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从事《比较法研究》的编辑过程中,我曾对与学术刊物相关联的技术体例给予相当的关注,并不时地在编后记里就技术体例问题与读者进行交流。2后来,承何杰森(Jonathan Hecht)君赠送《蓝皮书》(Blue Book: An Uniform System ofCitation)第15版,对美国法学界广泛采用的现行注释体例有了更多的了解,甚至可以说是对美国同行在注释体例上的不嫌琐碎、无微不至感到震惊。另外,自己又通过参与编辑几套翻译丛书的过程,对于学术规范中的技术体例有经常的接触和理解。除了自己探讨外,我还利用各种机会向一些同行刊物建言,力求法学界的几家重要刊物能够在相关体例方面走向一致。例如,1995年底,《法学研究》拟增大篇幅,并希望在刊物的整体风格上更上层楼。承张广兴、王敏远诸先生不耻下问,我为该刊提出四个方面共15项改进建议,大多得到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