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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士英: 说程序仍可倚赖——从南开大学博士论文抄袭事件的处理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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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4 17:11: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追求实体正义与程序合法一直是法学界与司法实践中一个永恒的话题。无论如何,这是在一个法治与文明的社会中所必须拥有并加以倡导的。因为实体正义,是为了顺应大众与民意,而程序合法反映着社会管理的理性与规范。我们今天重新来探讨程序的可以倚赖,不是基于某一个司法上的判例,甚至也与执法行为无有直接关系。引起今天话题的是传媒所揭示的南开大学2000届美国史博士因为涉嫌论文抄袭被取消博士学位的事情。

一、是不是“程序”出的错

根据网络发布的南开大学美国历史与文化研究中心的声明:“南开大学历史研究所2000届世界史专业(研究方向为美国史)博士毕业生张爱民的博士学位论文《美国黑人民权运动的缘起——论美国黑人民权运动产生的原因和历史条件》(以下简称张文)存在严重的抄袭问题。”这一发布在2005年1月10日的官方声明,无疑是新年里学术界一起引人关注的事件。
     
关于学术规范的倡导与建设,近年来一直是学术界的热门话题之一。在刚刚过去的2004年,学术规范的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绩。来自学术界、新闻出版界等领域的热烈研讨以及从来自各大主流媒体、学术专业报刊杂志上的宏文高论自然可以领略一二。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的正式颁行、教育部社政司主办“全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论坛”,可以说来自民间的话题也已纳入了官方的视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玉圣在今年初充满自信地撰《学术规范:新的学术生长点》[1]一文指出:“学术规范已成为从学术界到新闻界、出版界关注的焦点话题。我曾预言‘或许2004年会成为中国学术界、高教界的学术规范年’,看来并非虚妄之谈。”然而,“学术界、教育界、出版界有识之士多年奔走呼号、艰苦努力、集体劳作”并在学术规范建设方面取得丰硕成果的2004年刚刚过去的时候,在拥有优良学术传统的著名的南开大学的历史研究所公布的博士论文涉嫌抄袭的声明,不能不令人惊诧。我们不仅疑惑,到底是什么地方出了问题?
     
从来自南开大学历史研究所的声明中可以知道,这篇《美国黑人民权运动的缘起——论美国黑人民权运动产生的原因和历史条件》的论文,其实专业性很强。关于其内容和质量自然不是像我这样的门外汉可以妄言侈谈。但是,这毕竟是按照博士论文的评议和审核程序通过了答辩,并且获得了博士学位的论文。那么,难道是论文的评审程序出了问题?
     
我一向觉得,学术评价其实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对于学术创新和发展,学界前贤与学术界同仁都多有论述。大抵学术研究中的“新观点”、“新材料”、“新方法”是被普遍接受的理性追求。也就是说,追求学术的创新自然是应有之义。对于一篇博士论文来说,无论是具备“新观点”还是使用了“新材料”抑或是使用了“新方法”,三者具其一就能够称得上一篇具有新意的论文。南开大学历史研究所的这篇研究方向为美国史的博士学位论文我没有机会拜读,对于论文的篇幅与其中的精义与创新当然不清楚,但是南开历史研究所的声明中所说:“已确认张文有60余页的内容系抄袭而成”。那么,这恐怕就不再是关于学术评价的问题了。

我内心思忖,这篇通过评审和答辩的博士论文,应该是花费了一番心力的。首先,美国黑人民权运动是美国历史研究中一个很有价值的题目。众所周知,种族问题与美国历史的发展相随相伴,美国历史上的种族问题尤其是黑人问题的纷繁复杂,几乎是每一个美国史的研究者都难以回避的。张文选择这样的题目开展研究当然是有其意义。其次,张文在探讨有关“美国黑人民权运动产生的原因和历史条件”时,至少对相关的研究著述做过调查,比如南开历史研究所的声明中所罗列的以下论著:“弗洛雷特.亨利的《1900-1920年间黑人向北部的迁徙运动》Florette Henri, Black Migration: Movement North, 1900-1920,  Garden City,  

New York: Anchor Books, 1972)、南希.怀斯的《告别林肯的政党:FDR时代的黑人政治》(Nancy Weiss, Farewell to the Party of Lincoln: Black Politics  
in  the Age of FDR,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3)、哈福德.西特科夫的《为黑人实行的新政:民权作为一个全国性问题的出现(第一卷:大萧条的十年)》Harvard Sitkoff, A New Deal for Blacks: The Emergence of Civil   
Rights as a National Issue: Vol. I: The Depression Decade,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8)、理查德.德尔休姆的《黑人革命中“被遗忘的年代”》Richard M. Dalfiume, “The ‘Forgotten Years’ of the Negro  
Revolution”, in  The Journal of American History, vol. 55,  
no. 1, June 1968)等”。问题是,作者没有严肃地进行学术研究,而是瞒天过海,大行抄袭之道。如此看来,张文能够通过评审进而通过论文答辩再顺利得到博士学位,不是程序本身出现了什么问题,而恰恰是他利用了程序的合法,是程序的合法给了他可乘之机。

二、评审程序有什么错

既然张文能够通过答辩是遵循了论文的评审程序,而在这一过程中,有关抄袭的问题在开始并没有被发现,是不是应当质疑论文的评审程序?我以为,不能这样看。论文的评审程序没有错。
     
无论是论文的通讯评议还是答辩,在这些环节中所关注的都会是论文的格式是不是规范与内容是不是有所创新。我想,张某的博士论文的工作无论如何都会由于他对论题的选择与内容的“裁拼”得以通过。因为他不是简单的抄袭,而是 “在抄袭中运用了照搬、摘录、编译、改写、拼接等多种手法,将所抄英文论著转换成中文,中间添加一些过渡性的词句,同时摘抄或改编被抄论著中的原注,穿插性地注出被抄袭的论著,使文章表面上显得注释繁密,材料丰富,文字流畅,造成了一种经独立研究而写成的假相,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如果不经研究同一问题的专家与原著仔细核对,很难发现其抄袭的真相。这就是张文何以能通过通讯评议、并在答辩中过关的缘故。”这样看,我们怎么能够归咎于论文的这一评审程序呢?
     
这样一来,我们就不能不重新审视当前学术论文写作中的“注释”问题。我很同意这样的意见:论文中的注释,不仅仅是一个技术性问题,它更是一个关乎学术规范与学术品格的基本问题。正如法学家在认真探讨法律上的“实体公正”与“程序合法”一样,在学术研究中,注释绝对不是一个可以无视与哪怕是稍稍可以忽视的枝节问题。注释至少可以明示所独立从事研究的学术渊源,提示在所进行的研究中前人已经开展的工作与做出的贡献,同时也可以很直观具体地昭示自己的研究究竟是在什么样的状态与起点上进行。无疑,著述当中的注释还能够体现出研究者的学术道德与良心。杨玉圣、张保生主编的《学术规范导论》[2]作为国内第一部系统论述学术规范的学术体系、主要原则以及人文社会科学主干学科规范的专门著作,就把“学术注释规范”作为“学术规范的基本原则”做了论述(第49页),这是很有见地的。无论是哪一个学科,在具体的研究工作中,“注释”作为学术研究的一个环节,不仅是研究格式规范的基本要求,同时也很能反映和展示着研究者自身的劳动。关于这一点,其实又十分重要。很多人往往在阅读专业文献时首先翻阅文献中的“注释”,其实是很有道理的。一个没有注释或者没有做注释的专业研究,其价值本身就大打折扣。也难怪有些高端的专业文摘杂志,对于注释少于一定数量的文章是拒绝摘引的。现在不仅是博士论文,很多的研究论文不知道注释怎么做,以至于有些文章在看到其注释时就使人不禁哑然。时下不少的“论文”不仅对于前人的研究成果视若惘闻,俨然其所做研究乃首创之做。同时,在研究过程中又不重视对原始文献的使用,对于二手文献的使用反倒显得轻松自如,绝无障碍。诸如在学术研究中有的使用清人毕沅的《续资治通鉴》而不用宋人的《续资治通鉴长编》,就表现出缺乏最基本的学术训练与目录学常识。对此现象,现在看的确是个很严峻的问题。因此,做研究、写论文,还不仅有一个注释的问题,更要有一个怎么样做注释的问题。
     
当然,对于外国史的研究与中国史的研究在实际做注释的过程中允有不同。具体到南开大学的这篇美国史博士论文,我们退一步讲,如果他在研究中把有关的诸多外文著述的内容客观地、如实地在论文中加以反映,根据前人研究的结论继续自己的研究,那么,很难说他关于美国黑人民权运动的研究不能成为又一“颇具新意”的论著。假设张文对于所有论著的内容都诸条加以注释,后来所引发的问题就应当是另外的性质了。正如历史无法接受假设一样,这样的假设自然也绝对无法成立。问题是历史场景是可以进行摹写或者有限复原的。张文的问题很难说不会在日后的其他的博士论文写作中被重新摹写或者模仿,所以,我们不能总是在质疑论文的评审程序,而是应当关注论文写作的过程本身,关注论文的格式规范,不能动辄就诛伐论文的评审程序。这是我在思考张文之问题如何发生时很难不表达的一个想法。

三、解决问题还是要倚赖程序

即使在对于论文评审程序的质疑声中,我们仍然要注意到这样的事实:南开大学的美国史博士论文发生的严重问题还是依靠有关学位评审的程序得到纠正。
     
我们注意到,张文是在2000届通过答辩的世界史专业(研究方向为美国史)博士论文,而其抄袭问题被披露以后,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学位委员会是在2004年12月中旬召开特别会议,对张文抄袭问题进行了认真而慎重的讨论,并做出了建议南开大学学位委员会取消其博士学位的决议;而张某的博士学位被取消,也是基于南开大学学位委员会于2004年12月底作出的决议。
     
对于此事的过程,我们注意到,事件的解决完全是按照有关程序操作的。据悉,“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发现这一问题后,即组织专家对张文进行了两轮仔细核查”,院系是依靠专家的工作与结论作出的决议。进而,又上交到学校的学位委员会表决。2000届的博士学位论文涉嫌抄袭,在四年以后仍然可以得到纠正解决,我们应该为南开大学高兴。因为这几乎是在实践着博士论文质量评估的倒查制度,仅此一点,也为学术界树立的典范。据说此“系南开大学首例因毕业论文抄袭而被取消学位的事件,学校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学位论文可以进行质量的倒查与审核,对于学术规范建设的意义无疑是重大的,从这一点上置论,南开大学就为学术建设做出了贡献。这种倒查办法,显然是自己揭短,当然很是需要一些勇气。对于这一点,我很自然地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错案追究办法联系起来。我以为,这样的短处由外人揭发不如自己戳破,晚些揭不如早一些,依靠外力揭发不如依靠自身的力量。说白了,不如倚赖严格的论文评审程序来进行。毋庸置疑,张文抄袭事件对于南开大学、对于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对于南开大学历史学院的美国史学科的影响是重大的,但是我们也不能因为某一个人或者某一篇文章而否定一个院系、否定一个学校或者一个学科。此事由南开大学自身严肃而理性地处理,正说明了南开大学校系有关人士的学术责任心和学术道德理性。显而易见,这也是倡导学术规范和进行学术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由于这里涉及到的是博士论文的抄袭问题,学术界有识者多又对于博士生导师的遴选办法与导师体制提出讨论,所言所论均有精当之处。其实,在当前的教育体制中,博士生导师不仅是一个工作职位,而且还在某种程度上成为社会认知当中的“荣誉”职位。因为,我们的博士生导师在遴选上有许多的条件和限制,其中必备条件之一是拥有教授(研究员)职称(有的还必须同时具备博士学位)的在岗教职,那么,它就自然而然成为“教授之上的教授”。曾几何时,在一些学校,博士导师还有“国博”(即1993年以前由国家学位委员会批准并聘任的导师)、“校博”(即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并聘任的导师)的分野,据说国内某著名高校在住房分配时就因此而赋予不同的分值。尽管如此,博士生导师还是身价不菲的。惟其如此,博士导师理应在教书育人方面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博士生论文出现严重的抄袭等问题,固然不好仅仅归咎于导师,正如南开大学方面所谓“仅靠指导教师个人的知识水平,是难以完全识别学生论文是否存在作弊行为的”。事实上,对于博士生研究的具体问题,导师甚至是导师组,未必一定要有发言权,但是导师应当具备判断其研究价值的能力,同时,导师对于学生毕业论文的撰写的各个环节的指导尤其是加强学术规范的倡导是义不容辞的。

有意思的是,就是在中山大学2000级博士硕士开学典礼上,历史系教授蔡鸿生先生有过一个讲话,后来以《学风、学位和学问》为题收入他的《仰望陈寅恪》一书的“附编”中。他对“导师”二字的含义从佛经中得到提示:“佛经称导师为‘引渡人’。很好!因为‘引渡人’就是把人从此岸引渡到彼岸,一路有什么风浪,有什么暗礁,他就能够打一个招呼,使人完成顺利的过渡。导师的职责也就在此。” 读到此番言语,我不禁无限感慨。坊间盛谓“博士生导师就是在博士生指导下逐步达到博士水平的老师”云云,虽有其偏狭与调侃之味,闻之仍不免有几丝黯然。常言有道:师傅领进门,修行在个人。修行尽管是个人的事,但是师傅引导入门却是必需的。导师必须是学生从事学术事业的领路人。对于学术诚信的建立,博士生和博士导师同样担负重要的责任。由此而论,宜乎张文的问题一被曝光,就遭到严肃处理;宜乎南开大学美国历史与文化研究中心(其前身为历史研究所美国史研究室)全体教师对此事进行反思,深刻总结教训。
     
附带提及,如果剖析博士学位论文严重失范的原因,可能会因为个案的相异而“精彩纷呈”,但是与“名利”二字的关系最难割舍,应不成问题。在高校不少在读博士研究生自称“博士”或者以此相誉,应该反映出这一现象的内涵[3]。与一些人倾力为个人打造“博士”的金字招牌不同,老友孙继民教授在其所著《唐代瀚海军文书研究》[4]一书的“后记”第一句就交代“本书是笔者申请同等学力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他在回顾了自己的学术成长道路与放弃以前考博的经历之后说:“上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考博’热持续升温,以致博士学位成了进入高校的敲门砖,我无法抗拒这股潮流, 也最终未能免俗,在接近知天命年之前选择了‘同等学力博士’一途。” 他把个“同等学力博士”几番提及,自然是为正视听,不是以“图虚名”而“受实害”。其率真谨严,煞是可敬可喜。这与那些为了“博士”不惜抄袭剽窃者流相比较,岂可以道里计!有人把“博士论文与文抄公”[5]联系起来置论,成为载明中国20世纪学术界黑色记录的浓浓一笔,难道不是学术界的悲哀?

注释:
[1]载《出版人》2005年第2期。
[2]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3]杨玉圣、张保生主编:《学术规范导论》,第五章,郭世佑文,第146页。
[4]甘肃文化出版社2002年版。
[5]参见杨玉圣:《学术批评丛稿》,辽宁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社会科学论坛》2005年第3期)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发布 200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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