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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道德建设贵在务实——评《北京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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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4 18:19: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随着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及时发布,有关高校也已经或正在制订相关学术道德规范及其实施办法,学术道德建设工作事实上正在各地高校全面展开。在这一过程中,尤其令人瞩目的是2002年3月15日北京大学校长办公会通过、并从此正式生效的《北京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以下简称《北大规范》)。这一《北大规范》,共计十六条,是目前笔者所见到的最为完备、而且务实可行的一种高校学术道德规范条例。

如今,学术道德建设已成当务之急,北大的这一规范值得兄弟院校重视、借鉴、推广。

一、亡羊补牢

“勤奋、严谨、求实、创新”,这八字箴言一直是北京大学的校风及其写照。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即便在以“提倡精品、拒绝赝品”相号召的北大,目前也出现了或者潜伏着某些严重的学风问题与学术道德失范现象。不久前,该校社会学系博士生导师王铭铭教授所著《想象的异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被《社会科学报》批评有大量抄袭现象,引起学校高度重视,在及时调查的基础上,除对其抄袭行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外,北大还决定停止其招收博士研究生。王铭铭事件很可能将成为21世纪之初在学界内外影响最大的当代学案。

出现学术剽窃这样的学术丑闻,对于百年北大来说,是愧对学界、令人尴尬的。可贵的是,痛定思痛,北大校方没有像有的大学(如复旦、南大、武大、川大等)那样一味地捂盖子遮丑,而是清醒地意识到:“这件事情的出现不是偶然的,它暴露了在我校一些教师和学生中存在着学术道德观念淡漠、学术纪律界限不清的问题,显示了学校的学术评价机制和学术管理机制还有不符合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规律的地方,也说明学校在学术纪律、学术规范方面的制度建设上仍需要做大量工作。”与某些大学对抄袭者事实上采取的包庇纵容的立场截然不同,北大认识到,“王铭铭事件在媒体披露以后,不仅在校内,而且在社会上都引起了广泛关注。这表明社会各界和全国人民对北京大学寄予了很高的期望,也显示人们对学术腐败现象的强烈不满。”这体现了北大兼听则明、虚怀若谷的名校风范。

“亡羊补牢,犹未晚也”。面对业已暴露的学风问题,北大没有消极妥协、被动回避,而是勇于正视和面对;没有讳疾忌医,而是针锋相对。为此,“明确学术规范,严肃学术纪律,维护学术道德,为创建世界一流大学营造优良的学术环境,”成为北大进一步修订、制订新的《北京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的契机。于是,“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在全校师生中深入开展师德学风教育,成为北大人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的重大举措。

二、有章可循

加强学术道德建设,不是喊喊口号、唱唱高调就能解决问题的。要想把学术道德建设落到实处,最重要的前提之一就是要有章可寻,从制度建设上做文章。不然的话,如果仅仅是提出一些笼而统之、大而空的基本原则,固然聊胜于无,但也往往流于空洞无物,只是表面文章。

《北大规范》的最成功之处在于,通过正面提倡和明确反对这两个层面,对学术道德规范作了若干规定:除了要求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外,第三条第二款特别强调了尊重知识产权:“进行学术研究,应首先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关于引证规则,第三条第三、五款规定:“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第四款对学术合作作品的成果署名作了规定,除“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外,还要求“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第四条规定了教师不得有捏造数据、抄袭剽窃等八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其中第一款规定,不得“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第二款规定,不得“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第三款规定,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应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不得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第六款规定,不得“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此外,还对署名、保密等问题分别作了规定。应该说,这些规定体现了知识产权、学术规范与学术伦理的有机统一。尽管都是属于学术研究应予遵循的常识,但在当今世风日下、学风浮躁、抄袭成风、学术腐败蔓延不止的情况下,包括北大在内,回归常识,仍然是非常必要的。

三、切实可行

为了切实推进学术道德建设,《北大规范》第六条对于学校在维护教师学术道德方面履行的职责做出了四项郑重承诺:第一,制定教师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并进行广泛宣传。第二,“在人事录用、学术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有较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第三,“对发现的有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根据既定程序进行认真严肃的调查,并作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第四,向教师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的情况。以上四点承诺表明,北大义不容辞地承担起了在全校学术道德建设中的中流砥柱的作用。这与某些高校避重就轻、回避责任的作法,正好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就学术道德建设而言,无论是规章还是条例,不仅要严格,而且还要可行。没有可操作性,不就只是摆设吗?我们现在不需要花架子,也不需要唱高调,而是踏踏实实地去做事。

不仅如此,为了切实推进学术道德建设,更重要的是,北大还为此决定成立专门的常设性机构——学术道德委员会及工作办公室。按照《北大规范》第七条规定,学术道德委员会“作为校学术委员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向校长提供明确调查的结论和处理建议。”该委员会由来自人文、社会科学、理学、医学等学部的“不任校内行政职务的知名学者组成”,这些委员由相关学部学术委员会推选产生、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其中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由主管人事的副校长兼任。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


为了行之有效,《北大规范》确立了若干实施原则:

时间限定原则:第九条明确规定,学术道德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应在接到举报后五个工作日内,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学部的三位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和所在院系院长、系主任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第十条规定,“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被举报人,并责成相关院系学术委员会三十日内,在有学术道德委员会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这样的规定,对于避免实际工作中的拖沓无效,很有必要。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对于类似的情况,往往是视而不见、见而不信,或者议而不决、决而不行。此一规定对于有关事宜的受理与处理时间分别明确界定(五个工作日内、三十日内),相当难得。

责任制度:第十条规定,“院系学术委员会必须向学术道德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就所举报的问题作出明确答复,报告的结论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往的事例表明,解决学风问题的最大阻力往往是来自基层部门及其负责人,这主要是“单位保护主义”在作崇,也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有关,还与某些负责人无原则的“好人主义”有关。上述规定,对院系学术委员会在处理学术道德问题方面的学术权力与责任加以书面规定,也是非常必要的。

保密原则:第十五条规定,“在校长办公会作出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第十二条规定:“学术道德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人所共知,中国是一个“人情”无所不在的人情社会,也是一个到处充满各种复杂“关系”的关系社会,无论大事还是小事,不仅处理起来阻力重重,而且也往往是“舆论满天飞”。因此,这一规定是特别重要的。当然,真正实施起来,也是特别困难的。

回避原则:第十一条规定,“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或单位学术委员会委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加调查,经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士回避。”这一规定,对于打破行政权力、学术权力以及人际关系、利益关系等非学术因素的干扰,无疑是极其必要的。不然的话,任何正当的调查、取证,都将困难重重、阻碍多多。

制约机制:第十条规定,“如果调查对象涉及院系负责人或学术委员会成员,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可指定专门工作小组对举报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第十四条规定,处分应制作处分决定书,当事人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三十日内,可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诉讼期间内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处分决定应同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如认为处分不妥,可在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异议。这一规定,对于保护相关当事人的权益是必要的。

惩处机制:第十三条规定,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对院系学术委员会意见进行审议,如果确认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作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建议。第十四条规定,校长办公室根据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建议,正式决定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并撤消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可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学术道德规范》第五条也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情况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包括予以解聘或记大过、降级、撤职、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处分。

说到惩处机制,这里不妨多说几句。说起来,真有些不可思议,尽管这些年来已经出现过不少令人触目惊心的学术剽窃事件,但是,除了胡黎明被华东理工大学撤消学位、职务、职称以及王铭铭被北大停止招收博士生外,其他的学术剽窃者依然稳稳当当地做着包括南大、复旦、川大等名牌大学在内的教授。再以王铭铭为例,虽说被停招博士生,但还不照样依然是北大的教授吗?可以说,至少是在学术道德问题的惩处上,所谓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已基本上流于空话。这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做法,实际上是再害人不过的了。要明白,在如今资讯发达的互联网时代,“纸包不住火”也同样是一个常识。只治标不治本,也无异于本末倒置,纸上谈兵。离开严格的自律和有效的他律,学术道德建设是不太可能真正搞好的。

顺便指出的是,《北大规范》第十六条在最后曾作过这样一个说明:“生效日之前发生的不适用本规范。”这可能有“既往不咎”的考虑在内,但也有可能会因此留下一些严重的后遗症,从而为该规范的全面实施造成一些障碍。假如不是用“不适用本规范”而是改成“参照本规范”,可能会在原则性与灵活性方面都有弹性,或许会有助于相关问题的妥善解决,反之,则有可能因作茧自缚而造成被动。“既往不咎”,固然有近人情的一面,但也很可能会使北大在“违反学术道德问题的审查”与惩治方面大打折扣,从而在学术信用上难以取信于学界和社会。

四、重在落实

要从事学术事业,首先就要尊重学术,对得起学术。这本是常识。人们现在总是习惯于把学术创新、知识创新、科教兴国等等形诸笔墨或挂在嘴边,可是,假如一个以学术为业的人连起码的学术道德也没有的话,那么,这些“创新”、“兴国”,又何从谈起呢?我们一直在兴致勃勃地创建“世界一流大学”或“世界高水平大学”或“世界知名大学”,可是假如没有学术道德做奠基,这些“一流”、“高水平”、“知名”的大学难道不是虚无缥缈的空中楼阁吗?中国人民大学校长纪宝成教授说得好:“一个人,没有学术道德就没有资格作教师;一个学校,没有学术道德就谈不上一流大学。”(见蔡闯:《加强自律 科学考评——高校负责人谈根治学术腐败》,《光明日报》,2002年3月27日)对于一个学者而言,学术不仅仅是职业,而且更是事业,是身家性命所系。因此,反对浮躁风气,反对急功近利,严格自律,这都是天经地义、不言而喻的。
  
在3月27日召开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岚清在讲话中强调,要培养高素质人才,首先要培养学生树立优良的思想品德,加强学术道德教育。同时,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造就高素质导师队伍,确保学位授予质量。学位授予质量是我国学位工作的生命线,它不仅关系到我国高层次人才培养的质量,也直接影响我国的声誉。高水平的大学应具有优良的师德师风传统,优秀的研究生导师应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严谨治学的学风。所有学位授予单位既要提高教学、科研水平,更要注重思想道德的建设。(见新华社记者尹鸿祝的报道,《中国教育报》2002年3月29日)。这确实是一语中的,值得有关方面特别是大学校长们高度重视。

北京大学在《关于在全校师生中开展师德学风教育的通知》中说:“加强师德学风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不仅关系到学校的声誉,也关系到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目标的实现。”这一《通知》要求,全校师生在教学、科研、学习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树立法制观念和知识产权观念,尊重他人的劳动和权益,遵守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和学术纪律,旗帜鲜明地反对出现在学校的各种不正之风,以培养出高素质创造性人才和做出具有原始创新性的科研成果来回报社会,为国家发展和民族复兴做出新的贡献。”以北大在中国高校中地位之尊,如今义无返顾,“旗帜鲜明地反对出现在学校的各种不正之风”,这是令人振奋的。尽管我们不得不一再痛苦地面对着这样那样的失望,但北大不倒,我们中国的学术就还有希望,至少不应绝望。

2002年4月3日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2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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