学术还没有发展到非严谨考据不可的地步。”1实际上,一个学者没有对技术规范的自觉意识和遵循习惯,仿佛一个画家没有基本的素描功底,要真正在学术有所成就,甚至要成为大师,是十分可疑的。  

今天的学术界,可以说是文章成堆,刊物满天飞。然而,在这种繁荣的景象背后,我们却发现了一个令人惊异的现象:至今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甚至在某个具体学科内,我们尚没有一个得到各家刊物普遍遵从的引用体例规范。刊物们各行其是,学者们写作时也照样没有一定之规,结果,甚至同一份刊物里的不同文章体例也不一致。这种情况给学术发展带来的损害是不言而喻的。  

在从事《比较法研究》的编辑过程中,我曾对与学术刊物相关联的技术体例给予相当的关注,并不时地在编后记里就技术体例问题与读者进行交流。2后来,承何杰森(Jonathan Hecht)君赠送《蓝皮书》(Blue Book: An Uniform System ofCitation)第15版,对美国法学界广泛采用的现行注释体例有了更多的了解,甚至可以说是对美国同行在注释体例上的不嫌琐碎、无微不至感到震惊。另外,自己又通过参与编辑几套翻译丛书的过程,对于学术规范中的技术体例有经常的接触和理解。除了自己探讨外,我还利用各种机会向一些同行刊物建言,力求法学界的几家重要刊物能够在相关体例方面走向一致。例如,1995年底,《法学研究》拟增大篇幅,并希望在刊物的整体风格上更上层楼。承张广兴、王敏远诸先生不耻下问,我为该刊提出四个方面共15项改进建议,大多得到采纳。

我认为,中国法学学术的发展已经到了建立统一的引用体例等技术规范的地步。利用“法学研究范式转换研讨会”的机会,特起草一份《法学刊物统一引征体例》,聊供与会各位贤达批评,当然,也希望成为一个讨论的基础。由于刚开始做,这份建议稿只涉及一些最基本的问题,有待今后随着问题和经验的积累不断地加以丰富。  


1 徐友渔:“为提倡学术规范一辩”,《中国书评》第8期(1995年11月),页51。  

2 例如,“文章大小论”(讨论学术刊物究竟是否应当限制文章的篇幅),1990年第3期;“就编辑技术答客问”(讨论注释体例),1991年第2期;“学术刊物的编法”(讨论学术刊物的封面、版式篇幅限制、注释体例以及编辑署名方法等),1992年第2期;“关于索引”,1994年第1期。上述文字收入我的小书《法边馀墨》,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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