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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拟对公务员离职两年内再任职设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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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9 17:12: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报讯 (记者 洪梅芬)记者昨天在市纪委获悉,市纪委、市监察局最近联合市公务员局对规范公务员退休(辞职)后从业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作出部署,正在酝酿出台全市性《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务员离职后从业行为的若干规定》。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些领导干部主动辞职“下海”,或在退休后投身于市场经济,但有些人利用原来的职务影响拿高薪,少数人直接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社会中介机构等营利性组织投资入股、任职,或从事、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利用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谋取利益,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对此,市委高度重视,要求市纪委和有关部门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照《公务员法》等有关法规制度自查自纠,并制定更加严格的规定,从制度上纠正公务员退休(辞职)后利用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谋取利益的现象。

  目前,各区县、委办局纪委与有关部门按照部署,认真实施自查自纠。干部人事部门负责对退休(辞职)公务员从业情况进行登记,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从业情况进行甄别,对于违反规定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公安、工商等垂直管理的单位按照组织关系在所在区县登记。各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公务员退休(辞职)后,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干部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社会中介机构等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或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活动。对违规行为提出退职、退股、退款等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改正。
  据悉,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公务员局将在年底前对各地区、各系统贯彻落实这项工作的情况联合开展检查。同时,将这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今年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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