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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南京政府法制网报道:在2007年12月11日的庭审中,原告沈木珠教授夫妇不仅准备了一两尺高的证据,而且“张仲春教授还将一个特大号的水杯带到了原告席上,他准备在法庭上跟被告‘好好讲讲理’,维护他们夫妇的合法权益。”而在此之前,《江南时报》也报道说:“ 当记者问到如何打这场官司时,沈教授笑着说,这只能用老祖宗的土办法,在法庭上,一篇篇、一条条与文章作者核对清楚。”(中国教育新闻网法治频道2007年11月14日)。
看来,这对法学家夫妇是要改弦易辙,放弃此前光放空炮、扣帽子、玩想象的路子,准备“真刀真枪”地和被告辩论一番,以事实、证据和法律、条例、规定来证明他们的无辜,证明被告“侵犯了”他们的“名誉权”。
然而,一审的庭审情况却令人大失所望。从一些重要的媒体对庭审的报道看,让人感到原告并没有像他们在庭审前所表示的那样行动,走的仍然是老路子,耍的仍然是老套子。我前面所讲的“老路子”、“老套子”,具体说就是:他们在庭审中的辩论仍然是抽象、空洞、推理、武断,缺乏事实、证据和说理。
首先来看上午的庭审,这次庭审的核心就是本人《“过而改之,善莫大焉”——岂能以”动机不纯”为剽窃辩护》的定性问题。具体说就是,第一,该文是论述一般学术现象还是专门针对原告的;第二,该文所引用的事实依据究竟是储、徐两先生信中有关“动机不纯”的文字,还是金许成先生批评原告“复制”一文中的文字。原告既然提出“侵权”主张,那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通例,他们就应该拿出有力的、具体的证据来证明该文是针对他们的,其所依据的事实就是金先生的文章而不是储、徐先生信中的“动机不纯”的有关文字,因而“侵犯了”其“名誉权”。
可是,据南京政府法制网报道:“沈木珠夫妇认为,李世洞的文章引用了未经核实的发表在学术批评网上的化名文章,而该文章里称其夫妇‘复制’等的内容,未经司法或者权威部门认定为剽窃行为,李世洞便将其作为三个例子中的一个,用于论证其观点,并予以公开发表,已构成侵权。”《法制日报》的报道是:“原告沈木珠、张仲春教授夫妇在法庭上指出,曾经于2007年11月3日分别向被告发出书面侵权通知,但被告非但置若罔闻,而且重复发表,加剧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原告还在起诉状中说,“被告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地贬损原告名誉,侮辱原告人格,导致原告社会评价下降”。”
从上述报道的引文看出:第一,原告仍然是咬定该文依据的事实是金许成文章中有关“复制”的文字,而不是储、徐两先生信中的“动机不纯”的文字。对于我已反复在文章中用事实和证据解释、论证的观点,原告提不出任何有力的反证,没有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也就是说没能指出拙文中哪一段哪一句文字证明我引用的是金先生的文章,而不是储、徐两先生信中原话,没有指出哪一段哪一句证明该文不是论述一般学术现象,而是针对他们二人;第二,原告仍然是纠缠“予以公开发表,已构成侵权”之类的空话;第三,原告脱离主题,答非所问,说什么原告“于2007年11月3日分别向被告发出书面侵权通知,但被告非但置若罔闻,而且重复发表,加剧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你们连该文“侵犯”你们“名誉权”这一主张都没能以有力的事实证明,怎么就能讲再发表该文是 “加剧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这也算法庭辩论?
《法制日报》还报道了张仲春教授反驳被告代理人关于拙文是学术批评文章论点的情况:张教授说“教育部2004年《研究学术规范》的学术批评是专指学术意见、学术观点,而他的文章根本没有调查核实。” 这又算什么辩论?我那小文难道不能说是一种“学术意见”?还有,我的那篇文章所依据的事实就是储、徐两先生信中的话,那信是白纸黑字至今一直挂在学术批评网上。除非储、徐两先生公开发表声明那信根本不存在,否则,就不能说拙文无事实依据。何况,我是引用史豪鼓先生的文章,作为“转述人”,正像我的代理人孙新强教授所强调的,我根本就没有去“调查核实”的法律义务!
在同天下午的庭审中,原告的那种抽象、空洞、推理、武断以及缺乏事实、证据和说理的辩论风格,更是暴露无遗。请看:
例一,“张仲春首先发言:‘就是学术批评网2005年11月21日发表了‘金许成文’,捏造事实进行诬蔑诽谤,严重侵害了原告名誉权,才导致情况不可收拾,网站要对此案负责”’”(《法制日报》报道)。这些语言和起诉状中的那些语言,何其相似乃尔!如果说起诉书等法律文书要求简明扼要,这样写还情有可原的话,那么在庭审中就需要具体、详细地举证,不能仍然用那些抽象的空洞的语言辩论了。遗憾的是,原告仍然没有详细举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而是天马行空,不着边际。
例二,“庭审刚刚开始,被告学术批评网负责人杨玉圣教授及其律师就提出疑问:‘你有何权利代表18家期刊?’‘我们只是要求你们在这些相关媒体赔礼道歉!’张仲春答。 ”(《法制日报》报道)这不是瞪着眼睛说瞎话吗?原告对学术批评网的起诉书中第一项诉讼请求就是“判令被告立即撤销学术批评网中有损原告名誉的所有文章;并在学术批评网……及《法制日报》、《南京日报》向原告及诽谤(语法不通,似应为 “被其诽谤”——李注)的18家期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请问张教授,这些白纸黑字哪里有一点你说的那种“只是要求你们在这些相关媒体赔礼道歉”的含义? 这能说是一种诚实、认真的辩论态度吗? 据杨玉圣“答客问之八”说:“从法官的问话中得知,他们把原来的起诉状中的第二项要求中的向‘[被]诬蔑的18家期刊赔礼道歉……’去掉了。法官也明确告知原告:如果被告涉嫌侵犯了这18家刊物的权利,原告也不能作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只能是这18家刊物以各自的名义、分别主张其权利。”张教授如果老老实实地说明这种真实情况,其实也没什么丢人的。然而,张教授却硬要说他们根本没有提出这种要求!
至于原告在起诉书中敢于超出法律规定,提出判令被告公布金许成和史豪鼓的真实身份的“要求”,更是暴露了作为原告的法学教授夫妇的无知无畏。关于这一点,郭杰先生已在《学术批评的法律界限——以沈木珠教授夫妇诉学术批评网案为例》(载学术批评网2007年12月21日)做了很有说服力的论述。
另外,据我的另一位代理人杨玉圣教授介绍,在12月11日上午的庭审中,法官曾经六次警告张教授的发言,张教授不得不向法官道歉,结合他在庭审时的肢体语言——右手一直比比划划,或者指着被告和其代理人,或者指着法官、书记员这个小插曲,也可看出其“指鹿为马”式的辩论风格了。
例三,据说,12月11日下午的庭审主要是就金许成的两篇文章、史豪鼓的一篇文章、兰诗的一篇文章,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这种安排无疑是正确的。因为,要确定学术批评网是否侵权,关键就是要对这些文章定性。如果这些文章所写的内容基本上是捏造而非事实,那就涉嫌侵权。双方应该在这些问题上“唇枪舌剑”一番才是正常现象。
可是根据主要媒体的报道,原告脱离庭审主题,不去用具体证据证明上述文章是捏造非事实,从而构成诽谤和侵权,相反,却大谈学术批评网“霸道”,根本不给其自由发表观点的地方。例如,南京政府法制网就写道:沈木珠夫妇认为“学术批评网其实仅仅是杨玉圣个人的平台,因为这个网站很特殊。名为批评,可是它根本不给你自由发表观点的地方,所有的批评和反批评文章都必须交给杨玉圣,经杨玉圣上传后才能刊登!”
且不谈学术批评网是否如沈教授夫妇所说的那样,就本案来说,即完全不符合事实!试问,如果“不给你自由发表观点的地方”,那么你们夫妇委托你们的同事储、徐两先生给杨玉圣的信怎么被刊登出来?这封信难道不是代表你们的观点的吗?还有那封受你们夫妇委托而发出的律师函,不是也照样及时发表出来了吗?这封律师函不也是代表你们夫妇的观点吗?(令人费解的是,这对教授夫妇又对发表其来信和律师函一再表示对学术批评网的不满和指责,自相矛盾!)最近,南财大法学院的部分学生跑到法大校友BBS“沧海云帆论坛”上发表了不少对杨玉圣教授和学术批评网的批评文章(有的还相当尖刻),而杨教授对其中之一的回复是:“感谢sixready对《答客问》的认真批评。我已经在跟贴中建议:第一,在现有的帖子的基础上,请他加以系统化,写成一篇摆事实、讲道理的文章,包括他对沈木珠教授案的详细意见、对不才的深刻批评,以便发布于学术批评网,同时将收入案结后出版的专题文集……”(见“答客问之十”)。这难道也是沈教授夫妇的所谓“霸道”的表现吗?
至于文章要经过网主审查通过才能上网,此乃负责任的媒体应尽的责任与义务。他们要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学术共同体负责,对读者和作者负责,怎么能和“霸道”联系起来?退一步说,就算学术批评网真如沈木珠院长所说的那样“霸道”,不让你们“自由发表观点”,那么不是还有其他网络平台(如新语丝、天涯社区等网站)可以给你们提供“自由发表观点的地方”吗?即使这些网站也“霸道”,你们夫妇不是还可以到中国政法大学的BBS上去“自由发表观点”吗?不是已经有你们夫妇的学生在上面自由发表观点为你们鸣冤叫屈吗?再退一步,你们夫妇还可以在南京的媒体上发表自己的观点啊(实际上两位教授已这样做了)?再不行,你们夫妇也完全可在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的网站上发表自己的观点啊!网络天地如此广阔,东方不亮西方亮。如果杨玉圣的学术批评网“堵”你们夫妇的嘴,大不了也只能在他那块“小天地”里“堵”,他可没办法让所有网络都来“堵”你们夫妇的嘴吧。依我看,凭沈木珠院长的地位、凭宣传部部长身份出身的张仲春教授的能耐,完全可以在网络这个广阔天地里纵横驰骋、大有作为的啊!
沈教授夫妇如此宣扬这一点,可能有两个好处,第一,把自己打扮成“弱者”,以博取人们的同情。这一招已经产生了效果,不是有个叫“波波夫”的网友在网上指责杨玉圣教授在“自己把持的网站上,绑住别人的手脚,对别人百般凌辱”吗?第二,为其通过法庭打学术官司辩解。南京政府法制网报道说:沈木珠夫妇讲“没有地方打笔墨官司,只能寻求法院的公正判决!”这句话给人的印象是,似乎他们走上法庭,完全是在“没有地方打笔墨官司”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
可是事实再次戳穿了他们这一说法的虚伪性。回忆一下此案的历史轨迹就可一目了然:2005年11月21日,学术批评网发表了金许成先生的学术批评文章,两天以后,即11月23日,沈教授夫妇就委托储敏和徐升权先生写了那封有名的信函,说金先生的文章“实质上是一篇蓄谋已久、故意诋毁南京财经大学沈木珠教授夫妇以及我校我院名誉的文章”(顺便指出,将沈个人和法学院乃至财大等同起来,这可是一个非常令人害怕的逻辑,谁反对沈院长,就是反对法学院,就是反对南京财经大学!)。 又隔了两天,即11月25日,沈教授夫妇就委托律师发来了律师函。试问沈教授夫妇,在这短短的五六天中,你们都到哪里去打了笔墨官司?又遇到了哪些阻挠导致笔墨官司打不成才被迫“对簿公堂”的?
其实,二位完全可以直截了当地说“我们就是要笔墨官司法院打”,何必这么拐弯抹角地装出一副“被迫”“无奈”的面孔呢?
通过以上的事实和论述,我总感到沈教授夫妇在这次庭审中采取的辩论方法不太符合通常的辩论规则。欢迎沈教授夫妇摆事实讲道理的批评,但拒绝空洞无物的帽子语言!这是我对待学术批评与反批评的一贯立场。与沈木珠教授夫妇共勉之。
2007年12月26日
(感谢李世洞教授惠寄)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7年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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