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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9月15日起,陕西省将正式实施《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其中明确要求,新建住宅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在72小时内维修。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制定并出台了《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其中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一次性向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保修金专门账户交存保修金。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约定承担保修责任。最低保修期限为: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装修工程为2年。同时,这一办法也明确指出,因业主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设备位置及不当装修等原因造成住宅物业质量问题的,由业主依法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
此外,办法规定,物业保修期限内物业出现质量问题的,开发建设单位在接到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维修要求后,应当在24小时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情况属实的应当在72小时内予以维修。物业交付后,在保修期内,业主发现房屋自用部位及自用设施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或物业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开发建设单位如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可以启动使用保修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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