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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评首都师范大学的博士论文抄袭案——驳吕小蓬的所谓“敲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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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4 18:09: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从2004年4月中旬写完揭发吕小蓬抄袭的文章并托段启明先生转交其本人阅读、希望她进行反驳、申辩以来,笔者足足等了半年多的时间,终于在12月6日看到吕小蓬的答复文章。看完之后,笔者感到十分失望,因为吕小蓬不仅不承认有任何抄袭行为,而且继续采取回避态度,避重就轻,只对笔者列举几十条抄袭例证中的一小部分进行反驳,而且这些反驳多为强词夺理,无理狡辩(对吕小蓬回应文章的反驳,笔者将另文专论,这里只谈敲诈问题)。

读过吕小蓬的回应文章之后,笔者有一种感觉,那就是她写小说可能比做学问更合适,因为她居然将揭发她抄袭事实的笔者塑造成为一位居心叵测、面目狰狞的敲诈者。在学界和公众面前进行公开论辨,所传达的不仅仅是观点的正确、合理,而且更可以展示论辨者的学养和人格。笔者的揭发文章和吕小蓬的回应文章都已发表在学术批评网上,两人的是非、表现如何,相信学界自有公论。

由于敲诈问题事关个人的人格和名誉,而且牵涉到刑事问题,所以不可不辩。笔者的品德和人格如何,自己说了不算,吕小蓬说了也不算,这得由别人来说。相信读者诸君中有不少是认识笔者,并较为熟悉的,也请大家作个见证。这里全文引录对笔者情况较为熟悉的单位领导、前辈学者董健先生的一份鉴定和证言,也让对笔者情况不了解的读者诸君知道我是一个什么样的人:
  苗怀明揭发吕小蓬抄袭的文章曾送我读过,此后他又多次向我反映情况,对他和吕小蓬就抄袭一事交涉的经过也是比较了解的。从其提供的种种例证来看,吕小蓬的博士论文确实存在着严重的抄袭问题,而且是一种“聪明”的抄袭,对这种恶劣行为应该给予谴责和惩处。
  另外,据我对苗怀明长时间的观察和了解,认为他为人正派、本分、谦和、善良,根本不可能有所谓的敲诈行为,吕小蓬这种以攻为守、混淆是非、无端进行人身攻击的方式是十分不可取的。
                                 南京大学文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董健
                                                2004年12月8日
  
由于敲诈问题是在笔者与吕小蓬就抄袭一事交涉的过程中产生的,加之吕小蓬在回应文章中对交涉经过的描述大多虚假、不可靠。所以这里有必要对整个交涉经过进行较为全面、详细、客观和准确的介绍。这里要声明的是:笔者对个人言论的真实性负全部的法律责任。

从发现吕小蓬《古代小说公案文化研究》一书抄袭笔者的博士论文、与其进行交涉到现在,已经有将近1年的时间,其间所发生的种种事情和现象很是耐人寻味,且极富戏剧性。以下对这一过程进行如实描述:

《古代小说公案文化研究》一书于2004年1月出版。由于笔者在公案小说研究方面曾下过多年的功夫,发表相关的学术论文多篇,在学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对研究动态也十分关注,所以有两位朋友在得知该书出版的消息后,便很快告诉了笔者。笔者急忙到书店买了一本,回来翻开一看,很是吃惊,自己的研究成果自己当然最为熟悉,所以很容易就发现该书存在着严重的抄袭问题。笔者将自己的博士论文拿出来进行比勘,越看心情越沉重,因为该书对笔者博士论文的抄袭相当严重。

笔者随即将此事告诉古代小说资深研究专家、原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所长、《明清小说研究》杂志主编萧相恺先生。萧先生表示,对待此事一定要慎重,希望笔者能够提供证据。几天后,笔者将自己的博士论文与吕小蓬《古代小说公案文化研究》一书中的相同之处一一指给他看。萧先生看过之后,一方面让笔者查找更多、更为充分的证据,一方面打电话将此事转告吕小蓬的导师、首都师范大学中文系教授段启明先生。
不久,笔者接到段启明先生写于1月16日的来信,来信全文如下:
  怀明兄:
  萧老师已转告我,您发现吕小蓬的书中用了您的论文中的思路和观点,我立即请吕小蓬进行查对,目前她正在作。昨天去见了张俊先生,告知此事,因吕小蓬的论文张先生评阅过,我们都极关注,我们希望您能把发现的问题告诉我们,即把吕书与您的论文中的相关页码见示。因为我们两人年纪都大了,查对起来很慢,而又不想听吕小蓬的“一面之辞”,只有给您添麻烦了。近年来,您在学业上作出很多成绩,我们都很高兴。何时来京,欢迎到舍下相聚。谨祝
春节好
                                                              段启明
                                                            元月十六日匆匆
                           
遵萧先生与段先生所嘱,笔者于4月中旬写出揭发吕小蓬抄袭文章的初稿,将自己所发现的部分抄袭证据列举出来,并表示希望吕小蓬能进行正面回应,予以反驳、申辩。同时表态想在报刊上公开此事,说明真相。

文章写成后,分别寄给段先生、笔者的导师张俊先生,同时呈请南京大学文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董健先生等资深专业人士指教。董健先生看过笔者的文章并详细了解相关情况后,认为笔者所列举的抄袭事实是成立的,并对笔者的行为明确表示支持。随后,笔者接到段先生写于5月12日的来信,来信全文如下:
  苗怀明同学:
  来件收到,已遵嘱转交。吕小蓬同学近期将与您交换意见。谨此
  奉复
                                                            段启明
                                                         五月十二日

此信颇让笔者感到惊讶,因为段先生看完笔者的揭发文章后,并未表明他本人对此事的态度,再者也未见吕小蓬表明态度,进行辩解、反驳,只是表示要和笔者“交换意见”。很快,笔者又接到张俊先生写于5月16日的来信,来信全文如下:
  怀明:
    近好!
    因为中文系又迁回新建主楼,距我住处稍远,故我不常去办公室。亦因此,你所寄批评吕小蓬的文稿,昨天下午(五月十五日),我方收到,匆匆拜读一过。昨晚,恰巧段启明老师来一电话,据云,吕小蓬已看过文稿,有些问题,她希望和你交换一下看法,进行一下沟通;为之,或她去宁,或请你来京,或通过信件,都可以,由你酌定。我以为,既然如此,你们不妨先直接沟通一下。不知你意下如何?
先达此意,尚有两事(与吕无关),容后再说。即颂
  文祺
                                                                  张俊
                                                               五月十六日
      
笔者把这一情况转告萧相恺先生,萧先生由于和段启明先生、张俊先生及笔者本人都是很好的朋友,他认为吕小蓬主动提出要“交换意见”,“交换一下看法,进行一下沟通”,表明其态度是想内部解决,既然如此,不妨给她一个机会,先不要把文章公开发表,并自告奋勇,表示愿意在中间做调解人。

笔者听从了萧先生的劝告,之所以同意,一是因为担心公开此事会伤及段先生,毕竟段先生是笔者一直十分尊敬的前辈学者,和笔者也较为熟悉,为笔者的硕士论文、博士论文答辩付出了很多劳动,笔者心存感激之情。伤及他是笔者所不愿意看到的;一是笔者看到吕小蓬想“交换意见”,想来南京,或请笔者去北京进行面谈,并没有进行申辩、反驳,觉得她的态度还算可以,可以给她一个改过的机会,加上平日教学科研任务繁重,时间精力有限,所以也不想将事态扩大;一是因为萧先生为人热情、正直,在学界有着很好的人缘和口碑,平日对笔者的学业、生活十分关心和了解,经常言传身教,笔者从他身上学习了很多东西,对他是完全信任的。

萧先生多次和段先生通过电话联系,他得到的消息和段先生、张先生的来信内容是一致的:吕小蓬希望和笔者交换意见,形式最好是面谈,或请笔者到北京,或吕小蓬来南京。笔者由于教学、科研任务较重,时间精力有限,表示不愿意进行面谈,希望以书信的方式进行联系,并很快将意见告诉萧先生、张俊先生,请他们转告段先生及吕小蓬本人。随后,笔者将情况向董健先生进行汇报,他不赞成进行内部调解,认为应该与不良学术现象进行公开斗争。笔者向他详细说明当事者之间较为复杂的人际关系后,他也就没有再说什么。

但时间过了一个多月,并未见吕小蓬与笔者联系。6月中旬,笔者托萧先生向段先生询问消息,得到的答复是:吕小蓬说她手上有科研项目,想让笔者参加。但笔者坚决拒绝了这一建议,提出由于笔者的博士论文还未出版,将来出版时会被人产生抄袭之类的误解,造成严重的伤害和很多麻烦,抄袭问题必须说清楚。再者吕小蓬的科研项目情况笔者完全不了解,不明不白、稀里糊涂地参加也是不合适的。因此,吕小蓬必须承认抄袭事实,并郑重道歉,赔偿侵权造成的损失。笔者不愿意接受这种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含糊其辞的解决方式。
随后,吕小蓬方面再无消息,一直不和笔者联系,笔者等得十分焦急,作为调解人的萧先生也表示没有办法。一直等到9月初,笔者觉得再也无法忍受吕小蓬这种遥遥无期的拖延,只得向张俊老师写信,提出吕小蓬缺乏诚意,虽表示要和笔者交换意见,但迟迟没有消息,无奈之下,只好将此事公开,同时请他向段先生转告笔者的歉意。张俊老师很快将笔者的意见转告段先生。就这样,在表示要和笔者“交换意见”近4个月之后,9月14日,笔者终于接到吕小蓬写于9月10日的第一封来信。来信全文如下:
  苗怀明先生:
    你好。我是段启明老师的学生吕小蓬。你关于《古代小说公案文化研究》一书的意见,段老师已转达给我。我以为,你的《公案小说史论》一文在时间上撰写在前,这是毫无疑问的,你在公案小说研究上取得的成绩,我也很赞赏。对于你所提出的问题,我曾向段老师和张俊老师详细谈过我的看法,并请他们转告你。我以为这其中想必是存在误解的。为此,我希望能与你做进一步的沟通以妥善地解决问题,不知你意下如何?另外,也请你提出具体的沟通方式,最好是面谈。祝
    教安!
                                                                     吕小蓬
                                                                     04.9.10

9月18日,笔者给吕小蓬回信,回信全文如下:
  吕小蓬女士:
    近好!
    来信收到,内情尽详。你说以见面的形式沟通,我觉得不妥,再者大家都比较忙。我们可以用电子邮件的方式联系,……或者直接用书信的形式也行。
我的意见在那篇文章里都已经说过了,至于你想说什么尽可以说。问题如何解决要看你的诚意和态度。从四月下旬到现在,我已经给你将近5个月的时间来解决问题,下面我不愿意再等下去。希望你也提出解决方案,早日处理此事。我还有很多事情要做。
等待你的回复。此致
秋安!
                                                                苗怀明敬上
                                                            2004年9月18日

10月12日,笔者接到吕小蓬写于10月8日的第二封来信,来信全文如下:
  苗怀明先生:
    你好!来信已经收到,email太容易出毛病,反而误事,我想还是书信往来吧。
    听段老师说你的大作即将出版,向你表示祝贺,希望早日拜读。我想待你的大作正式出版后,我可以撰写、发表一篇书评,一来对你近年来在公案研究上取得的成绩加以综述,对你的大作进行客观的学术评价,二来澄清你的《史论》与拙作在撰写时间上的先后次序。不知你意下如下?祝
教安!
                                                                   吕小蓬
                                                                 2004.10.8

拖延那么长时间不说,还一再回避抄袭问题,将其轻描淡写为“误解”或“撰写时间上的先后次序”,如此毫无诚意,这让笔者十分愤怒。盛怒之下,10月13日,笔者写了一封回信,回信全文如下:
吕小蓬女士:
    来信收到,完全不能接受你的建议。我的书是要出版,但写书评自有资深专业人士来做,还轮不到你。博士论文先后及其它你肯定不愿意看到的内容,我会在书的后记里详细交待,也用不到你。这样毫无诚意的所谓交流,只能是浪费时间。
    我和你素不相识,根本不存在误会,论文早晚的事情也根本构不成问题,你的问题是抄袭,这一点你是无法回避的,不要以为我软弱可欺。
   如果你不承认抄袭,我们根本不需要交流,将事情公开,让学界和公众来评判。我的立场和要求在那篇文章里说得很明白。你如果认为我侵犯你的权益,你可以到法院来告我。但你侵犯了我的权益,必须为之付出代价。
   我之所以同意和你交流,主要是看段老师的面子,否则,我早公开此事了。如果你不想公开此事,内部解决,则必须在承认抄袭的前提下进行。
   我的态度很明确:如果你不承认抄袭,则根本不用交流,我们公开过招,让别人评理。如果想内部解决,你必须写一份道歉书,承认抄袭的事实,同时赔偿侵权带来的损失、心理伤害及不公开此事的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整。这是原则问题,没有什么好讨价还价的,你要正视抄袭的事实。
   从四月份让段老师把文章转给你以来,已经半年过去了,你不是拖延,就是回避,毫无诚意。本来看段老师的面子,给你一个改过的机会,但你毫无悔改之意,我也就没有必要这样做了。此事既构成了对我的伤害,也浪费了我的时间。如果10月31日之前,此事还未解决,我拒绝再和你作任何交流,用我自己认为妥当的方式解决。你可以理解成这是最后一次交流了。问题怎样解决,完全取决于你的态度,我只能再等这两个星期的时间了。此致
   秋安!
                                                              苗怀明敬上
                                                           2004年10月13日

在笔者坚持必须承认抄袭、进行道歉,没有任何含糊空间的情况下,吕小蓬极富戏剧性地玩起了“变脸”游戏。10月31日,笔者收到了吕小蓬写于10月25日的第三封信,来信全文如下:
  苗怀明先生:
   你十月十三日来信已经收到。在此,我郑重表明以下态度:
   首先,在事实上拙作与你的博士论文之间不存在任何抄袭,因此你所谓“抄袭”之说,我完全不同意,更不会承认什么“抄袭”。抄袭与否是严肃的学术问题,并非某个人的一面之词就能论定的,要经过严格的学术程序、由专家进行审慎的学术鉴定,这点常识想必你是知道的。
   其次,你的做法已经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此事由你率先发难,我曾从善意的角度,将其理解为学术上的误会,并提出澄清你的博士论文与拙作在撰写时间上先后次序的具体意见,但你拒绝了。你如对拙作持有异议,尽可以通过正当的方式、申请专家鉴定来解决问题,但你不仅无端地指责我“抄袭”,而且明确地以“公开此事”还是“内部解决”作为要挟,向我索要“侵权带来的损失、心理伤害以及不公开此事的损失人民币5万元整”。你的这种做法是维护学术的尊严还是践踏学术的尊严?事实上,你的所作所为已经远远超出了学术范畴,属于什么性质的问题、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任何一个知法、懂法的公民都清楚。我根本不会接受你的条件,更不会屈从于任何人、任何形式的敲诈!学界不是江湖,更不是什么黑道,我不明白你所谓“过招”到底指什么,但我完全可以向有关部门和学界澄清全部事实,相信学术界同仁、乃至广大公众在了解事情的真相后,一定自有公论。
   最后,由于你的行为已经严重干扰了我正常的工作、生活,对我的精神造成极大伤害,我将在适当的时候向有关部门如实地反映情况,并坚决地运用法律武器,对一切侵犯我合法权益的行为追究刑事、民事责任,以维护我自身的合法权益!
                                                            吕小蓬
                                                      2004年10月25日

与吕小蓬就抄袭一事交涉的全部经过如上所述,笔者到底有没有进行吕小蓬捏造的所谓敲诈,相信读者诸君看过上述介绍后心里已经很清楚。有关敲诈勒索的法律条文与解释笔者也是学习过的,身边还有一些法律界的朋友可以咨询,好在现在是法制社会,法律条文不是由吕小蓬制订并可以随意歪曲的,犯罪与否还得由法院说了算。想拿捏造的所谓敲诈罪名来恐吓笔者、诬陷笔者,这是不可能得逞的,只能会自取其辱。


下面笔者还要再谈几点看法:

首先,笔者根本没有进行吕小蓬捏造的所谓敲诈。因为她严重抄袭了笔者的博士论文,严重侵犯了笔者的合法权益,给笔者本人造成很大的损失和伤害,要求她承认抄袭事实、道歉,并要求她进行赔偿,这完全是合法合理的,笔者事先曾找律师进行过咨询,这与敲诈行为根本不是一个性质的问题。吕小蓬这种以攻为守、混淆是非、无端进行人身攻击的恶劣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笔者的名誉权,必须为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其次,吕小蓬就抄袭一事交涉经过所进行的所谓“澄清”是谎言,根本不可信。且看她如下的陈述:
  2004年4月,苗怀明托人转达了对拙作的异议,由于我与苗怀明的争执在于双方的博士论文,因此我当即对双方的博士导师详细谈了我的看法、态度,并请他们转告苗怀明:他的“抄袭”之说既不属实、也不能成立,如他持有异议,可以通过正当的途径、申请专家鉴定来解决问题,但如果在媒体上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我则会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苗怀明则表示,不怕我运用法律武器,他要在媒体上发表有关文章。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导师一再善意地劝说,提出双方均不宜冲动,首先应心平静气地沟通、交换意见。

笔者看到这段歪曲事实的陈述后,随即向萧相恺先生和张俊先生分别打电话核实此事。萧相恺先生表示,他从来没有听到段启明先生转述过吕小蓬所说的这些话。张俊先生也表示,吕小蓬根本没有让他转告过这些内容。段启明先生致笔者的来信中也完全没有提及吕小蓬所说的这些内容。

吕小蓬在她的回应文章中写到:“苗怀明则表示,不怕我运用法律武器,他要在媒体上发表有关文章。”这样的话笔者从来没有说过,既没向段启明先生、张俊先生说过,也没向萧相恺先生说过。在9月份之前从来没有与吕小蓬直接联系过,更不会向她本人表示。这完全是吕小蓬的无端捏造。请吕小蓬向学界出示笔者曾说过此话、作过类似表示的证据来,事情的真相到底如何,不是随便编几句谎言就能掩盖的,应该用证据和事实来说话。

至于吕小蓬所描述的“双方的导师一再善意地劝说”,这更是一句谎言,因为内部解决是吕小蓬首先提出来的,随后得到段先生、张先生、萧先生及笔者的同意,根本不存在“一再善意地劝说”这个事实,请吕小蓬举出“一再”的证据来。


看到笔者的揭发文章后,吕小蓬究竟是如何表态的,可以参看段启明先生和张俊先生于5月写给笔者的两封来信。显然,笔者和吕小蓬对事实的陈述存在着很大差异,甚至完全是对立的,那么两者之中必然有一个撒谎者,到底是谁在撒谎,相信大家看过上述的交涉经过后,不难作出自己的判断。

吕小蓬在她12月6日发表的回应文章中说:
  我曾善意地将苗怀明的无端发难理解为是由于其博士论文撰写于前却迟迟没有出版而耿耿于怀,于是我主动给苗怀明写信。

这同样是虚假、不可信的。吕小蓬的“将苗怀明的无端发难理解为是由于其博士论文撰写于前却迟迟没有出版而耿耿于怀”是荒唐可笑的。因为在吕小蓬之前已有多部研究公案小说的专著出版,为什么笔者都不“无端发难”,而偏偏对吕小蓬的这部书“耿耿于怀”。吕小蓬如果不严重抄袭笔者的博士论文,她出版自己的专著和笔者何干,笔者有必要“耿耿于怀”吗?这从情理上也太讲不过去了吧。

是嫉妒吕小蓬吗?笔者在吕小蓬这部书出版之前已发表近20篇相关研究论文,其中有多篇被转载,在学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而吕小蓬此前发表过多少篇相关论文,水平如何,在学界影响如何,读者诸君可以调查一下。

按一般常理,嫉妒者通常会嫉妒比自己强的人,吕小蓬要想让笔者在学术上嫉妒她,恐怕还得下数年的苦功夫。笔者竟然会因“博士论文撰写于前却迟迟没有出版而耿耿于怀”,对素不相识、远在千里之外的吕小蓬“无端发难”,吕小蓬产生这种“理解”,也太高看自己、小看笔者了。

至于吕小蓬所说的“我主动给苗怀明写信”这句话,只要排比一下时间就可以了,用吕小蓬自己的话说,“2004年4月,苗怀明托人转达了对拙作的异议”,但她直到9月10日才和笔者写第一封信进行联系,中间隔了到底多长时间,这是个很简单的数学问题。吕小蓬也太“主动”了吧。建议吕小蓬查查相关的词典,看看语言学专家对“主动”一词是如何解释的。

再次,吕小蓬声言她没有进行任何抄袭,看到笔者的揭发文章后,“当即对双方的博士导师详细谈了我的看法、态度,并请他们转告苗怀明:他的‘抄袭’之说既不属实、也不能成立,如他持有异议,可以通过正当的途径、申请专家鉴定来解决问题,但如果在媒体上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我则会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既然态度如此鲜明、坚决,那么吕小蓬为什么在长达半年多的时间里从来没有向笔者进行过任何反驳、申辩,反而一再表示要来南京,或请笔者去北京进行面谈,让笔者参加她的科研项目,还要为笔者写书评,“对你近年来在公案研究上取得的成绩加以综述,对你的大作进行客观的学术评价”。这样的“善意”也太离谱、太不正常了吧。读者诸君只要认真读一读吕小蓬写给笔者的前两封信,就不难看出吕小蓬的话是否可靠。不知道吕小蓬的科研项目是国家级的、省市级的还是学校级的,应该说申请科研项目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笔者与吕小蓬此前素不相识,从未参加过其科研项目的申报,到目前为止也不知道其科研项目的题目和具体内容是什么。在笔者严厉指责她存在严重抄袭行为的情况下,她还竟然提出让笔者参加其科研项目,这也太不把学术研究当回事了吧。这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相信读者诸君自可作出自己的判断,同时也请有关部门认真核查一下,吕小蓬这样的态度和品质是否适合从事学术研究。

笔者在通过电话向导师张俊先生核实这一情况时,他表示曾听到过吕小蓬让笔者参加其科研项目的建议,当时就觉得不妥,而且根据笔者自身的学术条件及性格判断,笔者根本不会同意,于是他以沉默的方式表示了异议。事实确凿,吕小蓬不会连这都加以否认吧。还请吕小蓬对此事给予正面回答和解释。

在通讯、网络技术十分发达的今天,人们之间的联系十分便捷。事情的经过究竟如何、真相到底是怎样的,笔者在上面已经进行了十分详细的陈述,读者诸君可以很快通过与各位当事者的联系与核实得到证实,揭穿谎言也十分容易。笔者欢迎学界同仁对本人言论的真实性进行监督,言语如有不实之处,愿负全部的法律责任。
同时也希望吕小蓬为她本人的言论负责,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正面回应,对抄袭一事进行真实、合理的解释。如果不承认有任何抄袭行为,就应该对笔者所列举的诸多抄袭例证逐一进行反驳、申辩,不要再回避事实,强词夺理,更不要再节外生枝,以攻为守,无端进行人身攻击,以达到转移人们视线、混淆是非的目的。

(感谢苗怀明博士惠寄)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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