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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改造研究》存在抄袭剽窃等违规现象。学术道德滑坡与一部分人无视科研道德规范和权力腐败向学术领域渗透有关。加紧制订和完善各专业研究人员的道德行为准则,以利学术的健康发展和真正繁荣。
一
《分类改造研究》,潘国和著,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2月出版。全书共22章,约18万字,附录4篇,约3万字。按该书后记说明,第10、14、15、18章(约6万字)为别人撰写,其余均为潘国和本人所作。
经对照查证,目前发现《分类改造研究》一书由潘国和本人所写的18章中,大部分文字和内容的构成是这样的:(一)抄袭和剽窃。如第6、16、17章的全部及第13章的部分。(二)将与别人共同撰写的文章占为己有。如第2、20章全文和第9、21章的大部分。(三)将《分类改造学》(潘国和主编,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12月)中署名他自己撰写的章节全部照搬过来。如第1、3、4、5、7、8章。
详情如下:
第1章全文与《分类改造学》第1章(潘国和撰写)相同,约12035字;
第2章全文与《分类改造学》第2章(潘国和、吴振亚撰写)的第一、第二节相同,约2813字;
第3章全文与《分类改造学》第3章(潘国和撰写)相同,约2175字;
第4章全文与《分类改造学》第4章(潘国和撰写)相同,约5104字;
第5章全文与《分类改造学》第5章(潘国和撰写)相同,约;3857字;
第6章全文与《分类改造学》第6章(王申信撰写)的第二、第三节相同,约2610字;
第7章全文与《分类改造学》第9章(潘国和撰写)相同,约12615字;
第8章全文与《分类改造学》第13章(潘国和撰写)相同,约7569字;
第9章的第一、第三、第四节与《法治论丛》1993年第3期上潘国和、贾洛川的《改造智能型罪犯是劳改工作面临的新课题》一文相同,约6960字;
第13章的第一节·一“女性犯罪问题的提出”这部分的文字和内容基本出自《女性犯罪论》“导言”部分(一),第一节·二(一)“女性犯罪出现的新情况”这部分的许多内容出自《女性犯罪论》“导言”中(二),第一节·二(二)与《分类改造学》第22章(张友琴撰写)的第一节·一(二)相同,第四节·二的绝大多数内容和文字来源于《分类改造学》第22章第三节·二,共约7700字;
第16章全文来源于《分类改造学》第15章(兰景力、陆小平撰写)中有关“渎职犯”的全部内容和文字,约7917字;
第17章全文来源于《分类改造学》第17章(兰景力、陆小平撰写)中有关“短刑犯”的全部内容和文字,约6293字;
第19章第三节·四“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人员管理”这部分内容和文字基本与《犯罪学通论》第20章第三节·二相同;
第20章全文与《法治论丛》1992年第6期上潘国和、陈浩铨的《论股票发行与交易的规范化、法律化》一文相同,约5160字;
第21章的第一、第三节除个别文字外,其余均与《法治论丛》1993年第5期上潘国和、陈浩铨的《股份有限公司违法犯罪的特点和对策初探》一文相同,约6728字;
说明:《分类改造学》,潘国和主编,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92年12月出版。
《女性犯罪论》,康树华、刘灿璞、赵可著,兰州大学出版社1988年11月出版。
《犯罪学通论》,康树华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1月出版。
作者在前言和后记中称:专著《分类改造研究》“所研究的课题更具有实用性和针对性,也更具有时代特征”“是劳改实践和劳改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也是专业课教材《分类改造学》的提高和发展”。分析一下可以看到,该书由18万字构成的22章中与教材〈〈分类改造学〉〉完全相同的文字内容有第1—8、14—18章及第13章第一节·二(二),约116800字,与〈〈分类改造学〉〉大部分相同的有第13章第四节·二,约4200字。以上共计121000字。
另外,根据作者本人在书的第1章所描述的“分类改造”的定义,我们很难理解这部“专著”在体系安排上为什么会有“计算机犯罪与预防”“股票发行与交易的规范化、法律化”“股份有限公司违法犯罪的特点与对策”“国际犯罪趋势研究”(第19—22章,共计25000字)这样的章节。
在学术论著中,个别地方重复自己以前的论述,未尝不可,且一般都加注说明。但象潘国和那样如此大规模地整章、整篇地重复自己,把一本书的文字和内容照搬到另一本书,以发展出“最新成果”,实属罕见。更令人称奇的是,作者还敢于在同一本书的前后来回重复和照搬。《分类改造研究》附录中的第3篇《论经济罪犯的特征和改造对策》一文,其主要的、大部分的文字和内容与该书的第8章是相同的。这第8章本来就是从《分类改造学》中搬过来的。也就是说,《分类改造学》第13章的文字和内容在《分类改造研究》中前后照搬了两次。
翻遍全书,我们找不到一篇参考文献,没见到一个注释。这种“旁若无人”和“前无古人”的做法,反映出作者的学风及治学态度。一个受过良好学术训练、崇尚科研道德、严格自律的学者,绝不会采取这种行为。
我们不禁要问《分类改造研究》称得上“专著”吗?
复旦大学曹树基教授曾指出,违背学术规范的“研究”一为抄袭和自我抄袭,二为拼凑,三为重复,四为不要任何依据的胡诌。[1]那么,通过如此违规方式“研究”而成的“专著”其定位又该如何呢?
对这样一部粗陋伪劣之作,作者居然还在前言和后记中宣称:它是“研究的最新成果”,“ 对我国分类改造的研究向纵深方向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劳改事业和劳改法学教学增添新的内容”,这不是自吹自擂吗?
值得提及的是,《分类改造研究》和《分类改造学》是由同一家出版社在相隔一年多一点的时间里出版的,责任编辑也是同一个人。另外,有人为后一本书的“校对做了大量的工作”, 同时也为前一本书的“形成做了大量的工作”。两本书出版时间间隔如此之短,不知出版社的三审制度何以没有发现我们上面所列举的一些问题?如果相信“有名人作序,总差不了”的话,那么,不妨动手去翻翻《分类改造研究》,没有任何人为此书作序。
作者在前言中还提到,分类改造学 “于1993年9月列为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学的市级重点课程”,为了“深化” 分类改造研究,因此“专著《分类改造研究》终于又与读者见面了”。原来,《分类改造研究》一书的用途之一是为建设市级重点课程。然而,用这种粗制滥造之作,以如此不严肃的态度来“建设”市级重点课程,其课程质量能不让人担忧吗?作为课程建设的一部分,《分类改造研究》一书在市级重点课程验收中竟然蒙混过关。不无讽刺意味的是,1998年,分类改造学课程被评为上海市教学成果二等奖。
《分类改造研究》一书的目录和附录中的两篇文章都被译成了英语。看来作者还有意用此书进行国际学术交流。可是,如果这样的话,岂不损害我国的学术声誉?
其实,潘国和的抄袭行为在更早些时就已出现。有据可查的是,潘国和为《犯罪学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7月版)撰写的第12章女性犯罪,主要内容和文字是抄自《女性犯罪论》中赵可所著的“导言”部分和《分类改造学》中由张友琴撰写的第22章。以后,又将它原封不动地搬到《分类改造研究》中作为第13章。所以,对上述两人的论著,潘国和至少进行了两次抄袭,且一稿多投。此外,《分类改造研究》的第9章和第22章,作为论文,又分别刊载在《法律文化研究》(陕西人民出版社1995年2月版)和《法治论丛》1994年第6期(1994年12月)上。
这里,我们要顺便说一下的是,由上海大学出版社1998年4月出版的《当代中外行刑制度比较研究》一书,潘国和是第1章和第14章的撰稿人。现在发现,该书第1章的许多内容和文字源自我校1996年12月2日——3日召开的第九届学术研讨会上贾洛川的《谈谈现代化文明监狱发展研究中的比较方法》一文,第14章第二节第四部分中,除一段约350字的文字外,其余是将贾洛川发表在《劳改劳教理论研究》1994年第5期上的《现代化文明监狱建设的根本》一文全部照搬过来。
由此看来,潘国和在著书立说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不是一时的、偶然的。
这里,我们的批评是以文本为对象的。上述问题,不是“限于作者的水平,加上时间仓促,疏漏之处实在难免”一句话,就能推卸责任的,也不能以“当时作了说明,但没印出来”作为“故意性”不明显的理由,况且,现在的解释就一定反映了当时的真实吗?抄了就是抄了,违规就是违规,白纸黑字,否认不了。即使作者本人的东西在书中占到了百分之五十多一点,也不能掩盖和减轻抄袭行为。
二
科学研究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学术工作,体现着研究者的科学道德。因为,科研工作的过程和结果既反映了研究者本人的道德状况(如他是否客观诚实地描述表达了资料和结果,是否具有负责的研究态度,是否充分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也反映了研究者与他人、一定的团体的关系(如与研究对象、同事、同行、研究的资助者、委托者、出版者及研究的应用者、社会大众的关系)。同时,科研工作的结果还要影响该学科及其相关领域的理论和实践,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发展。毫无疑问,科研人员肩负着对学术、对众多人包括自己、对社会的道德责任。因而,要求学术工作者在研究活动中具有负责精神,始终考虑且愿意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这一点也不过分。
遗憾的是,《分类改造研究》的作者在处理上述关系时,却没能把自己放在一个适当的位置。抄袭剽窃,将合作成果占为己有,这不仅是对他人的不尊重,为人所不齿,而且也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非法行为。也有人撰文指出,抄袭剽窃是以欺诈手段骗取出版,投稿人向出版社提供抄袭剽窃之作有合同欺诈之嫌。[2]自我抄袭,自我“克隆”, 有悖于学术专著的追求。缺乏依据,随心所欲,胡编乱造学科体系,是对知识尊严和学术神圣的蔑视。对转抄的国外犯罪统计数据,不作“转引自”的说明,反而冠以“据我个人所得资料”,这是符合科学精神的吗?这样的伪劣之作,只能给中国监狱学科的健康发展和科学地位的确立带来消极影响,这样的学术作风,祸害校风,污染学术环境。
科研是需要协作的。学术活动中,合作者之间如何正确处理好关系,是摆在课题合作者面前的一个道德课题。不尊重合作者,侵占合作者的学术劳动成果是不道德的,同样,合作的一方为私欲,而把自己以前发表的文章送给对方再发表,也是违背学术道德的。
近年来,抄袭剽窃等恶劣风气在学术界不断蔓延,与有些人缺乏科研道德意识,无视科研道德规范密切相关。对抄袭剽窃此类之“大不德”的行为,有人不以为羞,反以为荣,振振有词地以“资源共享”来粉饰。在这样的心态驱使下,这些人不能自律,不能阻止自己偏离规范的冲动与欲望,因而一再违规操作,要么窃取他人成果,要么自愿“请人剽窃”,或许还有“帮人剽窃自己的作品”这类置规范于不顾的荒诞行为。
使学术道德滑坡的另一因素是个别院所的领导者对权力的滥用。有的领导者把权力当作个人的权利来行使,可以随意进入多个学术领域和学科,可以在别人的著作、论文前挂名,只要愿意,副主编的“帽子”可以随便送,将别人“编辑”、“校对”来回变,职称评审考核表上只许人签名不得如实填写内容,职称评审述职时想叫谁参加就叫谁。总之,权力活动的影响力、控制力可以“突破”本来范围和界限,到处发挥其“威力”。还有,学术活动中有人所以能滥用权力,与一部分人对权力的过分依赖有关。因为权力拥有者的手上拥有资源并且可以调动和分配这些资源,他能给你好处,如果有人对这种资源,特别是相对稀缺的资源感兴趣,想得到好处,这时,权力就可作为经济交易的对象,知识、学问、文章都可以当作获取私利的工具和“敲门砖”了。当一个缺乏学术能力资源但有权有势的领导想出书时,就去找一个为其权力及资源的“魅力”所吸引的部下进行“资源交换”和“资源共享”,叫人代笔和自愿捉刀的联盟就是这样形成的。权力的腐败渗透到学术活动领域,学术就大悲大哀了。学术领域中的一些腐败现象就是在权力的滥用者和响应这种权力的滥用者之间的相互作用中滋生出来的。
整饬学术道德,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首先应从强化研究人员的学术道德意识着手,要使人承认有学术道德规范的存在并愿意受它的约束。除了对在职的科研人员加强教育外,对未来的研究者也必须重视职业道德的教育。大学教学中,对学生进行科研方法、技术的训练和进行科研道德的教育同等重要,不可偏废。大学的教科书,尤其是方法学方面的教材,应论及学术道德,并收录专业从业人员的道德准则。当然这得基于各学术团体对其专业领域的道德标准作专门探讨和制定出相应的准则、规范。因此,社会科学各专业领域及有关学术团体有必要加紧制定如美国心理学会、社会学界的《心理学家的道德标准》、《美国社会学协会道德准则》那样的规范。据悉,科技部等五单位联合发布了《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以规范和指导科技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史学界7家权威性期刊也发表了《关于遵守学术规范的联合声明》。这对于遏制学术领域的道德失范,惩戒违规行为无疑会起到积极作用。
讲求学术道德,对一个科研人员来说是最起码的要求。学术道德规范是学术规范中最基本的层次。对在这基本层次上的违规和失范行为,媒体予以曝光、揭露,对于清洁学术环境,营造健康的学术氛围大有裨益。
本文所谈的都是很浅显的道理,但就是这些浅显的道理,有些人却偏偏置之不理。我们老生常谈,发发议论,为自律,也为“学术界发力掸去自身尘土”尽绵薄之力。
注[1] 《文汇报》1999年3月6日
注[2] 啸天、汤擎文:《浅析抄袭剽窃者对出版者的违约责任》。载《上海审判实践》2000年第2期。
(《学术界》2000年第4期)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发布 2002年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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