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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公平和福利 政府应限制限价房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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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6 17:54: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限价房政策自推出以来一直颇有争议。近期,北京的首个限价房西三旗瑞旗家园以及已经部分入住的清河小营限价房,普遍出现高租金出租现象,再次把限价房跨越于政策优惠和市场边界的暧昧推到聚光灯下。

    限价房脚下的一只船是政策优惠。限价房是政府照顾中低收入家庭的政策性住房,“限”字当头,即显示了政府对于市场的干预。限价房本质上是自住房,如果变成出租房,那么房主是否属于缺房人群就值得怀疑,而他们为什么能买到限价房就更值得怀疑。


    限价房脚下的另一只船是市场化的商品房。它被基本定性为一种限价格、限面积的调剂性商品房。相比经适房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限价房管理办法中并没有不允许出租的条文,只限定5年内不得转让。小区业主入住时签订的管理规约中,也并没有明确的限制,只提出不能出租经商。真遇到出租经商的情况,物业也只能劝告。

    对于限价房出租有一些貌似合理的解释,诸如业主有缓解还贷压力、上班太远等苦衷。即使出于真实需要,这种需求的偷换,已经为本应自住的政策性住房创造了变相的市场流动性。既享受了政策性优惠,又要享受市场的流动性,脚踩两只船的限价房算得上是个怪胎。如果限价房成为赚钱的工具,社会财富分配就会出现新的不公,有违政策初衷。

    为了公平和福利,一个社会的“两头”是政府需要干预的,政府让富人形成对社会的责任,让穷人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但是所谓“民有所居”,并非每个人都要有自己的房产——无经济能力的可以租房,有经济能力的可以买房,这样的社会同样是和谐的。对于中间者,利用市场经济规律调节更有效率。限价房的着力点正是落到了中间部分。

    这样一个层次的定价体系如何界定本来就很容易招致非议。但政府既然揽了这档子活,就要将干预进行到底。现实的情况是,一方面政策干预了市场,限定了价格优惠的条件;另一方面,限价房又采取了比较宽松的申购条件以及粗放的管理方式。这样互相矛盾的机制,将限价房推到了不尴不尬的境地。

    就限价房而言,政府必须加强监管,严格资格审查。而且,限制的不仅仅是价格和户型,还应该严格限制出租。对于已经出现的出租问题,政府应该完善相关管理办法,以确实达到保障房的建设目的。这些都是不可忽略的政策细节,需要不断加以完善。如果不加约束,权力就会在市场上寻租,利益个体也会钻政策空子。 (责任编辑:张少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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