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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捕头:评吴东发《也谈“许传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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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4 18:16: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看了吴东发的《也谈“许传玺事件”》,感觉小吴(之所以称其为“小吴”,是因为吴东发在其文章中的思维显得十分幼稚)好像是被许院士的对头专门派来搞臭许院士的,因为小吴为许院士所做的辩护,只能说明揭露许院士有理,而无法说明许院士被冤枉了。鉴于等到今天也没有见到有人肯花费时间给小吴讲解一下其幼稚之处,本人就来做一做这种不费脑筋却费时间的工作罢。以下先引用小吴的原文,具体的评论放在原文之后的中括号里面。]  

本人声明:本人撰写此文之前,事先没有联系许传玺教授并征得他本人任何授权同意,完全本着自愿和良知对许传玺教授此次“遭遇”深表同情。  

[打着“自愿和良知”的旗号,表示自己是站在一种客观、公正的立场来为被揭露、被批评的人辩护,这几乎成了为骗子辩护的一种通行模式。从后面可以看出,小吴的 “自愿”是真的,但是否出于“良知”或者其“良知”能否靠得住,则不无疑问。关于良知的问题,有兴趣的可以参见新语丝上的相关讨论。]  

同时,本人对部分在京的留美归国法律人士和欧美同学会会员寄予许传玺教授的同情和对本人的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小吴与许院士是什么关系,竟然需要由小吴来代表许院士对“部分在京的留美归国法律人士和欧美同学会会员寄予许传玺教授的同情”表示衷心感谢?被揭露和批评的是许院士,需要同情、支持和安慰的也是许院士(或许还有中国政法大学的有关领导、许院士的亲戚朋友乃至日照市那位在春节期间亲自给许院士拜年的副市长),何以“部分在京的留美归国法律人士和欧美同学会会员”要对小吴予以支持?莫非小吴在这场批评中也蒙受了不白之冤?或者小吴曾经在一些公开场合为许院士辩护,因而对自己所得到的支持表示感谢?这真有点像俗语所说的“皇帝不急太监急”。]  

部分在京的留美归国法律人士和欧美同学会会员希望通过本文转达他(她)们对“许传玺事件”的主要批评者所持有的过激语言和不当文风及不良心态表示强烈愤慨和深恶痛绝!  

[又把“部分在京的留美归国法律人士和欧美同学会会员”拉出来做大旗,且不说这些作为一个整体出现的面目全无的部分人士是否表达过这样的见解,即使确曾表达过,又能说明什么问题呢?讨论问题的正常方式是摆事实、讲道理,而不是动辄对“过激语言和不当文风及不良心态表示强烈愤慨和深恶痛绝!”在关于许院士的讨论中,“过激语言”可能存在,但“不良心态”则是以小吴的小人之心进行揣测的结果。可见,小吴的辩护还没有进入正题,却已经显露出怯懦!]  

甲申岁末乙酉年初(公元2004-05),中国法律界及法学界一件“极其轰动的事件”(邓正来语)莫过于中国政法大学中美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导许传玺先生当选美国法律研究院院士一事并因此而引起国内外中国法律学人的极度关注和评论,更因许传玺教授所服务学校一同事杨教授的首次发问和身为许传玺教授本科就读院校一北大校友的挺身刁难和吉林大学教授邓正来先生严肃的学术批评而推波助澜,大有盖棺定论之势。  

[杨玉胜的“首次发问”、袁时伟的“挺身刁难”和邓正来的“严肃的学术批评”!小吴好厉害的笔法,三个不同的术语,就把三个批评者区分为三个不同的阵营。这种“拉拢一批、打击一批”的做法在中国人的生活中也十分常见。不过,批评虽然是批评,却没有人说自己的批评或者意见就是真理,也没有剥夺许院士辩护的权利。因而,小吴所谓“大有盖棺定论之势”,实在是杞人忧天。实际上,许院士在接受中国政法大学有关人士的采访时就西方的院士制度所发表的高论,已经对杨玉胜的质疑进行了回应。这次采访显然不是要宣传许院士对西方院士制度的研究心得,应当是针对部分人的质疑而发。]  

若不是许传玺教授这位人类学者兼法律学家深知人之本性,尤其是熟知中国人之本性,换个别人恐怕早已经被DADAO了。幸好,星斗转移,今非昔日。许传玺教授大可不必担心还会有什么机会被发放去“五七”干校锻炼了。因为我们已经是“新的新中国”(杨振宁语)了。  

[小吴说许院士“深知人之本性,尤其是熟知中国人之本性”,看来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因为许院士的人类学博士论文写的就是面子问题,而且将“奖学金”说成是“研究奖金”,将“研究人员”说成是“研究员”,将“会员”说成是“院士”等等做法,确实只有“深知人之本性,尤其是熟知中国人之本性”的许院士才能做出来!不过,小吴给许院士戴的两顶眩目的帽子,即“人类学者兼法律学家”,从许院士的学术经历来看,似乎说反了,应该改为“人类学家兼法律学者”才对,因为许院士只受了三年的法学教育,而接受人类学教育的时间却长得多。在这里,小吴把许院士挨批和“五七”干校联系起来,以**之风来映射批评许院士的人们,初步显露出小吴的小人之心是多么恶毒。此外,小吴毫无必要地引用了杨振宁的话,似乎是很尊重知识产权,但杨振宁可能对反对这种用法,因为不明就里的人还以为杨院士在支持许院士呢。杨院士如果知道中国有关部门竟然在人民大会堂为许院士举行如此盛大的庆祝仪式,恐怕会感到心寒罢。]  

作为中国政法大学中美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作为北大、耶鲁和哈佛三所世界名校毕业的双博士(耶鲁大学人类学博士Ph.D.和哈佛大学法律博士 J.D.),许传玺先生成为迄今为止唯一一名中国大陆人士荣获American Law Institute(美国法律研究院/所/协会)所授予之Member(院士/研究员/会员)头衔及荣誉,当之无愧。这不仅是他个人所得之荣誉,也是他所服务之学校——中国政法大学之荣誉,亦是中国之荣誉,他乃当今中国法律界人士之骄傲和榜样!这一殊荣,本应该得到肯定和鼓励,作为许传玺教授所服务的教育机构——中国政法大学确实为此于去年年底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了隆重的庆祝仪式,并通过《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法制日报》等十多家新闻媒体广为宣传报道,全国各地法律界同仁为之瞩目。  

[许院士获得LAI的接纳,没有人否认这一事实,也没有人认为是一件坏事,袁时伟早已指出了这一点。至于这一荣誉是否当之无愧,没有对LAI的成员组成、遴选程序等方面做出准确的考察,恐怕无法评价。不过,如果单从学术贡献或者学术影响力上来看的话,同样是在北大、耶鲁、哈佛三所名校学习过的双料博士冯象,要比许院士强多了。无论如何,许院士被LAI接纳,当然应该得到肯定和鼓励。但这绝不意味着可以如此大张旗鼓地肯定和鼓励。肯定和鼓励超过一定的限度,就会转化为肉麻的吹捧和欺骗。更何况,许院士的庆祝活动规格之高(教育部和司法部的副部长、中国政法大学的校长和书记亲自参加、中国政法大学的正处级以上领导被要求参加、地点在人民大会堂!)、影响之广(《人民日报》等主流媒体参与报道,波及海外)、费用之巨(达30万元之多),完全值得知情或不知情的人去质疑、批评、痛骂!说这样的人“乃当今中国法律界人士之骄傲和榜样”,可以认为是对中国法律界人士的诬蔑,因为中国法律界的人士比许院士强的人多了去了。]  

但令人扫兴的是:不同意见者随后提出了各种质疑、推测和评论。如果就事论事尚可;如果借此行不轨之嫌,则不可理喻;如果因此而生嫉妒之心,则不可理解。荣誉归荣誉,怎么能情绪化地进行人身名誉之攻击甚或学术批评呢?况且举行隆重庆祝仪式乃中国政法大学校方之行为,并非许传玺教授个人之行为和所能左右的,怎么“责任”就随意地推演到许传玺教授个人身上了呢?况且许传玺教授本人并没有吹嘘自己或看重或期望这一“院士”头衔将会给其带来什么实质性名利(有时候可能更多的是责任!),也没有中国哪家权威机构或有关部门正式授予其对应之院士荣誉或头衔,怎么就有人认为这是不“公平”而鸣“不公”和“不平”呢?  

[批评者提出质疑、批评,当然令当事者觉得扫兴,但当事者的掩耳盗铃、装聋作哑、欲盖弥彰、浪费腐败等行径就不令人扫兴乃至愤怒了吗?所谓批评者“借此行不轨”、“因此而生嫉妒之心”,又一次显露出小吴的小人之心,未免小看了批评者的“自愿和良知”。庆祝仪式固然是官方行为,但如果没有许院士的发动和有意误导,这台戏是唱不起来的。所谓庆祝活动“并非许传玺教授个人之行为和所能左右”云云,怕是小看了许院士的能量。许院士仅仅凭借一个哈佛的J.D.就能谋得中美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之职,其能量和骗人的本事显然非同小可。否则,如果仅凭许院士在国外取得的那点可怜的学术成果(许院士在国外发表过自己独立撰写的学术论文吗?在许院士的简历中似乎没有见到),没有简历中各种耀眼的光环,许院士最多谋一个副教授职位而已。实际上,许院士当年到清华大学求职的时候,就被清华大学法学院拒绝了(当然,那时还是王保树教授做清华大学法学院的院长,而不是这一次丢人现眼地到人民大会堂为许院士捧臭脚的王晨光院长。说起来,王晨光与许院士之间还是有过合作关系的,因为在许院士的简历中,就列有“Contract Law (合同法), 载王晨光、张宪初主编,Introduction to Chinese Law (《中国法概论》),香港及新加坡:Sweet & Maxwell 出版社,2002年第二版”的内容。王晨光好歹也在美国呆过,不可能不知道LAI是个什么性质的机构。从王晨光“代表与会嘉宾讲话”的内容来看,王晨光“认为仅仅祝贺许教授的当选是不够的,只有在此基础上加强借鉴国外法学的先进经验,加强与国外法学界的交流才能使这个荣誉更加有意义。”在这里,王晨光没有像中国政法大学的校长和书记那样大肆吹捧许院士当选的重要性,而是比较委婉地指出要以此为基础加强借鉴国外法学的先进经验和与国外法学界的交流,暗示着王晨光可能知道LAI的院士面目的真相,只是不愿意戳穿而已。果如此,那么王院长处世之圆滑简直要令人赞叹了 )。中美法学院里就有耶鲁大学的JD,显然没有许院士那么吃香,只混了个副教授。当然,中国政法大学也许看到了许院士的人类学博士经历,但这个比JD要硬得多的博士,显然不足以成为许院士被聘为法学教授、博导和中美法学院院长的理由,到北大社会学系也许可以拼一个副教授职位。]  

笔者经过细察有关言论并认真阅读和思考后,感觉有些言论真的不应该随心所欲地发表,同时也担心这一场不经意的“自由言论”会伤害许传玺教授个人之感情,出于自觉维护许传玺教授名誉之动机,鄙人也不得不正式面对“许传玺事件”,发表个人之拙见。  

[小吴担心的真够多的,维护名人形象的自觉性也够高的,您怎么就不担心中国政法大学、教育部、司法部、清华法学院等部门的领导在世界人民面前丢人现眼呢?许院士自己都没有出来辩驳泼在他身上的“污水”,足见许院士的心理承受能力之强。而且,小吴前面已经指出,许院士“这位人类学者兼法律学家深知人之本性,尤其是熟知中国人之本性”,因此,小吴为许院士担忧,恐怕是多虑了吧。]  

“许传玺事件”前后之经过和缘由,正如正来教授总结的那样,该场讨论“主要关注的是这样两个问题:第一,American Law Institute是否可以按许传玺那样翻译成“美国法律研究院”以及该机构的member是否可以翻译成“院士”;第二,在许传玺学术“简历”中,是否可以按许传玺那样,把research fellow(研究人员)翻译成“研究员”、把《耶鲁学生人类学学刊》翻译成“《耶鲁人类学学刊》”、把《美国比较法学刊》的“编辑”翻译成“编委”、把耶鲁大学给在校研究生发放的“奖学金”或“助学金”翻译成耶鲁大学“校级研究奖金获得者”,等等。”这是非常客观而全面的总结。因为之前许传玺教授所在学校之同事——杨玉圣教授所质疑的问题和随后发表严厉批评的留美法律学者——袁时伟先生之言论,基本上都集中于上述两个问题而展开评论。  
  所以,笔者在此也仅集中这两个问题而展开讨论,发表一己之见。  
  首先,关于American Law Institute及其member的对应中文译名问题。其中American Law Institute翻译成“美国法律研究院”好,还是“美国法律协会”更好,没有标准和定论,在国家有关方面最终确定之前,只能是一个争议。当然其 member也就无所谓“院士”或“成员、研究员”更妥了。这本来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就像美国名著《Gone with the wind》对应的中文译名一样,既有翻译成《飘》的,也有翻译成《乱世佳人》的,谁能评定哪个更优?哪个更规范呢?同样地,Cambridge这个词既有人译成“康桥”和“剑桥”的,也有“坎布里奇” 这样一个我们许多中国大陆人都不太熟悉的译名。还有San Francisco,既有“旧金山”译名说,也有“三幡市”一说。难道President中文译为“主席”、“总裁”就一定是国家主席么?我们的政协主席也是主席的称谓,中央和地方都叫主席,难道其含义和地位一定要跟国家主席一样么?反之,“主席”一词的英文译名难道一定且只能对译成 “President” ?而不能译成“Chairman”么?同样地,“院士”对应的英文译名难道一定且只能是“Academician”?而不能有其他特定语境下的对译方法或译名么?如果单个的词语因其所处的语言环境不同而有特殊的翻译和意义的话,那我们不妨列举同样的机构名称对译考证一下。如美国大学中设有法律教学的机构多数英文名称为Law School or School of Law(Yale Law School, Harvard Law School),我们对译成中文的时候,是翻译成“法学院”呢,还是“法律学校”?如果应翻译为“法律学校”,那么所有在这类“学校”就读过的国人是不是都应该被重新核查呢?同样地,美国大学中设置商业管理的教学机构多数英文名称为Business School or School of Business,我们又该如何翻译成对应的中文呢?难道Harvard Business School 一定要跟国内对应的机构如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或北大光华管理学院一致或基本一致地翻译成“哈佛经济管理学院”或“哈佛管理学院”么?更有甚者,有人居然试图将美国各大学法学院的主要法律学位JD(Juris Doctor or Doctor of Jurisprudence)翻译成法律本科或硕士。请问Doctor是译成学士、硕士还是博士,哪个更好?哪个更适合中文语境下对应的学位?如果照这位法律学者的说“法”去理解和评判的话,那么许传玺教授所获Harvard Law School的JD学位也只能翻译成“哈佛法律学校“的“法学士”或顶多译成“法硕士”,怎么够上法博士呢?其简历所述岂不成“伪造”之“罪名”?   

[小吴举了这么多术语翻译的例子,无非是想说明许院士将American Law Institute翻译成“美国法律研究院”、将其member翻译成“院士”是可以的,或者这只是一个有争议的学术上的问题,不必揪住不放。不知道小吴是装糊涂还是忽略了,许院士的头衔,在中国的语境下并不是一个翻译问题,而是借翻译之名猎取名利、夸大宣传、弄虚作假的问题,是让中国的教育主管部门和中国政法大学丢人现眼、浪费钱财的问题,是让中国政法大学辛勤工作的其他老师们感到不平、羞耻和愤怒的问题。如果许院士只是在家里翻译着玩玩,那么无论他把LAI的member翻译成院士、成员、主席或者牛粪什么的,没有人会理睬他。但是,许院士要将member翻译成院士,并试图带着这顶帽子接受人们的顶礼膜拜,在人民日报等媒体上或者中国政法大学的主页上招摇撞骗,那么就必须承受人们的质疑和批评。小吴说到JD的翻译,不管其字面含义如何,它在国内的参照物大概只有法律硕士与之相当,而不可能是法学博士。这也是国内通常将JD翻译为“法博士”或“法律博士”,而不是翻译为“法学博士”的原因。在美国拿个JD,从许院士的经历看,只需要三年的法学教育。但是在国内,要想拿个法学博士,往往需要接受十年的法学教育(即本科四年、硕士三年、博士三年。当然,也有从其他专业的硕士直接考取法学专业的博士生,从而三年就可拿到法学博士学位的,但这种情况少之又少)。以许院士三年的JD教育经历和少得可怜的研究成果(在到中国政法大学之前,没见到许院士在国内发表过文章。在国外与王利明教授合作的中国合同法原则的文章,显然是王利明写的,许院士也许有翻译的功劳),在中国政法大学竟然谋得院长、教授和博导职位,已经是非常非常地不正常了。据说,许院士在中国政法大学被评为教授,并不是参加评议的政法大学的教授们眼光低,而是出于学校领导一而再、再而三的授意,先后召开了几次会议后才勉强被通过的。在该校,评定为教授,至少需要一本专著、五篇指定的核心期刊论文,并有为本科生授课的课时量的要求;评为博导的标准还要严格。按照这些标准衡量,许院士在回国之初,仅仅靠他简历上写的那些合作成果,恐怕连副教授也评不上。]  


请问诸位学长:在没有国家级权威机构确认之前,我们如何确定“American Law Institute”翻译成“美国法律研究院”是对还是错,我们如何确定member在特定的语境下不能对译成“院士”,我们如何确定“Research Fellow”不能翻译成“研究员”,我们该相信谁的翻译。这都是争议的问题。即无定论,也就不存在谁对谁错了。即使Institute翻译成“研究院” 值得商讨,member翻译成“院士”欠妥的话,我们也只能本着学术探讨的心态与许传玺教授进行对话或相互商讨啊,又何必刁难人甚至群起而攻之呢。连给人改正的机会或说话的余地都不给,穷追不舍,进而超出一定的限度攻击他人,这是我们品学之士为人处事的态度么。况且中国政法大学校方借此机会宣传报道该校和中美法学院,那也不是许传玺教授个人所能左右的啊。我们又怎么能将责任推到许传玺教授个人之上而对其进行“声讨”呢。仔细想想,许传玺教授真的需要通过这样的方式去哗众取宠么。  

[小吴的思维真是混乱得可以。明明不纯粹是翻译的问题,小吴偏要把它局限于翻译问题和学术问题。翻译问题和学术问题还需要这么多部门和显要人士在人民大会堂开会庆祝吗?至于说连给许院士“改正的机会或说话的余地都不给”,更是颠倒黑白。为了表明其院士的正宗性,许院士不是接受中国政法大学有关人士的采访,并大谈了一通西方的院士制度了吗?许院士要想解释或澄清事实,恐怕中国政法大学不会不给其机会和渠道吧?也不会没有媒体理睬吧?至于说许院士需不需要通过这样的庆祝来哗众取宠,小吴不是许院士,怎么会知道许院士的真实想法呢?许院士在其简历中连“全国高校统一入学考试山东省外语类第一名”的辉煌经历都念念不忘,又怎么会舍得这么个“宣传自我、报效祖国”的大好机会呢?!]  

怀疑许教授学术简历有假,便开始检讨其个人学术贡献之大小。我们不是以其学术质量(公开发表学术作品或参加的学术活动——学术刊物或研讨会)为依据却仅凭发表多少作品的数量去衡量一个人的学术水平或能力,这是我们应该倡导的学术规范么?  

[许院士在member的翻译上有意独辟蹊径,并借此机会大肆自我炒作,说明其道德品质存在疑问,人们怀疑其学术简历有假也是顺理成章的。问题是许院士的简历是不是有假,而不是人们该不该怀疑。至于说到许院士的学术水平,不论以小吴所说的哪一个标准来衡量,许院士在目前都不会得到多高的评价。许院士的学术未来会如何发展,袁时伟先生已经做出了预言,大家只有走着瞧。不过,如果中美法学院是一个能够正常运转的独立的教学研究单位的话,那么在此不妨做个预言,就是许院士在将来未必会取得多高的学术成就,因为行政事务和各种会议(例如到人民大会堂参加许院士的庆祝仪式,就要耽误一个下午和一个晚上的时间)就会占去他的很多时间,在各种媒体上抛头露面、参加诸如申报世遗之类的社会活动,又会占去不少时间。在国内,法律学者一旦踏上领导岗位,其学术生命也就快走到尽头了(当然,申请各项科研经费的水平会逐步提升的),这从国内一些著名大学的法学院院长乃至那些做了校长或者党委书记的法学家们发表学术成果的周期上可以看出来。]  

主要由耶鲁人类学系学生主办并编辑的Yale Journal of Anthropology 难道就一定要翻译成《耶鲁学生人类学学刊》而不能翻译成《耶鲁人类学学刊》么?难道同样由耶鲁法学院学生或哈佛法学院学生主办并编辑的Yale Law Journal (《耶鲁法律评论》)、Harvard Law Review(《哈佛法律评论》)就一定且只能对应地翻译成《耶鲁学生法律学刊》和《哈佛学生法律评论》么?同样地,能入选上述学刊或评论编辑的均为该学刊或评论的编委,当属无可争议。因为凡入选者均为该学刊或评论刊物所属学科之最优秀学生代表。这跟国内校级学刊或评论主要由“官方”把持完全不一样。  

[“编辑”=“编委”?小吴只要翻翻国内的法学期刊,就可以看到编辑与编委的区别。在国内,编辑做的通常是技术性的工作,编委则是由知名学者组成的。能作为《哈佛法律评论》等刊物的编辑,当然不是一件坏事。不过,所谓“凡入选者均为该学刊或评论刊物所属学科之最优秀学生代表”这一判断,还需要小吴列举出具体的根据来证明。“最优秀学生”乃至其代表,可不是小吴能够随便封给任何人的。从学术的角度来说,至少需要小吴举证说明许院士当时发了多少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  

至于耶鲁大学给在校研究生发放奖学金,不能翻译成校级研究奖金,那又该怎样翻译才对呢?难道还能翻译成校际研究奖金不成?  

[奖学金是奖励给学生的学习的,研究奖金则是奖励给研究者的研究的,在中文里两者明显代表着不同的内容。将发放给学生的奖学金翻译为发放给研究者的研究奖金,明显是混淆视听,岂是简单的翻译问题!小吴如果没有从事过研究,不知道研究奖金是怎么回事还可以理解,难道小吴没上过大学、不知道奖学金的真实含义吗?在国内大学,获得各种各样的奖学金的学生,包括所谓社会活动先进个人、实践活动积极分子等等,占在校生的比例,恐怕不下于三分之一吧。]  

正来先生既为国内知名学者,且一直以来因严谨的学风、高尚的品格和高度的学术责任心而受到国内学人的推崇和尊敬,怎么仅传玺教授这一“极其轰动的事件”就道听途说而采信?对其中的关联词语和当事人不进行深入考证(仅仅认真阅读其中两篇评论性文章获取证据)和分析推理(仅仅站在中文语境下推理而没有看到引证耶鲁或哈佛相关英文语境材料)就下结论,且冠以“学术身份造假行为”(邓正来语)而将人打入地牢呢?如果传玺教授身份有假,还不早就被以学术打假著称的“方舟子”先生给逮住了?传玺教授这一大“猎物”恐怕早已经成为他人“囊中之物”了,还能轮上吾辈学长的名份?故此,正来先生对此事件之态度和评价,后生不敢苟同。  

[在国内法学界,目前似乎只有邓正来明确地站出来批评许院士造假。小吴在这里先给邓正来戴上许多高帽子,然后再委婉地指出其不足,以期拉拢邓正来,并为许院士辩护。这种为骗子辩护的手法也不陌生。不过,小吴批评邓正来考证不严和妄下结论,估计邓正来不会买小吴的这个帐。因为袁时伟的文章中已经把院士问题说得很明确,许院士到现在也没有出来辩驳,只有缺乏理性和“良心”的人才会相信许院士蒙受了冤屈而袁时伟在说谎。至于小吴说“如果传玺教授身份有假,还不早就被以学术打假著称的‘方舟子’先生给逮住了?”以此来证明许院士受到了冤屈和****,其逻辑只能让稍有理性的人发笑。没有被方舟子“逮住”的人,或者方舟子没有兴趣“逮住”的人,就可以自豪地说自己是清白的了吗? 天下骗子那么多,都让方舟子亲自来捉,那世上的骗子岂不是少之又少了?!还有,小吴最好不要乱叫什么“吾辈学长”,免得让读者不知道你是将自己列为学长还是以学弟自居,也不知道你是称邓正来、袁时伟还是称其他人为学长。批评归批评,辩护归辩护,还是不要乱套近乎为好。]  

试问如果中国政法大学没有审查收取传玺教授学术简历和身份证明的话,中国政法大学或教育部有关部门能聘请或授权同意其担任中美法学院院长、教授和博导职务么?且许传玺教授担任主编的《美国法律精要系列丛书》等已经出版发行多册、担任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担任美国中国法学会主席等重要学术职务/职位已经是路人皆知(至少是多数中国法律学人或关注美国法律的中国法律学人知晓)的事实。难道中国政法大学不知道这一事实?中国政法大学一定知道这些事实且必然通过了一定的程序(手续)证实了这些事实。否则,中国政法大学组建中美法学院怎么可能物色并聘请许传玺先生担任院长、教授和博导呢?请问正来教授,在目前国内人选中又有哪位更适合担任中国政法大学中美法学院这一重要职务呢?难道我们应该且只能邀请美国人来担任不成?  

[小吴的思维真是简单、幼稚得可以,让人都不忍心批评了。不过为了明辨是非,还是有必要指出小吴的幼稚之处。首先,“中国政法大学”不是一个神明,也不是一个有理性的、正常思维的活人,而是被领导所掌握、控制、操纵的一个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有没有审查收取许院士的学术简历和身份证明,完全取决于该校有关领导的决策。从现在的结果看,可以说政中国法大学在引进许院士的时候,根本没有认真地审查过许院士的简历;如果认真地审查过的话,那就是有意忽略其中存在的问题。至于为什么许院士能够在中国政法大学获得那么多耀眼的光环,和许院士的交际能力应该有很大的关系。因为早在1998年,许院士还在哈佛大学读JD的时候,就结识了时任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校长的徐显明教授。大概也是在那时那地,许院士还结识了江平、贺卫方、方流芳、王利明等国内法学界的知名人士(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如果仅从学术水平和学术影响力上看,这些人要比许院士更有资格当选为LAI的“院士”),并与参与其庆祝仪式的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晨光有过学术上的合作。例如,从来没有受过正规的中国法学教育的许院士能够和王利明联合写作中国合同法原则的文章,许院士能够在王利明负责的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基地担任兼职研究员,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许院士挖掘和利用各种个人资源的良好能力。或许我们可以进一步推测,许院士在美国能够当选为LAI的院士,与其在国内获得的教授、院长、博士生导师、兼职研究员等等头衔之间,一定有着很大的关系。其次,中国政法大学给了许院士那么多耀眼的光环和优厚的待遇,许院士拥有那么多头衔,都不能证明许院士本人就是一个杰出的人才,更不能证明许院士的道德品质没有问题。这个道理就像一个人身居高位并不能证明该人有能力、有资格呆在该位置上或者其道德品质没有问题一样。中国的陈永贵副总理、美国的尼克松总统和克林顿总统的例子,都说明一个人的既有地位和其成就、品质之间并无必然联系。实际上,从学术成果来看,中国政法大学聘请许院士担任中美法学院院长、教授和博导职务,只能证明该校领导的急功近利和愚昧无知,而不能证明许院士的学术能力。第三,所谓许院士担任主编的《美国法律精要系列丛书》,许院士只不过是写了个序言而已,不可能证明许院士的学术水平有多高。至于许院士担任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不知道这种研究员是中国的研究所系列中的那种研究员呢,还是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基地中的兼职研究员那种性质的研究员?许院士如果真有能耐,何不拿个耶鲁大学的副教授或者教授职位,何至于整天拿着个不清不楚不明不白的“研究员”头衔来国内吓唬人?至于许院士多年来一直担任美国中国法学会主席职务,与许院士的学术能力和学术水平之间并不能看出有什么必然的联系。它或许可以证明许院士的活动能力和对社会活动的热爱,却不能证明许院士学术水平的高低。即使国内知名学者黄进等人(在介绍这一组织时特意将黄进的名字提出来,给人的印象是似乎可以抬高这一组织的学术地位,因为在国内这么有名的黄进教授都曾经参与过这一组织,那么长期担任这一组织的主席职务的许院士该有多高的学术水平呀!)赴美国期间曾经参与创办过这一组织,也不能证明该组织的主席具有极高的学术水平。许院士担任的许多职务,经过许院士在其简历中的大力宣传,国内法学界确实近乎“尽人皆知”。可惜的是,那些东西没有一个能够证明许院士的学术水平的。其四,中国政法大学组建中美法学院并聘请许院士担任院长,本身就是一个笑话。去到该院的网站上看看吧,查一查该院究竟做了什么工作,总共有多少名专职教师,是一个正常的教学科研机构吗?同样性质的还有该校的中德法学院,只是一个空架子而已,除了提供几个处级领导干部的岗位和宣传政法大学的院系规模以外,看不到这类机构有什么实际的存在价值。其所做的工作,一个挂名的研究所或者研究中心之类的组织完全可以胜任。小吴反复念叨中美法学院,恐怕不知道这个学院就是用来吓唬小吴这样的外行的,就象LAI的院士是被用来吓唬外行人的一样。]  

在中国社会转型时期,不管是法律教育/教学还是司法实践(包括立法、法律改革和法律实务),我们还处于模仿、比较或探索的“启蒙”阶段。所幸的是近二十年来我们已经有了您和许传玺教授等法律专家人才的积累,我们再也不用东渡扶桑远隔重洋且花费高额成本邀请外国法律专家来帮助我们制定“六法全书”了。我们开始有了自己的学贯中西的法律专家起草法律草案或立法建议书了。我们开始有了自己的留美法律学者归国组建中美比较法学院了(这可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且迄今为止唯一的真正意义上的第一所中美比较法学院!且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并迄今为止唯一的由中国大陆留美归来的法律学者组建而成的第一所中美比较法学院!),难道这不值得庆贺么?难道这不值得支持和鼓励么?难道我们非要将这一星星之火给以扑灭么?难道我们民间或学术界也要一贯地怀疑或质疑“官方”认定或默认的事实么?在倡导和鼓励多元化和创新的时代,难道我们也念念不忘“文化霸权”或“学术霸权”?时光不能返流,时代不能倒退,我们不能再停留在**时期的社会层面看待当今社会。我们应该更多理性且平实地对待当今中国社会的一切变革和进步,我们更应该与时俱进、把握机会、纵观全球发展趋势,我们应该学会包容和宽容,我们不能再固步自封、更不能对他人的成功或失败产生任何嫉妒或鄙视。我们应该学会去欣赏他人的成功、去发现他人的美(欣赏他人成功的过程也是一种美,而不能只注重他人成功的结果)并勉励自己不断进步。  

[小吴对许院士和中美法学院的无端吹捧真让人呕吐!许院士究竟是“法律专家人才”还是一个沽名钓誉的跳梁小丑,仅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还不能确定,而是需要时间来加以检验。如果许院士在骗取了那么多学术职位和荣誉之后还念念不忘赚取更多的名誉,制造更大的轰动,那么许院士将来成为后者的可能性要大得多。至于中美法学院的建立,不仅在中国是第一,拿到世界上去恐怕也是第一。不仅是中美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建立的中德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国际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法理学法律史和宪法学法学院(该校的法学院就是这样一个东西),哪一个在世界上不是独一无二的呢?!这些东西究竟是长在一个人脸上的瘤子还是美人痣,恐怕还是后者居多罢。小吴若对此类事物甚感欣慰,恐怕只能反映小吴的无知,因为无知者无畏嘛。小吴还说:“我们应该学会去欣赏他人的成功、去发现他人的美(欣赏他人成功的过程也是一种美,而不能只注重他人成功的结果)并勉励自己不断进步”,不是要让人们欣赏许院士造假的过程吧?]  

既成事实的许传玺教授个人之“荣誉”和“简历”,怎么扩大到“许传玺现象”乃至延伸到学术制度和社会制度之高度呢?  
  如果本着学术批评的态度尚可接受(那也只能针对被批评人已经公开发表的学术作品进行理性评论才对啊),但如果借学术批评而进行人身荣誉之攻击则实在不可接受。况且许传玺教授个人喜获“院士”荣誉乃个人之成就,这就好比诺贝尔奖获得者一样,本是授奖机构对获奖者个人的科学(学术)成就之肯定,这结果是获奖者个人所能左右或期盼的么?我们如何不反思:为什么我们这个国度里还没有产生诺贝尔奖、为什么我们不能产生多个“许传玺”而仅此一人且迄今为止“唯一一人”?难道我们要责怪授奖机构不公平?难道我们要无畏地评价或验证获奖人的殊荣和简历有假?我们为什么要在他人的荣誉和简历上去证伪求真而不去反思自己为什么不能获此殊荣?我们本应该保持一颗平常的心,理性地看待并尊重许传玺教授所得的一切荣誉。因为有时候,欣赏别人的成功也是一种享受,何乐而不为之?就像观看一场NBA球赛,懂得欣赏的人看到的是球艺,不懂观赏的人只能看到比赛结果一样。所以呢,现场一定会有人捶胸顿足,同时也一定会有人开怀大笑或偷着乐,有的则慢慢品位和欣赏。  

[小吴的这么多反问,本人已经没有耐心给他详细讲解了。他的一句话:“我们为什么要在他人的荣誉和简历上去证伪求真而不去反思自己为什么不能获此殊荣”,让本人实在忍不住想骂他一句“弱智”!]  

遗憾的是,我们有些人总喜欢对他人评头论足,似乎不评不快。有时甚至让人隐约所见**之风依旧。“山雨欲来风满楼”!  

[小吴在这篇文章中时不时以**作为隐喻,似乎在说批评许院士的人都是**中的反动人物,其用心之恶毒绝不能以“幼稚”二字作为辩护!这也是本人忍不住要驳斥小吴的无稽之谈的一个原因!]  

建起一座丰碑不易,毁之却不难。培养一个人才容易么,DADAO一个人却很难么?再强的生命有时候也可能脆弱无比啊。许传玺先生年仅三十六周岁,能达到今天这样的程度已经非常不容易了,更何况这些成就也并非空穴来风且都是通过他自己多年的努力才得到的,难道我们不能多一份理解宽容和尊重么。  

[小吴的梦呓真是笑话!在他眼里,许院士好像已经成为一座丰碑了,质疑的人也变成摧毁丰碑的历史罪人了!应当说,许院士年仅三十六周岁,就已经达到了今天这样在世界范围内的“知名度”,确实来之不易!许院士在目前的成就,也确实让人们明白了这样一个事实,即许院士在这些年里究竟干了多少沽名钓誉的事情?许院士作为引进人才,已经从中国政法大学拿了不少于40万元的引进人才奖励基金,还占居了教授、博导等希缺的学术资源,为了庆祝他当选院士,中国政法大学又花费了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领导光临的车马费、租赁人民大会堂、民族饭店的就餐费等等),人们难道没有理由请许院士站出来解释一下、澄清一下:许院士,究竟什么是你的贡献(借用朱苏力的一句话)?!]  

  (完)乙酉年初记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转发 200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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