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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方芳) 卫生部昨天公布了正在修订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提到托幼机构不得拒绝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但肝功能正常的幼儿入园。
草案中规定,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一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针对入托儿童,应当经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托幼机构发现入托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进行离园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方可入园。托幼机构不得拒绝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但肝功能正常的幼儿入园。儿童离开托幼机构三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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