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124|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李世洞:事实胜于雄辩——关于沈木珠教授夫妇所谓侵犯其名誉权案(系列,续)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9-14 18:25: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杨玉圣按:   
      针对沈木珠教授夫妇案,自2007年11月8日至2008年1月19日,武汉大学教授李世洞先生先后写作过7篇专题评论文章。这些专题评论文章,针对沈木珠教授夫妇案涉及的有关问题,据理力争,实事求是地回答了该案的相关问题。   
      可是,这些专题评论文章如今却成为今年5月16日沈木珠、张仲春教授夫妇分别、再次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李世洞教授及本人侵犯其夫妇所谓名誉权的事由(见其诉状)。   
      为明辨是非计,也为了广大学界师友、网友阅读便利计,兹再次发布李世洞教授的系列专题评论文章(第一至第四篇)。
      “树欲静而风不止”。奈何?   
      再次感谢所有关注本案的朋友们!   
      2008年6月11日  12:30  


放空炮 扣帽子 玩想象——五谈沈木珠教授夫妇所谓侵犯其名誉权案  

据南京政府法制网报道:在2007年12月11日的庭审中,原告沈木珠教授夫妇不仅准备了一两尺高的证据,而且“张仲春教授还将一个特大号的水杯带到了原告席上,他准备在法庭上跟被告‘好好讲讲理’,维护他们夫妇的合法权益。”而在此之前,《江南时报》也报道说:“当记者问到如何打这场官司时,沈教授笑着说,这只能用老祖宗的土办法,在法庭上,一篇篇、一条条与文章作者核对清楚。”(中国教育新闻网法治频道2007年11月14日)。  
     
看来,这对法学家夫妇是要改弦易辙,放弃此前光放空炮、扣帽子、玩想象的路子,准备“真刀真枪”地和被告辩论一番,以事实、证据和法律、条例、规定来证明他们的无辜,证明被告“侵犯了”他们的“名誉权”。  

然而,一审的庭审情况却令人大失所望。从一些重要的媒体对庭审的报道看,让人感到原告并没有像他们在庭审前所表示的那样行动,走的仍然是老路子,耍的仍然是老套子。我前面所讲的“老路子”、“老套子”,具体说就是:他们在庭审中的辩论仍然是抽象、空洞、推理、武断,缺乏事实、证据和说理。  
     
首先来看上午的庭审,这次庭审的核心就是本人《“过而改之,善莫大焉”——岂能以”动机不纯”为剽窃辩护》的定性问题。具体说就是,第一,该文是论述一般学术现象还是专门针对原告的;第二,该文所引用的事实依据究竟是储、徐两先生信中有关“动机不纯”的文字,还是金许成先生批评原告“复制”一文中的文字。原告既然提出“侵权”主张,那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通例,他们就应该拿出有力的、具体的证据来证明该文是针对他们的,其所依据的事实就是金先生的文章而不是储、徐先生信中的“动机不纯”的有关文字,因而“侵犯了”其“名誉权”。      

可是,据南京政府法制网报道:“沈木珠夫妇认为,李世洞的文章引用了未经核实的发表在学术批评网上的化名文章,而该文章里称其夫妇‘复制’等的内容,未经司法或者权威部门认定为剽窃行为,李世洞便将其作为三个例子中的一个,用于论证其观点,并予以公开发表,已构成侵权。”《法制日报》的报道是:“原告沈木珠、张仲春教授夫妇在法庭上指出,曾经于2007年11月3日分别向被告发出书面侵权通知,但被告非但置若罔闻,而且重复发表,加剧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原告还在起诉状中说,“被告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地贬损原告名誉,侮辱原告人格,导致原告社会评价下降”。”  

从上述报道的引文看出:第一,原告仍然是咬定该文依据的事实是金许成文章中有关“复制”的文字,而不是储、徐两先生信中的“动机不纯”的文字。对于我已反复在文章中用事实和证据解释、论证的观点,原告提不出任何有力的反证,没有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也就是说没能指出拙文中哪一段哪一句文字证明我引用的是金先生的文章,而不是储、徐两先生信中原话,没有指出哪一段哪一句证明该文不是论述一般学术现象,而是针对他们二人;第二,原告仍然是纠缠“予以公开发表,已构成侵权”之类的空话;第三,原告脱离主题,答非所问,说什么原告“于2007年11月3日分别向被告发出书面侵权通知,但被告非但置若罔闻,而且重复发表,加剧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你们连该文“侵犯”你们“名誉权”这一主张都没能以有力的事实证明,怎么就能讲再发表该文是 “加剧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这也算法庭辩论?  

《法制日报》还报道了张仲春教授反驳被告代理人关于拙文是学术批评文章论点的情况:张教授说“教育部2004年《研究学术规范》的学术批评是专指学术意见、学术观点,而他的文章根本没有调查核实。” 这又算什么辩论?我那小文难道不能说是一种“学术意见”?还有,我的那篇文章所依据的事实就是储、徐两先生信中的话,那信是白纸黑字至今一直挂在学术批评网上。除非储、徐两先生公开发表声明那信根本不存在,否则,就不能说拙文无事实依据。何况,我是引用史豪鼓先生的文章,作为“转述人”,正像我的代理人孙新强教授所强调的,我根本就没有去“调查核实”的法律义务!  
在同天下午的庭审中,原告的那种抽象、空洞、推理、武断以及缺乏事实、证据和说理的辩论风格,更是暴露无遗。请看:  

例一,“张仲春首先发言:‘就是学术批评网2005年11月21日发表了‘金许成文’,捏造事实进行诬蔑诽谤,严重侵害了原告名誉权,才导致情况不可收拾,网站要对此案负责”’”(《法制日报》报道)。这些语言和起诉状中的那些语言,何其相似乃尔!如果说起诉书等法律文书要求简明扼要,这样写还情有可原的话,那么在庭审中就需要具体、详细地举证,不能仍然用那些抽象的空洞的语言辩论了。遗憾的是,原告仍然没有详细举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而是天马行空,不着边际。  

例二,“庭审刚刚开始,被告学术批评网负责人杨玉圣教授及其律师就提出疑问:‘你有何权利代表18家期刊?’‘我们只是要求你们在这些相关媒体赔礼道歉!’张仲春答。 ”(《法制日报》报道)这不是瞪着眼睛说瞎话吗?原告对学术批评网的起诉书中第一项诉讼请求就是“判令被告立即撤销学术批评网中有损原告名誉的所有文章;并在学术批评网……及《法制日报》、《南京日报》向原告及诽谤(语法不通,似应为 “被其诽谤”——李注)的18家期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请问张教授,这些白纸黑字哪里有一点你说的那种“只是要求你们在这些相关媒体赔礼道歉”的含义? 这能说是一种诚实、认真的辩论态度吗? 据杨玉圣“答客问之八”说:“从法官的问话中得知,他们把原来的起诉状中的第二项要求中的向‘[被]诬蔑的18家期刊赔礼道歉……’去掉了。法官也明确告知原告:如果被告涉嫌侵犯了这18家刊物的权利,原告也不能作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只能是这18家刊物以各自的名义、分别主张其权利。”张教授如果老老实实地说明这种真实情况,其实也没什么丢人的。然而,张教授却硬要说他们根本没有提出这种要求!   
     
至于原告在起诉书中敢于超出法律规定,提出判令被告公布金许成和史豪鼓的真实身份的“要求”,更是暴露了作为原告的法学教授夫妇的无知无畏。关于这一点,郭杰先生已在《学术批评的法律界限——以沈木珠教授夫妇诉学术批评网案为例》(载学术批评网2007年12月21日)做了很有说服力的论述。  
     
另外,据我的另一位代理人杨玉圣教授介绍,在12月11日上午的庭审中,法官曾经六次警告张教授的发言,张教授不得不向法官道歉,结合他在庭审时的肢体语言——右手一直比比划划,或者指着被告和其代理人,或者指着法官、书记员这个小插曲,也可看出其“指鹿为马”式的辩论风格了。  
     
例三,据说,12月11日下午的庭审主要是就金许成的两篇文章、史豪鼓的一篇文章、兰诗的一篇文章,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这种安排无疑是正确的。因为,要确定学术批评网是否侵权,关键就是要对这些文章定性。如果这些文章所写的内容基本上是捏造而非事实,那就涉嫌侵权。双方应该在这些问题上“唇枪舌剑”一番才是正常现象。  

可是根据主要媒体的报道,原告脱离庭审主题,不去用具体证据证明上述文章是捏造非事实,从而构成诽谤和侵权,相反,却大谈学术批评网“霸道”,根本不给其自由发表观点的地方。例如,南京政府法制网就写道:沈木珠夫妇认为“学术批评网其实仅仅是杨玉圣个人的平台,因为这个网站很特殊。名为批评,可是它根本不给你自由发表观点的地方,所有的批评和反批评文章都必须交给杨玉圣,经杨玉圣上传后才能刊登!”         

且不谈学术批评网是否如沈教授夫妇所说的那样,就本案来说,即完全不符合事实!试问,如果“不给你自由发表观点的地方”,那么你们夫妇委托你们的同事储、徐两先生给杨玉圣的信怎么被刊登出来?这封信难道不是代表你们的观点的吗?还有那封受你们夫妇委托而发出的律师函,不是也照样及时发表出来了吗?这封律师函不也是代表你们夫妇的观点吗?(令人费解的是,这对教授夫妇又对发表其来信和律师函一再表示对学术批评网的不满和指责,自相矛盾!)最近,南财大法学院的部分学生跑到法大校友BBS“沧海云帆论坛”上发表了不少对杨玉圣教授和学术批评网的批评文章(有的还相当尖刻),而杨教授对其中之一的回复是:“感谢sixready对《答客问》的认真批评。我已经在跟贴中建议:第一,在现有的帖子的基础上,请他加以系统化,写成一篇摆事实、讲道理的文章,包括他对沈木珠教授案的详细意见、对不才的深刻批评,以便发布于学术批评网,同时将收入案结后出版的专题文集……”(见“答客问之十”)。这难道也是沈教授夫妇的所谓“霸道”的表现吗?  

至于文章要经过网主审查通过才能上网,此乃负责任的媒体应尽的责任与义务。他们要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学术共同体负责,对读者和作者负责,怎么能和“霸道”联系起来?退一步说,就算学术批评网真如沈木珠院长所说的那样“霸道”,不让你们“自由发表观点”,那么不是还有其他网络平台(如新语丝、天涯社区等网站)可以给你们提供“自由发表观点的地方”吗?即使这些网站也“霸道”,你们夫妇不是还可以到中国政法大学的BBS上去“自由发表观点”吗?不是已经有你们夫妇的学生在上面自由发表观点为你们鸣冤叫屈吗?再退一步,你们夫妇还可以在南京的媒体上发表自己的观点啊(实际上两位教授已这样做了)?再不行,你们夫妇也完全可在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的网站上发表自己的观点啊!网络天地如此广阔,东方不亮西方亮。如果杨玉圣的学术批评网“堵”你们夫妇的嘴,大不了也只能在他那块“小天地”里“堵”,他可没办法让所有网络都来“堵”你们夫妇的嘴吧。依我看,凭沈木珠院长的地位、凭宣传部部长身份出身的张仲春教授的能耐,完全可以在网络这个广阔天地里纵横驰骋、大有作为的啊!  

沈教授夫妇如此宣扬这一点,可能有两个好处,第一,把自己打扮成“弱者”,以博取人们的同情。这一招已经产生了效果,不是有个叫“波波夫”的网友在网上指责杨玉圣教授在“自己把持的网站上,绑住别人的手脚,对别人百般凌辱”吗?第二,为其通过法庭打学术官司辩解。南京政府法制网报道说:沈木珠夫妇讲“没有地方打笔墨官司,只能寻求法院的公正判决!”这句话给人的印象是,似乎他们走上法庭,完全是在“没有地方打笔墨官司”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  

可是,事实再次戳穿了他们这一说法的虚伪性。回忆一下此案的历史轨迹就可一目了然:2005年11月21日,学术批评网发表了金许成先生的学术批评文章,两天以后,即11月23日,沈教授夫妇就委托储敏和徐升权先生写了那封有名的信函,说金先生的文章“实质上是一篇蓄谋已久、故意诋毁南京财经大学沈木珠教授夫妇以及我校我院名誉的文章”。(顺便指出,将沈个人和法学院乃至财大等同起来,这可是一个非常令人害怕的逻辑,谁反对沈院长,就是反对法学院,就是反对南京财经大学!) 又隔了两天,即11月25日,沈教授夫妇就委托律师发来了律师函。试问沈教授夫妇,在这短短的五六天中,你们都到哪里去打了笔墨官司?又遇到了哪些阻挠导致笔墨官司打不成才被迫“对簿公堂”的? 其实,二位完全可以直截了当地说“我们就是要笔墨官司法院打”,何必这么拐弯抹角地装出一副“被迫”“无奈”的面孔呢?  

通过以上的事实和论述,我总感到沈教授夫妇在这次庭审中采取的辩论方法不太符合通常的辩论规则。欢迎沈教授夫妇摆事实讲道理的批评,但拒绝空洞无物的帽子语言!这是我对待学术批评与反批评的一贯立场。与沈木珠教授夫妇共勉之。  

2007年12月26日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7年12月26日


法学教授夫妇与法律知识ABC——六谈沈木珠教授夫妇所谓侵犯其名誉权案  

任何专家在其专业领域(包括大领域和小领域),都不可能无所不知。因此,对一些较窄、较专的问题不清楚,是没有什么丢人的。但是,倘若对本领域内最基本的东西也不知道,以从事美国史教学和研究的教授为例,如果对美国在哪一大洲、美国首都在哪里、美国有几个州、独立战争发生在哪一年等等这样的基本问题都糊里糊涂,那就让人“大跌眼镜”了。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沈木珠教授和她的丈夫张仲春教授都是法学领域里的专家,而沈教授更是专家中的精英。据《东方早报》记者统计:“自1999年至今,沈木珠发表学术论文83篇;张仲春自2001年至今发表学术论文33篇”(《教授夫妇联手状告“学术批评网”》2007-11-19)。至于专著,也是不少。沈教授头上还有着各种学术桂冠:1992年获广东省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次年获得国家教委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最重要的是“首届全国十大中青年法学家”这个令人羡慕不已的称号,还有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这样相当重要的身份。其著作被一些重要媒体借一些老专家之口誉为“内容丰富,资料翔实,重点明确,言简意赅,富有创见,无泛泛之谈”,“有的称赞她的文章‘内容充实,材料丰富,结构严谨,表述清楚,文字通畅’”,更有出版社编审夸奖她是 “板凳要坐十年冷,文章不写一句空”,还说“这14个字,如今成了沈木珠的座右铭。”(《人民日报》(海外版)1996年3月2日)。  

我不是搞法学的,隔行如隔山,故没有看过沈教授夫妇的大作(著作和论文),无权发表意见。因此,在没有确凿的证据推翻上述高度评价之前,我宁愿相信出自报纸和专家之口的评价是真实的。所以,我在此无意否定沈教授夫妇的骄人成绩,也不能说媒体的报道全是夸张、炒作。  

在这里,我只是就事论事,谈谈对沈教授夫妇的官司中所言、所写、所行的一些看法。具体说,就是这一对法学教授夫妇在此“笔墨官司法院打”的过程中,并没有像他们在其大作中表现得那样“内容丰富,资料翔实,重点明确,言简意赅……无泛泛之谈”,更不是“结构严谨,表述清楚,文字通畅””、“文章不写一句空”。相反,却一再暴露出连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知识也相当匮乏或错误百出。  

一、诉讼对象游移不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在“起诉实质要件”中规定:“(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根据该法律规定,原告在起诉前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此乃必不可少的要件之一。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沈木珠教授夫妇案采取了“简易程序”,即由审判员一人审理的方式。从法院采取这种简易审理方式的决定看,那就意味着此案案情并不复杂,事实比较清楚,是非也容易判断。对于如此简单的案件,按常理,被告是容易确定的,就是一般不懂法律的公民,恐怕也不会弄错。  

令人费解的是,作为法学家的沈教授夫妇竟然出现了严重差错:在他们起诉的两桩官司中,都发生了改变被告或被告地位的情况。在单独起诉学术批评网一案中,由起诉该网站变成起诉杨玉圣教授本人,而且是在开庭前一天即12月10日上午10点左右才通过法官电话知道的;在起诉李世洞、《科学对社会的影响》杂志社、学术批评网一案中,撤销了《科学对社会的影响》杂志的被告身份,杨玉圣教授除了被告身份改变外(由学术批评网的法定代表人变为直接被告),地位也由第三被告“升格”为第二被告。关于这个变更,杨教授更是到了法庭上才知道的。改变起诉学术批评网为起诉杨玉圣个人,据他的代理人孙晓莉律师说,学术批评网 “既不是法人,也不是非法人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是适格被告”。而且,无论是原告沈木珠教授夫妇还是法院至今一直没有将变更后的起诉状交给我本人或我的代理人,杨玉圣教授和他的代理人迄今也没有收到此诉状。  

对于原告把《科学对社会的影响》杂志社从被告名单中去掉,我没看到沈教授夫妇的说明,也没看到其他专家的解释,不知底里。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法学家沈教授夫妇在确定被告时,对什么应该是“适格被告”这个属于“法律ABC”的知识是不太清楚的。因此,才发生改变被告这一情况。如果说这种情况发生在一般公民身上,那没什么奇怪,因为他们毕竟是“圈外人”,不懂这些“规矩”,但发生在法学家特别是法学精英身上,就让人难以理解了。  

二、诉讼请求无知无畏  

沈木珠教授夫妇在其对学术批评网的起诉书中(按理,应该引用对被告杨玉圣的起诉书,但直到现在,杨教授仍未收到原告起诉他个人的新起诉书,而且从后来庭审的情况看,虽然起诉对象变了,但诉讼请求并未改变)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撤销学术批评网中有损原告名誉的所有文章;并在……《法制日报》、《南京日报》向原告及(被——李)诽谤的18家期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判令被告公开匿名诽谤者南京财经大学‘金许成’及‘史豪鼓‘的实际身份”。  

对于第一个诉讼请求,我这个“法门寺”外人,就感到有点奇怪。因为我知道,诉讼请求只有当事人才能提出,非当事人或非受托人根本没有这个权利。正如庭审时法官所正确指出的:“如果被告涉嫌侵犯了这18家刊物的权利,原告也不能作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只能是这18家刊物以各自的名义、分别主张其权利”。而且,这对教授夫妇即使想“打抱不平”,也无权以“代理人”资格这样无理取闹。因为,第一,鼓楼区人民法院至今根本没有接到18家期刊各自的起诉状,这一对教授夫妇如何能越俎代庖?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7至62条,对代理人的产生程序、权利等都有明确规定,别说提出诉讼请求,就是“变更诉讼请求”也“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民事诉讼法是我国一部重要的法律,对一切吃法律饭的人来说,应该是最基础的“基础知识”了。可是,作为法学精英的沈木珠教授和其同为法学专家的丈夫张仲春教授竟然不了解这部重要法律的规定,缺乏这个最基础的“基础知识”,以至竟主动、热情地要代表此18家期刊提出这样的诉讼请求!这不是典型的“无知无畏”,又是什么?  

对于第二个诉讼请求,同样没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第134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中规定的十种方式(据查,与名誉侵权有关的责任方式是:第一,停止侵害;第七,赔偿损失;第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第十,赔礼道歉)中,也没有原告的这一诉讼请求。另根据郭杰先生文章中所引的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和1998年做出的两个司法解释,也没有此项规定。郭杰先生说:“1993年解释第十问中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形式只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五种,没有原告起诉书中‘公布……的真实身份’这一责任形式,故无论原告胜诉与否,该请求都不应得到法院支持”(郭杰:《学术批评的法律界限——以沈木珠教授夫妇诉学术批评网案为例》,2007年12月21日学术批评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我国又一部重要的法律,是一切法律工作者和研究者必须了解和熟悉的一部法律,两个司法解释也应该为这些实际工作者和研究者所了解和掌握。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这两位法律专家却竟然提出这种连“法门寺”外的一般人都感到可笑的诉讼请求!这不是“无知无畏”的又一表现,又是什么?  

三、辩论水平幼稚低级  

凡打官司的,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想赢。要达到此目的,就得做到以下几点:有充足证据支持的事实,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有强有力的逻辑论证。这也可以说是法律中有关诉讼的ABC吧。对于法律专家和精英人物的沈木珠夫妇来讲,这本来应该是小菜一碟、不在话下的。而沈教授夫妇也颇为自信,不请律师,而是亲自披挂上阵。可是,在整个庭审中,其表现却让人哭笑不得。我在前一篇文章《放空炮 扣帽子 玩想象——五谈沈木珠教授夫妇所谓侵犯其名誉权案》中已经做了一些介绍,不再赘述。  

我想补充的是,尽管沈木珠夫妇这两位法学专家在举证和应用法律上苍白无力,乏善可陈,没有一次像样的有说服力的辩论,但在“玩想象”和“纯推理”上倒是显示出相当的水平。据出庭的杨玉圣教授在《答客问(之七)》中介绍:张仲春教授反复强调这是一场由学术批评网“蓄意策划”的“系统诽谤的特大案件”。如果说杨教授的介绍有偏见的话,那沈教授夫妇对学术批评网的起诉书可是白纸黑字地证明了这一点。为避免累赘,只好简略说明:该起诉书在罗列了学术批评网发表金、史两先生文章以后写道:又“于2005年11月29日发表了李世洞《过而该之,善莫大焉——岂有能以“动机不纯”为剽窃辩护》…….将原告论文的‘抄袭’升级为‘剽窃’ ” (原文照录,其中日期和标题错误均未改动——李)。”此“升级”二字已明显含有“蓄意策划”的味道。类似的推理、想象还有原告根据本人在文中所举的三个“动机不纯”的例子,就说在我的心目中,沈木珠教授夫妇就是三大剽窃案之一。  

史豪鼓先生在最近的一篇文章《年终岁尾说官司——评沈木珠教授夫妇诉学术批评网及李世洞先生案》(学术批评网2007年12月30日)中很生动地说:“就是因为金许成率先发表了有关沈氏夫妇‘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的揭露文章、史豪鼓跟了帖、李世洞引用了史豪鼓的话……杨玉圣为这几篇文章的发表提供了网络平台,于是这夫妇俩就一口咬定俺四个人属于‘蓄意策划’和‘系列诽谤’”。史先生在说明同这几个人的关系时幽默地写道: 对李、杨二人也是和“‘我认识刘德华而刘德华不认识我’一样”,“至于金许成先生,我其实也和沈教授夫妇一样渴望知道他是谁”。可是,就这几个风马牛不相及的人物(除了我和杨玉圣教授是多年的至交外),竟然对沈教授夫妇搞了一场“蓄意策划”的“系列诽谤”大案。其想象力真令人敬佩!但我要套用侦破连续剧中常出现的一段台词,某刑警队长对某刑警说:你的推理的确很精彩,也很有理,但证据呢?要知道咱们这是破案,不是写惊险小说!  

还有,沈木珠教授夫妇往往是把被告的话,先是曲解,然后再来指控其“污蔑“、“诽谤”。“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也成了沈教授夫妇的救命稻草之一。如在对学术批评网的起诉书中,把金先生在谈到沈教授夫妇和那18家刊物的关系时写的“在沈木珠张仲春夫妻现象问题上,这些刊物是否也有一份共谋的关系呢?”改为“与《法学评论》等18家刊物有‘一份共谋的关系’”。原文中的问号被删掉了。这一删金文的口气和内涵就彻底变了味——由疑问、不肯定变成了肯定。法学家沈教授夫妇在完成这一“加工手续”后,就作为“有理有力”的指控根据。又如,把金文中的“抄自《海商法比较研究》‘海上救助部分’”,在起诉书中硬写成“甚至为制造沈木珠海商法论文‘抄袭’自《海商法比较研究》的假象”,加了一个“袭”字,内容也大不相同了,该教授夫妇接着又拿来作为金“诽谤”的证据。  

至于,硬说《金陵法律评论》是内刊(其实并非如此,杨教授手头恰好有该刊,已向大家公示了该刊的正式刊号)以及张教授在庭审中回答杨玉圣教授“你有何权利代表18家期刊”的问题时说:“我们只是要求你们在这些相关媒体赔礼道歉!”(《法制日报》报道)这种公然撒谎,说得雅一点,是不顾事实;说得难听点,那跟耍泼皮还有何区别?  

至于沈教授夫妇在辩论中采取的其他辩论方式,如指责拙文就是诽谤他们剽窃的“强加式”;他们一稿多投、重复发表,是期刊杂志编辑人员失职的“转嫁式”;以“搞共同项目,共同搞项目”为其胡乱署名辩解的“融合式”,等等。如此幼稚低级的辩论水平,还好意思搞实践教学,软硬兼施,让几十名学生去旁听。但在我看来,这与其说是“现身说法”,不如说是“丢人现眼”。  


张仲春教授在指责拙文不是学术评论文章时说:“教育部2004年《研究学术规范》的学术批评是专指学术意见、学术观点,而他的文章根本没有调查核实。”(《法制日报》报道)前面说拙文根本不是一种“学术意见”,后面马上就说“他的文章根本没有调查核实。”这哪里有一点逻辑性可言?  
沈教授夫妇连法庭辩论最起码的ABC都没有做到,这与其法学专家、乃至名专家的身份相称吗?  

四、诉讼文书错误频出  

杨玉圣教授在《答客问(之七)》中曾以幽默的笔调谈到:他在得到法官许可后曾问沈教授何年出生,沈教授回答说是“1955年生”。杨教授又问道:那就是说你在出生时就得到了首届全国十大中青年法学家的荣耀了?对方答:那是笔误。此文刊登后,被一些支持沈教授夫妇的学生在网上指责为抓住一点不及其余,刻薄,不厚道。如果就这么一两个错误,也就算了,但遗憾的是,沈教授夫妇这类错误可不是一两个的啊!  

现在让我们列举一下,在控告李世洞、《科学对社会的影响》杂志社、学术批评网的起诉书中就有:  
第一,把《科学对社会的影响》杂志主办单位——“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研究所”写成“中国社会科学院”;  

第二,起诉书中引了拙文标题三次,三次均不正确。第一个是《过而改之,善莫大焉——岂有能以“动机不纯”为剽窃辩护》,拙文原文是《“过而改之,善莫大焉”——岂能以“动机不纯”为剽窃辩护?》,在此原告首先把“过而改之,善莫大焉”的“”号给省略掉了,其次,把后面的?号也给省略掉了,把“岂能”改成了“岂有能”。第二次被引用是《过而改之,善莫大焉——岂能以“动机不纯”为剽窃辩护》,在此原告把拙文中的“”号给省略掉了,又把后面的?号省略掉了。第三次引用写成《过而改之,善莫大焉——岂有此能以“动机不纯”为剽窃辩护》。在此,原告把拙文的标题又写成“岂有此能……”多了两个字,此外把“”号省略掉了,把后面的?号也给省略了。还有把拙文在学术批评网发表的日期——2005年12月9日写成了“2005年11月29日”(这里需要说明,在此前原告给我的要求道歉函中也是如此写的,当时出于对法学家的信任,我在首次回函中也跟着错引了他们的日期)。在这份不到一千字的起诉书中竟然出现了10个错误。而作为控告我侵权的主要根据——我的那篇文章的标题竟然三次引用,三次都不正确!  

至于在控告学术批评网中的起诉书中的错误,如那有名的要求原告在“《法制日报》、《南京日报》向原告及诽谤的18家期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及其他错误,就不再一一例举了。   

众所周知,法律文书和一般的文章不同,其要求更严格,因为有时候一个错误就可能引起严重的后果。身为法学院院长、法学家的沈木珠教授和他的法学教授丈夫,想必不会不懂这个属于法律知识ABC的道理吧?  

令人遗憾的是,被誉为“文章不写一句空”的南财大法学院院长沈木珠教授,竟然在写这种比文章要求更严的法律文书中出现了这么多的“笔误”,不知该如何解释?这和阁下头上那些熠熠生辉、光彩照人的种种桂冠相称吗?为什么这对法学家夫妇在涉及其所谓名誉权诉讼这样一个极为严肃的问题上采取了如此不严肃的态度?  

2007年12月31日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8年1月1日


从署名问题看沈木珠教授夫妇的学风问题——七谈沈木珠教授夫妇所谓侵犯其名誉权案  

金许成先生2007年12月31日在学术批评网上发表的《沈木珠教授夫妻论文署名问题调查》(下简称金文1)及《弄虚作假的作者身份——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本科生论文署名问题调查》(下简称金文2)已过去20天了。到目前为止,笔者尚未看到沈教授夫妇用事实而不是空喊口号的公开反驳文章,以证明该两文均是捏造。故想根据此文的材料谈谈我的一些看法,希望沈、张教授和其他先生批评和争论。  
     
学术著作的署名,虽然和学术著作内容相比不是主要的,但它仍然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个人声誉,而且更重要的是关系到责任——对出版社、杂志编辑负责,对读者负责,对学术负责。除了在使用本名、笔名方面作者可自由决定以外,有关作者的其他情况都应该坚持事实求是的原则,做到真实可靠。这也是检验一个作者是否严肃认真、是否诚实的一块试金石。  
     
遗憾的是,作为法学专家的沈木珠教授和张仲春教授并没有这样做。对署名这样一个严肃的问题,采取了极不严肃的态度,甚至涉嫌故意造假。  
     
根据金文1所列举的19篇文章(金文1举出的文章共21篇,因其中的编号1和编号12是同一篇文章,同时缺了编号13),其中有14篇署名出现黑白错误,不准确的有5篇(金文1 编号 4、6、7、20、21 , 如将“首届全国十大青年法学家”写成中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等)。  
     
在这些黑白错误中,有出生日期和出生地点的错误,有具体工作单位的错误,也有职务和职称的错误。沈木珠教授的生日就有3个版本:“1955”、“1957”(金文1编号8)、“1964”(金文1编号3),后两个是假的。出生地点有1处把广东普宁写成了广州(金文1 编号8)。张仲春教授的出生地点本是广东普宁,但有6篇文章中都写的是“广州”(金文1编号1、2、9、10、15、17)。张仲春教授的具体工作单位是南财大国际贸易学院,但他却在文章中屡屡标注的是法学院(金文1  编号2、9、11、14、18、19),有的甚至标注该校根本不存在的“南京财经大学WTO法学院”(金文1,编号16)。在职务和职称上也出现类似问题,例如沈木珠教授在2001年发表的一篇文章作者简介中,就明确说自己是“南京经济学院法律系主任、教授”。其实,当时她还不是法律系在编教师,更不是系主任(金文1,编号5)。据说,张仲春先生在2007年夏天才获得教授职称,但以他为第一作者于2005年在《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上发表的“《电子交易法研究》:继承与创新的契合”的身份介绍中,却公然标注“教授”(金文1 编号11),如此等等。这些,起码说明两位法学家对待署名这样的严肃问题,是如何像捏泥人那样,任意随便捏的!这难道说是一个严肃的学者所应该采取的态度吗?此外,后两例子(沈标注“系主任”、张标注“ 教授”),更有盗名窃誉、弄虚作假之嫌。  
     
至于纯属弄虚作假的例子,更明显反映在金文2所列举的文章中。金先生在其第二篇文章中列举了22篇文章,用事实证明了沈、张两位教授为了既讨好学生又为自己“教学成就”积累资本(据说因此还在《光明日报》上介绍过经验),在署名中大搞造假活动, “面不改色心不跳”地把本科生作者改成“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教师”、“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兼职研究人员”、“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兼职助理研究员”、“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研究人员”等等。甚至同一个本科生写的文稿,在投给不同杂志时,其身份也“与时俱进”地跟着发生变化。如本科生蔡某2004年 在《西南民族大学学报》发表的一篇文章,其作者介绍标注的是“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教师”,而同年在《山东社会科学》发的另一篇文章却变成了“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当时该院还没有硕士点,见金文2 编号 1、2)。本科生谢某2004年 在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发表一篇文章,标注的是“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2001级硕士研究生”,同年在《山东社会科学》发表的另一篇文章变成了“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教师”,次年在《法律科学》发表的第三篇文章,同一作者又变成了“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金文2 编号3、4、17)。这种变魔术式的作法,哪里有一点学者所应具有的严肃态度?简直是在欺骗编辑和读者,玩弄学术,玷污学术,毒害青年学生!  

也许有人会说,这可能是学生在二位教授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所为。可是,我们在金文2中却看到有13篇文章都是二位教授分别和本科生共同署名发表的。(金文2 编号7、9、11、12、13、15、16、17、18、19、20、21、22等)这又如何解释?再退一步说,就算这些都是学生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名字加上去的,难道他们就没有“把关不严”的责任吗?你们那样珍视你们的声誉,为什么竟然允许别人用你们的大名去“招摇撞骗”?我们还要问一下,“你们是怎样培养自己的学生的?”俗话说“身教重于言教”,你们在自己的文章署名上就那样随便、不严肃,甚至涉嫌造假,他们能不“上行下效”地向其导师学习吗?复旦大学那位导师经过学校调查,确认他本人根本不知情,但仍然受到了处分,本人也作了自我批评并。比比人家,想想自己,难道沈木珠教授夫妇不感到愧疚吗?   

让人们感到不解的是,沈木珠教授夫妇的这些署名错误绝大多数都是发生在2004年6月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下简称《规范》)以后。笔者对金先生两篇文章列举的例子做了一些统计、分类后发现,41篇不规范的文章署名中,起码有31篇是在该规范颁布以后发表的(因为有些文章发表在2004年,但不知具体月份)。  

该《规范》第14条规定:“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作为法学家特别是法学家中的精英人物,理所当然地应该成为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楷模,可是他们又是怎样做的?   

南京财经大学领导为了落实教育部的《规范》,在2006年6月颁布了“学术规范管理办法”(试行)。其中第四条规定“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树立法制观念和知识产权意识,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努力成为良好学术风气的维护者,严谨治学的力行者,反对投机取巧、弄虚作假。”在第4款中对署名更是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在科研成果发表时,如实规范署名,如实注明项目类别”(引自金许成“无聊无耻 无理取闹——评沈木珠、张仲春诉李世洞、学术批评网案” 2007年12月19日学术批评网)。可是他们仍然无视学校的这一重要规定,张仲春教授于2006年10月在《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发表《WTO规则与欧共体反垄断及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立法的研究》时,仍然随意标注自己的出生地(金文1 编号10)。  

更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财大该规定颁布8个月后的2007 年2月,张教授和本科生陶某在本校的《南京财经大学学报》上发表了《南京经济国际化与其他市域的比较研究》一文,该文对本科生陶某的介绍竟然是“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兼职研究人员”!(金文2  编号20)。这种“顶风违规”的“勇敢精神”,真是令人叹为观止!  

金许成先生在2005年写了那么一篇批评沈、张两教授的文章,二位教授就急不可耐地令部下给杨玉圣教授写信,指责该文“是一篇蓄谋已久、故意诋毁南京财经大学沈木珠教授夫妇以及我校我院名誉的文章”(储敏 徐升权:《对金许成<值得警惕的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现象>的回应——致杨玉圣教授的信》)。似乎他们是最关心最爱护南京财经大学的名誉了。可事实又是怎样的呢?他们根本不把这一维护学校名誉的重要规定放在眼里,仍然毫无顾忌地继续造假!有这样“爱护学校名誉”的吗?说他们用自己的那些违规行为破坏南京财经大学的声誉,不是更贴切吗?      对于著作署名这样一个在整个学术活动中并不占重要地位的学术问题,沈木珠教授夫妇如此随意处理甚至弄虚作假,那在比这更重要的研究内容上,又如何让人们相信他们能够严格遵守学术规则?这能说是一个严肃学者应有的学风吗?特别像沈木珠教授那样的法学精英,其所作所为对得起媒体的赞扬吗?对得起头上那顶“首届全国十大青年法学家”桂冠吗?对得起“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这一崇高的身份吗?                       
        
2008年1月19日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8年1月19日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发布 2008年6月11日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微信微信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小黑屋|中国海外利益研究网|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 京ICP备12023743号  

GMT+8, 2025-7-28 04:37 , Processed in 2.578125 second(s), 2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