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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布城管执法暂扣物品处置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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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8 10:37: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华网上海7月27日电(记者陆文军) 上海市城管执法局近日发布《上海市城管执法暂扣物品保管和处理暂行办法》,将于8月1日起实施。新办法强调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暂扣物品将依规退还,并且将严查执法人员执法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违法者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日前,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上海市城管执法暂扣物品保管和处理暂行办法》,同时2007年发布的《上海市城管执法暂扣物品管理规定(暂行)》废止。
  据了解,新办法加强了措施的实施规范,要求在实施暂扣物品措施时,现场要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清点,制作《暂扣物品告知书》,并需告知当事人接受处理的时间、地点及不接受处理的暂扣物品处理方式等。
  强化暂扣物品保管,要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设暂扣物品保管仓库,实施专人保管,不得损坏、调换、挪用等。
  新办法还明确了暂扣物品的处理规范。首先明确当事人接受处理的期限,对易腐烂等不宜保管的,要求一般以当日下班处理完毕为准,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暂扣物品,规定最长不得超过15天。同时对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暂扣易烂、易腐鲜活物品的处理,则由原来的“视情捐助公益事业单位”变更为“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用变卖等方式处理,但必须留存证据”。
  新办法规定当事人接受处理的,暂扣物品退还给当事人。此外还规定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暂扣物品的处理方式,包括变卖、拍卖等,此外还明确变卖、拍卖等所得价款,折抵罚款后剩余部分退还当事人,当事人不明确的,上缴国库。此条款改变了拍卖所得价款一刀切全部上缴国库的行为,更多地顾及了当事人的利益,也更人性化。
  另外,新办法还对暂扣物品销毁作出了更加详细严格的规定,“对暂扣物品进行销毁的,现场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制作销毁笔录,注明销毁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销毁时间、地点和方式等,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可以进行现场拍照、摄像,存档备查。”
  此外,新办法还着重强调对城管执法行为的监督管理以及对城管违法行为的惩罚规定。新增了“市城管执法局应当定期对城管执法总队、区(县)城管执法部门的暂扣文书使用以及暂扣物品管理、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 对城管执法人员在暂扣物品管理、处理过程中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两个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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