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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海洋权益争端的态势及其对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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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5 23:14: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作者:刘中民

文章来源:《太平洋学报》2006年第3期

内容提要 本文首先对中日钓鱼岛和东海海洋划界争端的态势进行了总结归纳,指出中日海洋权益争端呈现出进一步复杂化的发展态势,并对日本海洋扩张战略凸显的深层背景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了三点应对之策:中国需要从战略高度认识中日海洋权益争端,急需成立由国家高层领导负责的跨部门的专门机构,对中日海洋权益争端进行战略应对,对钓鱼岛问题进行适度但不示弱的反应;切实加强对解决中日东海海洋划界争端的法律研究;继续进行以“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这一理性原则为指导的和平努力,探索和平解决中日海洋权益争端的新途径。

关键词 钓鱼岛问题 东海海洋划界争端 对策思考

中日海洋权益争端主要包括钓鱼岛争端和东海海洋划界争端。中日钓鱼岛争端由来已久,争端的核心问题无疑是钓鱼岛的主权归属及与之相关的海洋权益的分割,这也是近年来乃至今后相当长时间内中日关系中最敏感和最棘手的问题之一。中日东海海洋划界争端的根源在于日本提出的专属经济区等距离中间线划分的无理主张,并伴随日本对中国东海油气资源开发的无端指责呈愈演愈烈之态势。钓鱼岛争端和东海海洋划界争端事关中国的海洋主权和海洋权益,并随中日关系的恶化而日趋复杂。本文仅就钓鱼岛争端和东海海洋划界争端的发展态势以及对策谈若干管见。

一、中日钓鱼岛争端的形势日趋严峻

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它是由中国人最早发现、最早开发利用和最早将其列入海防范围的。从国际法的原始发现、行政管辖、经济活动、自然延伸等原则来看,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国是符合国际法原则的。钓鱼岛问题首先起源于近代以来日本实行的海上扩张政策和对我国领土的非法吞并,即1895 年日本强迫清政府签订《马关条约》,规定日本割占“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 1900年日本根据英国《水陆军志》中“尖礁群岛”的称谓,将钓鱼岛称为“尖阁列岛”。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文件的规定,钓鱼岛应归还中国。但是,战后美国对钓鱼岛进行强行托管,使钓鱼岛没有与台湾一起归还中国。1971年日美达成《冲绳归还协定》,美国将占领和托管下的琉球群岛归还日本,并把钓鱼岛划入“归还区域”,连同琉球群岛一起交给日本。美国对钓鱼岛的“托管”并“交还”日本的行为给中日关系留下了钓鱼岛争端问题。中日建交后,有关钓鱼岛的争端,是被中日双方搁置的问题。1978 年10月,中国副总理邓小平去日本参加《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批准书的交换仪式,就解决钓鱼岛问题提出了“搁置主权,共同开发”的思想。正是中国处理钓鱼岛问题既坚持原则又灵活务实的正确立场以及中日领导人的谅解与共识,使钓鱼岛争端得到缓解,中日关系得到继续发展。

冷战结束后,随着国际环境和日本国内政治的发展,日本对钓鱼岛的政策发生了变化。日本在中日原有共识与默契的基础上发生严重倒退,甚至否认中日领导人有过搁置争议的共识。日本领导人多次公开表示,钓鱼岛是日本“固有领土”,甚至说中日之间已不存在领土问题,“对日本来说,领土问题仅指北方领土问题和竹岛问题。”[1]在这种观点的支配下,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不断采取强硬姿态,表现出不肯妥协的立场,致使钓鱼岛问题复杂化。从长远看,日本企图通过制造所谓的“先占”依据,为将来永远霸占钓鱼岛造成既成事实;从近期看,是为将来在同中国划定200海里专属经济水域时,使日本处于有利地位。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严重倒退并酿成中日关系不断紧张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一)不断制造事端并强化对钓鱼岛的控制

20世纪70年代末以后,日本不断有右翼团体和个人登上钓鱼岛活动,显示日本对钓鱼岛的实际控制,企图造成日本占领的既成事实, 迫使中国接受日本的主权要求。1979年5、6月间日本在钓鱼岛修建临时直升机场; 1981年7月日本派出调查团和测量船对钓鱼岛周围渔场进行调查; 1988年8月日本右翼团体“日本青年社”到钓鱼岛设立了灯塔。冷战结束后日本右翼挑衅活动增加。1996年7月14日和9月9日,“日本青年社”两次登上钓鱼岛设置灯塔,并试图让灯塔列于海图; 1996年8月日本另一右翼团体“尖阁列岛防卫协会”悍然在岛上竖起一块长3米、宽2米画有太阳旗的木制牌子,以显示钓鱼岛为日本所有; 1998年5月日本众议员西村真悟悍然窜到岛上,进行所谓“行政考察”和“慰灵祭”活动; 1999年9月5日, 3名日本右翼分子登上钓鱼岛更换灯塔电池; 2000年4月20日右翼分子在钓鱼岛上建了一座神社; 2003年8月又有右翼分子登上钓鱼岛。[2]

日本政府对右翼组织和个人在钓鱼岛的活动采取默许、纵容甚至包庇的态度,对中国政府的抗议以各种借口予以搪塞和敷衍。日本前防卫厅长官木尾山静六称, (右翼的活动)“不违反国内法律,故难以在法律上和政治上对他们采取措施”,“政府不具有必须阻止民间在自己所占地方行动的权限和职能。” [3]日本前首相桥本龙太郎狡辩说:“法治国家有其法令上的规范,有能够作的,也有不能作的, 这一点希望中国能够理解”。[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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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8-5 23:14:34 | 只看该作者
(二)阻挠中国在钓鱼岛海域的科学考察和中国民间**活动

日本不允许中国渔船和科学考察船在钓鱼岛附近水域正常作业,对中国民间**活动更是加以阻拦。中国船只只要越过东海海域的中间线即遭到日本的严密跟踪和监视。据报道,日本海上自卫队的P—3C巡逻机在密切监视中国在东海海域的石油开采和海洋调查船的活动。1996 年8 月20日,日本政府宣布实施200 海里专属经济区,公然把中国领土钓鱼岛包括进去。1996年9月6 日日本外务省向中国提出要求:“中国在日本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内开展调查活动,有必要征得日本的同意”。[5] 桥本龙太郎首相曾向海上保安厅、警察厅发出“指示”,让它们对“不测事态”进行研究,并作好准备。日本决定,要加强钓鱼岛附近海域的警戒,如果有人强行接近和登上钓鱼岛,日方就“用实力去排除”。[6] 1996 年9 月一艘香港**船接近钓鱼岛,日本出动70 艘舰船阻截,导致**人员陈毓祥落水身亡。2004年3月中国**人员登上钓鱼岛后,日方同样使用强力将中方7人扣押并送至冲绳,随后日本海上保安厅出动大批船舶在钓鱼岛附近海域巡逻,并扩大封锁圈,日本巡逻船甚至出现在我国台湾外海距离彭佳屿23海里处。2004 年3 月30 日日本众议院安全保障委员会通过“有关保全日本领土”决议案,要求政府加强对钓鱼岛的警备,从而进一步强化对钓鱼岛的实际控制。2004年2月12 日,中国海洋调查船“向阳红”2号在钓鱼岛久场岛附近进行海洋调查时,日本海上保安厅以非日本船只不得在日本领海内从事观测活动为由,迫使“向阳红”2号离开该水域。

(三)借钓鱼岛问题向中国施加政治经济压力

1992年2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声明“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岛屿”为中国领土,日本对此反应强烈。日本首相宫泽喜一要求中国“在领海法中删除有关钓鱼岛的条文”。对于日本的无理要求中国理所当然地予以拒绝。2003年3月开始,以《产经新闻》为首的日本舆论界掀起一股非难、攻击中国海洋调查船在钓鱼岛周围海域活动的浪潮。时任自民党外交部会长的盐崎恭久还带头发难,以中国海洋调查船进入日本近海活动为由,强行搁置日本政府预定向中国提供的172亿日元特别贷款,在对华经济援助中再度实施了附加政治条件的做法。

(四)试图在钓鱼岛问题上与美国联手对付中国

美国曾经表示20 世纪70 年代对包括钓鱼岛在内的冲绳行政权的移交, 并不表明美国支持日本对钓鱼岛拥有主权, 认为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应由中日两国谈判解决, 而且美国一直坚持美日安保条约的范围不包括钓鱼岛。1996年10月3日美国驻日大使蒙代尔还对记者说: 日美安全保障条约不适用于尖阁群岛(钓鱼岛) 。[7] 但是日本却极力将美国拉入钓鱼岛问题中来。特别是1996年《日美安全保障联合宣言》发表和1997年《新日美防卫合作指针》制定以后, 日本要求美国将防卫承诺扩大到钓鱼岛, 并以此检验美国防卫承诺的可靠性。在这种情况下, 美国的政策至少在口头上发生了变化。2001年12月12日美国助理国务卿福特表示: “钓鱼岛一旦受到攻击, 美国有可能对日本提供支持”。[8] 由于美国在东亚部署导弹防御系统问题上需要日本的合作, 日本便把美国在钓鱼岛问题上支持日本与日本参加导弹防御系统相挂钩。2004年3月23日美国国务院副发言人艾利里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 “日美安保条约适用于尖阁群岛”。[9]果美国公开介入钓鱼岛问题, 并形成美日联手对我之势,钓鱼岛问题势必更趋复杂化。

二、中日东海海洋划界争端加剧

早在1982年日本驻华使馆就向中国交通部递交了一份地图,提出中日之间海域应当按所谓“中间线”的方法划分,从而为中日东海海洋划界争端埋下了伏笔。2003 年8月19日,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英荷壳牌公司、美国优尼科公司在人民大会堂正式签署东海5 个合同区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合同,合同四方将按照中海油30%、中石化30%、壳牌公司20%、优尼科公司20%的比例投资并享受收益。这一合同的签署,标志着我国拉开了大规模开发东海大陆架资源的序幕。2004年6月以来,围绕东海“春晓”油气田资源开发,中日两国间的摩擦不断升温,中日东海海洋划界争端日益突出,并和历史问题、钓鱼岛问题一起成为中日关系中的敏感问题。

中日两国围绕东海的石油天然气开采问题纠纷不断,矛盾日益加深,其实质是海洋权益之争。从上世纪60年代东海发现蕴藏油气资源以来,该海域的能源开发就逐渐成为有关方面关注的焦点之一。2004年中国东海“春晓”油气田资源开发启动,这一在东海大陆架自然延伸区域进行油气开采的活动,完全符合国际法相关规程。但日本媒体和官方却对此以单方面设定的“中间线”为依据,指责“中国向东海扩张”,日本还以此为由,不顾中国政府的强烈抗议,派出调查船逼近中国“春晓”油田进行所谓“勘探调查”,同时,日本还斥巨资加强了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启动的大陆架调查计划,其勘测范围包括中国钓鱼岛、日韩有争议的独岛等海域,并拟议向联合国提出大陆架申请,进而导致中日、韩日摩擦加剧。

东海大陆架最大宽度不足400海里,最小宽度仅为167海里。因此,中日两国对东海专属经济区的要求必然会产生重叠。当前中日双方的根本分歧在于: 中国方面认为,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东海海底的地形地貌结构决定了中国大陆领土的大陆架自然延伸到冲绳海沟。该海沟是中国大陆自然延伸的陆架与日本琉球群岛的岛架之间的天然分界线。所以在冲绳海沟中国一侧应该属于中国所管辖的专属经济区。日方主张按等距离中间线的原则与中国分割东海大陆架,不承认冲绳海槽是由中国大陆延伸的东海大陆架的边缘。中方的主张已经为国际上多起解决大陆架划分争端的案例所证明是公正合理的,并愿意通过磋商和谈判妥善解决两国之间的这一悬案,在没有解决之前则主张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中国进行开发的“春晓”油气田位于浙江省宁波市东南188海里处,西离中国有关领海基点约150海里,东离冲绳海槽中心线约175海里,显然处于中国大陆架范围内,甚至距日方提出的所谓“中间线”也有一定的距离。

2004年6月以来,围绕东海春晓油气田资源开发,中日两国间的摩擦不断升温,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产经新闻》《每日新闻》《朝日新闻》《读卖新闻》等日本有影响的媒体都对此予以高度关注。它们无一例外地援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指责中国; 甚至把东海争端上升到两国根本利益冲突的层次,要求政府捍卫日本权益,其中就包括提议把争端提交国际法庭。随后,东海海洋划界争端开始提升到官方层面。6 月9日,日本经济产业大臣中川昭一在马尼拉举行的“东盟和中日韩能源部长会议”上,对中国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张国宝提出,要求中国方面尽快提供东海专属经济区调查和开采石油天然气的相关数据。对这一无理要求,中方予以坚决拒绝。6 月11 日,日本政府决定设立一个由首相小泉亲自领导的委员会———海洋权益相关阁僚会议。这个机构的责任是制定综合性海洋权益保护措施,尽早在“中间线”的日本一侧展开海洋资源调查,并指导民间企业在这一海域开采天然气等资源。6 月21 日,在青岛出席亚洲合作对话会议的日本外相川口顺子与中国外长李肇星会谈时,拒绝了中方提出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建议。7月7日,日方不顾中国政府的强烈抗议,派出调查船逼近中国“春晓”油田进行为期3个月的所谓“勘探调查”。[10] 中国外交部对此事件立刻做出反应,通过外交渠道向日方提出了严正交涉,希望日本慎重行事。而日本媒体则为这次日本政府到“春晓”油田的行动叫好。8 月7 日,日本制定了“为确保蕴藏着矿物资源的大陆架的权益而尽早划定大陆架”的基本方针。[11] 由此可见,日本政府已经有计划、有预谋地将触角伸向了我国的东海大陆架,并且在积极扭转它目前所处的被动局面。中日东海大陆架的实质性争夺正式开始。

2004年10 月和2005 年3 月和5 月,中日双方就东海问题进行磋商,但都由于日本的强硬立场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在此期间,日本于2005年4月13日,启动允许民间企业在东海海域资源试掘权的程序,准备授予日本石油资源开发、帝国石油能源资源采掘公司在东海有争议海域从事海洋矿业采掘的试开采权。日本宣称“此属国内作业,当然要按照日程进行”,强调允许企业开采东海为日本政府合法权益。[12]在2005年5 月30—31 日的谈判前,日方虽然表示可以参加中国提议的联合开发,但先决条件是把整个东海海域作为对象海域,中方必须停止在东海海域的钻探行为,并提供所有天然气田的相关资料。显然日本在继续顽固坚持“中间线”原则,把原本没有争议的中国海域扩大为争议海域。由此可见,日本在东海问题上的挑衅在步步升级,从阻挠我方合法的海洋调查到无理责难中国的油气开发,再到谋求从事非法石油开发。
三、日本海洋扩张战略日益凸显的深层背景

日本是一个被大海环抱的岛国,由3000多个岛屿组成。日本列岛向北延伸与千岛群岛相接,向南依次排列着琉球群岛、台湾岛、菲律宾群岛,犹如一条由岛屿组成的链条,横亘在亚洲大陆东侧,将亚洲与太平洋隔开,这就是地理上常说的“第一岛链”,这种岛链把大陆与大洋隔开的地理形势在全球独一无二。若以台湾岛为中心,日本诸岛处在“第一岛链”的北半段,恰好将东亚大陆环绕。在“第一岛链”以东是“第二岛链”,日本对构成第二岛链的硫黄列岛和小笠原群岛拥有主权。由于日本列岛位于中国、俄罗斯、美国三个大国的结合地带,这种地理形势使日本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地位。日本自身拥有的“第一岛链”和“第二岛链”的岛屿恰似两道大门,扼守着中国东进太平洋和美国西向进入东亚的通道,同时其“第一岛链”北端的千岛群岛还是警戒、阻滞俄罗斯舰队南下的前哨阵地。这种天生的地理优势,使日本能通过它掌握的岛屿来控制国际航道,实现对大国行为的影响,并攫取巨大的经济利益。所以,在日本的国土观念中,核心是对岛屿的拥有权。有了岛屿就有了广阔的海洋;有了海洋就有了海洋中巨大的资源宝藏和岛屿本身的战略价值;有了资源宝藏和战略价值也就有了日本的战略地位。这样的海洋国土观注定了日本对岛屿和海洋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其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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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8-5 23:14:45 | 只看该作者
日本在东海问题上的强硬态度与近年来日本推行的海洋扩张战略有着密切的关系。日本是传统的海洋大国。1982年日本与美国等发达国家因为不满于海底采矿制度的规定没有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但为了利用海洋法维护自己的海洋权益,1996年9月,日本第136届国会批准了该公约。日本领土面积仅37 万平方公里,但根据海洋法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规定,日本可获得的专属经济区面积是日本领土面积的十余倍,居世界第7 位。但是,日本并不以此为满足。日本试图将自己的大陆架扩大到350海里。2003年11月,日本政府有关方面已经同日本石油矿物联盟、日本石油开发公司、日本钢铁联盟、日本土木工业协会等10个与海洋开发事业有关的团体组成了日本大陆架调查公司,对日本大陆架的地形、地质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以便在2009年5月之前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详细数据以获得其批准。据日本报纸报道,日本大陆架调查的范围包括日本东部、东南部太平洋上的小笠原诸岛、南鸟岛、冲之鸟岛以及中国领土钓鱼岛、日本与韩国有争议的竹岛(独岛)周围4个海域,这几个海域面积为65 万平方公里。对此,日本前国土交通大臣扇千景说:“进行大陆架调查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更多的大陆架,增加矿物资源的宝库。日本提出的大陆架主张如果被联合国承认,就等于增加了117 倍的领土,就能够成为资源大国,给未来的日本留下梦寐以求的财产。”日本政府决定,各部门要协调一致支持海上保安厅的大陆架调查工作,从2004 年度开始用6 年时间、投入1000 亿日元进行大陆架勘探工作, 其中2004年度将投入104亿日元,除继续使用海上保安厅的调查船外,还将大量投入文部科学省的海洋调查船及民间船舶,争取在2009年5月之前向联合国大陆架界定委员会提出报告。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强调:“进行大陆架调查是百年大计,一定要搞好。” [13]

在日本海洋产业研究会编写的《迈向海洋开发利用新世纪》一书中,公然将一些有主权争议和地理位置重要的岛屿作为“对扩大与前苏联、朝鲜、韩国、中国等邻国海洋经济区间的边界线起到重要作用”的关键所在。该书还提出,如果日本不对这些岛屿拥有主权,“日本海洋经济区只限于四个主岛海岸200海里水域内”,日本将减少200 万平方公里的海洋经济区,仅拥有250万平方公里的管辖海域。这一意识在1996年中日钓鱼岛之争中得到生动的体现。1996 年7月14日,日本右翼团体“日本青年社”在钓鱼岛的北小岛非法设置灯塔,目的在于让灯塔列入海图,以便诱使国际社会承认钓鱼岛是日本领土。[14] 日本外务省承认,如果日本占有该岛,则可与中国划分东海大陆架,多得20多万平方公里的海洋国土,并可夺得中国东海油气资源的一半。日本除了首先考虑经济利益因素外,岛屿的军事价值也是它考虑的重要因素。仍以钓鱼岛为例,该岛处在台湾岛东北,直接与琉球群岛相对,与我国大陆和日本冲绳东西各距200海里,位于二者中心。钓鱼岛的前沿位置不仅对台湾岛的军事防御意义重大,而且对我国东南沿海的安全也影响重大。如日本占领该岛,则可对大陆和台湾海峡进行监视,甚至对我国利用海峡进行军事行动实施干扰,不利于我东南沿海安全。日本占领了钓鱼岛还可将防卫范围从冲绳向西推远300多公里,这正符合日本一些人推行海上扩张政策的政治意图。占领有争议岛屿来达到发展自己、削弱别国的目的,这就是日本一贯推行的具有扩张色彩的海洋国土政策。

近年来,“海洋日本论”在日本日益发展成为一种政治化思潮。例如,日本《诸君》杂志2000年发表的《新“南洋”战略》认为:通过构筑同南洋各国的关系,能够抵消同朝鲜和中国正面相对时的心理压力,从冲绳、台湾蜿蜒到南洋的海上通道是日本国际战略上的新的“生命线”。台湾就是昔日称为南洋的地方,因此“对南洋定位的意图中包含着保持台湾的现状”,即为台湾保持独立的政治主体地位作强有力的理沦准备。[15] 此外,在日本学术界也出现了一股把海洋日本论作为确立日本本位文化的政治思潮。其标志是日本民间国际问题和外交政策的智囊机构———财团法人日本国际讨论会( The Japan Forum O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 在1998年开始成立了“海洋国家研究小组”来推进海洋日本论的政治化研究。该研究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998年度)是“日本的认同:既不是西洋也不是东洋的日本”;第二阶段(1999年度)是“日本的战略:从岛国到海洋国家”;第三阶段( 2000年度)是“日本的战略: 海洋国家日本的构想”; 第四阶段(2001年度)是“海洋国家日本:其文明和战略”。随着海洋国家研究小组的研究报告及其成员的著书和论文的发表,海洋日本论政治化思潮对日本社会的影响日益增强。[16]

四、中国应对钓鱼岛问题和东海海洋划界争端的若干对策思考

(一)中国需要从战略高度认识中日海洋权益争端,急需成立由国家高层领导负责的跨部门的专门机构,对中日海洋权益争端进行战略应对

正如前文所述,中日关系中的钓鱼岛问题和东海海洋划界争端构成了目前中国海洋权益面临的严峻挑战之一。日本之所以在钓鱼岛问题和东海海洋划界争端等问题上表现出日益咄咄逼人的态势,除受钓鱼岛问题和东海海洋划界争端本身的复杂性影响之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日本近年来对海洋战略的高度重视。因此,鉴于中日关系的持续紧张以及钓鱼岛问题、东海海洋划界争端等问题的日趋严峻,中国迫待从战略的高度来认识中日海洋权益争端。从目前的发展态势来看,中国对中日海洋权益争端的处理尚显被动,仍处于对日激进行为进行局部应对的被动态势,缺乏对处理中日海洋权益争端的顶层战略设计,缺乏对日方战略及其措施的系统研究和预判。因此,目前仅凭外交部门进行局部应对已经无法应对中日海洋权益争端日益严峻的态势,本文建议国家应该成立由外交、国防、海洋管理、安全等部门共同参与,广泛吸收各领域专家学者,由中央高层领导负责的专门机构,全面研究处理中日海洋权益争端的战略对策,并就日方可能采取的措施提供可供选择的预案。

目前,日本在中日海洋权益争端中的战略图谋和行为表现日趋激进,并不断挑起事端,对此,中国应在审慎研究的基础上,做出适度但不示弱的反应,尤其是在钓鱼岛问题上,迫待形成如何针对日方行为做出有针对性反应的战略思路。针对日本日趋激进且不断升级的行为,中国应该采取针对日方行为进行同步升级的适度反应,扭转在中日钓鱼岛争端中的被动态势,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中国可考虑发表关于钓鱼岛问题的政府性文件,全面阐述中国在钓鱼岛问题上的立场和政策。

(二)切实加强对解决中日东海海洋划界争端的法律研究

对于中日东海海洋划界争端,目前中国掌握着较大的主动权,但应该做好日方可能将该问题提交国际法院的思想准备,全面加强对中日海洋划界争端的法律研究。在此过程中,有三个原则性的问题需要引起中国的高度重视:

1.日方提出的等距离中间线原则有悖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公平原则,中国对中日渔业协定的负面效应要高度重视。日本提出的中间线包含两层意义:一是以中间线分割东海专属经济区,二是以中间线与我国共享东海大陆架。它既违背海洋划界的“公平原则”,也违背现在国际上通行的“海岸线长度与海域成比例原则”。根据此原则,海域面积应该与海岸线长度成比例,即海岸线越长,所包围的海域面积应该越大,海岸线越短,与之对应的海域面积也应该相应减少,否则就会导致不公平。中日两国,特别是在相向的南部海域,以等距离方法划界对中国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中国的大陆海岸线远远长于相向的日本列岛海岸线。在此问题上,中国应该高度重视中日渔业协定产生的负面效应。中日渔业协定界线设计是从双方的基线起各向东西52海里。双方在不足400海里宽度的海域中面积各占一半,其实就是“中间线”的翻版。由于我方忽视了我国浙江和福建的海岸线大大长于相向的日本琉球群岛的海岸线的地理优势,导致有利于日本的“中间线”主张,并会对将来中日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我国应当加强对渔业协定的研究,尽快寻求解决的方案和对策。

2.要加强研究岛屿和岛礁在海洋划界中的不同作用, 并搜集详实的科学数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自身的经济生活的岛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岛礁在海洋划界中仅享有12海里领海及12海里邻接区,不应再享有大陆架及专属经济区。在各国缔结的大陆架协定中,那些位于中间线附近的岛礁,仅在划定领海时才给予适当考虑。此问题尤其关涉到钓鱼岛问题,不论未来钓鱼岛主权问题如何解决,中日任何一方都不能利用钓鱼岛作为划分大陆架及专属经济区的依据。引发日中争执的“冲之鸟”问题同样涉及此问题。

3.中国不应主动将东海海洋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诉诸法律解决,但要对日方可能采取的法律解决进行充分的准备。在国际上,大部分的海洋划界纠纷是通过国际法院解决的,也有的海权争议是通过国际仲裁法庭裁决的,在现阶段,“东海案”若提交国际法院裁决,中国就会在维护利益的轨道上失控。中日之间存在的敌对情绪,使建立类似英法大陆架仲裁案的仲裁庭也不现实。但日本在积极从事东海海域相关数据的调查,并有提交国际法院诉诸法律解决的可能性,针对日本方面的举动,我们应该做好充分的应对准备,搜集整理有关资料和证据,为将来解决中日两国在东海海域的划界纠纷作充分的准备。

(三) 继续进行以“搁置争议, 共同开发”这一理性原则为指导的和平努力,探索和平解决中日海洋权益争端的新途径东海海洋划界涉及国家主权和国家根本利益,同时又会影响到两国关系及双方民族感情,是一个十分复杂和敏感的问题,双方都应坚持积极稳妥、慎重行事的原则。我们既应当坚持对国家民族负责的精神,又要着眼地区稳定、共同发展的大局。现阶段解决中日海洋权益之争的选择有三:一是提交国际仲裁机构;二是诉诸武力,最终用军事手段解决问题;三是通过广泛协商,互谅互让,谈判解决。显然,第三种方式是最可取的。解决中日海洋权益之争,应坚持公平原则,坚持“利益共享,谋求双赢”的精神。因此,“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解决东海问题唯一正确的选择。其根据在于:首先,东海海域划界问题已经有关于海洋权益的国际法、国际条约做依据,中日双方完全可以依据有关国际法、国际条约,遵循以公平原则为首的各项国际原则进行平等的磋商,寻求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办法。其次,在东海问题上,中日双方除通过谈判协商,实施“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之外没有更好的选择。

对中日两个大国来说,用非和平的方式解决东海问题不符合世界和平发展的大势,也不利于亚太地区的和平稳定。在当前中日关系处于紧张状态的情况下,为解决中日海洋权益纠纷,双方应作以下努力: (1)在双方政府间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就东海能源问题保持沟通,进行合作谈判,使双方的争端保持在可控状态,并探讨“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具体途径。(2)充分发挥中日两国民间部门的积极性,很好地利用研究机构、学者的智慧,集思广益,并可成立一些民间团体或半官、半民机构,从不同侧面、以不同方式研究探讨解决分歧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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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8-5 23:14:55 | 只看该作者
胡Jintao主席在亚非峰会上就发展中日关系提出了五点原则主张,对于中日间的分歧,胡Jintao指出,“要坚持通过对话,平等协商,妥善处理中日之间的分歧,积极探讨解决分歧的办法,避免中日友好大局受到新的干扰和冲击。”“要进一步加强双方在广泛领域的交流和合作,进一步加强民间友好往来,以增进相互了解,扩大共同利益,使中日关系健康稳定地向前发展。”这对于中日妥善解决东海海洋划界争端,促进中日关系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注释:

* 本文的课题来源: (1) 2004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世界海洋政治的发展与中国海洋战略选择”(04JJDZH017) ; (2) 2003年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子课题“中国海洋政治战略研究”(03JZD0024) ; ( 3) 2004年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21世纪中国海洋政治战略研究”(04BMZ01) 。

1. 海军军事学术研究所:《中国钓鱼岛资料选辑》,北京:海洋出版社, 2000年版,第188页。

2. 石家铸:《钓鱼岛问题的现状与中日关系》,载《邓小平理论研究》, 2004年第4期,第31页。

3. 海军军事学术研究所:《中国钓鱼岛资料选辑》,海洋出版社, 2000年版,第307页。

4. 《日本首相与中国副外长会谈》,载《台湾联合报》, 1996年10月30日。

5. 《日本产经新闻》, 1996年9月7日。

6. 《日本的挑衅事件》,载《人民日报》, 1996年8月30日。

7. 《日本产经新闻》, 1996年10月4日。

8. 《中日钓鱼岛主权纷争中的美国情结》, 载《香港信报》, 2004年2月10日。

9. 《日本产经新闻》, 2004年3月24日。

10. 《日本媒体恶炒我开发东海,批评政府反应迟钝》, http / / japan. peop le. com. cn /2004 /6 /30 /200463084548. htm.

11. 陈尚君:《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评析》,载《中国海洋报》, 2005 年1 月14 日。http: / /www. coi. gov. cn /oceannews/2005 /hyb1376 /32. htm

12. 《日允许民企开发东海资源,真正意图在牵制中国》, http / / cn. news. yahoo. com /05415 /346/2ayfc - 1. html.

13. 《日本执意争夺东海大陆架》, http: / /www. chinaiiss. org/news/ news_disp lay. asp? id = 3809

14. 何锋:《日本的海洋国土观》http: / /www. shijie. org/ article / sjzs200307 /1689. html

15. 周伟嘉:《海洋日本论的政治化思潮及其评析》,载《日本学刊》, 2001年第2期,第41页。

16. 周伟嘉:《海洋日本论的政治化思潮及其评析》,载《日本学刊》, 2001年第2期,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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