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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广告乱用国旗国徽将被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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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4 12:31: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报讯 (记者 杨滨) “十一”祖国大庆临近,大量以庆祝祖国60年华诞为主题的形象广告将陆续出现。今天,北京市广告监测中心、市工商局广告处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均不得用于广告,违反相关规定将面临广告费用最高5倍罚款。
  广告监测中心相关人士表示,今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在临近“十一”大庆的这段时间里,将会出现大量以庆祝祖国华诞为主题的形象广告。这类广告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包括: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或者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如:委员长、主席、书记、总理等,包括已故领导人名字。希望广告主及发布单位提高政治敏感性,避免出现以上违法情况或关于领土、主权及政治敏感事件的广告内容。

  根据我国《国旗法》规定: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广告法》也明确规定,广告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违反该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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