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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披露与处罚科研不轨行径(misconduct),应当是科学之社会运行的一种“制度性安排”,是科学的激励机制的一部分。但是在这方面,我们的科研管理部门经验不足,做得不够(学术界有责任)。近几年随着因特网的普及,“科学打假”或者更一般意义上的“学术打假”竟然时髦起来,大学或研究所中的某个科学家可能出奇不意地被拎出来,在网上被痛打一番。这反映了正规投诉体系和处理体系的运作存在着问题,但也在客观上起到了一定的社会监督作用,督促科研管理部门改进本职工作。但是,这些所谓的“科学打假”,也带来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
第一,个人不应当成为“科学打假”或者“学术打假”的主体。当今,科学或者学术是社会文化的一部分,科学成就或者学术成果的认定是在社会层面由“科学共同体”或学术共同体进行的,需要有同行(peer)评议。任何个人都没有资格宣布他人的科研不轨行径,他只拥有监督、检举权。
科学研究的确在探索自然的规律,但是科学本身也是一种高度人为化的过程,科学家在研究中犯错误是经常的事情。而错误有许多种类,有非故意性错误(honest error)、有疏漏性错误(negligent error),也有不轨行径(misconduct),还有其他违规行为,它们之间的界线是什么?对于某人的行为或成果有所怀疑,应采取什么程序举报?对被指控的违规行为,谁有权来判定成立还是不成立?这些都需要认真考虑。一般说来,接到举报后,有关部门需要成立一个独立的调查小组对事件进行专门调查。而对目睹的不轨行径的举报,则是科研人员的义务。
第二,打假过程中是否需要程序正义?是先定罪后审判,还是先审判后定罪?现代法律讲的是程序正义,对于科学界的被指控者,应当依照“无罪推定”的原则行事,首先是立案,然后是认真的调查取证,并且这一过程要与最终的裁定严格分开。立案与调查本身并不表明被指控者一定有问题。调查者不应当也没有权力进行“审判”,不能既是调查者又是审判者,不能既是公安局、检察院又是法院和陪审团。学术不轨案件的调查中,既要保护举报人,也要保护被举报人。因为举报人可能受到打击报复;被举报人可能“有罪”也可能无辜。
美国三家科学院(NAS,NAE,IOP)的政策是:“当个体被指控过去有科学上不轨行径时,负责对这些指控做出响应的机构,已采取过许多不同的处理方式。一般来说,最成功的回应是,把收集信息的初步调查,与随后判别有罪或无罪的裁决以及如果有必要而进行的处罚,清楚地区分开来。在裁定过程中,被指控有不轨行径的个体有权得到各种正当程序保护,如评论调查过程中收集到的证据,也有权盘问证人。”(Committee on Science,Engineering,and
Public Policy,NAS,NAE,IOM,On Being A
Scientist:Responsible Conduct in Research,
National Academy Press,Washington,D.C.,1995,p.17.网络版另见http://search.nap.edu/readingroom/bo-oks/obas/。中译本:何传启译,《怎样当一名科学家:科学研究中的负责行为》,科学出版社,1996年。)
“正当程序保护”(due process protections)是一个法律概念,与正当程序权(due process rights)有关,指有关部门采取有可能不利于当事人的行动时,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如提前被告知即将生效的处理结果、上诉权、对证据的质疑权,并且在有关部门做出最终裁处之前继续享有原有的权利,其工作、声誉及收益不应当受到干扰。在不同案件中,一般有不同范围、不同程度的正当程序保护,这需要有关部门在条例或者政策中明确阐明。美国三院在一份报告中指出,投诉可以是口头的或者书面的,“提出书面投诉时要做慎重考虑。一旦接到投诉,相对于口头投诉而言,学校就有责任以一种更正规的方式对待书面投诉。提交书面投诉对一名科学家的职业生涯可能产生严重的后果,这种决定只有在全面考虑之后才能进行。”(On Being A Scientist,pp.18-19.)
而如今有一些“科学打假”行为,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动辄对当事人不分清红皂白地猛揭一通,其做法根本不顾公民的名誉权,更谈不上程序保护。被指控者无法对调查过程中收集到的证据进行评论,也没有任何机会盘问证人。在这种不对称的“打假”中,打假方处于优势,仿佛永远占有真理:集起诉、审判、裁决于一体,并且操纵着舆论。这种做法有违现代精神,特别是,有可能以科学的名义而破坏其他社会规范。
打假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是科学之社会运行的“制度性安排”的一部分。科学共同体对于不轨行径不但要有应对,而且要对“掩盖科学中的不轨行径、打击报复举报人、恶意诬告他人有科学不轨行径”等,也有适当的处理方式。
在美国,政府和研究单位对于处理科学不轨行径,已经积累了相当多的经验,并有一套建制(机构和规章)保证系统在平时就能正常运作,而不是到了事件出来才临时应对。平时,这些常设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做宣传普及工作,促进科研道德的建设。在美国,“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和公共卫生署要求,接受公共基金的所有研究单位,都有应对不道德行为指控的处理程序。这些程序要考虑到对被指控者的公平性、对检举人的保护、与资助机构的协调,并要求适时保密与公开。“此外,许多大学和研究单位都设置了风纪官员、伦理官员或者其他可以讨论科研道德事务的官员。此类讨论在尽可能最为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许多研究单位提供了多个渠道,这样投诉者可以找他们感情上合得来的人交谈。“政府机构,包括国家科学基金会和公共卫生署,要执行处理科学不轨行径的法律和条例。”(On Being A Scientist, pp.18-19.)另外,科学中的若干严重的不轨行径已经超出科学共同体处理的范围,诸如实验室的性骚扰、恶意破坏他人实验、剽窃他人实验结果和专利成果等,这些应当依据法律来处理。
第三,个体不受制约的“打假”行为有可能干扰科学监督机制的正常运作,有违现代法制精神,破坏了科研管理的制度化建设。个体的“打假”行动可能与正在进行的正规调查相冲突,在舆论上干扰办案过程。打假者的动机可能是好的,但是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事。权利与义务应当是匹配的,权利大了,应当承担的责任也变大了。当义正词严、真理在手般地指责其他科学家之时,应当反省一下自己的合法性、能力和责任。社会公众也应当成熟起来,对舆论有独立的鉴别能力。
个人“打假”是靠不住的,因此,重要的是建立和完善一整套切实可行的机制,从制度层面解决问题,对科研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监督,减少和防止各类不轨行径发生。中国科学院成立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很有必要,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受理并处理了若干举报。但是,中国的大学和研究所,基本上还没有成立相应的常设机构,也没有对研究生、研究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咨询、培训活动。
一般情况下,建立规章制度的目的不是讨论事件发生后如何处罚的问题,而是要尽可能防患于未然、不给一些人以机会可乘。制度完善了,并严格落实,就会营造出一种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文化氛围,科学研究的环境便可能进入良性循环。而当前的情况是,个体、共同体与社会三个层面均无严格约束,“放纵自己、宽恕他人”、“你好我好大家好”,于是才有世风日下、恶性循环的局面。
笔者认为,推动中国科学界道德素养需要采取如下步骤:
(1)译介国外成熟的、权威的科研伦理、道德条例手册或者专著,了解发达国家对科研行为的社会控制方法。
(2)完善我国科研管理体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各大学和研究所要制定应对科研不道德问题的通用程序,包括举报、立案、调查、正当程序保护、申诉、仲裁、处罚等等。不过也要有思想准备,引入制度性约束的社会控制也不是万能的,已有学者指出:“虽然对越轨的正式控制不可避免,但过分的干预也会造成科学共同体的不满,因此有必要在科学与社会互动间保持适度的张力。”(张九庆:“科研越轨行为的社会控制”,《科学时报》,2003年4月11日。)
(3)加强国际合作、加强国内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合作,联手打击科研不轨行径。科研人员道德素养的下降,本质上是社会平均道德水平的反映,是科研人员人文精神、法制精神匮乏的表现。长远看,需要文理沟通,将科学文化与社会其他文化有效地整合起来,这样才能真正建成健康向上、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文化氛围。这个过程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急不得,但也等不得,必须马上做起来。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转发 2006年1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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