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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4日,笔者在学术批评网发表《首都师范大学的博士论文抄袭案——评〈古代小说公案文化研究〉》一文,对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交流学院教师吕小蓬博士论文抄袭一事进行揭发。12月6日,吕小蓬在学术批评网发表《〈首都师范大学的博士论文抄袭案〉一文的答复与声明》(以下简称《答复与声明》)一文予以反驳。12月11日,笔者又于学术批评网发表《再评首都师范大学的博士论文抄袭案——驳吕小蓬的所谓“敲诈”说》一文,对吕小蓬《答复与声明》一文所述笔者“敲诈”一事作了澄清。详情请参看上述三篇文章,本文是对笔者前两篇文章的补充说明,也是对吕小蓬《答复与声明》一文的正面回应。
吕小蓬在《答复与声明》一文中不仅对笔者所指出的诸多抄袭事实全部予以否认,而且还指责笔者是“打着学术批评的幌子行敲诈勒索之实”,表示要追究笔者的刑事、民事责任。由此可见,笔者对吕小蓬抄袭事实的揭发是冒着很大风险的。按一般常理,笔者所列举抄袭事实即使不能成立,也不过是向对方公开赔礼道歉、赔偿侵权损失而已,但一涉及到敲诈勒索,那可就是要坐班房的大事情了。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明确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事情的真相究竟如何,笔者已在《再评首都师范大学的博士论文抄袭案——驳吕小蓬的所谓“敲诈”说》一文中进行了客观、详细的说明,相信读者诸君看完之后,自可做出正确的判断。
考虑到吕小蓬到目前为止仍然对笔者所列举诸多抄袭事实一概否认,并强词夺理、无理狡辩,笔者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护;考虑到将来万一被吕小蓬送进班房后,那里资料缺乏、行动多有不便,写作条件可能会比较恶劣,所以觉得应该赶在进班房之前再写一篇文章,就吕小蓬抄袭一事进行补充说明,以彻底揭穿吕小蓬在此问题上的谎言。这就是笔者第三篇文章的写作缘起。自然对吕小蓬来说,这是一篇相当残酷的文章。
一
吕小蓬的《答复与声明》一文既在笔者的意料之中,又在意料之外。说在意料之中,是因为笔者早就料到她会采用如下几种狡辩方式:一是申说自己的博士论文如何与笔者博士论文的不同;一是笔者的观点早有人说过,属于学术常识,所以不算抄袭;一是笔者断章取义、牵强附会等等。果然,这些招数吕小蓬在文章中一一应用。
说意料之外,是因为吕小蓬只对笔者列举诸多抄袭例证中的一小部分进行反驳,她实际上已经陷入了一个自己设置的逻辑陷阱:笔者和她的立场是完全对立的,笔者指责她全方位严重抄袭,她则不承认有任何抄袭行为。这样,从逻辑上说,她如果要证明自己没有任何抄袭行为,就必须对笔者所列举的诸多抄袭事实逐一进行合理、有效的反驳,只选择其中一小部分进行反驳,实际上就等于默许了其它大部分的抄袭事实。
在《首都师范大学的博士论文抄袭案——评〈古代小说公案文化研究〉》一文中,笔者从各个方面揭发吕小蓬抄袭的事实,限于篇幅,只列举了部分例证,远非全部,特别是讲观点抄袭的那部分,未涉及细节问题。本来准备等吕小蓬逐一进行反驳之后,再将更多的抄袭例证一一列举出来。既然吕小蓬如此,笔者也就没有必要专门再列举一次,而是在对其《答复与声明》一文进行反驳的同时,顺便再举几个新的例证。
最了解自己者莫过于自己。自己在某一研究领域下过多大功夫,文献资料掌握多少,可以在哪些方面取得突破和创新,研究者心里其实都是有数的。吕小蓬在撰写博士论文时,不知道想过这些问题没有。使用别人的观点、材料、语句,固然可以瞒过一般读者,但对原作者可就不行了。一旦出了问题,进行公开辩论,由于对文献资料及有关研究情况不熟悉,一下就会穿帮,漏出马脚。
下面笔者就让读者诸君看看吕小蓬是如何屡屡穿帮,露出马脚的。
在《答复与声明》一文中,吕小蓬首先长篇大论,从整体上论证,“无论在研究对象还是在角度、观点上,拙作均与苗文存在明显的差异”,然后举了一个例子:“最典型的便是对公案的界定问题。”
既然吕小蓬称这个问题“最典型”,言下之意,就是这个例子最具代表性,而且最能说明问题,显然这也是吕小蓬觉得她最有把握驳倒笔者的例证。为了显示公平起见,笔者就从这个“最典型”的例子入手,让大家看看吕小蓬到底有没有抄袭行为。
吕小蓬《古代小说公案文化研究》一书谈及公案界定问题且构成对笔者博士论文抄袭者,主要集中在该书第一章第二节《从“说公案”到“公案小说”的含糊性》之一《典籍记载引发的争论》、第三节《公案——小说的文学因素》之一《对公案的界定》的前半部分,即第14-19页、22-23页,严格算来,这些内容共占6页的篇幅。
不过,在正式进入讨论之前,必须先对这6页的文字内容进行一番校对,因为其中的错误实在太多,而且有些错得过于离奇,特别是引文部分。如果不订正一番,实在无法阅读下去。
订正的内容包括行文及引文,其中引文部分严格忠实于原书的文字及标点符号。凡是吕小蓬交代具体版本的,就找同一版本的书籍进行校对;没有交代版本者,则注明所据版本,并尽量采用较为精良、权威的版本。体例是:先列举《古代小说公案文化研究》一书的原文及页码,然后以“苗按”的形式进行订正。
具体校订结果如下:
1、宋理宗端平二年(1235)灌圃耐得翁《都城纪胜》“瓦舍众伎”云:“凡傀儡,敷演烟粉、灵怪、铁骑、公案、史书历代君臣将相故事话本,或讲史,或作杂剧,或如崖词。”(吕文第14页)
苗按:“宋理宗端平二年(1235)灌圃耐得翁《都城纪胜》‘瓦舍众伎’”当作“吴自牧《梦粱录》‘百戏伎艺’”。笔者所据版本为:孟元老等著《东京梦华录 都城纪胜 西湖老人繁胜录 梦粱录 武林旧事》,中国商业出版社1982年版;《梦粱录》,浙江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2、南宋末年吴自牧《梦粱录》卷20“小说讲经史”条亦记载:“凡傀儡敷演粉灵怪故事、铁骑公案之类,其话本或如杂剧,或如崖词。”(吕文第14页)
苗按:“南宋末年吴自牧《梦粱录》卷20‘小说讲经史’”当作“耐得翁《都城纪胜》‘瓦舍众伎’”。
“粉”当作“烟粉”。笔者所据版本为:孟元老等著《东京梦华录 都城纪胜 西湖老人繁胜录 梦粱录 武林旧事》,中国商业出版社1982年版。
3、耐得翁《都城纪胜》“瓦舍众伎”条又云:“说话有四家一者小说谓之银字儿如烟粉灵怪传奇说公案皆是搏刀赶棒发迹变泰之事。”(吕文第14页)
苗按:“搏刀赶棒”后应加一个“及”字。笔者所据版本为:孟元老等著《东京梦华录 都城纪胜 西湖老人繁胜录 梦粱录 武林旧事》,中国商业出版社1982年版。
4、《古杭州梦游录》(吕文第14页)
苗按:“州”字当删去。
5、罗烨《醉翁谈录?舌耕叙引》之“小说开辟”云“……火锨笼……铁秤锤……此谓之公案……”(吕文第15页)
苗按:“锨”当作“杴“。原书如此,不应妄改。
下面还有一处同样的错误,不再单独列出。
“锤”当作“槌”。
下面还有一处同样的错误,不再单独列出。
“此”字后少一“乃”字。笔者所据版本为:《醉翁谈录》,古典文学出版社1957年版;周晓薇校点《新编醉翁谈录 新编醉翁谈录》,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
6、鲁迅将《都城纪胜》中的有关叙述点断为:
一者银字儿,如烟粉灵怪传奇;说公案,皆是搏刀赶棒发迹变态之事;说铁骑儿,谓士马金鼓之事。(吕文第15页)
苗按:“搏刀”当作“搏拳提刀”。
“发迹变态”前有一“及”字。
7、胡适也认为“南宋时代的说话人有四大派,各有话本:①小说、②讲史、③傀儡、‘其话本或如杂剧,或如崖词,大抵多虚少实。’④影戏、‘其话本与讲史书者颇同,大抵真假相半。’大概小说一门包括最多,……说参请、‘谓宾主参禅悟道之事’……”(吕文第15-16页)
苗按:“①”、“②”、“③”、“④”当作“(1)”、“(2)”、“(3)”、“(4)”。
“大概小说一门包括最多”一语前不应无故省略“(以上说‘四家说话人’,与王国维先生和鲁迅先生所分‘四家’都不同。我另有专篇论这个问题)”。
“之事”当作“等事”。
8、青木正儿亦点断为:
说话有四家:一者小说,谓之银字儿,如烟粉灵怪传奇。说公案皆是搏刀赶棒发迹变泰之事。(吕文第16页)
苗按:“发迹变泰”前少一“及”字。
9、也就是所。(吕文第16页)
苗按:“所”当作“说”。
10、王古鲁将《都城纪胜》中的有关叙述点断为:
说话有四家。一者小说:谓之银字儿,如烟粉灵怪传奇说公案,皆是搏刀赶棒发迹变泰之事。(吕文第16页)
苗按:从其注释“《南宋说话人四家的分法》《二刻拍案惊奇》附录一”之语来看,该书所据底本当为古典文学出版社1957年版,因为到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中,《南宋说话人四家的分法》已变成附录二。但该书没有注明版本,这是错误的。
“搏刀赶棒”当作“朴刀杆棒”。
“发迹变泰”当作“发迹变态”。
“发迹变态”前应加一“及”字。
11、他又提出:“……朴刀杆棒及发迹变泰的故事。”(吕文第16页)
苗按:“及”字应删去。原书如此。
12、谭正璧则根据《醉翁谈录?舌耕叙引》将“小说”名目分“①灵怪、②烟粉、③传奇、④公案、⑤朴刀、⑥杆棒、⑦神仙、⑧妖术”八类。(吕文第17页)
苗按:“ ①、②、③、④、⑤、⑦、⑧”当作“(一)、(二)、(三)、(四)、(五)、(六)、(七)、(八)”。
13、郑振铎也提出:“吴自牧《梦粱录》所载‘小说’的内容,……”(吕文第17页)
苗按:“小说”前应加一“说”字。
14、孙楷第的《中国通俗小说书目?分类说明》中将小说子目分为烟粉、灵怪、传奇、公案四项,并解释为“曰公案,……则江湖亡命游侠招安受职之事,即侠义武勇之属也。”(吕文第17-18页)
苗按:“则”后应加一“是”字。
“也”当作“矣”。笔者所据版本为:孙楷第《中国通俗小说书目》,作家出版社1957年版、人民文学出版社1982年版。
15、陈汝衡的《宋代说书史》以“小说近于文,公案近于武”为理由,……“……所谓公案故事,都具有摘奸发覆、经官到府、恶人伏法、清官英明一类新奇的内容。……(见《雨窗录》)”。(吕文第18页)
苗按:“公案近于武”当作“公案铁骑儿近乎武”。
“摘奸发覆”当作“摘奸发复”。
“雨窗录”当作“雨窗集”。笔者所据版本为:陈汝衡《宋代说书史》,上海文艺出版社1979年版;《陈汝衡曲艺文选》,中国曲艺出版社1985年版。
16、他在《说书史话》中改变了这种怀疑态度,从对“朴刀桿棒”的理解入手加以阐释。
苗按:“朴刀桿棒”应作“朴刀杆棒”,原文如此。
下面还有一处同样的错误,不再列举。笔者所据版本为陈汝衡《说书史话》,人民文学出版社1987年版。
17、青木正儿……“说公案的说明中有‘搏刀赶棒’,这与杂剧十二科之‘钹刀杆棒’相同,是勇武传。……”(吕文第19页)
苗按:“钹”当作“鏺(由于其简体笔者字库中没有,故用其繁体代替——笔者注)”。
“勇武”当作“武勇”。
上面所举17个例证中已包含33处错误,加上吕小蓬在行文时15次引述《都城纪胜》“搏刀赶棒及发迹变泰之事”一语,均少了很重要的“及”字。这样:在短短6页的篇幅里,该书竟然一共出现了48处文字上的错误,平均每页错误8处。
众所周知,在讨论宋人说话家数、对公案小说进行界定等问题上,《都城纪胜》《梦粱录》《醉翁谈录》等典籍的记载是最为核心、重要的材料,前辈学者为此下过很大功夫,一字之差都会引起不同的理解。而吕小蓬在探讨这一问题时,不但未能正确引录有关材料,而且张冠李戴,连材料出处这个最基本的问题都没有弄清楚。在转述鲁迅、胡适、青木正儿、胡士莹、孙楷第、陈汝衡等前辈学者的观点时,更是缺字少词,几乎没有一处引录是完全正确的。
吕小蓬对文献材料的掌握和熟悉程度如何、其治学态度如何,到底在公案小说研究上下了多大功夫,读者诸君看到此处,想必心中已经有数了。至于她在《答复与声明》一文中所说的如何与笔者博士论文不同,她如何有自己的新见解之类言论,其可信度如何,由此不难得到说明。
那么,这是不是吕小蓬偶然的失误呢?按说博士论文写作匆忙,忙中出几个小错误总是难免的,这也是人之常情。但吕小蓬的情况似乎并不是如此,因为《古代小说公案文化研究》一书是在其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较之一般的博士论文,它已增加了一次从容订正错误的机会,有一年多的充裕时间,许多错误是完全可以在正式出版之前避免的。
即便如此,这本书中像笔者上面所列举的这些错误仍然是大量存在的,据笔者还未全部完成的统计,该书的内容及文句错误竟然多达一百几十处,而全书才不过19万字,其差错率已经超过万分之八。出版这样存在严重抄袭问题且错误百出的书对学术研究能有什么样的积极推动作用?而且对读者也是严重不负责任的。
这里再举几个吕小蓬张冠李戴、错得离奇的例子,以见其文献功夫、治学态度之一斑;
1、题材分类导致的公案小说定位模糊问题早在罗烨的《醉翁谈录》中就已表现出来。……将《华春娘通徐君亮》列入“题诗得耦类”,均未列入公案类。……《华春娘通徐君亮》是讲吏部侍郎之女春娘与书生徐君亮以诗结缘、私订终身,……断二人结为夫妇。(吕文第21页)
苗按:罗烨《醉翁谈录》“题诗得耦类”所收实为《华春娘题诗遇君亮成亲》,故事情节也与吕小蓬所述有所不同。吕小蓬所述实际上是《绿窗新话》中的《华春娘通徐君亮》篇,显然,她将这两本书弄混了。
笔者所据版本为:《醉翁谈录》,古典文学出版社1957年版;周晓薇校点《新编醉翁谈录 新编醉翁谈录》,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周夷校补《绿窗新话》,古典文学出版社1957年版。
2、“所辑故实,务求广博,多有出于正史之外者,而亦或兼收猥琐,未免庞杂”。
吕小蓬在这段引文下出了一条注释:“⑤《疑狱集?序》。”(吕文第54页)
苗按:“《疑狱集?序》”当作“《四库全书总目》卷101”或“《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卷101”。笔者所据版本为:《四库全书总目》,中华书局1965年版。
3、“不以风雨寒暑,诸棚看人,日日如是”。
吕小蓬在这段引文下出了一条注释:“①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卷5《瓦舍众伎》。”(吕文第69页)
苗按:“《瓦舍众伎》”出自《都城纪胜》一书,此处当作“京瓦伎艺”。显然,吕小蓬将两本书弄混了。
笔者所据版本为:邓之诚注《东京梦华录注》,中华书局1982年版;孟元老等著《东京梦华录 都城纪胜 西湖老人繁胜录 梦粱录 武林旧事》,中国商业出版社1982年版。
4、孙楷第称其“以云通俗小说,则未具小说规模,又不得与《疑狱集》《折狱龟鉴》诸书比,然分类编集,亦窃取法家书体例”。
吕小蓬在这段引文下出了一条注释:“③《日本东京所见中国小说书目》卷6《附录?子部小说》,上杂出版社1953年版。”(吕文第82页)
苗按:“③《日本东京所见中国小说书目》卷6《附录?子部小说》,上杂出版社1953年版”当作“《戏曲小说书录解题》第116页,人民文学出版社1990年版”。
“中国”两字当删去。
“然”当作“盖”。
“编集”当作“编辑”。
“亦”当作“虽”。
5、有时通过与听众主客对答的形式引起共鸣,如“说话的,你差了。……不杀人倒要偿命,死者、生者,怨气冲天,纵然官府不明,皇天自然鉴察。千奇百怪的,巧生出机会来了此公案。”
吕小蓬在这段引文下出了一条注释“《京本通俗小说》第15卷《初刻》卷11《恶船家计赚假尸银 狠仆人误投真命状》”。(吕文第88页)
苗按:“《京本通俗小说》第15卷”一语应删去,因为“《京本通俗小说》第15卷”的内容是《错斩崔宁》。
“倒要”当作“则要”。
“巧”当作“却”。笔者所据版本为:王古鲁搜录编注《初刻拍案惊奇》,古典文学出版社1957年版;《初刻拍案惊奇》,青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6、唐人张莅向康宪讨债时,拉扯康宪使其气息将绝。……(参见《旧唐书》卷50“刑法志”)(吕文第204页注释⑤)
苗按:这段话的原文是:“京兆府云阳县人张莅,欠羽林官骑康宪钱米。宪徴之,莅承醉拉宪,气息将绝。”到底是谁欠谁钱,谁向谁讨债,还请吕小蓬再读读原文。笔者所据版本为:《旧唐书》,中华书局1975年版;《历代刑法志》,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
连基本的文献材料都没有弄清楚,还怎么去进行学术研究。出版学术著作并不仅仅是为了评职称、评奖,更多的是要与同行专家学者进行交流、构成学术积累。一般说来,只要认真阅读作品、翻阅资料,下一番苦功夫,总会有所收获的,但如果不愿意下功夫,情况就另当别论了。抄袭者大多是不肯下功夫的人,对作品,对文献资料不熟悉,提不出什么新见解,于是只好弄虚作假,抄袭别人的成果。笔者之所以在上面举出这么多例证,就是为了让学界同仁看一看,吕小蓬的学养和治学态度到底是什么样的,同时也为探讨其抄袭行为的动因作一个注脚。
还是回到公案界定的问题。在《首都师范大学的博士论文抄袭案——评〈古代小说公案文化研究〉》一文中,笔者是将这一问题归到观点抄袭类中来谈的,未能展开论述。
这里要说明的是,在这一问题上,吕小蓬不仅抄袭笔者的观点,而且连笔者的思路、材料也一并抄袭。
先说观点的抄袭,只要将两人的结论放在一起比较就可以看得出来:
《都城纪胜》的记载有语意不通、文句缺乏照应之病,《梦粱录》的记录承其而来,更有词语错误、脱落文字的现象。因此,在没有新的材料与合理的解释出现之前,《都城纪胜》、《古杭梦游录》、《梦粱录》所载说公案情况不足为确定其具体内容范围之证据,这是一种谨慎稳妥的做法,否则,每人各取所需,只会使问题越来越复杂。要弄清公案何指,还得另找门径。”(苗文第17页)
考虑到中国古代典籍的复杂性和这段文字的含糊性,我认为它属撰写或誊写过程中疏漏的可能性极大,因而不足以作为界定公案内涵的直接依据”(吕文第22页)
由于前辈学者在宋人说话家数问题上下了很大功夫,提出了许多见解,有深厚的学术积累。因此,后人要想在此问题上有新的创见非常困难。笔者的见解不见得就一定正确,但对解决这一问题也算是有一点小的贡献吧。
写完博士论文后,笔者对这一问题继续进行探讨,并写成《说公案辨》一文,专门对此问题进行论证,较之博士论文有所深化。请看笔者此文的结论部分:
《都城纪胜》的记载有孙楷第先生所指出的语意不通、文句缺乏照应之病,《梦粱录》的记录承其而来,更有词语错误、脱落文字的现象,如“朴刀杆棒发发踪参之事”一句中的“发发踪参”就不可解[1]。这种文字上的疏漏现象与它们经过辗转抄录有关。与《都城纪胜》异名同书的《古杭梦游录》在明代就有文句脱落的问题,如《百川书志》记载:“《古杭梦游录》,一卷。宋灌圃耐得翁著,记杭风俗,凡十三事。今世罕传,中多断文。”[2]《梦粱录》更是存在这类问题,它在流传过程中有4卷、10卷、20卷等版本[3],传抄过程中多有脱误现象,如其学津讨原本“从宋版抄录,其漫漶初间有讹脱”[4]。卢文弨所得以借抄的一个本子也是“脱误尚多,惜无别本参正”。鉴于这种情况,笔者以为,在没有新的材料和解释出现之前,《都城纪胜》、《梦粱录》所载说公案一条不足为确定其具体内容范围之证据,否则只能是众说纷纭,谁也说服不了谁。在这种情况下,将有疑义的材料悬置,应当说是一种谨慎稳妥的做法。看来,要弄清公案具体何指,还得另找门径。
《说公案辨》一文刊发于《明清小说研究》2002年第1期,人大复印资料《中国古代、近代文学研究》2002年第8期全文转载。吕小蓬在写作博士论文期间是可以很方便地看到笔者这篇文章的。即使当时没有,在修订博士论文正式出版时也是应该看到的。但她不仅抄袭笔者的这一观点,而且还写上“我认为”,一个字都不提笔者的博士论文和《说公案辨》这篇文章,这不是抄袭是什么?
再说思路的抄袭。
在博士论文和《说公案辨》一文中,笔者的思路大致上是这样的:
1、列举《都城纪胜》《古杭梦游录》《梦粱录》《醉翁谈录》等典籍所载相关文献资料,指出这些材料皆是“寥寥数语,语焉不详”。
2、归纳鲁迅、胡适、孙楷第、赵景深、陈汝衡、王古鲁、黄岩柏等前辈学者的观点,指出“说公案”三字“不管上读还是下读,都难以读通”。
3、以陈汝衡为例,指出有些研究者意识到难以读通问题,但“往往提出别的理由,巧为掩饰”。
4、受孙楷第先生的启发,“接着他原来的思路,将问题深入下去”。
5、从版本方面予以说明。
6、得出结论。
吕小蓬在其《古代小说公案文化研究》一书的第14-19、22-23页,按照笔者的上述思路又操练了一番,思路相同,得出的结论自然也是一样的。其和笔者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所使用的具体语句不同;一是在第二个步骤上,笔者考虑到胡士莹先生在其《话本小说概论》一书第四章《说话的家数》中已将鲁迅等人的观点进行了十分详尽的归纳和总结,因此没有再引述鲁迅等人的论述,而吕小蓬则不避重复,将鲁迅等人的论述一一摘引。不幸的是,她的摘引缺字少词,错误百出。但这些都改变不了她从思路到观点皆抄袭笔者的本质。
最后说材料、论据的抄袭。
笔者的观点曾受到孙楷第先生的启发,在博士论文中,笔者是这样表述的:
上读、下读皆是不通,我们有理由怀疑这些记载本身有问题。
其实孙楷第先生早就怀疑到这一点,他曾经指出:“《都城纪胜》、《梦粱录》,解公案为朴刀杆棒发迹变泰之事,其语亦不可解,或是他处文字栏入,曷可强用?”[5]
孙先生所讲很有道理,对人颇有启发,可惜他很快就放弃了这一观点,但我们可以接着他原来的思路,将问题深入下去。(苗文第17页)
吕小蓬在《答复与声明》一文也声称:
拙作第18页分明已经指出,是孙楷第先生率先对史料的可靠性提出置疑,“怀疑这句话乃抄写疏漏造成的。”继而表明了自己的看法:“考虑到中国古代典籍的复杂性和这段文字的含糊性,我以为它属撰写或誊写过程中疏漏的可能性极大,因而不足以作为界定公案内涵的直接依据”。这里的表述很明确,“抄写疏漏”的说法由孙楷第先生提出,本人承袭此说。
且看《古代小说公案文化研究》一书第17、18页是如何表述的:
孙楷第的《中国通俗小说书目?分类说明》中将小说子目分为烟粉、灵怪、传奇、公案四项,并解释为“曰公案,注云‘皆是朴刀桿棒发迹变泰之事’,则江湖亡命游侠招安受职之事,即侠义武勇之属也。”但他继而疑虑“《都城纪胜》、《梦粱录》,解公案为朴刀杆棒发迹变泰之事,其语亦不可解,或是他处文字栏入,曷可强用?”可见,孙楷第认为“朴刀杆棒发迹变泰之事”虽然在文字的逻辑关系上隶属于“公案”,但却并非“说公案”的真实内容,怀疑这句话乃抄写疏漏造成的。
在一般人看来,这里似乎没有什么问题,你苗怀明可以受孙楷第先生的启发,人家吕小蓬也可以受孙楷第先生的启发,这不能算是抄袭。但问题恰恰就出在这里,因为吕小蓬并没有看到孙楷第先生的原书,她后面所引的那段话竟然也是抄袭笔者而来,并且把孙楷第先生的观点正好理解反了。
“《都城纪胜》、《梦粱录》,解公案为朴刀杆棒发迹变泰之事,其语亦不可解,或是他处文字栏入,曷可强用?”这段话只见于《中国通俗小说书目》的初版本,即国立北平图书馆1933年版。在其后的作家出版社1957年版和1982年版中,孙楷第先生将这段话删去了。《中国通俗小说书目》的初刊本虽然算不上善本,但要看到也不是那么容易,故知者不多。也正是为此,当初笔者发现这条资料后是十分高兴的。
此处笔者的引录有两处错误:一是“亦不可解”当作“本不可晓”,一是“栏入”当作“拦入”。而吕小蓬的引录恰恰也有两处错误,而且错得与笔者完全一样。世界上有这么奇巧的事情吗?吕小蓬如果看过原书还出现这种现象,那可真是人间奇迹了。别人错,自己也跟着出错,这通常被认为是确认抄袭行为的过硬例证。这个例子算不算呢?请吕小蓬给予正面回答。
其次,吕小蓬在抄袭笔者这段引文的时候,忽略了笔者后面的一句话:
孙先生所讲很有道理,对人颇有启发,可惜他很快就放弃了这一观点。
由于笔者没有再引孙楷第先生的话,吕小蓬自然不知道“可惜他很快就放弃了这一观点”具体何指,于是她便想当然地得出如下结论:
可见,孙楷第认为“朴刀杆棒发迹变泰之事”虽然在文字的逻辑关系上隶属于“公案”,但却并非“说公案”的真实内容,怀疑这句话乃抄写疏漏造成的。
显然,她完全把孙楷第先生的意思给理解反了,将孙楷第先生加以批驳的他人的观点当成其本人的观点了。而且吕小蓬没有注意到,笔者后来在《说公案辨》一文中,把话说得更为明白了:
可惜,他刚一提出这一观点就立即加以否定批驳,这也许是材料不足,难以立论的缘故。
不过孙先生所讲,确实很有道理,对人颇有启发。我们可以接着他原来的思路,将问题进一步深入。
还是让材料来说话吧。这里完整地引录孙楷第先生的原文,让吕小蓬看一下孙楷第先生到底是怎么说的,孙楷第先生的观点到底是什么:
就中小说中说公案一类,摄忠义精察二目,有认为牵强失于好寄者,其意以为《都城纪胜》、《梦粱录》解公案为“朴刀杆棒发迹变泰之事,”其语本不可晓,或是他处文字拦入,曷可强用?语似辩矣。然“朴刀杆棒发迹变泰之事”《都城纪胜》、《梦粱录》文同,不容尽误,且语意甚明,本无疑义。
看到上面孙楷第先生的这段话,不知吕小蓬还有什么话可说。如果吕小蓬看过孙楷第先生《中国通俗小说书目》的初刊本还出现这种离奇的理解错误,那只能说明她的阅读能力存在严重问题,因为这段话并不难懂,意思表达得也较为明白。
希望吕小蓬在反驳笔者的时候,最好也翻检一下原书,核对一下材料,不要再信口开河,拿着抄袭笔者而来的资料来反驳笔者,否则,又会露出更多更大的破绽和马脚。
这里也向看过笔者博士论文和《说公案辨》一文的读者诸君深表歉意,笔者引录孙楷第先生的原文时不够严谨,不该出现这两处失误。其中将“拦”字错成“栏”是由于所做笔记潦草错认的缘故,将“本不可晓”错成“亦不可解”则是迷信权威的缘故,说起来也是一个教训,详情等吕小蓬进行反驳时笔者再详细叙述。
吕小蓬在反驳笔者时,还举出了两位学者的名字:一位是黄岩柏先生,一位是吴光正先生。她之所以列举这两位学者的名字和文章,意在说明“当代学者对此也早有论述”,“可见,这一观点、思路早已为多位学者明确提出过,并为研究者所熟知”。言下之意,笔者所言也不过是老生常谈,甚至还有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嫌疑。
既然吕小蓬这样说,我们还是请其他研究者特别是吕小蓬所提到的学者来说话吧。
笔者看到吕小蓬的《答复与声明》一文后,联系到黄岩柏先生。黄先生是学界前辈,曾撰写国内第一部公案小说专著,在公案小说研究方面具有权威地位。这里全文引录黄先生致笔者的来信,看他是怎么说的吧:
苗怀明同志:
你好。近闻国内的“学术批评网”又出现一桩新“公案”,并且在某些文章中出现了老拙的名字,有感于目前学界学风的浮躁,某些年轻人不肯下苦功专研(原信文字如此——笔者注),剽窃成风,深觉痛心,深感有必要给你去这封信。一方面表示对你的支持,另外一方面也算向学界作一声明,表明我的立场。
你的硕士论文我拜读过,博士论文只读过部分章节(我的研究生找给我看的),那篇《说公案》我倒是读过,深为你的见识、勇气所折服,由对宋代有关典籍中“说公案”记载的含混怀疑,引发进一步思索,提出进行新的解读和辨析,认为先前建立在对具体文句解读基础上的解释有误,这无疑是极具创造性的新见解,令人佩服。我当年在撰写《公案小说史》时,曾经提出过应按宋代公案小说的实际状况重新界定概念,而你则更进一步,指出应该在旧有文献基础上寻找新的版本证据,对这一概念重新加以论证,这样一来,使问题更加明朗化,真是后生可畏。我要说的是,你的见解是新的,至少没有抄袭、剽窃的嫌疑。至于某些博士论文“克隆”成风,不必太在意,是非自有公论。相信学界大多数人还是有良知的,不会糊涂到是非不分的地步。由于身体原因,不多写了。
顺致
冬安
黄岩柏口述
赵玉芝代笔
(黄岩柏、赵玉芝印章)
再看看吕小蓬自己的导师段启明先生当年在为笔者博士论文所写的评议书中对笔者这一观点是如何评价的吧:
认真梳理和辨析史料,对史料的疑点及前人异说不回避,大胆提出自己的见解,并言之成理,是本文的突出特点,例如《都城纪胜》中“说公案”三字究竟为“上读”或“下读”的问题,本文作者即‘另找门径’,提出自己的思路。
此外还要说明的是,吕小蓬虽然在《答复与声明》一文中列举黄岩柏先生和吴光正先生的文章和观点,但她在自己的书中并没有加以引用,只字未提,不过是为了狡辩临时找来助阵而已。她在这样做的时候,实际上又陷进了一个自己设置的逻辑陷阱:退一步说,即使她的话成立,笔者的观点是老生常谈,没有新意,她还是逃脱不了抄袭的干系,因为她实际上是在承认自己抄袭了黄岩柏先生和吴光正先生的观点。希望吕小蓬以后在反驳笔者的时候,多推敲一下自己的文字,不要老是犯这样低级的错误。
在自己认为最典型的问题上,吕小蓬本人就露出了这么多马脚,其他问题可想而知。
二
在对吕小蓬认为“最典型”的个案进行了详细、客观的说明之后,抄袭问题实际上已经很清楚了,即使没有同行资深专家的鉴定和表态,相信就连非本行的普通读者也可以做出正确的判断。到此,笔者本该止笔,但为了彻底说明事情的真相,这里再对吕小蓬《答复与声明》一文中的一些强词夺理、无理狡辩之处进行批驳,看其是如何破绽叠出、马脚频露的。为了显示公平起见,这里仍然选取吕小蓬认为最能说明问题、她觉得最有把握驳倒笔者的地方进行分析。
在《答复与声明》一文中,吕小蓬还有一处用了“最”字:
最明显的例子莫过于关于“盗割牛舌案”一处了。
既然她认为这个例子“最明显”,说明她在这个问题上也最有把握驳倒笔者,由此可以证明她不存在任何抄袭行为。但笔者要说的是,在这个“最明显”的例子上同样能证明吕小蓬存在抄袭行为。
笔者在第一篇揭发文章中,将这个例子归到语句抄袭类。因为道理很简单:即使是描述同一件事,两个人由于用语习惯不同,其表达肯定会不一样。但吕小蓬对这一问题采取回避态度,只是强调她与笔者的观点不一样。这一手法吕小蓬在《答复与声明》一文用了多次,她对笔者列举的大量语句抄袭的例证要么回避,要么强调观点和笔者不一样。但问题在于:和别人的观点不一样,就可以抄袭别人的语句吗?
这里不说语句的抄袭,姑且跟着吕小蓬的思路走,说说她与笔者观点的不同。吕小蓬在说她和笔者观点不同的时候,隐瞒了一个重要事实:那就是她虽然极力避免在其书中让笔者的名字出现,但在大量抄袭笔者博士论文的同时,又处处将笔者作为一个对话者,有时还要表示一下与笔者观点的不同。从这个吕小蓬认为“最明显”的例子中,可以很清楚的看到这一点,否则就很难理解她书中一些很奇怪的言论。
先看吕小蓬的原文:
虽然《折狱龟鉴》中有包拯断盗割牛舌案的记载,但那只是案例书中的判案记录,并非小说中刻画的包公形象。(吕文第74页)
再看笔者的原文:
相比之下,包拯的形象在宋元小说中比较引人注目。有关包拯的生平情况,评述之文甚多,此不赘述(下有注释,内容为:有关包拯的生平事迹、思想及以及其在文学作品中的表现,参见孔繁敏《包拯研究》一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从现有资料来看,包拯作为文学作品中的清官形象最早出现在传奇小说《鸳鸯灯传》中(下有注释,内容为:据李剑国先生考证,《鸳鸯灯传》“大约是北宋后期的作品”,参见其《宋代志怪传奇叙录》相关条目,南开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郑克的《折狱龟鉴》中也有包拯断割牛舌案的记载。(苗文第21页)
吕小蓬这部分内容的标题是“包公开始成为文学人物”。但很奇怪的是,她开头一句就是笔者上面所引的这句话,直接针对某一观点进行反驳,显得十分突兀。至于和谁进行辩论,她没有明说,但读者诸君看过笔者的原文不难发现,她实际上是针对笔者的观点而来。由于没有引录笔者的原文,将笔者人为抹去,反而露出马脚。
下面将笔者相关的原文和吕小蓬的原文放在一起,就可以明显看到这一点:
郑克的《折狱龟鉴》中也有包拯断割牛舌案的记载(苗文)。虽然《折狱龟鉴》中有包拯断盗割牛舌案的记载,但那只是案例书中的判案记录,并非小说中刻画的包公形象。(吕文)
对话关系可以很清楚的看出来,这说明吕小蓬是一边看着笔者的博士论文,一边在写自己的博士论文。她虽然故意抹去笔者的名字,但无意间还是露出了马脚。这里请吕小蓬正面回答,在写作博士论文时,到底有没有看到笔者的博士论文,又是如何对待笔者的博士论文的。
那么,这是不是偶然现象呢?不是的。这里再举一例。还是在这一部分,吕小蓬在分析文言小说中的包公故事的时候,对《红绡密约张生负李氏娘》一文给予了较多的关注,但她并没有对作品的内容、人物进行分析,反而很奇怪地进行了一番考证,最后得出结论:
包拯的形象在《鸳鸯灯传》中并未出现,而是在《红绡密约张生负李氏娘》里被说话人附会出来的。(吕文第76页)
何以如此呢?其实就是为了反驳笔者“从现有资料来看,包拯作为文学作品中的清官形象最早出现在传奇小说《鸳鸯灯传》中”这句话。将这两句话放在一起,就可以看得更为明显:
从现有资料来看,包拯作为文学作品中的清官形象最早出现在传奇小说《鸳鸯灯传》中。(苗文)包拯的形象在《鸳鸯灯传》中并未出现,而是在《红绡密约张生负李氏娘》里被说话人附会出来的。(吕文)
其实吕小蓬本可以光明正大地引录笔者的观点进行反驳,但由于她多处抄袭了笔者的博士论文,很是心虚,极力避免笔者名字的出现,所以才会出现这种和影子对手进行论辨的奇怪现象。这反倒成为吕小蓬抄袭笔者博士论文的有力证据。
这里还要说明的是,“包拯作为文学作品中的清官形象最早出现在传奇小说《鸳鸯灯传》中”这一观点,是从李剑国《宋代志怪传奇叙录》一书借鉴而来的,笔者为此特意加了注释,并进行必要的说明。而吕小蓬这部分内容是参考了李先生的这本书的,但她并没有进行说明,这是很不妥当的。至于她的这一考证,可以说根本就不能成立,逻辑混乱,由于并非本文重点,这里不再详述,等吕小蓬进行反驳时,笔者再进行详细说明。
还有一个例子也是必须加以分析的。笔者在第一篇揭发文章里,指出《古代小说公案文化研究》一书第四章《宋元小说中的公案》第一节《法制化推动下的公案变迁》前半部分的内容(见吕文第53-55页)系直接据笔者博士论文宋元公案小说部分改头换面而来(见苗文第13-15页),说明这是吕小蓬“不看原书,直接抄袭笔者博士论文并且抄错的例子”,并列举了如下证据:
1、笔者说“它是我国现存最早的一部案例选编。该书本诸史传,‘采自古以来有争讼难究、精察得情者’,‘所记皆平反冤滥,抉擿奸慝之事’”(苗文第14页)。于是吕博士就说:“记载历代明贤平反冤狱、抉择奸慝、折狱精悉的案例”(见吕文第54页),并将“抉擿奸慝”错抄成“抉择奸慝”。
2、笔者说:“《四库全书总目提要》评《折狱龟鉴》所云:‘所辑故实,务求广博,多有出于正史之外者,而亦或兼收猥琐,未免庞杂。’”吕博士也跟着照抄,由于对材料不熟悉,将《四库全书总目提要》评《折狱龟鉴》的话注释成“《疑狱集?序》”(见吕文第54页第5条注释)。
3、《疑狱集》的作者笔者写成“和凝、和蒙”,其中“蒙”字是错的,应该是左边一个“山”字旁,右边一个“蒙”,结果吕博士也跟着错。
4、笔者没说的地方,吕博士一说就错,比如她认为《疑狱集》一书对所收案例“从法医学角度加以分析”(见吕文第54页)。明眼人都知道,《疑狱集》根本不是一部法医学著作,该书只是摘录前代案例而已,并没有加按语对所选案例进行任何评价,哪里会有“从法医学角度加以分析”?
吕小蓬在《答复与声明》一文中对笔者列举的第1、2条例证避而不答,只对第3条和第4条的前半个问题进行回答。且看她是如何反驳笔者的。
苗博士这句话为什么说得这么拗口?为什么不直接把这个“正确”的字打上啊?其实,这个古字在《现代汉语词典》、《辞海》中根本都没有,电脑也打不出来,现代汉语已经将此字改做“蒙”,因此事实上不少研究者都直接以“蒙”字代用了!当然,这种代用是否妥当值得商榷。
不知道苗怀明博士有没有看过《疑狱集》,它虽然不是法医学专著,但收录了“张举烧猪”“严遵疑哭”等案例,其中“乃取猪二口,一杀之,一活之,乃积薪烧之,察杀者口中无灰,活者口中有灰”等语句,难道不正是从法医学角度对案件做出的具体分析吗?
“苗博士这句话为什么说得这么拗口?为什么不直接把这个‘正确‘的字打上啊?”言语之间带着嘲讽、自得的语调,给人感觉吕小蓬似乎很有把握,胜券在握。这里就从她对笔者的嘲讽入手进行分析,看看事情的真相到底如何。
由于吕小蓬的反驳基本上属于信口开河,胡编乱造,错误百出,甚至连狡辩都称不上,这里只能逐句进行反驳。
1、为什么不直接把这个“正确”的字打上啊?
道理很简单,因为word文档所带的字库太小,且网页无法显示,这是电脑技术的局限,但不能以此为理由硬行改变一个字的写法。事实上,笔者这部分内容在公开发表时,已经将这个字改正了。参见笔者《寻梦逐欢市井间——公案小说在宋元时期的成熟及其文学特质》一文,载《海南大学学报》2001年第3期。吕小蓬有时间的话请找来看一眼,看笔者是如何“直接把这个‘正确’的字打上”的。
2、这个古字在《现代汉语词典》、《辞海》中根本都没有。
真是让人哭笑不得。奇怪的很,不知道吕小蓬查的是哪种版本的《辞海》,笔者怎么一查就能查到呢。建议吕小蓬查一下1989年版缩印本《辞海》第384页,上海辞书出版社1990年版。或查一下1999年版缩印本《辞海》第413页,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年版。如果吕博士还查不到,笔者就真的没有办法,看来只能亲自到北京一趟,去告诉吕小蓬这个字在《辞海》中的具体位置了。
3、电脑也打不出来。
这个字在word文档自带的字库里没有,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补上,比如造字、使用补字软件、制图等,而且对出版、印刷单位来讲,只要是字典上有的汉字,没有显示不出来的,所以这根本构不成问题,说“电脑也打不出来”,完全是信口开河。笔者为此问题曾专门向一印刷机构的专业录入员咨询,得到上述答复。
堂堂的中央编译出版社在出版吕小蓬的大作时竟然连(山+蒙)(由于网上无法显示,这里姑且用这一方法显示这个字——笔者注)这个字都印不出来,这也太荒唐可笑了吧。错了就是错了,但吕小蓬的态度是死不认错,死活都得找出一个理来,但她没有想到,这种狡辩实际上在贬低中央编译出版社的水平。
4、现代汉语已经将此字改做“蒙”。
这更是不负责任的信口开河。笔者为此问题曾专门向著名语言学家、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博士生导师鲁国尧先生、青年文字学专家、南京大学中文系副教授魏宜辉博士请教。两人共同出具了如下专业意见:“(山+蒙)(原文此字完整、正确,但由于网上无法显示,这里姑且用这一方法显示这个字——笔者注)”字是一个生僻字,见录于《玉篇》、《集韵》、《正字通》、《康熙字典》等古代辞书,《汉语大字典》亦有收录。
在国务院1956年公布的《汉字简化方案》以及1964年文字改革委员会编印的《简化字总表》中,没有“(山+蒙)”简化作“蒙”的规定。因此,认为“蒙”是“(山+蒙)”的简化字是没有依据的。
这里还要说一个小插曲,那就是鲁国尧、魏宜辉两位先生为这份专业意见竟然三易其稿,主要原因是担心吕小蓬看不懂,最后将专业化的表达改为通俗性的解释。两位学者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让人钦佩,这也是笔者今后需要学习的。
不知道吕小蓬是否看懂了上述的专业意见。如果连这也看不懂,那笔者真是没有办法了。北京外国语大学在语言研究方面也是很有实力的,建议吕小蓬就近找几位语言学家请教一下这个问题,一来长长见识,多学些东西,二来也免得信口开河,让人笑话。
5、因此事实上不少研究者都直接以“蒙”字代用了!
这样的“代用”是不规范的,在人名、地名问题上,应该尊重古人的意见,尊重事实,不能轻易替古人改名字,不能因为有人“代用”就将这一错误行为合理化。
事实上,在笔者所见到的正规、权威出版物中,这个字大多是没有“代用”的。这里顺便列举一些: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第697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
《辞源》第3册第2132页,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1989年版缩印本《辞海》第384页,上海辞书出版社1990年版。
1999年版缩印本《辞海》第413页,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年版。
陈顺烈校注、今译《棠阴比事选》前言,群众出版社1980年版。
杨奉琨选译《折狱龟鉴选》前言,群众出版社1981年版。
杨奉琨校释《疑狱集?折狱龟鉴校释》前言及附录,复旦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张伯元《法律文献学》第147页,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洪丕谟《中国古代法律名著提要》第210页,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孟犁野《中国公案小说艺术发展史》第21页,警官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
鲁德才《古代白话小说形态发展史论》第135页,南开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还有不少,这里不再一一列举。观点是要靠材料来证明的,也请吕小蓬将“不少研究者”“代用”的例子列举出来,也让笔者开开眼,长长见识。
6、不知道苗怀明博士有没有看过《疑狱集》。
不仅看过,而且还买了一本。笔者所用的是杨奉琨校释的《疑狱集?折狱龟鉴校释》,复旦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7、它虽然不是法医学专著,但收录了“张举烧猪”“严遵疑哭”等案例,其中“乃取猪二口,一杀之,一活之,乃积薪烧之,察杀者口中无灰,活者口中有灰”等语句,难道不正是从法医学角度对案件做出的具体分析吗?
首先,笔者要问的是:吕小蓬到底看过《疑狱集》这本书没有,看的是哪个版本?为什么她所说的和笔者所见竟然如此完全不同呢?笔者在第一篇揭发文章中明确指出;“该书只是摘录前代案例而已,并没有加按语对所选案例进行任何评价。”那么吕小蓬所说的“从法医学角度对案件做出的具体分析”到底是编纂者和凝父子的“具体分析”,还是吕小蓬本人的“具体分析”呢?答案是后者。这说明吕小蓬直到写《答复与声明》一文时为止,仍然没有看到这本书,一味的睁着眼睛说瞎话。
其次,吕小蓬在原书中是这样说的:
和凝、和蒙的《疑狱集》记载历代名贤平反冤狱、抉择奸慝、折狱精悉的案例,从法医学角度加以分析。(吕文第54页)
笔者阅读能力再差也能读懂这段文字,“法医学角度”明明是对该书全书的定性,吕小蓬在《答复与声明》一文中只举两个她自己从法医学加以分析的例子,但这能证明什么呢?两个例子就能证明收录66个案例故事的《疑狱集》全书都是“法医学角度”吗?就象吕小蓬所任课的班级里有两名同学来自美国,但能以此为根据证明全班几十位同学都是来自美国吗?这样的逻辑也太不严密了吧。另外,这个“从法医学角度加以分析”的人到底是谁?也请吕小蓬从《疑狱集》一书中列举几段这样的“分析”文字给大家看看。
说起来可怜,吕小蓬这个错误的“从法医学角度加以分析”其实也不是她本人的东西,而且另有来源。请看孟犁野《中国公案小说艺术发展史》第21页的一段文字:
《疑狱集》……这部书被后人定为法医学著作,原其初衷,和凝父子也确实不是出于一种文学的自觉,他们主要是从法学的角度,为了给司法官吏审疑决狱提供历史经验而编纂此书的。
这说明吕小蓬除了抄袭笔者的博士论文之外,还抄袭别人的著作,而且由于态度极为不认真,经常抄错。本来笔者不想提这个问题,但由于吕小蓬态度恶劣,无理狡辩,只好顺便也揭发一下。这里还请吕小蓬认真看看上面这段文字,孟犁野先生到底是怎么说的。
其实,孟犁野先生这样说也是有所本的,那就是《辞海》,在其1989年版和1999年版的《疑狱集》条中,都是这样介绍的:“法医学著作。”不过,吕小蓬并没有看到过这条介绍,因为这条介绍中有明明有“(山+蒙)”这个字,而她竟然说“根本都没有”。显然,吕小蓬是抄袭了孟犁野先生的著作。
从上面的分析可知,对笔者这一部分所举的抄袭例证,吕小蓬虽然进行了反驳,说了不少话,但她的话没有一句能够成立,基本上属于信口开河,无理狡辩之类,露出许多马脚和破绽,反而更为有力地证明了她的抄袭行为。吕小蓬在嘲笑笔者时,恐怕没有想到会是这种结果吧。
老实说,笔者写到这里,一点儿都没有嘲笑吕小蓬的意思,而是感到十分悲哀和痛心,没有想到身为博士的吕小蓬治学态度竟然如此之恶劣、学养及科研能力竟然如此之差。看来,有关部门确实应该下大力气管一管这个问题了,一味盲目的扩招、缺乏相关的管理制度,必然会带来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大滑坡。吕小蓬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上面详细分析了三个吕小蓬认为“最典型”、“最明显”的例子,这也是她认为最有把握证明自己没有任何抄袭行为、最能驳倒笔者的例子,结果怎么样呢?读者诸君已经看得很清楚了。这确实是“最典型”、“最明显”的例子,但它们都明白无误地指向了抄袭这个事实,这恐怕是吕小蓬用“最”字的时候没有想到的吧。
这里还想请吕小蓬正面回答:《古代小说公案文化研究》一书到底有没有抄袭笔者的博士论文,到底是不存在任何抄袭,而是存在着严重的抄袭?希望吕小蓬不要回避问题,实事求是地回答笔者的这个问题,在学界同仁面前也郑重地表个态。
三
吕小蓬在《答复与声明》一文中长篇大论,滔滔不绝,从表面上看,好像说的很有道理,对公案小说研究这一领域不熟悉的读者有时可能会被这种假象所迷惑,难以做出正确判断。经过笔者对上面三个“最典型”、“最明显”例子的详细分析之后,相信读者诸君会看出一些端倪来。
读者在看《答复与声明》一文时会注意到这样一个现象:吕小蓬不仅对笔者所列举的诸多抄袭例证刻意进行回避,而且还摘引了不少论著、文章,意在说明笔者的观点早有人提出过,因此所言不过是老生常谈,学术常识,所以她没有进行抄袭。
吕小蓬所列举的论著、文章主要有如下一些(这里依照《答复与声明》一文的格式,稍做改动):
吴光正《说话家数考辨补正》,海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9期。
黄岩柏《中国公案小说史》,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黄岩柏《论公案小说研究中的几个问题》,载于《’93中国古代小说国际研讨会论文集》,开明出版社1996年版。
黄泽新、宋安娜《侦探小说学》,百花文艺出版社1996年版。
曹萌《明末奸情小说的类型及成因》,《济南大学学报》1996年。
吴光正、赖琼玉《三言两拍两性公案题材小说文化论》,《求是学刊》1997年
康正果《重审风月鉴——性与中国古典文学》,麦田出版有限公司1996年版。
陈颖《中国英雄侠义小说通史》,江苏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
李保均《明清小说比较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殷登国《中国古代社会第二性》之《古籍里送绿帽子给丈夫的女人》,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9年版。
张念(当为“稔”——笔者注)穰《中国古代小说艺术教程》,山东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
常宁文《略论中国公案小说及其价值》,《江苏公案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第5期。
吴承学《唐代判文文体及源流研究》,《文学遗产》1999年第6期。
汪世荣《中国古代判词研究》,中国政法大学1997年版。
欧阳代发《话本小说史》,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孔志国《法理背后的法理与法理之争--从沈家本〈论杀死奸夫〉一文谈起》,《沈家本文集》,见2002-5-4法律与行政学院网页http://itc.bnuep.com/bnusgl
对此,笔者想谈几点意见:
首先,看到吕小蓬列举了这么多著述,笔者真是哭笑不得,因为吕小蓬为反驳笔者所下的功夫远远超过了她写博士论文所下的功夫。如果吕小蓬写博士论文时也能如此卖力,她完全可以独立完成,不用抄袭笔者的博士论文,制造这么多麻烦了。可惜为时已晚。把功夫下在抄袭被揭发后的无理狡辩,而不是下在博士论文的撰写上,这近乎黑色幽默,但却是活生生的现实,而且就发生在吕小蓬身上。
其次,既然吕小蓬列举这些著述,至少从表面上看,她似乎在写博士论文时看过、参考过。但笔者要告诉读者诸君的是,在《古代小说公案文化研究》一书中,除黄岩柏先生的《中国公案小说史》一书外,其他论著和文章则根本找不到,绪论部分的研究历史与现状中没有,书后的主要参考文献中没有,页下的注释中也没有。
为什么会产生这一奇怪现象呢?只有一个解释,那就是吕小蓬在写作博士论文时根本没有看过这些著述,它们都是吕小蓬为了反驳笔者事后找来的,属于临时凑数。
笔者在写完揭发吕小蓬抄袭文章的初稿后,曾于2004年4月托段启明先生转交吕小蓬本人阅读,到2004年12月6日《答复与声明》一文在学术批评网刊出,吕小蓬有将近8个月的准备时间。这也就是为什么笔者揭发文章刊出只短短两天,吕小蓬就能拿出将近两万字反驳文章的原因。不少朋友对吕小蓬反应速度之快感到惊奇,这里也顺便解释一下。
再次,吕小蓬在列举这些文章的时候可能没有想到,她实际上陷入了一个自己设计的逻辑陷阱,那就是:你虽然列举这些文章,以证明它们所提出的观点比笔者早,但你在书中却根本没有提及。那么,即使你的观点能够成立,证明不是抄袭笔者的博士论文,但实际上还是承认了抄袭行为,只不过抄袭的对象由笔者换成别人而已,笔者要问的是:抄袭笔者和抄袭别人在性质上有什么区别吗?还请吕小蓬给予正面回答。
更为滑稽的是,吕小蓬竟然还列举2002年的文章来反驳笔者于1999年写成的博士论文,这样的逻辑恐怕只能用混乱来形容了。
最后,要说明的是,吕小蓬所列举的这些论著、文章,笔者有些读过,有些没有读过,它们所论与笔者博士论文中所论无论是论题、角度、研究思路还是具体观点,都有很大的差别,它们虽然有着较高的学术价值,但和笔者的博士论文关系不大,所以大多没有引用、提及。吕小蓬将它们与笔者的博士论文生硬地搅和在一起,夸大两者的相同之处,实际上是在转移读者的视线,故意将问题复杂化。但这样的努力只能是徒劳的。
有些问题吕小蓬不反驳还好,一反驳反而暴露出《古代小说公案文化研究》一书中存在的更多问题。这里以吕小蓬对笔者有关郑振铎论据的抄袭为例。
在第一篇揭发文章中,笔者将其归入材料、论据的抄袭类,并作了如下说明:
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参考相关文献资料和他人著述,并予以合理摘引,注明出处,作为重要论据,以增加文章说服力,这是必要的。但不能不看原书,不核对引文出处,直接将别人著述中已摘引、编排好的引文、论据拿来为我所用,而且连起止、省略处及编排方式都完全一样,这种行为只能称作抄袭,代表着一种很恶劣的学风,特别是别人著述中根据论证的需要,将其他研究者同一篇文章或多篇文章中的一些语句摘录、编排在一起,以形成一种连贯的观点,这本身就包含摘引者的劳动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研究学术规范》(试行)中明文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这个“任何方式”显然包括引文和论据的抄袭。
所举郑振铎论据的例证内容为:
郑振铎先生曾撰文描述从宋元话本到明代拟话本的这种变化,他认为:“最古的话本并不曾包含有什么特殊之目的”,“只是要以有趣的动人的故事来娱悦听众”,“当他们已被把握于文人学士的手中,而为他们所拟仿着时,话本便开始的成为文人学士们自己发泄牢骚不平或劝忠劝孝的工具了。”(苗文第35页)
“最古的话本并不包含有什么特殊之目的”,“只是要以有趣的动人的故事来娱悦听众”。(吕文第69-70页)
郑振铎在评价宋元话本向拟话本的转变时,曾说“最古的话本并不曾包含有什么特殊之目的”,“只是要以有趣的动人的故事来娱悦听众”,“当他们已被把握于文人学士的手中,而为他们所拟仿着时,话本便开始的成为文人学士们自己发泄牢骚不平或劝忠劝孝的工具了。”(吕文第90页)
笔者博士论文在摘引郑振铎先生的原话后,有个注释,内容为:
郑振铎《明清两代的平话集》之《引言》,《郑振铎文集》(第五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88年版。
其中“最古的话本并不曾包含有什么特殊之目的”一语见《郑振铎文集》第5卷第333页第21行,“只是要以有趣的动人的故事来娱悦听众”一语见该书第333页第23行,“当他们已被把握于文人学士的手中,而为他们所拟仿着时,话本便开始的成为文人学士们自己发泄牢骚不平或劝忠劝孝的工具了。”一语见该书第333页第25、26行、第334页第1行。
显然这三句话在原文中并不是连贯的,而是笔者出于引证的需要,将它们并在了一起,它是包含着个人劳动的。吕小蓬当然也可以引这些话,但她所引这三句话的起止与连接方式竟然与笔者完全一样,这就不正常了,只能用抄袭来解释。
但就是这么明显的例证,吕小蓬也照样进行反驳。且看她是如何反驳的:
《抄袭案》还提到了几处引文,事实上,这几处引文无论起止、位置编排、论述的问题上并不尽一致,并不能说明任何问题。如拙作第90页中:
郑振铎在评价宋元话本向拟话本的转变时,曾说“最古的话本并不包含有什么特殊之目的”,“只是要以有趣的动人的故事来娱悦听众”,“当他们已被把握于文人学士的手中,而为他们所拟仿着时,话本便开始的成为文人学士们自己发泄牢骚不平或劝忠劝孝的工具了。”“后期的话本,充满了儒酸气,道学气,说教气,有时竟至不可耐。初期的活泼与鲜研的描绘,殆已完全失之。”
最后一句引文苗文并未引用,而这恰恰是拙作中最重要的,即表明这样的观点——郑振铎先生的评价对小说中的公案来说过于严厉了,强烈的价值取向是“三言二拍”的公案特点,也成为了明清小说中公案的主旋律。
吕小蓬确实是睁着眼睛说瞎话,因为“最后一句引文”吕小蓬实际上也是从笔者博士论文中抄来的,笔者博士论文的第40页就引了这“最后一句引文”,而且起止与吕小蓬所引完全相同,怎么会是“苗文并未引用”?弄清这一事实后,吕小蓬所说的“这恰恰是拙作中最重要的”就变得滑稽可笑了,因为“拙作中最重要的”的内容也是抄袭笔者博士论文而来的。
笔者之所以说吕小蓬这些引文系抄袭而来,除了起止、编排等完全相同之外,还有其他过硬的证据。
吕小蓬在书中引了这些话后,也加了一条注释,内容为:
《明清两代的平话集》之《引言》,载于《郑振铎文集》第5卷,人民文学出版社。
不幸的是,这个注释的内容也是由笔者的注释“郑振铎《明清两代的平话集》之《引言》,《郑振铎文集》(第五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88年版”抄袭而来。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郑振铎先生文章的名字应该是《明清二代的平话集》,笔者将“二”错成了“两”,而吕小蓬恰恰也出现了这样的错误,引文的起止、编排完全相同,文章名字的错误也完全相同,世界上有这么奇巧的事情吗?为什么这样的事情频频出现在笔者和吕小蓬的博士论文中呢?还请吕小蓬来解释这一奇怪现象吧。
问题还没有完,这里由此再说吕小蓬《古代小说公案文化研究》一书中与此相关的另一奇特现象。
上面已经说过,吕小蓬在抄袭笔者有关郑振铎引文论据的时候,注明出处是《郑振铎文集》第5卷,但奇怪的是,在该书第17页,引录郑振铎《元代“公案剧”产生的原因及其特质》一文时,出处却变成了“见《中国文学研究》,人民文学出版社2000年版”。众所周知,《郑振铎文集》第5卷所收为《中国文学研究》(上),《元代“公案剧”产生的原因及其特质》一文也收在该书中。再看《古代小说公案文化研究》一书主要参考文献部分所列,也是“郑振铎《中国文学研究》人民文学出版社2000年版”,而不见《郑振铎文集》第5卷。何以和笔者论据完全相同的时候就连出处也完全相同,而一引用其他笔者所不引用的文章的时候就立即换书呢?
一般情况下,在撰写论文时,研究者如果将一本书列为主要参考文献,引录该书中的不同文章,除页码不同外,出处通常是不变的,以保持参考文献的一贯性和完整性。除非出现特殊情况,否则不会在同一本书已收录所需文章的情况下,一篇文章换一个出处。但吕小蓬的大作就是和别人不一样。除上面这个例子外,还有更奇特的,以下再举两例,以证明这并非偶然现象。
胡适在古代文学研究上的地位是人所共知的,其相关论著早已成为经典之作,被后人频频引用。吕小蓬在其大作中引录胡适的著述,本属正常,但她的引用却与别人不同。
在《古代小说公案文化研究》一书中,吕小蓬有两处引用胡适的话:一是第16页,引用胡适《宋人话本八种序》一文,注明出处是“《胡适学术文集?中国文学史》,中华书局1998年版”。但到了第76页,引用胡适的《〈三侠五义〉序》一文时,出处就变成了“《胡适书评序跋集?〈三侠五义〉序》,岳麓书社1987年版”。再到第258页“主要参考文献”部分,竟然变成了与前面两处都不相干的“胡适《胡适古典文学研究论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像玩魔术一样不断变化引文出处和参考文献,大家见过这样做学问的吗?
更为奇特的是,即使是同一篇文章,吕小蓬竟然也能分别从两本书中引录。比如其书中有两处引用的都是夏志清《中国古典小说导论》一书第一章《导论》部分,其第158页注明的出处是“《中国古典小说导论》,见刘世德编《中国古代小说研究——台湾香港论文选辑》,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到了第215页,出处又变成了“夏志清《中国古典小说导论》第一章,安徽文艺出版社1988年版”。
为什么会出现这一奇特现象,从吕小蓬抄袭笔者有关郑振铎引文、论据的例子就可以知道,吕小蓬在写博士论文时,不肯下功夫查阅资料,看原书,其引文、论据多是抄袭别人的论著而来。因此,才会出现同一本书中的不同文章乃至同一篇文章中的不同段落竟然有多个出处的奇特现象,其主要参考文献也是没有什么规则,乱写一气。这样的学风应该说是很恶劣的,笔者特意指出来,也给正在做学位论文的研究生们提个醒。
四
吕小蓬《答复与声明》一文中暴露的破绽和马脚实在太多,驳不胜驳,本来还想再举几个例子批驳一下,但限于篇幅,只好留在下一篇文章中细说了;本来还想做一个勘误表,以证明笔者所说《古代小说公案文化研究》一书差错率超过万分之八并非虚言,但也只能留待下次了。实事求是地说清楚一件事是比较容易的,但要把一件已经发生的事情人为地抹去,自然是困难重重。笔者与吕小蓬立场和处境的不同也正在于此。
在第一篇揭发文章中,笔者将吕小蓬抄袭的情况分几类情况进行说明,由于该文着眼于吕小蓬的整体抄袭情况,对细节问题涉及不多,本文主要对此进行补充。为了形象、直观地显示吕小蓬《古代小说公案文化研究》一书对笔者博士论文的严重抄袭情况,这里以两者内容相同的《绪论》部分进行比较,让读者诸君也作个评判。
笔者博士论文的绪论部分和吕小蓬大作的绪论部分都是对公案小说的研究状况进行介绍、评述。笔者绪论部分的篇幅较长,16开纸10页,约1万3千字,吕小蓬绪论的篇幅较短,32开纸8页,约6千字。由于其大作的绪论部分篇幅较短,实际上是将笔者博士论文的绪论部分缩编、拆装而成,因此笔者为还原原貌,且避免篇幅过长,有时只好采取必要的省略形式,但这并非吕小蓬所指责的“断章取义”。
由于吕小蓬的大作在全国各地书店皆有销售,笔者这部分内容也早以《二十世纪中国古代公案小说研究的回顾与前瞻》为名刊发于《社会科学战线》2000年第4期。读者诸君找来对照并不困难,即使言语失实也可以很容易地揭穿,真诚欢迎读者诸君对笔者言论的真实性进行监督。
以下是两者内容、文句相同或十分接近的部分:
1、中国古代公案小说的研究是伴随着具有现代学科意义的小说史研究的确立而展开的,其最早及直接的诱因和学术背景是晚清西方侦探小说的译介和小说界的革命(苗文第1页)
对中国古代公案小说的关注是随着晚清西方侦探小说的传入和小说界革命开始的。(吕文第2页)
2、西方侦探小说也正是首先作为一种思想改造的工具而被引入中国的。(苗文第1页)
大量西方侦探小说传入中国。(吕文第2页)
3、有西方侦探小说的参照与新小说理论的指导,公案小说一时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苗文第1页)
当时的不少研究者开始以西方侦探小说为参照、以新小说理论为指导,审视中国古代公案小说。(吕文第2页)
4、它是作为批评的靶子而进入研究者的视野的。……有不少人认为:“侦探一门,为西洋小说家专长,中国叙此等事,往往凿空不近人情。”(苗文第1、2页)
多指责为“侦探一门,为西洋小说家专长,中国叙此等事,往往凿空不近人情。”(吕文第2页)
5、五?四新文化运动兴起后,……鲁迅、胡适、孙楷第分别以其《中国小说史略》、《中国小说的历史的变迁》、对中国古代小说作品的一系列考证、《中国通俗小说书目》和《日本东京所见小说书目》开创了中国古代小说史研究的新天地,他们的研究成为具有现代学科意义的小说史研究的基石,并为这一学科确立了可具操作性的研究范式。这三位学者对公案小说这一在广大民众中较有影响的小说类型也都比较重视,并进行了专门的研究,他们研究的成果及其操作方式至今仍对公案小说的研究具有很大影响。(苗文第2页)
五四新文化运动后,鲁迅、胡适、孙楷第等人在对中国古代小说发展的研究中,都对公案小说给予了进一步关注。鲁迅的《中国小说史略?清之侠义小说及公案》、胡适的《〈三侠五义〉序》、孙楷第的《中国通俗小说书目》之“说公案”等对于古代公案小说的研究具有奠基意义,并由此引发了后辈学者对公案小说的重视。(吕文第2页)
6、这一时期对公案小说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龙图公案》、《三侠五义》为代表的包公系列小说上,重点在考证作者的生平、梳理本事的渊源和辨析版本的演变等方面。(苗文第4页)
三四十年代,陆续有赵景深的《包公传说》……等文发表,主要考证故事源流和版本演变。(吕文第2、3页)
7、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政治、行政手段的介入,学术研究领域的意识形态色彩过浓,古代小说史的研究由解放前相对多元的模式转变为比较单一的社会学批评模式。(苗文第5页)
由于受到时代政治氛围的影响,多以社会学研究为主。(吕文第3页)
8、这些论文主要围绕清代公案侠义小说尤其是《三侠五义》而进行。(苗文第6页)
主要集中于对《三侠五义》和《施公案》等晚清侠义公案小说的研究。(吕文第3页)
9、七十年代在海外却形成一个研究公案小说的小热潮。(苗文第7页)
海外在七十年代形成了一股中国古代公案小说的研究热潮。(吕文第3页)
10、对公案小说的研究不仅更深入,而且在研究领域上也有拓展,比如对明代公案短篇集的研究原先几乎是空白,但在这一时期却有大的突破。(苗文第7页)
也在很大程度上填补了中国古代公案小说研究的空白。(吕文第4页)
11、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明代几部公案短篇集上,其兴趣点和着力点在本事的溯源及版本的辨析。(苗文第7页)
不少汉学家或从版本传统、或从艺术手法、或从故事源流的角度展开了广泛、深入的研究。(吕文第3页)
12、其间美国有两部与公案小说有关的博士论文获得通过,它们是马幼垣的《中国通俗文学中的包公传说》……其中马幼垣的《明代公案小说的版本传统——〈龙图公案〉考》是一篇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在海外学术界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该文以十分细致的版本与文本比较,辨别《龙图公案》与其它明代公案短篇集之间的承袭关系,确定了《龙图公案》大部分作品的来源,并对这类小说的源流演变进行了梳理,画出了系谱图。由于其研究是在占有大量材料的基础上进行的,言之有据,结论可靠,刊出后即受到关注。……马幼垣的《〈全像包公演义〉补释》一文,将收藏于韩国的万卷楼刊本《百家公案》与日本所藏的与耕堂刊本进行比较,探讨了《百家公案》的版本演变情况。(苗文第7页)
马幼垣无疑是其中的佼佼者,他的《中国通俗文学中的包公传说》《龙图公案的主题和性格化》《明代公案小说的版本传统——〈龙图公案〉考》《〈全像包公演义〉补释》等,不仅对《龙图公案》的版本情况作了细致的考证,而且较系统地梳理了公案小说中的包公故事源流。(吕文第3、4页)
13、一系列公案小说专著的出版,标志着公案小说的研究开始走向系统和深入。(苗文第8页)
几部公案小说的研究专著相继问世,……标志着对我国公案小说的研究开始走向系统和深入。(吕文第5页)
14、该书对公案小说的概念、渊源流变以及在各个时期的特点进行了系统、全面的梳理和分析,描述了公案小说的全貌,有不少新发现和独到见解。……该书长于艺术分析,着眼具体作品。(苗文第8、9页)
这些专著或梳理历代公案小说的发展,或概括其艺术创作的主要阶段性特征。(吕文第5页)
15、改变观照角度,拓展了研究的领域。(苗文第9页)
首先是研究领域的开拓。(吕文第5页)
16、但也有一些不足之处。(苗文第10页)
当前的公案研究还有一些不足之处。(吕文第7页)
17、研究视野比较狭窄,有待拓展。研究对象过于集中在《龙图公案》、《三侠五义》等几部作品上,对明清时期其它大量的公案作品涉及不多,比如对明代公案短篇集、对文言公案小说的探讨还很缺乏,因而对公案小说整体的研究就会受到影响。(苗文第10页)
研究领域相对狭窄,多集中研究明清白话短篇中的公案,而对文言小说、章回小说中的公案重视不够。(吕文第7页)
18、需要将其置于一个大的文化背景下进行观照,需要借鉴文学社会学、文化人类学、法律等学科的研究范式进行多角度、多层面的观照,这样才会有新的突破和进展。(苗文第10页)
研究视野不够开阔,没能将公案变迁与古代小说的发展、乃至中国文学、文化的大背景联系起来。(吕文第7页)
19、论文借鉴社会学、民俗学、法律学的一些研究方法和视角,重点关注这类小说文本所反映出的大众文化心态及其在创作、刊印、流传过程中与各种社会因素的相互影响关系,避免作价值高下的简单评判式研究。(苗文内容提要)
借鉴历史学、法学、文化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和成果,通过模式分析、文化分析、个案分析、对比分析等多种手法,对小说中公案进行外部研究,考察历史、文化变迁带给它的深刻影响,并揭示它所显示的独特的大众文化心态。(吕文第8页)
此外,《古代小说公案文化研究》一书绪论部分的材料乃至注释内容也大多抄袭笔者博士论文的绪论部分和《中国古代公案小说研究论著、论文目录》,笔者在第一篇揭发文章中已进行说明,可参看。这里再把该文所举的几个例子列举出来,不再增加新的例证:
20、关于石玉昆/赵景深/写于1940年,载《银字集》,永祥印书馆1946年版。(苗文第176页)
(赵景深《关于石玉昆》一文的注释)“写于1940年,载《银字集》,永祥印书馆1946年版。(吕文第2页)
21、明刊《包公传》内容述略/阿英/写于1940年,载其《小说三谈》,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版。(苗文第175、176页)
(阿英《明刊〈包公传〉内容述略》一文的注释):“写于1940年,载《小说三谈》,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版”。(吕文第3页)
22、明代公案小说的版本传统——龙图公案考/马幼垣(美)/哈佛亚洲研究卷35,1975,中译文载《中国古典小说研究专集》(2),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0年版”。(苗文第177页)
(《明代公案小说的版本传统——〈龙图公案〉考》一文的注释):“《哈佛亚洲研究》第35卷1975年,载《中国古典小说研究专集》(2),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0年版”。(吕文第4页)
23、读《三侠五义》札记/吴小如/文艺学习4/1957。(苗文第176页)
(《读〈三侠五义〉札记》一文的注释):“《文艺学习》1957年4月。”(吕文第3页)
24、《施公案》是怎样一部小说/傅璇琮/读书月报4/1957。(苗文第176页)
(《〈施公案〉是怎样一部小说》一文的注释):“《读书月报》1957年4月。”(吕文第3页)
实际上《古代小说公案文化研究》一书第2-7页的大部分材料、注释系由笔者的绪论及后面附录部分的论著、论文目录抄来。很多文章吕小蓬根本就没有看过,这样来做公案小说研究状况的介绍和评述,只能用弄虚作假一词来形容了。
通过上面的例证,读者诸君也可判断一下,在吕小蓬大作绪论部分约6千字的篇幅内,有多少内容、语句与笔者博士论文的绪论部分相同,这是偶然的巧合还是蓄意的抄袭。如果将吕文中这些抄袭笔者博士论文得来的内容删去,吕文绪论部分还有多少内容。这里也请吕小蓬给予正面回应,既然不承认有任何抄袭行为,就应该对笔者所列举的所有例证逐一进行合理、有效的反驳。
五
由于这篇小文篇幅实在太长,将近3万字,虽然还有很多话没有说完,但也必须止笔,就此打住了。不过在止笔之前,有两件事还是必须进行交代的。
笔者前两篇揭发文章在学术批评网刊出后,在学界引起较大反响。由于笔者的博士论文还未出版,了解情况者不多,所以有不少朋友纷纷询问笔者博士论文的具体情况。这里引录两段文字,也算是对朋友们询问的一个回应吧。
一是笔者博士论文卷首的内容提要:
因整体艺术水准不高以及资料的缺乏,公案小说历来不受重视,是小说史研究中较为薄弱的一个环节。近年来,情况虽有所改观,有一些专著及论文出版发表,但仍有许多问题未能得到解决。论文借鉴社会学、民俗学、法律学的一些研究方法和视角,重点关注这类小说文本所反映出的大众文化心态及其在创作、刊印、流传过程中与各种社会因素的相互影响关系,避免作价值高下的简单评判式研究,不求面面俱到,只针对一些突出的现象和问题作较深入的分析探讨,力求切实解决一些问题和环节,有新的拓展和发现。论文分上下篇,上篇为史论,选取宋元话本、明公案短篇集、清代公案侠义小说、晚清侦探类小说、文言公案小说五个点作纵的观照,以把握中国古代公案小说的发展脉络以及在各个时期的特点;下篇为专题研究,对公案小说作品中出现较多的一些母题,如家族析产继立、男女婚恋私情、市井民事案件及其审判方式、判词与公案小说的文体特征等问题进行专门探讨。全文约为20万字。
一是笔者当年在参加博士论文答辩时的陈述:
首先感谢各位评委及众师弟、师妹们的光临指导!
选取公案小说做毕业论文的题目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公案小说是中国古代小说类型中比较独特的一类,有多方面的研究价值;一是在古代小说的研究中,对公案小说的探讨较为薄弱,有许多问题还未得到解决;一是源于笔者的学术兴趣。加之硕士论文所做题目与此有关,有一定的学术积累。
论文主要围绕公案小说的诸方面进行专题似的论述。全文分上下篇,共九章,上篇主要从纵的方面论述公案小说在各个时期的特点以及与之有关的文化现象。下篇主要从横的方面对公案小说中的重要问题进行探讨。总的来看,虽然写的不太满意,但基本上把自己所想到的东西写出来了,代表了自己目前的学术水平。论文力求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凡前人已经探讨过的问题,如果没有新的见解,一般不谈或略谈,只写自己有体会的部分,比如明代公案短篇集、明代拟话本公案与宋元话本公案的差异、晚清公案小说的转型、文言公案的文人话语形态、判词与公案小说的问题特征等,别人基本上还没有涉及;有些问题,如公案小说的成熟、对“公案”一词的理解、对奸情公案的认识等问题,别人虽做过研究,但我还有自己的看法,所以也加以探讨。
在写作过程中,我将公案小说与古代民众实际生活、文化心态的关系作为探讨的中心,想依据三条线索进行梳理:一是公案小说的商业化特征、一是公案小说所反映的民众生活、一是公案小说的描写与实际法律生活的异同,即公案小说的商业品格、民俗品格和法律品格。从写作的结果来看,前两个方面未能得以贯彻,只有后一点得以落实。在今后的修改中,我将做一定的充实和调整。
本文的缺陷除在自评表中所提到的几点外,还要说明的是:一是不少问题未能展开,比如公案小说中的析产继立问题、婚恋问题以及其中的流氓、豪强、商人描写等问题都是仅就公案小说中的描写来进行探讨,显得单薄,今后我准备将其置于整个小说史、文化史中进行探讨。一是正如有些评委所指出的,本文社会学、法律学方面的探讨较多,文学方面的探讨不够。这一点我在写作过程中已意识到。当时,我十分沉迷于法制史的学习,曾一度产生改行专门做法制史的念头。不过这种知识积累对我今后的学习还是有帮助的,它使我的眼界有所拓展。一是本文由于写作匆忙,缺少仔细的推敲和润饰。有一些错别字未来得及改正、一些行文格式及标准未能统一。今后将根据各位评委的意见,认真加以改正。
虽然各位评委对笔者的博士论文给予较高的评价,但笔者本人对自己的东西实际上是不太满意的,一直想细细打磨一下,这也是毕业之后迟迟没有出版的主观原因。目前,笔者正在对博士论文进行修改,在修改过程中,主要做了如下几个工作:一是增加新的章节,对部分章节进行重写,对各章文字进行文字上的润饰;一是对全部论据、引文进行核对,并根据需要进行更换;一是更正原文存在的一些疏误及错别字。笔者不能因吕小蓬抄袭、为保留证据而将博士论文原封不动地印出来,出版学术著作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要对学术负责,对读者负责,也对自己负责。
这里也欢迎吕小蓬指出笔者博士论文中存在的疏误和错别字,笔者在修改过程中虽然也发现了不少,并一一改正,但肯定还有一些没能看出来,吕博士如能指出,笔者将非常感激,并及时改正,好在笔者博士论文还未公开出版,时间比较充裕,改正错误还来得及。但如果为了转移读者视线,无端对笔者进行人身攻击,将抄袭、敲诈之类罪名强加到笔者身上,将水搅混,那又是另一回事了。
最后,笔者要在这里郑重向各位关心自己、帮助自己的朋友表示真诚的感谢。
笔者在撰写这三篇揭发文章的过程中,得到了很多朋友的帮助。可以说,这些文章是集体劳动的结果:
董健等前辈资深专家进行审读、把关,及时给予指导;
黄岩柏、鲁国尧等前辈著名学者不辞辛劳,为笔者出具专业鉴定意见;
笔者的几位同辈朋友及时指出了文章中存在的问题,江苏省新闻出版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及几位律师朋友及时提供了法律政策方面的咨询。
其间,笔者还将博士论文被抄袭的情况向南京大学中文系的主要领导进行汇报,得到他们的支持和帮助。
萧相恺先生为解决抄袭问题进行了大量的沟通、调解工作,付出了很多时间和精力。
这些都是笔者要特别表示感谢的。
笔者的揭发文章在学术批评网刊出后,很多朋友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笔者表示支持和关心,这里我要特别感谢我的各位同事们,是他们给了我十分坚定且温暖的支持。同时还要感谢浙江大学中文系、辽宁大学中文系、澳门大学中文系、新疆师范大学中文系、四川大学中文系等单位的诸位朋友的支持和关心,由于没有征得当事人的同意,这里不便一一公开他们的姓名。
在南京大学小百合网站中文系的讨论版上,同学们对此事进行了热烈的讨论,纷纷向笔者表示支持,有关帖子的点击数达到两千多,笔者在此也深表感谢。
有所大学的教授将笔者的揭发文章下载打印给自己的研究生传阅,以此为个案进行学术规范的教育,这正是笔者想看到的。如果笔者的揭发文章能起到一点这样的作用,那真是再好不过。
笔者在第一篇揭发文章中说过,吕小蓬的抄袭不是一个偶然现象,它暴露了目前研究生培养制度、学术评估、出版制度等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笔者希望能以吕小蓬抄袭一事为个案,唤起大家对学术规范的重视,带来学术风气的好转。
另外还有一些对笔者的批评,这里也虚心接受。
这次吕小蓬抄袭事件也对笔者敲响了警钟,如要正人,必先正己,今后笔者将努力学习,改正以往学术研究中不够规范的地方。2004年12月初,笔者参加了南京大学与《社会科学报》联合举办的学术规范座谈会。这里以笔者发言的最后一部分结束本文,用以自勉,也与吕小蓬共勉:
创造良好、健康的学术环境并非一次会议、一个文件就能立即解决的,它需要一个过程,甚至是比较漫长、比较艰难的过程。这就需要大家洁身自好,先从自己做起。我虽然是不良学风的受害者,但在学术规范方面也未必做得尽善尽美,同样需要加强自律,多多学习,真诚地希望能得到与会同仁的指教。
注 释:
[1]孙楷第先生认为是原文有误,“当云:说公案皆是朴刀杆棒发迹变泰之事”。见其《宋朝说话人的家数问题》。
[2]《百川书志》史部地理类。《都城纪胜》作者灌圃耐得翁的真实姓名,余嘉锡先生认为“其名字,终不可考”,不过他据文献记载,指出耐得翁姓赵。笔者在《澹生堂书目》史类第10发现,其所著录的《古杭梦游录》作者署名为李郁。不知孰是,待考。
[3]4卷本见《澹生堂书目》史类第10之著录,10卷本是明人杨循吉的删节本,20卷本是通行的本子。
[4]张凤池学津讨原本《梦粱录》跋。
[5]孙楷第《中国通俗小说书目》之《分类说明》,国立北平图书馆1933年版。
(感谢苗怀明博士惠寄)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4年1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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