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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香港从6日起提供人民币贸易清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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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2 16:26: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华网香港7月4日电(记者王敬中)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4日宣布,该行已与中国人民银行签署《关于人民币业务的清算协议》,将于本月6日起为人民币业务参加行提供人民币贸易清算服务;并邀请有意参与人民币贸易结算业务的参加行及其他银行签署新的人民币业务清算协议。
    在此之前,中国人民银行联同内地其他部门已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根据新签署的《关于人民币业务的清算协议》,中银香港被指定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在香港的唯一清算行。
    中银香港副董事长兼总裁和广北表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正式开通,意义重大,这将有助于香港银行增加人民币资金来源和运用的新渠道,同时为香港和其他地区的企业提供贸易结算货币选择的灵活性,让企业有效管理贸易中涉及的资金调拨及汇率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和收益。
    他说,在新的人民币业务清算协议签署后,中银香港作为人民币业务参加行,将推出一系列人民币贸易结算及融资服务,并将率先为客户办理与上海、深圳、广州、东莞和珠海地区的人民币贸易结算,包括汇款、托收和信用证服务等。
    香港开展人民币业务的试点已经5年多,开放领域逐步扩大,运作顺畅,为开办更广泛的人民币业务建立了稳固的基础。随着人民币在全球经济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加,市场对人民币成为跨境贸易结算货币早有期望和需求。现在正式推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使香港成为内地以外首个配合以人民币进行贸易结算的地区,既有助扩大香港的人民币业务范畴,也为人民币在内地以外有秩序地使用提供了一个优良的平台。

    央行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继前一日央行等六部门下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之后,3日央行再次对外公布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细则》共30条,是对《管理办法》内容的进一步细化,详细规定了试点地区境内代理和结算银行、境外参加银行、试点企业在办理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时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细则》自7月3日起实施。
    《细则》要求,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境内代理银行应当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代理结算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账户开立的条件、账户变更撤销的处理手续、信息报送授权等内容。
    《细则》要求,试点企业应当依法诚信经营,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应当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详细>>>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正式公布实施
    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共同制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日前正式对外公布。
    央行副行长苏宁2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的出台旨在促进贸易便利化,保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试点企业和商业银行的行为,防范相关业务风险。详细>>>

    央行就《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答问
    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共同制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日前正式实施。2日,央行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当前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美元、欧元等主要国际结算货币汇率大幅波动,我国及周边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在使用第三国货币进行贸易结算时面临较大的汇率波动风险。同时,随着我国与东盟国家及内地与港澳地区的贸易、投资和人员往来关系迅速发展,以人民币作为支付手段的呼声越来越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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